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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石油化工厂劳动争议案(山东烟台化工厂)

hacker2022-06-10 20:39:24最新热点75
本文目录一览:1、劳动仲裁,如果工厂想拖时间,可以拖多久?

本文目录一览:

劳动仲裁,如果工厂想拖时间,可以拖多久?

劳动仲裁,如果工厂想拖时间,不得超过15日。

法律分析

公司可以主动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符合要求的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诉人。被诉人则须在法定的应诉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符合要求的答辩书正本一份和按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若干份。预交仲裁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按规定收取仲裁费,由申诉人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或视双方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担。开庭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经仲裁庭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作缺席裁决。处理案件时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决定受理该劳动争议后,在六十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三十日结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我爸在一家化工厂工作了11年当时51岁,没签劳动合同,现在62岁被老板辞退,有补偿吗?

首先是没有签订合同的双倍补偿,一般计算11个月的工资;其次是单位未缴纳保险的损失;另外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你的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单位也可以通过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来解除合同,那不是问题的关键。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不再限定补偿年限(12年)

3、工资计算基数: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拓展资料

1、确认的条件:

在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企业应当确认由于辞退福利而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 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

2、确认时应注意的问题:

1)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由企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达成一致意见后,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

2)如果企业的辞退计划和裁减建议还在制定和讨论中,未最后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对该项辞退福利不能确认。

3)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准备辞退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辞退补偿金额;以及实施辞退的时间。

4)企业的辞退计划和裁减建议必须制定的较为完整,已具有可操作性,这是评判能否即将实施的标准。

5)企业在制定辞退计划和提出裁减建议时就可以确认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需要等到实际支付补偿款时再进行确认。

6)要求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辞退计划或裁减建议,是因为只有辞退计划或裁减建议具有不可撤销性,才能保证会计确认和计量具有可靠性,否则在会计上无法对该项辞退福利进行确认和计量。

7)辞退福利的支付应全部计入当期费用。因为该笔款项的支付,并不是职工为企业提供了服务,而是企业要辞退职工,而被辞退职工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也就不能计入资产成本。

8)实质性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到一年后支付的,视同符合确认条件。

还不知道中级人民法院有没有定案呢,就一个劳动争议案,都一年多两年了还没个结果

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上诉,双方收到时间不一定在同一天,要等后收到的到了十五日才行。一审法院将卷宗报到中院,中院会在三个月内审结,报院长延期的话,可以延长三个月。或者二审不开庭,直接书面审理,这样一般比较快。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1、“进修培训一年,费用5000元,约定席某如提前解除,要返还全部培训费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经调查,劳动合同及其内部规章制度中没能约定或规定有关技术保密义务.”因此,不能适用于: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本案应由席某承担违反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不存在泄露商业秘密的责任,有关技术保密的义务。

解释在劳动法中不定时工作时间是什么意思?

回答:不定时工作制不是仅仅合同约定就能实施的,必须经国家批准。《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列举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

因此,你们公司是否得到批准,是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成立的关键。

PS:《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由于中层管理人员实际上仍然实行固定的工作时间,所以公司的做法带有欺骗性,是不合法的。如果它确实有批文,请你收集能证明公司内部给你们规定的工作时间的物证和你加班时间的证据。

另请参考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5日,古某与上海某石油化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货运装卸组当工人。该厂的货运装卸工作一般随车辆、货运产品生产情况决定,具有不固定性,有时在上班时间无装卸任务,但下班后又因运输货物的车辆进厂需要立即装卸,装卸货物的时间也由货物多少而定。化工厂每月给予古某一定的加班工资,因此古某对这样的工作性质也没有意见。

 2006年10月,石油化工厂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企业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古某的工作也在批准之列。2006年12月5日,当古某领取11月份的工资时,发现缺少了加班工资,遂大为不满,要求化工厂支付其在8小时以外工作的加班工资。但化工厂认为,古某有时也存在一连几天工作不满8小时的情况,由于对古某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于是拒绝了古某的要求。古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出示了自己保存的11月份的装卸记录,上面确有超过8小时后的超时工作时间记录。古某认为,自己8小时以外的工作有据可查,但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合同里并没有规定对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将他的岗位认定为不定时工作制是无效的。所以,请求化工厂撤销对其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并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加发所拖欠工资的25%作为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开庭审理及双方当事人举证,认定古某所从事的装卸工作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因此裁决:对古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专家点评

 焦点一: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是否就无效?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劳部发[1994]503号《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古某在单位从事装卸工作,从工作性质来看属于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范围,化工厂可以为其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古某认为,合同里没有约定企业就不能单方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这种观点并不正确。事实上,企业单方面的要求,以及企业与劳动者只在合同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做法都不能算数。根据法律规定,对何种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由用人单位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才能算数。本案中,仲裁委查明,化工厂对古某所在的装卸工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确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化工厂与古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企业根据古某的工作性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并不属于擅自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

 焦点二:企业是否还需为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支付加班费?

 2003年4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的规定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只有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才有加班费。

 古某平时在8小时以外工作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加班,而是属于正常的工作时间,所以他提出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忠告及对策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单方决定不行,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也不行,只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才合法。如果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施行不定时工作制,在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中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延长工作时间的单位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在这起劳动争议中,古某的败诉,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其对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不甚了解,而另一部分原因则是由于企业未就工作时间问题向职工进行必要的宣传和教育,企业应从这个案例中吸取教训,在职工中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学习,以免由于认识不全面而产生劳动争议,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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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影绾痞(2022-06-11 02:44:09)回复取消回复

    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 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2、确认时应注意的问题:1)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由企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达成一致意见后,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2)如果企业的辞退计划和裁减建议还在制定和讨论中,未最后经过董

  • 语酌玖橘(2022-06-11 05:31:45)回复取消回复

    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诉人。被诉人则须在法定的应诉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符合要求的答辩书正本一份和按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若干份。预交仲裁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按规定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