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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煤炭安全生产标准管理体系(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2020)

hacker2022-08-15 18:50:19昨日新闻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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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煤矿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省、产煤地区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和规章;支持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支持煤矿企业采用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标准、新装备、新工艺。第五条 省、产煤地区市、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管理。

产煤地区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管理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第二章 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

禁止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迫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第八条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其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本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煤矿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班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负责井下安全检查。小煤矿企业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岗前、在岗、转(返)岗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按照规定考核合格。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掘作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并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二)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

(三)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

(四)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五)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

(六)有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以及在地温异常地区开采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门设计文件;

(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综合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八)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九)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遵守的其他开采规定。

井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包括哪些部分

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分为井工开采和露天开采两种类型。井工开采包括11个部分,分别是: 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调度、地面设施。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包括13个部分,分别是: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疏干排水、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调度、地面设施。

二、煤炭安全质量标准化这一概念的提出,是煤炭系统基层同志的一个创造,是建立在几十年质量标准化工作实践基础上的一次创新,既是对以往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继承,也赋予了新的内涵。新形势下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新特点包括:

(1)突出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安全生产是制约我国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始终是煤矿企业头等重要的工作任务。安全质量标准化,就是要求标准化的所有工作必须以安全生产为出发点和着眼点,紧紧围绕矿井安全生产来进行。

(2)强调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煤矿的安全生产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和规范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等法津法规和规章、规程的要求

(3)体现了安全与质量之间的紧密联系。安全与质量之间、安全工作标准化与质量标准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讲安全必须讲质量,抓质量标准化必须抓安全工作标准化,任何时候都不能偏废。

(4)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起点更高,标准更严。新形势下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进行的,是以多年来煤矿质量标准化工作为基础的。这就决定了这项工作必须符合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愿望;必须进一步开阔眼界,向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看齐,建设高标准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同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也对煤矿安全质量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要求我们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质量工作的所有标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而且只能比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更高。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四)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私挖乱采煤炭资源行为;

(五)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

(六)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安全生产例会,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七)制定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煤矿应急救援体系,组织煤矿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确定年度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奖惩办法,并严格考核;

(二)依法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审核评价,对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依法培训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

(五)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六)负责对矿山救护队的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矿山救护队应急救灾、救援工作;

(七)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投入情况;

(八)负责指导、监督驻矿安全监督员的选拔、聘用、培训工作;

(九)负责推广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公告,并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举报并组织核查。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监察,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煤矿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到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第八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煤矿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并有权参加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达到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方可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强化现场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第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选择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和检测、检验工作。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投入不足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按实际产量在生产成本中列支,每吨不得低于10元。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矿长)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负责技术和安全的负责人。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组织制定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保证从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和自救、抢救措施。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管理机构。

煤矿企业必须配备采煤、机电、通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特殊工种岗位职数配备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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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鸠骨夙世(2022-08-16 03:37:36)回复取消回复

    量标准化的新特点包括: (1)突出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安全生产是制约我国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始终是煤矿企业头等重要的工作任务。安全质量标准化,就是要求标准化的所有工

  • 鹿岛萌懂(2022-08-15 21:24:06)回复取消回复

    面以及在地温异常地区开采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门设计文件;(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综合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八)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

  • 蓝殇花桑(2022-08-15 21:07:31)回复取消回复

    准化的所有工作必须以安全生产为出发点和着眼点,紧紧围绕矿井安全生产来进行。 (2)强调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煤矿的安全生产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和规范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等法津法规和规章、规程的要求(3)体现了安全与

  • 南殷梦息(2022-08-15 21:31:37)回复取消回复

    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四)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私挖乱采煤炭资源行为; (五)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煤矿安

  • 竹祭厌味(2022-08-16 04:47:02)回复取消回复

    炭资源行为; (五)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 (六)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安全生产例会,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七)制定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