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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

hacker2022-08-25 17:10:27政治新闻121
本文目录一览:1、防爆,防尘,防毒,防腐蚀等主要措施主要是指什么2、

本文目录一览:

防爆,防尘,防毒,防腐蚀等主要措施主要是指什么

防止危险物质发生燃烧爆炸事故,通常可采取以下3方面的防火防爆措施,一是排除发生燃烧爆炸事故的物质条件;二是当燃烧爆炸物质不可避免地出现时,要尽可能地消除或隔离一切点火源;三是当点火源也不可避免时,则要采取工程设防措施,尽量降低燃烧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故防火防爆措施的一般原则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分类管理措施;控制着火源形成措施;抑制燃爆物质的形成措施; 贮存过程中的监控、检测措施;安全生产措施(防火防爆装置);运输过程安全措施;销毁措施;灭火与消防;危险物流向控制措施。

应对重大危险源要做到以下几点

1、安全警示标语、标牌

2、安全教育,培训

3、灭火器、沙子等灭火设备

4、安全应急预案

5、消防演练

6、重大危险源监控

化工企业防尘,防毒,防爆,消防措施有哪些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一、储罐区、生产区为禁火区,禁火区内生产车间、部门、外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需动火作业时,必须到安全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及措施

1、动火前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出现异常须立即停止并重新办证。

2、动火证应填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部位、工作内容、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审批人的签名。

3、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连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防尘、防毒管理规定:

一、防护与治理

1、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3、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二、组织与抢救

1、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安全副总担任组长。

2、在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3、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二、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三、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四、员工在工作中,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五、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全体员工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以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石油化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依据什么规范

安全隔离带5到10公里。安全隔离带宜绿化,不可以建设商用建筑属于违规建筑。1999年起实施的《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规定,炼油厂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最小是400米,化工厂是200米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范本

内容太多了,一下发不了,分两次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的总体原则、过程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及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13690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 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 18218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 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SH 3063-1999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SH 3097-2000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chemical enterprise

依法设立,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其所属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独立核算成本的单位。

3.2安全标准化 safety standardization

为安全生产活动获得最佳秩序,保证安全管理及生产条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等要求制定的规则。

3.3关键装置 key facility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3.4重点部位 key site

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3.5资源 resources

实施安全标准化所需的人力、财力、设施、技术和方法等。

3.6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关注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7供应商 supplier

为企业提供原材料、设备设施及其服务的外部个人或团体。

3.8 承包商 contractor

在企业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团体。

3.9 事件 incident

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3.10 事故 accident

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3.11 危险、有害因素 hazardous elements

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3.12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hazard identification

识别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3.13风险 risk

发生特定危险事件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3.14 风险评价 risk assessment

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过程。

3.15 安全绩效 safe performance

基于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控制和消除风险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16 变更change

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

3.17 隐患potential accidents

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18 重大事故隐患serious potential accidents

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4要求

4.1 概述

本规范采用计划(P)、实施(D)、检查(C)、改进(A)动态循环、持续改进的管理模式。

4.2 原则

4.2.1 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依据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

4.2.2 安全标准化的建设,应当以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为基础,树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理念,与企业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

4.2 原则

4.2.3 安全标准化的实施,应体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通过有效方式实现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4.2.4 安全标准化采取企业自主管理,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考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的管理模式,持续改进企业的安全绩效,实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3 实施

4.3.1 安全标准化的建立过程,包括初始评审、策划、培训、实施、自评、改进与提高等6个阶段。

4.3.2 初始评审阶段:依据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要求,对企业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初始评估,了解企业安全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等基本管理信息,发现差距。

4.3 实施

4.3.3 策划阶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针对初始评审的结果,确定建立安全标准化方案,包括资源配置、进度、分工等;进行风险分析;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台帐、档案、记录等;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4.3 实施

4.3.4 培训阶段: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标准化相关内容培训。

4.3.5 实施阶段:根据策划结果,落实安全标准化的各项要求。

4.3.6 自评阶段:应对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完善措施。

4.3.7 改进与提高阶段:根据自评的结果,改进安全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标准化实施水平和安全绩效。

5 管理要素

本规范由10个一级要素53个二级要素组成(见下表)。

一 级 要 素 二 级 要 素 一 级 要 素 二 级 要 素

5.1

负责人与职责 5.1.1负责人 5.3

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5.3.1法律法规

5.1.2方针目标 5.3.2符合性评价

5.1.3机构设置 5.3.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1.4职责 5.3.4操作规程

5.1.5安全生产投入及工伤保险 5.3.5修订

5.2

风险管理 5.2.1范围与评价方法 5.4

培训教育 5.4.1培训教育管理

5.2.2风险评价 5.4.2管理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5.2.3风险控制 5.4.3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5.2.4隐患治理 5.4.4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5.2.5重大危险源 5.4.5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5.2.6风险信息更新 5.4.6日常安全教育

一 级 要 素 二 级 要 素 一 级 要 素 二 级 要 素

5.5

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 5.5.1生产设施建设 5.7

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 5.7.1危险化学品档案

5.5.2安全设施 5.7.2化学品分类

5.5.3特种设备 5.7.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5.4工艺安全 5.7.4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5.5.5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5.7.5危险化学品登记

5.5.6检维修 5.7.6危害告知

5.5.7拆除和报废

5.6

作业安全 5.6.1作业许可

5.6.2警示标志 5.8

职业危害 5.8.1职业危害申报

5.6.3作业环节 5.8.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

5.6.4承包商与供应商 5.8.3劳动防护用品

5.6.5变更

一 级 要 素 二 级 要 素

5.9

事故与应急 5.9.1事故报告

5.9.2抢险与救护

5.9.3事故调查和处理

5.9.4应急指挥系统

5.9.5应急救援器材

5.9.6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5.10

检查与自评 5.10.1安全检查

5.10.2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

5.10.3整改

5.10.4自评

5.1负责人与职责

5.1.1 负责人

5.1.2 方针目标

5.1.3 机构设置

5.1.4 职责

5.1.5 安全生产投入及工伤保险

5.1.1 负责人

5.1.1.1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和基层工作。

5.1.1.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企业安全文化。

5.1.1.3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作出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并确保安全承诺转变为必需的资源支持。

5.1.1.4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或领导小组会议。

5.1.2 方针目标

5.1.2.1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应满足:

1)形成文件,并得到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2)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4)与企业的其他方针和目标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5)公众易于获得。

5.1.2.2企业应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各级组织应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以保证年度安全目标的有效完成。

5.1.3机构设置

5.1.3.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5.1.3.2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大小,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

5.1.3.3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5.1.4 职责

5.1.4.1企业应制定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5.1.4.2企业应制定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5.1.4.3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5.1.5 安全生产投入及工伤保险

5.1.5.1企业应依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自行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5.1.5.2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5.1.5.3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5.2风险管理

5.2.1范围与评价方法

5.2.2风险评价

5.2.3风险控制

5.2.4隐患治理

5.2.5重大危险源

5.2.6风险信息更新

5.2.1 范围与评价方法

5.2.1.1企业应组织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5.2.1.2企业风险评价的范围应包括:

1)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常规和异常活动;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

5)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 品;

7)人为因素,包括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5.2.1.3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有效、可行的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常用的评价方法有:

1)工作危害分析(JHA);

2)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3)预危险性分析(PHA);

4)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

6)故障树分析(FTA);

7)事件树分析(ETA);

8)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等方法。

5.2.1.4企业应依据以下内容制定风险评价准则:

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4)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5.2.2 风险评价

5.2.2.1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价时,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

5.2.2.2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5.2.3 风险控制

5.2.3.1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

1)应考虑:⑴可行性;⑵安全性;⑶可靠性;

2)应包括:⑴工程技术措施;⑵管理措施;⑶培训教育措施;⑷个体防护措施。

5.2.3.2 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2.4 隐患治理

5.2.4.1 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帐。

5.2.4.2 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2)评审意见;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5)竣工验收报告。

5.2.4.3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5.2.4.4 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5.2.5 重大危险源

5.2.5.1 企业应按照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5.2.5.2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系统。

5.2.5.3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5.2.5.4 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

5.2.5.5 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5.2.5.6 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2.5.7 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5.2.6 风险信息更新

5.2.6.1企业应适时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

5.2.6.2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5.2.6.3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5.3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5.3.1法律法规

5.3.2符合性评价

5.3.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3.4操作规程

5.3.5修订

5.3.1 法律法规

5.3.1.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5.3.1.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5.3.1.3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5.3.2 符合性评价

企业应每年至少1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5.3.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3.3.1企业应制订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5.3.3.2企业应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见下页)。

5.3.3.3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1)安全生产职责;

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 4)安全生产费用;

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

7)安全培训教育; 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

10)风险评价; 11)隐患治理; 12)重大危险源管理;

13)变更管理; 14)事故管理;

15)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烟管理; 16)消防管理;

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 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19)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

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

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

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

23)检维修管理;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

25)承包商管理;26)供应商管理;

27)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

28)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

2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

30)应急救援管理;

31)安全检查管理;

32)自评等。

5.3.4 操作规程

5.3.4.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5.3.4.2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5.3.5 修订

5.3.5.1 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其它相关事项。

5.3.5.2 企业应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

5.3.5.3 企业应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学习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3.5.4 企业应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4培训教育

5.4.1培训教育管理

5.4.2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5.4.3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5.4.4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5.4.5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5.4.6日常安全教育

5.4.1 培训教育管理

5.4.1.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5.4.1.2企业应组织培训教育,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5.4.1.3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5.4.1培训教育管理

5.4.1.4企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

5.4.1.5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5.4.1.6企业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

5.4.2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5.4.2.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5.4.2.2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4.3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5.4.3.1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5.4.3.2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5.4.3.3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押运人员,必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5.4.3.4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4.4 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5.4.4.1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厂级、车间(工段)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4.4.2企业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5.4.5 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5.4.5.1企业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4.5.2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5.4.5.3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5.4.6 日常安全教育

5.4.6.1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5.4.6.2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5.4.6 日常安全教育

5.4.6.3 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

5.4.6.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1次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

5.4.6.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管理部门、班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5.5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

5.5.1生产设施建设

5.5.2安全设施

5.5.3特种设备

5.5.4工艺安全

5.5.5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5.5.6检维修

5.5.7拆除和报废

5.5.1生产设施建设

5.5.1.1企业应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5.1.2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设立阶段、设计阶段、试生产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规范管理。

5.5.1 生产设施建设

5.5.1.3企业应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有效安全监督,保证施工过程处于有序管理状态。

5.5.1.4企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5.5.1.5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5.5.2 安全设施

5.5.2.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帐。

5.5.2.2企业应确保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

1)宜按照SH3063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

2)按照GB50351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

3)宜按照SH3097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

4)按照GB50057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

5)按照GB50016、GB50140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6)按照GB50058设置电力装置;

7)按照GB11651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8)厂房、库房建筑应符合GB50016、GB50160;

9)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5.5.2.3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5.5.2.4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5.5.2.5企业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5.5.3 特种设备

5.5.3.1企业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理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5.5.3.2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

5.5.3.3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5.5.3.4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1次检查,并保存记录。

5.5.3.5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

5.5.3.6企业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企业应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5.3.7企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5.5.4 工艺安全

5.5.4.1企业操作人员应掌握工艺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1)化学品危险性信息:物理特性、化学特性、毒性、职业接触限值;

2)工艺信息:流程图、化学反应过程、最大储存量、工艺参数安全上下限值;

3)设备信息:设备材料、设备和管道图纸、电气类别、 调节阀系统、安全设施。

5.5.4.2企业应保证下列设备设施运行安全可靠、完整: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包括管件和阀门;2)泄压和排空系统;3)紧急停车系统;4)监控、报警系统;5)联锁系统;6)各类动设备,包括备用设备等。

5.5.4.3企业应对工艺过程进行风险分析:

1)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性;2)工作场所潜在事故发生因素;3)控制失效的影响;4)人为因素等。

高分跪求化工单位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防火防爆:

1.1一般要求:

1.1.1必须加强火源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1.1.2禁止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

1.1.3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服。

1.1.4从事明火作业和属于易燃易爆岗位工作的各种职工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服装进入生产岗位。

1.1.5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液体。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

1.1.6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安全通道内搭建筑物或堆积各类物资。

1.1.7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阻燃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

1.1.8严禁在高压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1.1.9危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避雷装置检查测试。

1.1.10禁止在易燃易爆场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1.1.11应根据需要在车间、厂房等处设有事故照明、事故排风和备用安全电源。

1.2生产装置的防火防爆措施:

1.2.1厂房的建筑、易燃物品的贮存与生产工艺装置的平面布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的有关要求。

1.2.2生产车间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用电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中防火防爆要求。

1.2.3在生产系统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温度、压力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1.2.4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设置止逆阀等安全装置,并应安装必要的监测仪表和自动(或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1.2.5所有放空管均应有引至室外的导管,并高出厂房建筑物。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站位2米以上。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必要时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1.2.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安装安全阀或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

1.2.7必须认真控制生产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1.2.8生产、贮存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有关防静电措施,应执行《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

1.2.9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1.3动火规定:

1.3.1企业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划分固定动火区或禁火区。

1.3.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必须是:

1.3.2.1距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并处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1.3.2.2生产正常放空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固定动火区不得有管沟、电缆沟等。

1.3.2.3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1.3.2.4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1.3.2.5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

1.3.3厂区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角向磨光器等可产生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作业,都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1.3.4动火许可证的审批,必须符合下列手续:

1.3.4.1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按本规程“特殊动火”执行。

1.3.4.2在易燃易爆车间、岗位、设备、管道及周围动火称一类动火。一类动火由厂安全部门审批。

1.3.4.3在固定动火区和一类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或在一类动火范围内从事非焊接切割作业产生火花的作业或抬拿高温物料等工作,称二类动火。二类动火由动火所在车间审批。

1.3.4.4具有特殊危险作业和区域的动火为特殊动火。特殊动火由厂安技、消防部门审查并报请生产厂长、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消防车、救护车在动火现场待命。

1.3.4.5认真逐项填写动火证各项内容。动火许可证在批准期间和范围内使用,超过规定动火时间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1.3.5动火的各级负责人,必须做好如下安全工作:

1.3.5.1动火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动火前详细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1.3.5.2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必须向现场当班化工班长呈验动火许可证,经确认审批手续齐全、措施落实并经签字后方可动火。

1.3.5.3动火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通知停止作业。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检查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

1.3.5.4化工班长(或工段长)在动火作业中,如发现生产系统有紧急情况或异常,必须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1.3.5.5动火分析人必须在动火许可证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1.3.6动火分析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执行有关标准,并符合本规程“7”的要求。

1.3.7一切动火工作,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动火前期必须完成下列工作:

1.3.7.1设备管道经化工处理合格。必须切断气体或液体来源,进出口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绝,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设备内部的易燃易爆物质彻底清除。置换彻底,不留死角。

1.3.7.2动火现场周围易燃易爆物清除干净,附近的水封、阴井、阴沟无可燃气体散发,道路畅通。

1.3.7.3动火监护人员及消防器材等到岗就位。

1.3.7.4如进入设备动火,还必须办理“入罐作业许可证”。

1.3.8动火施工中还必须执行下列安全规定:

1.3.8.1一切可以移动或可以拆卸的生产设备、管道、部件应移到固定动火区进行。

1.3.8.2动火现场10米以内,不准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刷漆等施工作业。

1.3.8.3动火使用的设备、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完好。不许在设备、工艺管道上搭接电焊零线(二次线)或在上面试火。

1.3.8.4氧气瓶、乙炔瓶应离动火点10米以上。不准将氧气瓶、乙炔瓶放置在化工管架、动力架空线下方。

1.3.8.5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应停止高空动火。

1.3.8.6高处动火要用装盛焊渣的接火盘;或装设铁皮、石棉布围栏,防止火星飞溅,捕集焊渣。动火前自上而下进行检查,在动火垂直下方10米范围内不准存放易燃物品,也不准有可燃气体、液体排放。

1.4消防:

1.4.1企业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1.4.2企业的消防设施和组织应根据工厂规划及邻近有无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按消防部门的要求配置。

1.4.3生产区主要道路的路边应安装消火栓,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地下消火栓应设有明显标志。

1.4.4企业应设立主消防室,配备适用的灭火器材和消防战斗装备。

1.4.5除设置全厂性的消防设施外,企业还必须在生产工段、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器材。

1.4.6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拿取又较安全的地方,其周围不得有障碍物或堆放杂物,道路畅通。

1.4.7必须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岗位人员懂得消防器材性能、用途及操作方法,并做到“四定”(定点、定时、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器材处于良好备用状态,不准挪作它用。及时检查,将空瓶、失效的消防器材清理补足。

1.4.8消防器材及一切消防设施,均涂红色标志。

1.4.9应充分利用水蒸汽、氮气进行灭火。主要的工艺装置,应装设固定或半固定式的消防水蒸汽灭火管线。

1.4.10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进行灭火和报警。化工车间、工艺设备发生火情,必须迅速向现场值班、调度及有关领导报警,及时从工艺上进行紧急处理,防止灾情蔓延扩大。

1.4.11发生工艺火灾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切断可燃气体来源,有条件的通入蒸汽、氮气灭火,切忌误操作,严防发生二次灾害和次生灾害。

1.4.12电气设备、线路着火,扑救时必须切断电源,禁止用水或其它导电性的灭火剂灭火。

2防尘防毒

2.1一般要求:

2.1.1企业必须改善劳动条件,做好防尘防毒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1.2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贮存、运输与使用,必须加强管理,防止粉尘、毒物泄漏和扩散,使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和“三废”排放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1.3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的生产岗位,必须采取控制噪声的措施,使作业场所的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要求。

2.1.4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和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解决。

2.1.5防尘防毒设施投用后,应及时对技术效果进行鉴定和总结,并建立技术档案。对防尘防毒设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不得任意停用、挪用和拆除。

2.1.6凡新建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排放标准”。防尘防毒设施及“三废”治理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2防护措施:

2.2.1积极采用无毒或低毒原料代替有毒或高毒原料。

2.2.2对产生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2.2.3一切有粉尘的作业,必须积极采用湿法操作和隔离操作,减少与尘毒物质的接触机会。粉碎矿石和煤焦作业,应逐步实现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

2.2.4一切有尘毒的作业点,必须加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管理,并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换气。

2.2.5有尘毒作业的岗位,现场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配备足够的防尘防毒器材。防护器材必须加强管理,岗位人员要通过培训,做到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会使用,会维护保管,会处理故障。防护器材的配备按下列规定执行:

2.2.5.1每个有毒岗位设置事故柜一个。

2.2.5.2每个事故柜配备符合质量要求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二台,厂内库存空(氧)气呼吸器钢瓶数量为现场配备的有空(氧)气呼吸器的二倍。

2.2.5.3每个事故柜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配4#、5#滤毒罐),其防毒面具的数量应超过岗位每班生产值班人员的数量。

2.2.5.4每个有毒有害物质车间,配备2~3套长管式防毒面具。

2.2.5.5厂医务室应配备苏生器、担架等急救器材。

2.2.6进入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有关规定。

2.2.7在有毒气体设备、管道抽加盲板时,必须戴适用的防毒面具。

2.2.8盛装有毒有害的物质的容器,在贮运过程中严防泄漏扩散,容器外部必须有警告标志。

2.2.9剧毒物品的保管、使用要建立严格的收发制度,放置在专用柜(室)内,要双锁双人双台帐保管,并执行双人运输、双人投料的规定。

2.2.10生活用水、用汽,必须与生产用水、用汽彻底分开,防止生产系统有毒物质串入生活水、汽系统。

2.3防护监测及中毒抢救:

2.3.1企业应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岗位监测点及检测次数,应按“小氮肥厂主要监测点和测定周期”执行。企业应设置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的专职人员。

2.3.2车间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应按“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检测结果按月送交生产车间和安技、环保、卫生部门,并及时在尘毒岗位上公布。

2.3.3当作业场所(车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时,应认真查找原因,责成专人负责,及时处理。

2.3.4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岗位职工,应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2.3.5企业应加强对有毒有害岗位职工的工业卫生教育,提高自身保护能力,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抢救系统和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2.3.6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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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野欢勒言(2022-08-25 19:53:44)回复取消回复

    和基本功训练。5.4.6.2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5.4.6 日常安全教育5.4.6.3 管理部门

  • 馥妴眉薄(2022-08-26 01:23:09)回复取消回复

    (以下简称安委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5.1.3.2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大小,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5

  • 边侣七婞(2022-08-25 20:29:31)回复取消回复

    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进行灭火和报警。化工车间、工艺设备发生火情,必须迅速向现场值班、调度及有关领导报警,及时从工艺上进行紧急处理,防止灾情蔓延扩大。1.4.11发生工艺火灾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切断可燃气体来源,有条件的通入蒸汽、氮气灭火,切忌误操作,严防发生二次灾害和次生灾害。1.4.1

  • 痴妓隐诗(2022-08-26 03:04:14)回复取消回复

    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