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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通信化工仪表市场报价(浦东新区通信化工仪表市场报价单)

hacker2022-09-01 09:55:26国际新闻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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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的问题

当心!罗斯蒙特ROSEMOUNT一直都是艾默生公司的产品。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混淆视听,吃了公司,于是改名上蒙,产品当然不敢用罗斯蒙特了,除非造假或被告。那是人家艾默生的产品。请看如下内容:

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抢注艾默生公司的ROSEMOUNT的中文商标“罗斯蒙特”,去年被艾默生在上海告上法庭,结论是: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与注册商标“ROSEMOUNT”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该商标近似的标识,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高新技术园区富民路88号-7。

法定代表人郑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肖荣,上海市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茅又明,上海市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斯蒙特公司(Rosemount 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明尼苏达州55317查哈森市市场大道8200号(8200 Market Boulevard, Chanhassen, MN 55317 U.S.A.)。

授权代表人约翰·麦克尔·格鲁夫斯(John Michael Groves),艾默生亚太地区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代理人黄松,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芳,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法院(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肖荣、茅又明,被上诉人罗斯蒙特公司的授权代表人约翰·麦克尔·格鲁夫斯、翻译丁宇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松、赵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2年3月30日,原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ROSEMOUNT”商标核发的第155718号商标注册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已续展至2012年3月29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9类,即工业和航空用压力敏感仪及电子控制的压力敏感仪、温度敏感仪及电子控制的温度敏感仪、攻角敏感仪。

1989年8月23日的《中国仪器仪表报》登载了《罗斯蒙特公司有意在华建独资企业》一文;1990年5月9日《中国仪器仪表报》头版登载了《美国罗斯蒙特仪表公司看好中国市场》一文;1993年4月7日《中国仪器仪表报》登载之《我国仪表行业投资规模最大的合资企业 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正式签约》一文报道的内容有:“上海自动化仪表公司和美国罗斯蒙特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双方积极友好洽谈,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共同投资建立一家合资经营企业‘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美国罗斯蒙特公司创建于1956年,是美国最大的自动化仪表公司,也是世界著名的仪表及控制系统制造公司……”1996年7月3日的《中国仪电报》上登载了《上海罗斯蒙特取得国际“通行证”》一文;1999年第2期《石油化工自动化》上刊登了扬子巴斯夫苯乙烯系列有限公司胡维刚撰写的文章《罗斯蒙特公司3051系列压力及差压变送器的使用体会》;《火电厂热工自动化》(2004年第3期、第4期、2005年第2期、第3期)、《中国水泥》(2005年第6期)、《现代化工》(2005年增刊、第8期、第10期、第12期、2006年第5期、第9期)上均登载有标明注册商标为“ROSEMOUNT”的产品广告宣传页,广告标题主要有“罗斯蒙特差压流量更佳测量方案”、“罗斯蒙特2088智能压力变送器”、“传奇性能 今日再现 持续改进、久经验证的罗斯蒙特1151压力变送器”等,宣传页下方所印制的则都是“艾默生过程管理”各地办事处的电话;登载于《钢铁》(2006年第9-11期、2007年第1期、第3-5期)、《中国电力》(2007年第1期、第2期、第6期)、《现代化工》(2006年增刊、2007年第1-6期)上的有关“罗斯蒙特3051S系列压力变送器”或“新型罗斯蒙特5400雷达液位变送器”等产品的广告中均标有“ROSEMOUNT”及其®标识。

中等专业学校教材《过程检测仪表》(1999年9月第1版,2006年6月第5次印刷)第30页中有一节专门介绍“1151SMART型智能变送器”,其中述及“美国Rosemount公司生产1151SMART型智能变送器是带微机智能式现场使用的一种变送器……”;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控制仪表与计算机控制装置》(2002年9月第1版,2007年3月第5次印刷)中有关“智能式差压变送器”的引言内容为“目前实际应用的智能式差压变送器种类较多,结构各有差异,但从总体结构上看是相似的。下面先简单介绍有代表性的Honeywell公司ST3000差压变送器和Rosemount公司3051C差压变送器的工作原理和特点,然后较详细介绍浙大中控公司的1151智能式差压变送器。这些变送器都是采用HART通信方式进行信息传输的。”计量培训教材《天然气自动计量教程》(2004年7月第1版,2004年7月第1次印刷)第79页有关“3051S压力变送器”章节中述及“来自艾默生过程管理公司的罗斯蒙特3051S系列仪表……”高等学校规划教材《自动检测技术》(2004年8月第1版,2004年8月第1次印刷)第95页有关“电容式压力(差压)变送器”章节中述及“目前,中国西安和北京先后从美国Rosemount公司引进1151系列电容式压力变送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化工仪表及自动化》(2006年9月第4版,2007年1月第2次印刷)第46页有关“智能型压力变送器”章节中述及“下面以美国费希尔-罗斯蒙特(Fisher-Rosemount)的3051C型智能差压变送器为例对其工作原理作简单介绍……”

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1993年3月30日的《章程》显示,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Rosemount Shanghai Co, Ltd.,投资方为上海自动化仪表公司和(美国)罗斯蒙特公司,投资比例分别为40%和60%。2002年9月8日,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为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其于此前提交的名称登记申请书上所填写的备用名称为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2002年9月26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后经股权转让,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的投资者现已变更为艾默生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艾默生电气(瑞士)控股公司。

被告成立于2004年11月11日,设立登记时被核准使用的名称为上海罗斯蒙特实业有限公司,后于2006年5月22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即现名。

2005年6月1日,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委托代理人贺晓博登录网址为的网站,其网页下方显示“上海罗斯蒙特实业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2004”等内容,网页左上角则以上下排列的方式显示“罗斯蒙特”和“ROSEMENT”,且在“ROSEMENT”右侧还可见“TM”上标。上海市公证处对上述网页内容进行了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05)沪证经字第6995号《公证书》。

2006年8月9日,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委托代理人沈玉洁登录网址为的网站,该网站网页的左上角均以上下排列的方式显示“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字样。上海市公证处对上述网页内容进行了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06)沪证经字第9149号《公证书》。被告认可该公证所涉网站系其公司网站。

2006年第5期的《石油化工自动化》上登载有一则涉及压力变送器的广告,广告页左上角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字样,右下角显示的广告发布主体为“罗斯蒙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代表处”,电话、网址和地址分别为86-21-57735656、、上海松江高新技术园区。

2007年4月10日,案外人在被告处购买了规格型号分别为3051CD2E22B3M4AS5L2N1W2和3051TG4E2A21B3M4A的智能压力变送器(单价为人民币2,700元和人民币2,300元)各5件,并取得产品宣传资料2份。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予以证据保全公证,出具了(2007)沪静证经字第999号《公证书》。公证购得之压力变送器的表盖、LCD显示表头及壳体铭牌上多处印有“上海罗斯蒙特”字样,其中一块铭牌上的“上海罗斯蒙特”右上角还注有“TM”标识,LCD显示表头处的“上海罗斯蒙特”文字上方还显示有“Shanghai Rosement”;此外,在压力变送器的外包装盒和产品合格证上均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包装盒内所附《快速安装手册》的每一页右上角也都印有“上海罗斯蒙特”字样。

2007年6月27日,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委托代理人沈玉洁连接互联网通过Google搜索“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点击搜索结果链接,可以进入登载有被告公司简介的各个页面,网页上显示的地址和电话分别为上海松江高新技术园区富民路88号-7、021-57735656,其中被告在仪器仪表商务网()上所显示的公司介绍材料中有一长方形框,框内文字为“Rosement”(右侧上标为“TM”标识)和“罗斯蒙特”;被告在电力虎网()上发布之基本信息所涉经营品牌显示为“上海罗斯蒙特”;进入网址为的网页,网页左上角显示“SHANGHAI ROSEMENT”(右侧上标为“TM”标识)。上海市公证处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07)沪证经字第5272号《公证书》。

2007年10月29日,案外人至被告处购得铭牌标有“3051型智能变送器”字样的产品1套,价格为人民币1,900元。上海市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予以证据保全公证,出具了(2007)沪证经字第8848号《公证书》。与此前公证购得的压力变送器相比,其铭牌、产品合格证及《快速安装手册》上已均无“上海罗斯蒙特”或“SHANGHAI ROSEMENT”字样,但产品表盖、LCD显示表头上仍多处印有“上海罗斯蒙特”,LCD显示表头处的“上海罗斯蒙特”文字上方还显示有“Shanghai Rosement”,产品外包装盒上亦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

封底显示有被告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的2007年第23期宣传资料封面上以较大字体印有“罗斯蒙特”和“ROSEMENT”字样;《新生中国》和《3051、1151智能压力变送器》宣传资料封面右上方和封底左上方均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3051、1151智能压力变送器》所有内页的右上角也都印有“上海罗斯蒙特”,该两份宣传资料封底除印有被告公司名称、地址和电话外,还同时印有“罗斯蒙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或“罗斯蒙特国际集团”等内容。

另查明,2004年11月23日,上海罗斯蒙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ROSEMENT”商标和“罗斯蒙特”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05年1月27日发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其中“ROSEMENT”商标初审公告日期为2007年5月7日,“罗斯蒙特”商标初审公告日期为2007年10月28日,目前均处于异议期。

2006年8月22日,原告申请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罗斯蒙特”商标。

一审诉讼中,原告称被控侵权压力变送器与涉讼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压力敏感仪为相同商品,而相关证据材料中所涉被告经营的其余产品涡轮流量计、刮板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涡街流量计与压力敏感仪系类似商品。庭后,原告以书面形式表示其在本案中仅主张涉及压力变送器的相关侵权事实,但保留对类似商品涉嫌侵权另行提起诉讼的权利。

此外,为证明合理费用的支出,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供了总额折合人民币645,177.33元的律师费凭证,并说明因该笔律师费同时牵涉到(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号案,故在本案中主张之合理费用为人民币322,588.67元,且诉讼请求中提到的其余已支出费用如调查公司费用、公证费和翻译费等均已包含在内。被告对律师费凭证上反映的付款主体为艾默生电气公司持有异议,同时认为从开具时间上来看是为本案诉讼而制作。原告解释称,其系艾默生电气公司的子公司,所以上述费用由该公司亚太区支付。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和翻译费等确已实际发生,可以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一并考虑在内,但并非原告与其律师协商所定的全部律师费都应由被告在败诉时承担,原审法院将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确定该笔费用可得到支持的数额。

原审法院认为,涉讼“ROSEMOUNT”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且经过多次续展,目前尚在有效期内,原告系该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其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相关报道和业内杂志登载的内容表明,原告自上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看好中国市场,并通过建立合资企业的形式将其产品及其品牌打入中国。长期以来,不论是原告在我国宣传时所使用的中文译名,还是在就“ROSEMOUNT”注册商标产品所作广告中出现的中文标识,“ROSEMOUNT”对应的中文始终是“罗斯蒙特”,且从原告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来看,“ROSEMOUNT”品牌已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当谈及该品牌时所能想到的唯一音译就是“罗斯蒙特”,专业教材述及之相关内容和业内用户使用原告产品后的体会亦可说明“罗斯蒙特”已作为知名品牌“ROSEMOUNT”的中文代名词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被告成立之时,涉讼“ROSEMOUNT”商标已在中国注册逾20年之久,故被告理应知晓该商标及其中文音译“罗斯蒙特”系原告长期宣传和使用的品牌。被告不仅在其(智能)压力变送器产品及其合格证、快速安装手册和包装上标注“Shanghai Rosement”(或“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而且还在其宣传册和相关网站上突出使用“SHANGHAI ROSEMENT”(或“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或“罗斯蒙特”)字样。将“Rosement”或“ROSEMENT”与原告的注册商标“ROSEMOUNT”相比,两者读音相似,英文字母及其排列差异甚微,又均系在英文字典中无实义的臆造词,故属于近似商标。至于原告关于被告使用“上海罗斯蒙特”或“罗斯蒙特”亦构成对其“ROSEMOUNT”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之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首先,从被告有时会在“上海罗斯蒙特”右上角同时标明“TM”标识之现象来判断,被告主要意欲将“罗斯蒙特”作为商标所使用;其次,如前述对“ROSEMOUNT”商标与其音译“罗斯蒙特”之知名度所做的分析,当被告在其商品及宣传材料上突出“上海罗斯蒙特”或“罗斯蒙特”时,相关公众便会自然而然地联想到注册商标“ROSEMOUNT”或者认为与该注册商标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由此可见,“罗斯蒙特”与“ROSEMOUNT”之间亦构成近似,这是原告对其商标中文音译长期进行商业性使用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综上所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与注册商标“ROSEMOUNT”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该商标近似的标识,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查清,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在业内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性质、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罗斯蒙特公司对“ROSEMOUNT”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55718号)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罗斯蒙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三、原告罗斯蒙特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26元,由原告罗斯蒙特公司负担人民币4,074元,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752元。(2007)沪一中禁字第2号案即罗斯蒙特公司于2007年9月18日申请诉前责令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一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请。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本案一审被上诉人起诉的事实与(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号案件相同,故系重复起诉,原判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二、“罗斯蒙特”与“ROSEMOUNT”明显不同。被上诉人从未持有“罗斯蒙特”注册商标,因此上诉人有权使用其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三、“ROSEMENT”与“罗斯蒙特”已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已经受理并处于异议期,被上诉人应向行政机关申请处理,法院不应处理。四、一审被上诉人诉请是“ROSEMENT”和“罗斯蒙特”,但一审判决是停止侵犯“ROSEMOUNT”商标权利。五、原判缺乏质证意见和质证过程,也无对证据的认定。

被上诉人罗斯蒙特公司答辩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主要答辩理由为:一、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对上诉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提起诉讼,故不存在重复起诉。二、“罗斯蒙特”与“ROSEMOUNT”的读音和意义相同,构成近似,故上诉人将其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三、“罗斯蒙特”是上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其申请商标并非侵权抗辩的理由,更不能影响和损害在先权利,抢注行为是侵权。四、企业名称的核准并非是知识产权的授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系“ROSEMOUNT”注册商标所有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被上诉人通过多年对其商标的使用、宣传,“ROSEMOUNT”注册商标及其中文译音“罗斯蒙特”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上诉人在成立时,作为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其应当知晓被上诉人上述商标及其中文译音,但其仍在被上诉人“ROSEMOUNT”注册商标所核准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与该注册商标近似的“Rosement/ROSEMENT”及“上海罗斯蒙特”文字,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意图,该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对“ROSEMOUNT”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上诉人认为,本案一审被上诉人起诉的事实与(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号案件相同,故系重复起诉,原判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其“ROSEMOUNT”注册商标近似标识而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而(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号案件是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恶意注册并使用被上诉人商号、虚假宣传、仿冒被上诉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装潢而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因此,本案并非重复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判决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上诉人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罗斯蒙特”与“ROSEMOUNT”明显不同。被上诉人从未持有“罗斯蒙特”注册商标,因此上诉人有权使用其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本院认为,虽然“罗斯蒙特”与“ROSEMOUNT”文字外观存在差异,但“罗斯蒙特”作为“ROSEMOUNT”的中文译音,两者读音近似;同时,两者均为臆造词,含义相同,故构成近似商标。虽然“罗斯蒙特”文字未经商标注册,但被上诉人将其作为“ROSEMOUNT”注册商标的唯一译音,长期在“ROSEMOUNT”注册商标被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故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知名度并形成了与“ROSEMOUNT”注册商标的对应关系。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ROSEMOUNT”注册商标被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罗斯蒙特”文字,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其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对“ROSEMOUNT”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至于上诉人认为其“罗斯蒙特”字号已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理由,本院认为,鉴于在(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4号案件中,上诉人使用其“罗斯蒙特”字号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确认构成对被上诉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其仍应停止使用“罗斯蒙特”文字。上诉人认为其有权使用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罗斯蒙特”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ROSEMENT”与“罗斯蒙特”已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已经受理并处于异议期,被上诉人应向行政机关申请处理,法院不应处理。本院认为,商标的行政异议程序并非司法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因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判决,并无不妥。上诉人认为法院不应处理本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一审被上诉人诉请是“ROSEMENT”和“罗斯蒙特”,但一审判决是停止侵犯“ROSEMOUNT”商标权利。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使用“ROSEMENT”和“罗斯蒙特”标识侵犯其“ROSEMOUNT”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行为提起诉讼,原判认定侵权成立,故判决上诉人停止侵犯被上诉人“ROSEMOUNT”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原判缺乏质证意见和质证过程,也无对证据的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判决文书并不要求必须记载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和具体的质证过程,原判对其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已经在判决书中一一列明,故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上诉人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晓都

代理审判员 李澜

代理审判员 王静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声明

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罗斯蒙特 ( rosemount)品牌压力变送器代表着最优秀性能和最高可靠性的工业产品典范,广泛用于化工、石油与天然气、电力、造纸、金属冶炼、制药以及食品饮料等行业,全球安装数量已经超过1000万台。

但近期在中国上海市某企业以Rosement为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网址(),同时模仿罗斯蒙特1151和3051压力变送器产品外观,企图混淆中国市场用户对于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罗斯蒙特

()品牌压力变送器的辨识,严重侵犯了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权誉。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特此作出严正声明:对侵犯了罗斯蒙特的合法权誉的相关人员或机构保留起诉的权力,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注意识别产品名称和商标,购买到此类仿冒产品时,请及时举报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或与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

上海华强仪表有限公司的流量标定装置全球最大???

上海华强仪表有限公司2010校园访才

2010 Shanghai HQ Instrument Co. Ltd. Campus Recruitment

一、 公司简介

华强集团(hqcom)创始于80年代初,是中国领先的智能仪表、自动化控制和信息化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公司致力于帮助客户提高生产力、降低成本,以及全球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总部位于上海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在全国10多个省市设有分支机构。目前,华强集团设有4家子公司、1个研发中心、1个软件开发中心、1个4万平米生产基地。公司与国内几十家渠道伙伴及多所重点大学开展了积极的合作,共同为制造业提供一流的产品与解决方案、服务支持及技术培训。

上海华强仪表有限公司是华强集团的核心成员企业,从1987年开始,致力于自动化仪表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及工程服务,为流程工业提供完善的测量、计量解决方案。

华强仪表已建成国内规模最大的流量仪表生产基地, 4万5千平米生产厂房,十多条产品线。并拥有5套流量检测标准装置,其中高精度音速喷嘴气体流量标定装置在1992年建成,为当时华东地区独一无二。2009年8月建成的塔高34米变水头水流量标定装置,共投资3000多万,为目前全球最大。

23年来,华强人始终专注于智能仪表的研发,公司已拥有几十项自主知识产权,取得了多项发明专利,科技金奖,技术始终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由此,中国诸多的第一台都从这里诞生。

1987年中国第一台可编程流量演算仪;1988年与中国兵器工业部联合研制成功智能涡街流量计和电磁流量计;1993年中国第一台无源智能涡街流量计;1994年中国第一台热式质量流量计;2000年中国第一台一体化质量流量计;2006年无线通讯流量计;……目前,华强仪表已形成几十种不同系列的流量产品,能满足不同行业、不同用户对计量、测量的各种需求。

截至2009年底,华强仪表已经为石油、化工、冶金、电力、水处理、造纸、食品、医药、水泥、纺织等多个流程工业行业提供了近60万台HQ型号的自动化仪表产品,服务于全球近9000家用户。产品销售区域覆盖国内30个省市、自治区及东南亚、中亚、西亚、南美洲等地, “上海华强”及“HQ”已经成为中国最知名的流量计品牌之一。

1994年至今,华强仪表被评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国家防爆认证,是中石化、石油天然气行业、原化工部设备资源市场成员单位,也是中国计量协会及计控技术工作委员会会员,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会员。华强仪表的无源智能涡街流量计(ZL96201461.3)、热式气体质量流量计(ZL98224228.X)、智能电磁流量计(ZL98225207.2)为国家专利产品。HQ980热式气体质量流量计被上海市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HQ970电磁流量计是上海市环保认定产品,HQ960涡街流量计获第十届全国“星火杯”创造发明金奖,其他产品也多次获得国家科委金箭奖和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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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应聘我公司岗位的同学,请投简历至人事部门邮箱hr_xy@hqcom.com.cn(请同学们注意2009年9月20日开始)

二、 招聘职位

1. 技术类(招20人):技术培训生、仪表应用工程师、技术支持工程师、机械设计工程师、电子工程师、自动化技术工程师、PLC技术工程师、工艺工程师、软件助理工程师、软件测试工程师、网络技术工程师

2. 研发类(招8人):电子研发工程师、自动化研发工程师、仪表研发工程师、软件开发工程师

3. 市场类(招10人):销售培训生、市场营销工程师、品牌推广工程师、渠道推广工程师、电子商务专员、公共关系专员

4. 销售类(招10人):外贸业务助理、销售助理

5. 设计类(招2人):平面设计员、工业设计工程师

6. 管理类(招10人):管理培训生、培训师、HR助理

上海赛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怎么样?

上海赛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是2009-06-14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浦东新区万祥镇振万路2号2幢357室。

上海赛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10115690154321U,企业法人施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上海赛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金属材料,金属制品,电子产品,工具刀具,机电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通信设备,仪器仪表,钢材,橡塑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铝及铝合金材料,紧固件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电子、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上海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286461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0-5000万和100-1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3425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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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远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怎么样?

上海远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是2000-12-07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浦东新区北蔡镇莲溪路1280号8号房3层。

上海远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101156317947912,企业法人孙达凯,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上海远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光纤连接器、光纤分路器、光纤波分复用器、光无源器件、光测试仪表、光通信用的设备的制造、研究、开发及销售(以上各项涉及专项审批的除外),及其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上海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9256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1000万和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79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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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仪表BWCM是什么意思

在化工行业,常规仪表就是热工仪表,就是对温度、流量、压力和液位的测量仪表。由于现在这方面的书籍很多,你可以到书店或网上查看一下。有一本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仪表工上岗必读”,建议你去看看。里面的内容基本上度包括了,而且讲的比较通俗,比较容易读。但要深入了解还是不够的,再深一步的话就要看专业的书。

上海铭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上海铭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2004-02-12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丽正路1628号4幢4469室。

上海铭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101157585929863,企业法人徐煦,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上海铭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子技术专业领域的四技服务,黄金制品、电子产品、服装服饰、机电设备、通讯设备、计算机及配件、仪器仪表、汽摩配件、五金交电、电线电缆、制冷设备、金属材料、建材、装饰材料、水暖阀门、日用百货、工艺礼品、纺织品、纸制品、橡塑制品、电动工具、文化用品、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上海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75673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1000万和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1784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上海铭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4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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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妄邮友(2022-09-01 16:27:00)回复取消回复

    ”,该两份宣传资料封底除印有被告公司名称、地址和电话外,还同时印有“罗斯蒙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或“罗斯蒙特国际集团”等内容。 另查明,2004年11月23日,上海罗斯蒙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ROSEMENT”商标和“罗斯蒙特”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