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业供应商违约记录类型(煤炭供货协议)
本文目录一览:
- 1、煤炭企业销售合同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 2、千亿煤企曝9.15亿元债务违约,为啥会欠债那么多?
- 3、如果处罚违约供应商?依据是什么?
- 4、煤炭法经营管理办法有关内容
- 5、政府招标采购违约如何处理,政府招标采购违约如何处理
- 6、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时违约~是应该追究合同法的责任还是政府采购法中的虚假投标
煤炭企业销售合同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一、现代企业合同管搜索理中存在的风险
(一)合同签订阶段常见的风险有:
风险一:合同法制观念淡薄,风险意识差。企业签订合同时缺少对对方资信的调查了解,没有审查对方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质材料。更有一些企业没有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致使合同原件丢失或仅保存一些复印件,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损害便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另外对销售人员的相关授权不明也是容易--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有的企业没有明确的销售人员授权制度,有的单位超过应有的权利范围对外签订合同,有的一般员工未经授权也对外签订合同。由于司法实务中对证据认定规则以及民事责任归属确认都有较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对这些未经授权人员所订立的合同所致的结果。往往做出对企业不利的处理。
风险 :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根据我国的《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需由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才可以享有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同时作为法人职能科室是无权对外签订合同的。现实中一些企业的供应站、办事处、销售科等职能科室或分支机构经常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更有一些企业的销售人员直接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既无法人授权委托书,又无身份证明,一旦发生纠纷责任很难明确。
风险三: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容易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需要靠准确明晰的文字作载体。
风险四:合同条款不够全面、完整。一些企业签订合同的条款过于简单,或仅约定几条意见,对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不作约定;或合同条款约定的意思不明确、不具体等都容易产生法律风险。例如:合同约定按需供货,从理论上而言,合同的成立仅有主体和标的就可以成立,但是标的的数量如果不明确很容易产生纠纷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如:合同约定以合同法解决争议,由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等于没有约定,签订合同时未充分考虑到企业自身的风险,从而积极从签订合同条款中予以避免,风险可想而知;再例如:合同法规定了协商、调解、仲裁和起诉四种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签订合同时应尽量明确是采取那一种方法,对企业来说更为有利,如若真正发生纠纷,再考虑则一切为时已晚了。
(二)合同履约阶段存在的风险有:
风险一:合同内容应变更而没有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行合同的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履行合同出现了问题,增加了企业风险,没有能够有效的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或更好的履行合同。 风险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必要的文件、报告、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这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措施,可惜这一点往往被许多企业忽视了。结果导致了合同履行或结算不畅通,出现风险。
风险三:应当及时追究的合同条款而没有及时追究超过了诉讼时效。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权利主张,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诉讼权。如:建筑行业被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
风险四: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行使的权利却没有行使。《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多种抗辩权,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但大多数公司不会合理及时行使,如: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进度款,承包方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
风险五: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二、针对上述风险,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策略一:订立合同应由企业的专门机构来执行,即由企业法律部门管理。
既然企业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订立合同的行为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由企业法律部门管理可以有效地降低合同风险,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策略二:采取适合企业自身的合同管理模式。
企业的经营规模和企业的组织机构不同,其选择合同的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一些大中型以上的企业,因为其各部门分工不同,业务不同,其合同管理的模式应采取企业法律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企业法律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具体操作上,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主要有供应、销售、研发等)和所属各单位等作为合同二级管理单位,由他们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向企业法律部门备案,并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法律顾问部门随时检查和监督。这样,企业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对合同的管理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有效避免合同风险的发生。
策略三: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
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人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审批流程可以使合同的管理、审批工作有章可循,同时通过层层审核把关,可将合同风险降到最低。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制度,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保存,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档案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情况登记,合同纠纷处理办法等。企业通过建立一整套规范、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和有效地实施和落实各项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权限明确、程序规范具体,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策略四:合同管理的具体措施。
企业的合同管理应当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管理。根据合同的订立、履行、结束的时间顺序来分,合同管理分为:合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应对三个阶段,并且是以合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应对处理为辅的合同管理方式。
1.合同管理的事前防范。
(1)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2)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包括:①部首部分,注意写明合同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②正文部分应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格金额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③结尾部分应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企业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争议由企业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就可以避免许多现实中麻烦。
(3)合同的审批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的审批权限及流程执行,由专门的法律管理部门或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合同。审查合同时应注意以下要点:①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②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签订合同的依据性文件是否齐全,并严格避免事后合同的签订。③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的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对合同内容等各方面对审核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及流程,逐级上报审批,这样可以有效的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就是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企业法律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及时了解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是既要保证自己严格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促使对方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合同变更等情况,应及时对合同变更的协商过程和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和记录,并采取签字盖章等方法确定。因此,合同的事中管理工作非常关键,为了保证合同得以切实履行,需要法律管理部门同财务部门、供应、销售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实施有效的管理,才能得以实现。
3.合同管理的事后应对处理。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合同事后补救主要是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即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后的应对措施,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法律管理部门应区别情况,及时固定证据,并积极准备应对策略,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尽量为企业减少损失。事后应对处理是在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没有奏效的情况下,为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已的措施之一,但也是合同管理的最后保障。
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只有签订合同前周密的防范,履行合同中采取有效的管理,合同履行后进行妥善的补救才能做好合同管理,避免产生损失,实现企业效益,真正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在当前信用体系有待健全、法院民事执行力度疲弱的社会环境之下,企业更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规则来管理合同,企业若能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将为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
千亿煤企曝9.15亿元债务违约,为啥会欠债那么多?
目前,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重庆能源集团”)被曝无资金归还到期的6.85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和2.3亿元信用证,已形成违约。消息一出,引起债券市场热议,重庆能源集团作为当地最大煤企,由重庆市国资委100%控股,此次违约使得市场担忧其会成为第二个“永煤”。3月3日,第一财经记者致电重庆能源集团,集团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目前债务处置问题已交由国资委和市政府协调处理,至于具体到了哪一地步,暂时还不清楚。
重庆能源集团违约情况主要出现在一份报送函中,即《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报送函》,近日该函被广泛传播。据了解,函件中提到的煤矿关停是指,2020年底,重庆政府决定关停该市全部煤矿,对此,重庆能源集团专门制定了一份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关闭退出煤矿的总体实施方案,将旗下14个煤矿实施关闭退出,核定淘汰煤炭产能共计1150万吨/年,完成时间原则上为2021年6月底。
煤矿的关停一定程度上将对重庆能源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产生影响。据悉,重庆能源集团旗下有一家上市公司重庆燃气(600917.SH),其持有该公司41.48%的股权。
在业内人士看来,考虑到重庆能源集团存续债券规模较小,且未出现债券违约,因而此次信用证和票据违约对市场影响相对有限,并不能和之前的“永煤债”违约相提并论。由于是重庆市政府最主要的能源保障平台,重庆能源集团承担了当地包括煤炭、天然气和电力等众多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并获得了较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2017年~2019年公司分别获得政府补助13.37亿元、14.08亿元和8.35亿元。
不过,近年来,受经营影响,重庆能源集团债务规模整体保持较高水平。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重庆能源总资产为1018.83亿元,总负债739.27亿元,资产负债率达72.56%。
具体而言,受在建项目缓建的影响,公司长期项目贷款规模有所下降,债务结构主要以短期债务为主。
如果处罚违约供应商?依据是什么?
答:《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题中所述的问题应属于违约行为,采购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对供应商违约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进行诚信记录。
煤炭法经营管理办法有关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第四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第五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第六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四)经营设施与场地证明;
(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第八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第十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煤炭经营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条件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第三章 煤炭经营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五条 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数量;
(三)品种、规格、质量;
(四)价格;
(五)交货方式;
(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六条 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请求而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第十八条 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政府招标采购违约如何处理,政府招标采购违约如何处理
第一,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应与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一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2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根据《条例》第67条和72条规定,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上述规定,采购人应当在编制采购文件中的拟签订合同文本时,对违约责任条款加以高度重视,充分做好事前工作,在正式订立合同时要确保与采购文件中确定的违约责任事项一致。
第二,除非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约定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条例》第67条和72条规定,采购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上述规定,采购人、供应商在确定违约责任条款时,应当注意尊重政府采购程序确认的采购结果,除非出现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得约定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一旦该约定获得履行,采购人及供应商均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等法律制裁。
第三,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均衡,并与实际损害相符。由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约责任条款往往由采购人一方事先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供应商一方往往无法参与违约责任条款的拟定,只能在参加采购活动之初被动作出缔约后将完全遵循的承诺。一些采购人或者约定的供应商违约责任过重,导致最终发生争议时供应商无力承担,或被法院认定为过高而不予支持,或者约定的供应商违约责任过轻,难以弥补己方因供应商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实际损失。这就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拟定采购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时,充分考虑到供应商的合法正当权益、考虑到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种种实际情况,最终拟定出权利义务较为公平、符合实际情况的违约责任条款,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时违约~是应该追究合同法的责任还是政府采购法中的虚假投标
1、“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时违约(供货的型号不符)”
采购人可以根据供应商违约,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民事纠纷,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还是政府采购法中的虚假投标~~~还是都应该追究??”
政府采购招标时,一般都会要求投标方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供应商是否“虚假投标”取决于竞标当时,供应商所提供的文件,所表现的履行能力是否真实,如果真实,则不存在“虚假投标”的问题。即便供应商在后续履约过程中违约,也不能据此认定此前的投标行为是“虚假投标”。虚假投标,是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的,一般的处罚措施是取消该公司本次中标资格;将该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X年内禁止该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