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案进展:山西证券公告,诉讼代表人案等待第三次庭前证据交换
2022年6月17日,山西证券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内称:2022年3月18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杨丽君、王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1号)。2022年6月1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以及杨丽君、王鑫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0号)。中国证监会对中德证券在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中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中德证券未勤勉尽责。中德证券出具的历次《发行保荐书》均表示,乐视网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并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但是,中德证券实际上:1、未完整获取或编制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2、未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进行有效核查。其中,虚假业务客户虚增利润金额占2012年披露利润总额的27.17%。 虚假业务客户虚增利润金额占2013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9.67%。
因此,中国证监会决定:1、对中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5,660,377 元,并处以11,320,754元罚款; 2、对杨丽君、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目前,乐视网诉讼代表人案进展情况如下。
2019年4月30日,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乐视网、乐视退,股票代码:300104;退市后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简称:乐视网3,股票代码:400084;债券简称:15 乐视 01、15 乐视 02,债券代码:118337、118370)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20年9月7日,乐视网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1年4月12日,乐视网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12月7日,乐视网发布《关于北京证监局对贾跃亭、贾跃芳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查明,乐视网、贾跃亭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 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3.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4.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5.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故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乐视网、贾跃亭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2022年3月20日,据媒体报道,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近日向平安证券下达《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2年4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常晓波、白西敏)》。2022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公布《关于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温京辉、李耀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张巍、李晓刚、高屹、周洪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年6月16日,中德证券以及杨丽君、王鑫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5月7日,北京金融法院受理11名原告共同起诉乐视网、贾跃亭等21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表人诉讼一案,北京金融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京74民初11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部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之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民终78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该部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
据此,2021年11月15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在权利登记期中,经北京金融法院审查,有2000名乐视网股票投资者成为代表人诉讼案原告,涉案起诉金额合计为45亿元。2021年11月29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代表人名单公示》,宣布诉讼代表人推选成功(诉讼代表人为刘国梁等三人)。根据北京金融法院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规则,在一审开庭前,未权利登记而权益受损的乐视网投资者仍可做补充权利登记。
2022年2月28日、4月6日,在北京金融法院主持下,乐视网诉讼代表人案进行了第一次、第二次庭前证据交换,原被告各方对涉及的563份证据(不含2000名原告提供的开户证明与交易记录)进行了质证。
期间,经法院批准及原被告双方同意,同意原告提出的追加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案连带责任被告的追加请求,同意被告之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出的追加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本案连带责任被告的追加请求。至此,本案被告有24名。
目前,等待北京金融法院第三次庭前证据交换的通知。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乐视网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乐视网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鉴于2017年4月15日至2018年1月23日为停牌期间,而2010年8月12日为上市日,故乐视网案的索赔条件为:2010年7月30日至2017年7月10日(实际2018年1月23日)间买入乐视网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17年7月11日(实际2018年1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乐视退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