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经济利润(商业银行通过什么获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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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利润构成
1.利息收入。是指商业银行向企业单位以及个人贷出各类放款,按照规定利率收取的利息及办理贴现业务的贴现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不含在内,这也是为了与成本项目相对应。
2.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联行或与中央银行以及同业之间资金往来所发生的利息收入及利差补贴收入。
3.租赁收入。指商业银行在办理租赁业务中作为财产所有者(出租人),租给使用者使用,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收入。
4.房地产开发收入。是商业银行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而取得的收入。
5.咨询收入。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内部经营机制的变化,信息作为。无形的财富。在经济活动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商业银行通过对资金运动以及对相关资料进行归纳分析向社会企事业以及集体个人提供信息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有偿性服务),形成商业银行的咨询收入。
6.担保收入。为使企业的结算能够顺利进行,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信誉为各类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过程中取得的收入,称为担保收入。等
拓展资料
银行即商业银行,是间接融资渠道。由于银行业前期的“半官半商”色彩和长期经营优势,获得了其他三类金融机构难以匹敌的品牌、资产和渠道优势。目前银行业开放速度加快,国有银行改制行路大半,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分别寻找自己的细分定位。
与此同时,有实力的银行发起了保险业投资的新攻势,其公司金融部们也开始向投行功能过度,而带有信托性质的理财业务也逐步开展。
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大型银行将成为兼具所有金融业务职能的“全能银行”。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占据无可匹敌的优势地位。
证券业实际上是从商业银行的证券部门分离出来的,也就是欧美所谓“投资银行”。由于市场规则混乱,资本市场低迷,对外开放迟缓。目前的证券业正处在前所未有的低迷时刻。
此时监管层有意放宽证券业开放,国际投行纷纷“逢低吸入”,可以想见,外资将在中国证券业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不过,随着高层推动直接融资发展,如果股市复苏,流失到海外的融资大单返回A股上市,证券业或有一线生机。
保险业是个相对封闭的系统。中国保险业正经历过一波投资高潮,目前正处在盘整期。整体来看,虽然中国人口众多,社保体系不完整,正是寿险业的天堂。但中国贫富差距严重,真正消费保险的群体远未崛起。而在此前的“寿险业大爆炸”中,代理人的诚信广受质疑。
所以保险业必然经历一个长期的惨淡经营的过程。
信托业是中国“特产”。在国际上,信托仅是一种金融协议模式,并不构成一个行业,中国的“信托公司”在国外大致相当于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身为“最有想象力的金融工具”,信托业在中国“兴风作浪”,典型的“一放就乱,一管就死”。
简述商业银行主要盈利模式和对应的风险点
1、商业银行盈利模式是指在一定的经济和市场环境下,以一定的资产负债结构为基础的商业银行占主导地位的财务收支结构。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有不同的类型。根据主要收入结构的分类,盈利模式可分为传统业务类型和非传统业务类型。
2、中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四大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拓展资料:
一、盈利模式:
1、传统业务类型。传统业务型盈利模式是指商业银行以净利息收入为主要盈利来源,业务发展以资产规模扩张为主要特征,以存贷款规模的增长维持增长。的利润。传统业务型盈利模式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传统盈利模式之一,经营模式简单,利润高,相对风险小,利润来源稳定。但由于更注重信用,其提供的服务种类相对单一,银行间的服务差异较小。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呼声日益高涨,传统的点差盈利模式受到多方面挑战。
2、非传统业务类型。非传统业务类型盈利模式是指商业银行的非传统业务收入占比较大。这里的非传统业务主要包括:一是零售银行业务。零售银行是指根据客户类型为个人和家庭提供各种银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商业银行的总称。零售银行业务与批发银行业务相比,其业务对象是中小客户,尤其是个人客户。其业务是从市场需求出发,通过合理安排客户个人理财,开发和销售成套金融产品,为客户谋取利益,防范风险,提高自身利益的银行业务。零售银行具有客户广泛、风险分散、利润稳定的特点,但也需要商业银行具备完善的机构网络。
3、是中介业务。中间业务是指银行利用自身在机构网点、技术手段和信息处理等方面的优势,为客户承担代收、代付、委托等业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不需要使用银行自有资金,具有收益稳定、风险低的特点。体现了商业银行的服务功能。中介业务主要包括结算业务、收款业务、信托业务、租赁业务和信息咨询业务。目前,中间业务已成为大多数国际商业银行重要的利润来源。
4、私人银行。私人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对客户的重要性分级管理,为重要客户群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全方位金融服务的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作为金融业务,以高净值财富为基础,服务于高净值增值的个人和机构。私人银行业主要针对私人资产丰富、收入高的独立私人客户。银行为其保密,制定投资、信托、信贷、税务、继承等综合理财方案和资产管理服务。私人银行业务位于商业银行金字塔的顶端。以资产管理业务为基础,成为国际知名商业银行的战略核心业务。
二、中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1、信用风险是中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最大风险,其中最重要的是信用风险
2、在利率管制时期,利率风险主要是一种制度风险改革的推进、市场定价领域的拓宽、利率波动幅度的扩大势必中资商业银行的生存环境和经营管理具有重大影响。
3、操作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急需控制的日常风险。操作风险究其原因在于银行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的失灵。这种故障状态可能是由于服务中断错误、欺诈、未能及时响应,造成银行财务损失或银行利益以其他方式遭受损失。操作风险的其他方面包括重新建立信息技术系统重大故障或其他灾难。
4、流动性风险始终是中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最基本风险。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整体经营中其他风险的综合体现。
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有那些?
银行的利润来源有:
1、利息差额收入:银行的利润实际上是在客户存钱时的利息和客户借钱时的利息两者中间的利息差;
2、中间业务收入:银行通过对客户提供相关业务来收取费用,比如手续费、开户费等等,以及同行拆解、承兑汇票贴现等收入;
3、投资收入:银行可以用自有的资金进行投资,如投资国债或银行拆借等超低风险的债券。
拓展资料
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它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
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它的存在方便了社会资金的筹措与融通,它是金融机构里面非常重要的一员。
我们可以看出银行的业务,一方面,它以吸收存款的方式,把社会上闲置的货币资金和小额货币节余集中起来,然后以贷款的形式借给需要补充货币的人去使用;在这里,银行充当贷款人和借款人的中介。
另一方面,银行为商品生产者和商人办理货币的收付、结算等业务,它又充当支付中介。总之,银行起信用中介作用。
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包括: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金融服务。
银行的盈利渠道分别是贷款、银行类保险、销售理财基金类产品、金融机具的销售、金融智能终端业务消费获利、对冲业务、票据业务等。
我国的大部分银行的盈利比例为:贷款30%,银行类保险10%、销售理财基金类产品10%、金融机具的销售5%、金融智能终端业务消费获利30%、对冲业务5%、票据业务10%等;国外银行的盈利比例为:贷款15%,银行类保险15%、销售理财基金类产品15%、金融机具的销售10%、金融智能终端业务消费获利35%、对冲业务5%、票据业务5%等。
银行经济利润包括哪些
银行经济利润包括:存贷款利息差,中间业务收入(比如:手续费,汇款费,开户费,查询费,保管箱租赁费等)同行拆借,承兑汇票贴现利息收入,信用证,托管业务,还有其他投资(目前国内很少)黄金,期货,代理业务(例如保险)
由于在银行资本家和工商业资本家之间同样存在着竞争和资本的自由转移,从而银行资本家也要获得平均利润,银行利润与银行的自有资本的比率相当于平均利润率。
随着银行业的发展,存贷利息差在银行利润中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小。由于是西方投资银行,其中间业务收入(手续费、开户费、理财收入等)已经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
商业银行的利润主要来源于什么
商业银行经营资金的主要来源如下:
1、股本。就是商业银行成立时,股东投入的资金。
2、对客户的负债,就是个人和企业存入银行的资金,这是商业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
3、同业拆借是商业银行为了应付短时间资金不足,而向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时间很短,占比很小。
商业银行经营资金定义:商业银行经营资金是指银行投资者为正常经营活动和利润投资的货币资金以及银行留存的利润.
随着资本比例的增加,银行的安全性也会增加。 然而,这一定义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各国金融当局也没有统一的定义。
本质上,属于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是资本,代表投资者对商业银行的所有权,也代表投资者偿还所欠债务的能力。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债务也被用作银行资本、商业银行长期债券等。
扩展资料:
商业银行经营模式
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
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
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为了适应中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新《商业银行法》对原来商业银行法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修正案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是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特别是第二处,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