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专利权与反垄断(垄断药品与非专利药品)
本文目录一览:
- 1、论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 2、反垄断法和专利法为什么能同时存在
- 3、某药厂有专利,在市场有80%的份额,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行为
- 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
- 5、反垄断法与专利有冲突吗?
- 6、反垄断与专利权有矛盾吗?
论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专利法与反垄断法没有什么关系,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不属于垄断。
反垄断法和专利法为什么能同时存在
专利法所设定的专利权从一开始就是一种垄断性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专利法与反垄断法似乎是冲突的。但是,专利法的价值目标:鼓励创新、增加社会利益、造福消费者,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维护自由竞争、提高社会整体效益是一致的,在这个意义上,专利法与反垄断法具有一致性。我国应进行专利权的反垄断规制立法,具体包括:制定反垄断法,完善专利法、禁止专利权滥用,制定专利许可反垄断法规及相关指南。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发明人运用专利所得的利益,反垄断法保护的是合理的竞争秩序,他们针对的是不同的东西。
某药厂有专利,在市场有80%的份额,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行为
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是《反垄断法》适用的例外。另外,《反垄断法》并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只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如果该药厂仅以上所述内容,无其他《反垄断法》禁止的事项,是不违法的。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
1、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是互补的。
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有着相同目的,即推动竞争和鼓励创新、提高经济效率和增大社福祉。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实现上述目的的方式不同:知识产权通过对创新和发明的激励机制来提高企业效率和增进消费者福利;反垄断法则通过反对限制竞争来推动竞争。
2、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有潜在的冲突
知识产权的行使不可避免地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其与一般财产权一样,因为具有限制竞争的可能,从而不可避免地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
扩展资料
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包括:
第一,有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
第二,有其他协同行为。这要看双方或多方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是否进行过一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能够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同时要观察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情况、市场变化情况等。
第三,要求不存在豁免情形。如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等。
反垄断法与专利有冲突吗?
专利法所设定的专利权从一开始就是一种垄断性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专利法与反垄断法似乎是冲突的。但是,专利法的价值目标:鼓励创新、增加社会利益、造福消费者,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维护自由竞争、提高社会整体效益是一致的,在这个意义上,专利法与反垄断法具有一致性。我国应进行专利权的反垄断规制立法,具体包括:制定反垄断法,完善专利法、禁止专利权滥用,制定专利许可反垄断法规及相关指南。
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发明人运用专利所得的利益,反垄断法保护的是合理的竞争秩序,他们针对的是不同的东西。比如你的专利是一种治胃病的药,那么只有你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这种技术去生产这种药,但是你并没有权利禁止别人生产其他能治疗胃病的药;如果你把所有生产胃药的企业都兼并了,或者联合各个胃药厂来瓜分市场抬高价格等限制竞争,限制他人进入胃药生产销售领域的话,那你才是违反了发垄断法。当然也有人利用专利的手段达到垄断的目的;这个在法律中也有如何处理的规定。
反垄断与专利权有矛盾吗?
自从反垄断法诞生以来,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就一直是学者和司法机构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知识产权法赋予权利人以排除他人使用其智力成果的垄断权,而反垄断法则旨在制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优势地位,维护公平竞争。如何理解及协调这种冲突,学者历来争论不休。2这种冲突不仅具有理论研究价值。2001年以来,由东芝、三菱、日立、松下、JVC、时代华纳六公司组成的6C联盟以及由飞利浦、索尼、先锋三公司组成的3C联盟、汤姆逊公司和MPEB-LA(16个专利人组成的专利收费公司),纷纷向中国DVD生产企业追索专利使用费。近来,香港的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部分DVD生产企业将飞利浦电子公司、索尼公司、先锋公司告上了美国圣地亚哥市的加州南方地区法院3,指控这3家公司组成的DVD专利池(Patent Pool)联合许可政策违反了美国联邦和州的多部法律。该案生动地体现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冲突。因该案涉及面广,对中国产业影响巨大,引起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4。许多学者强烈呼吁:《反垄断法》应尽快颁布5。本文试图从反垄断与知识产权冲突的角度分析我国颁布《反垄断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以及在《反垄断法》中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重要性。
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冲突的表现
在分析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冲突的历史和法理基础之前,有必要了解二者冲突的表现形式。这对于理解冲突的性质及其潜在的危害性具有指导意义。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存在多种形式的冲突。例如A公司在复印机市场上占有优势地位,并拥有数项有关专利。知识产权法赋予A公司排除其竞争者使用其专利技术的权利。但是,如果A公司拒绝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或者拒绝向竞争者提供关键部件,其行为可能违反反垄断法。通常,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冲突具有下列典型的表现形式:
1.搭售:将受知识产权保护的部件或产品与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搭售;
2.一揽子许可:即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打包,被许可人只能购买“专利池(patent poo1)的所有技术,而不能选择购买其中一部分技术;
3.价格限制性许可:即在许可协议中规定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的价格,被许可必须以此价格销售其产品;
4.“一揽子交易”条款:技术许可协议中规定被许可人根据其总销售额支付技术使用费,不论实际使用专利技术的情况;
5.回授条款:要求被许可人许可专利权人使用其在被许可期间可能获得的新专利技术;
6.“雾件”:即作出阻却竞争者从事新技术开发的声明;
7.价格歧视:即知识产权人针对不同的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进行价格歧视;
8.地域限制:即在许可协议中规定,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只能在某一区域使用或者销售;
9.使用功能区分条款:即在许可协议中规定,被许可的信息只能用于某一目的。反垄断与知识产权冲突的形式不是一成不变的。上述行为是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联邦司法部根据“九不”(“Nine No-Nos”)原则为基础确定的。而到了80年代,受芝加哥学派的影响,司法部逐渐放弃“九不”原则,认为应以“合理原则”具体分析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条款,而不能简单认为“本身违法”。这导致法律禁止的范围在缩小。这种趋势集中反映在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95年4月6日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中。上述列举的行为可能损害公平的竞争秩序,损害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这些行为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下面,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看反垄断与知识产权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