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体育总局易筋经十二式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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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总局规章的计划、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总局根据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联合制定的,以总局令的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管理和协调总局规章制定工作,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负责规章制定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遵循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三)遵循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能,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部门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章而做出具体安排或解释、补充的规章,也可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规章的名称不得称“条例”。第七条 规章应当概念明确,用词准确,文字简练,符合逻辑,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使用不确定的修饰词和宣传性、文学性的语言。第八条 规章应当条文化,每一条应当包含一项内容。
规章可以根据需要设章、节、条、款、项、目。第二章 计划第九条 总局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由政策法规司组织编制和实施。第十条 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政策法规司提出下一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建议。
年度计划建议应当就制定规章的必要性、目的和依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前期准备情况、具体负责单位和起草单位、工作进度安排等事项做出说明。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和总局实际情况,对报送的年度计划建议进行综合协调,拟定总局年度计划草案,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年度计划于每年12月31日前下发。第十二条 规章制定工作应当按照年度计划进行。
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不能按时完成的,有关厅、司、局和直属单位应当向政策法规司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拟增加规章项目的,应当进行补充论证,并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政策法规司提出建议。
因年度计划调整而补充的规章项目,数量不超过原计划的五分之一。第十三条 总局根据需要编制指导性体育立法五年规划的工作,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总局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法律的立法建议和行政法规的立项申请等工作,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第三章 起草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由提出年度计划建议的有关厅、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厅、司、局和直属单位的,由主要负责的单位牵头起草,其他单位配合。
起草规章,可以根据需要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必要时,可以请政策法规司提供咨询和帮助。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应当对规章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概念界定、主管部门、主要制度、法律责任或处罚措施、施行日期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起草规章,应当考虑现行规章的规定。需要废止相关规章或其部分条款的,应当在规章草案中予以明确。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和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其关系紧密的,或者涉及总局其他厅、司、局和直属单位业务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征求其他部门或总局有关单位的意见,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协商不成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九条 规章草案形成后,起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将草案再次送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和人员征求意见,或召开论证会等;必要时,还应当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国内体育总局地址在哪里呢?
我国的体育组织体系大致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政府体育系统的领导者是国家体育总局下属各项目的体育管理中心(编制为公务员)。如:体操管理中心、击剑管理中心、乒乓球羽毛球管理中心等。(本汇编为事业单位)。当地也是如此: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举重摔跤管理中心等,事实上,并没有体育管理中心,只有各种项目的体育管理中心。
其次,第二个体系是社会体育体系,老板隶属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也就是大家熟悉的足协、篮协、乒协等协会,不编制,属于社会组织。但是为什么人们经常感到困惑呢?尤其是全国体育总会很少听说,事实上,它的历史比体育总局的历史要长得多,体育总局的前身是民国时期的全国体育协会。
因为在中国,体育总会和体育总局是两个品牌一个团队,两者都是一群人,体育总局局长一般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主席。包括它下面的很多管理中心。例如,田径协会秘书长于是田径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官员直接管理社会组织是我国的特色。过去,足协和足球管理中心也是同一支球队的两个品牌。因此,足球进行了改革,取消了足球管理中心,只剩下足协。
足球已经完全脱离了总局系统。真的脱下来?足协主席蔡振华仍是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篮协主席姚明不在总局系统,但在姚明手下工作的人基本都是篮球中心的人。体育局下有体育管理中心,但都是分类的,包括小球管理中心、社会体育管理中心等。所有的运动都会有相应的管理中心,有些运动会放在一起。我现在做的弹球项目是分小球管理中心的。
国家体育总局是什么级别
国家体育总局是正部级单位。
分析如下:
1、其前身是1952年11月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1954年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1998年3月24日改组为国家体育总局。
2、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就是体育部部长。例如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等等。非总局就是副部级,如国家旅游局。
3、虽然是正部级,但是属国务院的直属部门,所以不在部委序列。
扩展资料
1、部长是指政府(特指中央政府)部门的首长,在政府首脑之下负责特定范畴工作,如国防、环境、财政、司法、教育等,负担起政府运作的重责大任。
2、在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地区,部长是内阁的构成成员,故又被称为阁员或阁臣。如国家体制为君主制,则通常称为大臣。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长为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下属各部门的负责人,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