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是否关闭娱乐场所(2021年阆中娱乐场所关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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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古城保护条例
四 川 省 阆 中 古 城 保 护 条 例
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阆中古城保护与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阆中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阆中古城保护区是指张飞大道以西、新村路以南至嘉陵江北岸的区域和南津关古镇。
古城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重点保护区是指嘉陵江以北,张飞大道以西,嘉陵江一桥北岸,大步坎街、何家巷以西,三陈街以南,白果树街以西,东街小巷、内东街以南,盐市口街、官菜园街以西,古莲池街、火药局街以南,西至张桓侯祠,南至嘉陵江北岸和嘉陵江南岸的南津关古镇的区域。建设控制区是指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古城保护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阁中古城保护是指:
(一)保护古城的整体环境风貌和传统格局:
(二)保护古城文物古迹和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古建筑、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古树名木等:
(三)保护古城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城的义务,一井有权对损坏古城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阆中古城保护工作的监督。
阆中市人民政府负责古城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古城保护资金应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鼓励民间资本投入等渠道筹集。
第六条 古城保护区内的一切建设开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符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阆中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古城保护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保护为主、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编制。对古城保护区的历史传统街区、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应编制修缮指南,采取建档、挂牌等分类保护措施。
第七条 古城保护区内的人口应有计划地疏解。
古城保护区内水、电、气、交通、通信、环卫、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应逐步充普。
第八条 古城保护区内历史传统街区的整治,古建筑、挂牌保护的古民居院落、名胜古迹的修缮.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古城保护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规划、文化等相关部门实地踏勘,确定修缮方案,经论证后按有关法律规报批。
其他古民居、古民居院落的修缮,应向市人民政府古城保护管理部门申请,修缮方案须经建设、规划部门审查。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修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古城保护区内禁止搜自拆除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
第十条 古城保护区的沿街广告、店铺招牌、标识、标志应与古城风貌相协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古城保护标识、标志。
第十一条 古城保护区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建档,挂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毁坏和擅自迁移。
第十二条 古城保护区禁止生产、储存易姗易爆危险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古城保护区禁止例养、屠宰猪、牛、羊等牲畜。
第十四条 古城保护区文物的保护和考古发掘应遵循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工业企业和与古城建筑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工业企业,应予以改造、拆除或擞迁。
第+六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应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逐步禁止使用原煤、柴禾。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十七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开设产生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的加工作坊。
第十八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应严格控制机动车辆通行。具体办法由阆中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开设的娱乐场所应与古城传统文化相协调。
第二+条 古城建设控制区内一切建筑应与重点保护区的建筑风貌相协调。
建设控制区的建筑群体布局、高度、形体、色彩风旅,不得影响古城的传统空间风貌,对妨碍视线走廊的多层、高层建筑和破坏重点保护区历史环境的建筑应有计划地予以降层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 鼓励对古城传统文化、艺术、民俗和民族风情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第二十二条 古城资源应合理开发利用。在古城保护区内鼓励经营或者开展下列项目和活动:
(一〕古城传统文化研究;
(二)兴建博物馆、民俗客栈;
(三)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制作和经营;
(四)传统饮食文化研究和开发经营;
(五)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六)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或者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公安、环境保护、工商、文化、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阆中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编制古城修缮指南、超越职权或擅自批准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活动的由有关机关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12种情况可以不戴口罩,低风险区健身房、网吧等可恢复营业
目前,四川省绝大部分地区都已是低风险区
生产生活逐渐恢复
大家外出活动越来越多
那么我们是否还需要佩戴口罩?
有哪些需要注意呢?
KTV等娱乐场所可以营业了吗?
多久可以去健身房?
3月17日下午,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15场新闻发布会上,专家回答了相关问题:
1
▁‖关于戴口罩
建议以下12种情况可以不佩戴口罩:
01在田间地头、森林滩涂、牧场草原等农林牧副渔等户外劳动的时候;
02在建筑工地、野外勘探、高空作业等户外人员不密集的这种地方劳动的时候,但是有一些特殊行业需要佩戴,那就需要根据情况来确定了;
03本单位(公司)日常工作时,如果员工均无发热、干咳等异常症状;
04人员固定,并且参会人员都没有发热、干咳等异常症状;
05在户外空旷的地方,比如公园、绿道、景区、大街等;
06在人员稀少的地方活动,比如走路、散步、骑车、购物等;
07居家且家庭成员中均无发热、干咳等异常症状时;
08在室内或者室外进行运动的时候;
09在个人独处,比如一个人在办公室、实验室或者库房;
10独自一个人开车;
11和健康的家人、朋友一同乘坐私家车时;
12一岁以内的婴幼儿一般不能戴口罩,这样容易引起窒息。
以下9种情况要佩戴口罩:
01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的人员;
02与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病人接触的时候;
03在医疗机构就诊或医院探望病人时;
04在机场、火车站、高铁站等人口密集场所;
05乘坐出租车、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06在密闭和人员密集的商场、超市、银行、理发店、美容院等公共场所;
07医疗机构、餐馆、酒店、机场、火车站等公共场所工作人员;
08从事疫情相关的疾控、警察、保安等人员;
09出租车、公交车司机、航空公司乘务员等工作人员。
2
▁‖关于戴口罩
网吧、影院、健身房等多久可以恢复营业?
01
低风险区内可以全面恢复酒店、购物中心、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理发店等经营场所正常营业。全面恢复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正常营业,但是要限制大规模集体性聚餐、承办大规模宴席。
02
可以在具有一定防控措施下开放影院、网吧、歌舞厅、KTV、酒吧、茶楼、棋牌室、农家乐、游泳馆、健身房、各类室内运动场等休闲娱乐场所
※专家建议:
①大家前往已经开放的公共场所时,要做好个人防护,积极配合场所工作人员做好登记;
②注意手卫生,勤洗手,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③避免共用日常生活物品(如牙刷、餐具、毛巾、床单等);
④集体用餐时使用公筷;
⑤在人员密集特别是公共场所,提倡在疫情期间戴口罩
当然,专家最大的建议是,每个人都要加强自身体育锻炼,注意睡眠、营养等,增强免疫力,降低被感染的机率。
3
▁‖四川省183个县(市、区)分区分级情况
注意了!这里说的低风险区内可以全面恢复营业。
低风险区有哪些呢?
据@健康四川官微,四川省183个县(市、区)分区分级情况如下:
四川省183个县(市、区)分区分级情况
地市
县(市、区)
低风险
中风险
四川省合计
182
1
成都市
锦江区
√
青羊区
√
金牛区
√
武侯区
√
成华区
√
龙泉驿区
√
青白江区
√
新都区
√
温江区
√
双流区
√
郫都区
√
金堂县
√
大邑县
√
蒲江县
√
新津县
√
都江堰市
√
彭州市
√
邛崃市
√
崇州市
√
简阳市
√
自贡市
自流井区
√
贡井区
√
大安区
√
沿滩区
√
荣县
√
富顺县
√
攀枝花市
东区
√
西区
√
仁和区
√
米易县
√
盐边县
√
泸州市
江阳区
√
纳溪区
√
龙马潭区
√
泸县
√
合江县
√
叙永县
√
古蔺县
√
德阳市
旌阳区
√
罗江区
√
中江县
√
广汉市
√
什邡市
√
绵竹市
√
绵阳市
涪城区
√
游仙区
√
安州区
√
三台县
√
盐亭县
√
梓潼县
√
北川县
√
平武县
√
江油市
√
广元市
利州区
√
昭化区
√
朝天区
√
旺苍县
√
青川县
√
剑阁县
√
苍溪县
√
遂宁市
船山区
√
安居区
√
蓬溪县
√
射洪市
√
大英县
√
内江市
内江市中区
√
东兴区
√
威远县
√
资中县
√
隆昌市
√
乐山市
乐山市中区
√
沙湾区
√
五通桥区
√
金口河区
√
犍为县
√
井研县
√
夹江县
√
沐川县
√
峨边县
√
马边县
√
峨眉山市
√
南充市
顺庆区
√
高坪区
√
嘉陵区
√
南部县
√
营山县
√
蓬安县
√
仪陇县
√
西充县
√
阆中市
√
眉山市
东坡区
√
彭山区
√
仁寿县
√
洪雅县
√
丹棱县
√
青神县
√
宜宾市
翠屏区
√
南溪区
√
叙州区
√
江安县
√
长宁县
√
高县
√
珙县
√
筠连县
√
兴文县
√
屏山县
√
广安市
广安区
√
前锋区
√
岳池县
√
武胜县
√
邻水县
√
华蓥市
√
达州市
通川区
√
达川区
√
宣汉县
√
开江县
√
大竹县
√
渠县
√
万源市
√
雅安市
雨城区
√
名山区
√
荥经县
√
汉源县
√
石棉县
√
天全县
√
芦山县
√
宝兴县
√
巴中市
巴州区
√
恩阳区
√
通江县
√
南江县
√
平昌县
√
资阳市
雁江区
√
安岳县
√
乐至县
√
阿坝州
马尔康市
√
汶川县
√
理县
√
茂县
√
松潘县
√
九寨沟县
√
金川县
√
小金县
√
黑水县
√
壤塘县
√
阿坝县
√
若尔盖县
√
红原县
√
甘孜州
康定市
√
泸定县
√
丹巴县
√
九龙县
√
雅江县
√
道孚县
√
炉霍县
√
甘孜县
√
新龙县
√
德格县
√
白玉县
√
石渠县
√
色达县
√
理塘县
√
巴塘县
√
乡城县
√
稻城县
√
得荣县
√
凉山州
西昌市
√
木里县
√
盐源县
√
德昌县
√
会理县
√
会东县
√
宁南县
√
普格县
√
布拖县
√
金阳县
√
昭觉县
√
喜德县
√
冕宁县
√
越西县
√
甘洛县
√
美姑县
√
雷波县
√
除成都武侯区外,四川182个县(市、区)都是低风险县(市、区)了!
当然,大家前往已经开放的公共场所时,特别是人多的地方!还是要做好个人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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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阆中古城保护与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阆中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阆中古城保护区是指张飞大道以西、新村路以南至嘉陵江北岸的区域和南津关古镇。
古城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重点保护区是指嘉陵江以北,张飞大道以西,嘉陵江一桥北岸,大步坎街、何家巷以西,三陈街以南,白果树街以西,东街小巷、内东街以南,盐市口街、官菜园街以西,古莲池街、火药局街以南,西至张桓侯祠,南至嘉陵江北岸和嘉陵江南岸的南津关古镇的区域。建设控制区是指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古城保护区。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阆中古城保护是指:
(一)保护古城的整体环境风貌和传统格局;
(二)保护古城文物古迹和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古建筑、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古树名木等;
(三)保护古城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城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坏古城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阆中古城保护工作的监督。
阆中市人民政府负责古城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古城保护资金应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鼓励民间资本投入等渠道筹集。第六条 古城保护区内的一切建设开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符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阆中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古城保护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保护为主、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编制。对古城保护区的历史传统街区、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应编制修缮指南,采取建档、挂牌等分类保护措施。第七条 古城保护区内的人口应有计划地疏解。
古城保护区内水、电、气、交通、通信、环卫、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应逐步完善。第八条 古城保护区内历史传统街区的整治,古建筑、挂牌保护的古民居院落、名胜古迹的修缮,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古城保护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规划、文化等相关部门实地踏勘,确定修缮方案,经论证后按有关法律规定报批。
其他古民居、古民居院落的修缮,应向市人民政府古城保护管理部门申请,修缮方案须经建设、规划部门审查。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修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九条 古城保护区内禁止擅自拆除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第十条 古城保护区的沿街广告、店铺招牌、标识、标志应与古城风貌相协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古城保护标识、标志。第十一条 古城保护区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建档,挂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毁坏和擅自迁移。第十二条 古城保护区禁止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十三条 古城保护区禁止饲养、屠宰猪、牛、羊等牲畜。第十四条 古城保护区文物的保护和考古发掘应遵循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工业企业和与古城建筑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工业企业,应予以改造、拆除或搬迁。第十六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应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逐步禁止使用原煤、柴禾。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第十七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开设产生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的加工作坊。第十八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应严格控制机动车辆通行。具体办法由阆中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九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开设的娱乐场所应与古城传统文化相协调。第二十条 古城建设控制区内一切建筑应与重点保护区的建筑风貌相协调。
建设控制区的建筑群体布局、高度、形体、色彩风格,不得影响古城的传统空间风貌,对妨碍视线走廊的多层、高层建筑和破坏重点保护区历史环境的建筑应有计划地予以降层改造或者拆除。第二十一条 鼓励对古城传统文化、艺术、民俗和民族风情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第二十二条 古城资源应合理开发利用。在古城保护区内鼓励经营或者开展下列项目和活动:
(一)古城传统文化研究;
(二)兴建博物馆、民俗客栈;
(三)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制作和经营;
(四)传统饮食文化研究和开发经营;
(五)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六)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