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煤炭送货管理办法)
本文目录一览:
- 1、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是哪个单位颁布的
- 2、煤的购销合同书范本
- 3、煤炭的损耗标准有无相关国家政策规定
- 4、国家规定煤炭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怎么规定的
- 5、如何补偿煤炭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 6、铁路运输煤炭的正常途耗
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是哪个单位颁布的
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是哪个安监局颁布的
煤炭运输损耗的标准是2%,是煤炭部、铁道部1965年12月颁布实施的叫《煤炭送货办法》。
在其后的《实施细则》中又规定每换装一次不得超过1%。
煤的购销合同书范本
煤 炭 买 卖 合 同出卖人(卖方):合同编号:买受人(买方):签定地点: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签定时间:收货人名称品种规格发站到站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吨)全年合计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123456789101112二、交(提)货方式:卖方发站火车车板交货;由出卖方代办火车托运。 三、验收标准:质量以卖方提供的化验结果为准,数量以铁路货票记载的数量为依据;验收方式执行国家标准《GB/T18666-2002》和《煤炭送货办法》以及《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如数量误差超过合理途耗1.2%,质量误差超出《GB/T18666-2002》允许误差值时,在保留货物完整的前提下,买方须在货到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以利双方协商解决。否 则视同数量、质量合格。 四、煤炭单价: 1、包干到站含税价: 元/吨,如遇价格调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对于国家新出台关于煤炭产品的政策性收费费用承担事宜,双方另行协商。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结算方式实行增值税票和铁路运杂费等分票结算。付款方式:买受人见铁路货票支付80%货款,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结算后付清余款。六、其它约定:1、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及铁路运输能力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时,卖方不承担责任。 2、买卖双方应遵守合同保密原则,在未经双方同意下,不得向第三方泄漏有关合同内容及信息。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太原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六份,卖方执四份,买方执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执行期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出卖人买受人出卖人名称(章): 开户银行: 买受人名称(章): 开户银行:鉴(公)证意见: 住 所: 账号:
住 所: 账 号: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登记号: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登记号: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鉴(公)证机关(章) 电 话:
电 话: 年月 日传 真: 传 真:
煤炭的损耗标准有无相关国家政策规定
关于煤炭运输的途耗,还是沿用1965年国务院批转原煤炭部、铁道部的煤炭送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规定铁路运输距高不论远近统一实行1.2%的途耗。验收亏吨超出1.2%的部分,才算亏吨。煤炭购销合同一般应以煤炭送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款实施,应有1.2%的运输途耗。近年来提出铁路运输途耗不论远近统一实行1.2%的运输途不合理,提出分段计算途耗,运距在200公里以下实行1%的途耗,远距在200公里~1000公里实行1.2%的途耗,远距在1000公里~1500公里实行实行1.5%的途耗,运距在1500公里以上实行1.8%的途耗,但最终没有正式的规定下达。如煤炭购销合同有途耗约定的,应以合同约定的途耗为准
国家规定煤炭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怎么规定的
煤炭运输损耗的标准是2%,是煤炭部、铁道部1965年12月颁布实施的叫《煤炭送货办法》。在其后的《实施细则》中又规定每换装一次不得超过1%。
另外,国家建材局规定大宗原材料的定额损耗率分别为:煤炭≤4%、水渣≤5%、铁粉(硫酸渣)≤3%、石膏≤3%。
煤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风力等原因会随风流失、抛洒扬尘。据统计,目前在铁路、公路等运输过程中,一次运输煤损耗约为0.8%—1%,运输(转运)次数越多,损耗越大。
扩展资料:
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印发《关于提高煤炭质量和消除运输亏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一、煤矿和铁路、交通部门必须共同负责,从煤炭生产到装车,铁路运输、港口中转各环节都要采取有效措施,以提高煤炭质量和解决运输亏吨问题。
二、加强生产管理,煤矿(尤其是地方煤矿、军矿)在采掘煤炭过程中,要有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根据不同煤层情况不断改进采掘方法和操作技术,努力降低煤炭的灰份、水份和含矸率,使之符合质量标准。地方国营及乡镇煤矿应逐步装备和使用煤炭筛选、洗选设备,减少毛煤直销 。
三、严格采样、制样、化验工作,把好煤炭检验关,不符合质量规定的煤炭不准装车外运。发煤矿(集运站)均应逐步配备和完善采、制、化手段,根据用煤单位的要求提交煤炭质量化验单。
四、加强煤场管理,有条件的矿、站要安装必要的除杂设备(除铁器等)或增设专职拣杂人员;在装车过程中,要有专职人员检查,严防杂质混入煤车。
五、采煤工作面上的雷管要有专人管理。采煤中发生哑炮时,要按有关规定找回雷管,严禁雷管混入煤中,雷管均要编号,并严格发放登记和使用管理制度,以便在发生问题时追查责任。
六、严格执行铁道部1979年以(79)铁运字第557号文发布的《货车清扫、洗刷、消毒方法》。各卸车单位要认真清扫车底,以车底板、端板、侧板不留货渣为合格。铁路要在抓好路内卸车清扫工作的同时,与路外卸车单位签订货车清报协议,明确责任,确保车底清扫干净。
七、对于送到煤矿装煤的车皮,铁路部门应当保证车体完整,技术状态良好,清扫干净,车门关牢。煤矿经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当通知铁路部门及时处理,或者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主动帮助解决。车辆按协议由煤矿代为清扫,铁路部门应按规定支付清扫费。
八、加强对铁路沿线的器材和废旧零配(如铁鞋、闸瓦、闸瓦千、钢轨垫板等)的管理,严防其混入煤车。
九、认真做好港口中转煤炭的质量管理工作。要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清除杂物,在关键装卸部位安装除杂设备、固定筛等。
十、由矿、路、港、货组成中转下水煤炭质量管理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定期抽查到港煤炭质量,并将结果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一、出口煤炭质量管理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需严格执行国家商检局、原煤炭部联合下发的(88)国检监联字第46号《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原煤炭部(86)煤加字第829号文《关于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制和严格煤炭管理的若干规定》。
十二、要严格计量管理。使用轨道衡的煤矿,衡器应定期检查检定,确保准确,并配备专人做好计量工作。煤矿应在货物运单内填写实际过衡数量,并加盖“衡”字章。使用检尺测量方法的煤矿,每季度要分煤炭品种测量一次煤炭的容积比重,测量后按新比重计量,并通知收煤单位和 铁路、港口部门。装车后要车车划线,认真平车。
十三、严格按照货车标记载重量或允许装载量装载,允许误差范围不超过2%。装车后要洒上石灰浆或平车,以示标记。
十四、继续整顿铁路沿线治安秩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上车扒煤。地方政府、公安部门要配合铁路严厉打击偷盗、哄抢煤炭的不法分子。运输途中如丢失整车煤炭,铁路部门应负责查找,找不到时,应按规定向用户赔偿。
十五、做好煤炭中转下水进出港及航行中的运输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散货运输管理标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港口对进港煤炭实行原来、原转、原交、做到不落水、防止自燃,卸车后扫清车底,并严格水尺管理,单船误差不超过万分之五。
十六、针对进港煤炭品种繁杂,收发货单位多的特点,港口可代收货人对进港煤炭作必要的成批质量和重量抽查。对于煤质低劣、杂质多、亏吨严重的责任单位要实行经济处罚。有关单位对处理煤炭质量或亏吨问题发生异议时,可报请各自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按《煤炭送货办法》有关 规定处理。
十七、对中转下水煤炭每季度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过磅或检尺抽查,力争对进港所有煤种(洗精煤、水产煤除外)全部发煤矿(站)、全部收货人的煤炭均应成批抽查,抽查面达到10%。抽查结果,由港口每月编制一次记录,分别送收发货人。
十八、到港口的煤炭按照煤炭采、制、化“国家标准”每季按批至少进行一次内在质量的抽查检测。由港口统一组织,尽可能利用当地煤炭公证检测机构设备进行化验,化验结果由港口编制记录,分别寄送收发货人。化验费由港口向收货人收取。
十九、进港煤炭卸车中,由于杂质造成港口机械事故的,责任单位要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严重时,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十、关于煤炭亏吨的责任问题,如到站的煤车标记状态发生了变化,由到站检查确认后编制记录,其亏吨由铁路负责;其余均由发煤单位负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炭运输
如何补偿煤炭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要看买方的需求了,如果小就由买方给,如果多就由买卖双方共同支付,比例也由买方需求决定,我只是提供一个方案,其他的自己思考
铁路运输煤炭的正常途耗
关于煤炭运输的途耗,还是沿用1965年国务院批转原煤炭部、铁道部的煤炭送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规定铁路运输距高不论远近统一实行1.2%的途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