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实施意见(关于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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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招才引智:特定人群可购一套商品房,3年限售
3月9日,新京报记者从高碑店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获悉,在3月9日上午召开的全市民营经济大会上,高碑店市下发的《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到,允许特定人群在高碑店市购买一套商品房,但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此举不失为因城施策、精准调控的举措,因为3年限售同样是在落实“房住不炒”的定调。
满足民企发展中工作人员刚性居住需求
据高碑店市政府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今天(3月9日)上午召开的全市民营经济大会上,下发了《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这份《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在鼓励招才引智方面提到:“企业引进的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含职业院校)的毕业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引进招聘的管理人员;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落地的各企业、个体商户,其登记的法人代表、部经理、股东、董事、监事以及社会团体的公益组织发起人、负责人允许在我市购买一套商品房(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而针对允许特定人群购买一套商品房,上述高碑店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这一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民营企业的发展,以及在发展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有着居住的刚性需求,在综合研究之后出台了这一规定。
另据新京报记者从当地媒体获悉,在2019年开年,在高碑店市长王江主持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政府常务会议上,就研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其中,《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是今日下发的文件。另有知情人士透露,这个文件的下发日期是3月9日,预计三天后正式实行。
高碑店市地处北京、天津、保定三角腹地,北距北京82公里,东南距天津134公里,南距保定68公里。
位于环首都京津经济圈,是京南保北重要的工业城市。乘坐高铁从北京到高碑店全程32分钟。因距离北京较近,据当地房地产项目销售人员介绍,该项目有90%是北京人购房。
有楼盘闻风欲封盘?
高碑店市目前现行的房地产限购政策是2017年5月出台的,政策规定,对能够提供高碑店市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高碑店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同时,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高碑店市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高碑店市区域内暂停向其售房。
目前,上述限购的规定并没有改变。只是为民营经济引进入才,改变了对特定人群的购房资格认定。
据高碑店市当地一家房企负责人表示,此前高碑店市政府就提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因城施策,将在政策上会有一些调整。
记者从当地一楼盘销售人员了解到,今天上午她也听说限购政策放松的消息,就给客户打电话告知,希望购房者赶紧购房。因为项目正在考虑下周封盘的事,等待利好推出后再售房。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虽然从文件上看,是放开了对特定人群的限购要求,不过,提出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这也是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落实“房住不炒”大方向。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2019年房地产定调房住不炒、长效机制,同时提出了因城施策、分类指导。事实上,目前,因城施策已成为很多地方政府精准调控的选择。而此次高碑店市推出的招才引智措施,针对特定人群进行政策调整,也不失为“因人施政”的做法。
国家对各级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轮岗有些什么规定?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从事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2003-6-13
中共费县县委办公室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中共费县县委组织部费县人事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
轮岗从事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局级事业单位、小型(一)以上企业:
《中共费县县委组织部、费县人事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从事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费县县委办公室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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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费县县委组织部
费 县 人 事 局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从事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2003年6月12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要求和费发〔2003〕37号文件精神,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锻炼培养干部,特制定机关工作人员轮岗实施意见。
一、轮岗范围与比例
轮岗的范围是:县乡党政群机关(含人大、政协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轮岗人员比例不低于本单位人员编制数的20%,轮岗期满要及时进行轮换,以保证各单位轮岗人数常年保持这个比例。超编、缺编单位按超编、缺编人数适当增加或减少本单位轮岗人数,工作性质特殊或职能发生变化的单位,经批准可适当调整轮岗人员比例。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轮岗,局级(乡级)干部轮岗人数要按不低于本单位实有职数的20%确定。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乡镇党政正职不参加轮岗,但应作为局级(乡级)干部基数核定轮岗人数。单位人数不足4人(含4人)的原则上不安排轮岗。公、检、法机关不列入轮岗范围,但可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轮岗的做法,每年抽调一定比例的人员下派到基层帮助工作。
二、轮岗人员的职责任务
轮岗人员的主要任务是:领办、创办、帮办民营经济组织或公益性社区服务组织;按有关规定承包、租赁、收购企业;专职从事招商引资或其他民营经济活动。暂不具备以上条件者,可应聘到民营经济组织工作,但不允许借轮岗之机进行“轮休”。轮岗人员轮岗期间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其原职位保留,所空职位的工作暂由在岗人员承担。
轮岗人员要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做到诚实守信,自觉维护机关人员形象。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属个人行为,与原单位完全脱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轮岗人员不准利用单位职能和个人职权为自己经营提供方便,不准挪用、借用公款兴办经济实体,不准以单位名义搞集资入股或以原单位作任何形式的担保。违反上述规定,追究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轮岗期限与待遇
轮岗期限为一至三年,最短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首批轮岗人员从2003年6月开始。轮岗人员轮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工资调整、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轮岗时间计算为工龄、任职年限和专业年限,所得收益除按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外,归个人所有。
轮岗人员轮岗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不愿回原单位工作、轮岗期限又不满三年的,可继续参加轮岗,待遇不变。轮岗三年期满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必须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鲁人发〔2002〕8号)规定,办理辞职、停薪留职或退休。
四、轮岗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轮岗人员的管理。所在单位要结合实际,与轮岗人员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轮岗人员经营项目。领办、创办民营经济组织和承包、收购企业的,要向原单位提交工商、税务方面的登记证明;应聘到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要提交用人单位的聘书等证明材料;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要提供从业单位的证明等材料。轮岗期间实行定期联络制度和定量考核制度,建立轮岗人员业绩档案。轮岗人员要定期向原单位汇报工作情况,原单位要对照协议中确定的目标任务,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督导,及时总结经验,查摆问题,力所能及地帮助轮岗人员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单位轮岗人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要在下年度3月底前报县轮岗工作办公室备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经营状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考核情况是轮岗人员提拔重用、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对在轮岗期间积极从事经济活动,依法经营,成绩突出的,县委、县政府公开进行表彰奖励,并优先提拔重用;对工作不积极主动,未能有效开展经营活动,甚至借机“轮休”或从事与民营经济、招商引资无关活动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降职或实行诫勉,并扣发本人轮岗期间50%的工资。
轮岗人员轮岗期满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负责对其进行期满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回原单位工作意见,报县轮岗工作办公室审批。
五、组织实施
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机关人员轮岗从事民营经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党委书记和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轮岗工作负总责。轮岗工作按照个人报名、单位集体研究的程序,报县轮岗工作办公室审批。
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轮岗人员的管理,严格考核,确保取得实效,严禁变轮岗为“轮休”。县轮岗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搞好情况调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强化监督检查,对在轮岗工作中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及时进行督促整改。同时,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随时受理轮岗工作中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并及时进行查处。对轮岗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本实施意见由县机关人员轮岗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对民营企业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为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2月14日,国务院网站全文刊发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金融对民企、小微和“三农”的支持力度。
对于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见》提出以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多措并举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在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在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并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方面,《若干意见》明确,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等。
“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若干意见》要求,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要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还要求商业银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
在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方面,《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等。
《若干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聚焦难点、压实责任、标本兼治”要求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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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即将出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持续提升民营经济的整体水平,昨日的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上,《意见》正式亮相,向各界人士、各有关部门、各民营企业征集修改意见。 目标:民营经济比重过三分之一据了解,2003年以来,我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一直徘徊在相对较低的水平,到2009年,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为261.7亿元,占本地GDP比重仅为25.2%,比全省平均水平低了17.5个百分点,比佛山低13.1个百分点,比同为外向型经济为主体的东莞低10个百分点,比近邻中山市低20个百分点。要实现新一轮大发展目标,必须把民营经济这个发展快、潜力大的经济形态抓上去。为此,《意见》首次提出了民营经济比重过三分之一的目标:到2015年,民营经济比重明显提升,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超过33%,形成国有、民营和外资三足鼎立的格局;培育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全市年销售额超1亿元的民营企业达到100户以上,超10亿元的民营企业达到15户以上,上市民营企业达到30户以上,省百强民营企业达到5-8户,形成民营经济总量上规模、结构上档次、产业上层次、管理上台阶的发展新局面。措施:六大抓手促民营经济上水平昨日的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上,钟世坚强调,实现民营经济大发展,既要有总量的扩张,更要有质量的提高,民营经济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做大做强,归根到底取决于企业的自身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近年来,我市一批民营高科技企业坚持走“自我创业、自主创新、自有品牌”之路,在市场经济浪潮中摸爬滚打,在各自行业中取得较好成绩,但总体而言,全市民营经济发展还存在总量份额不大、规模企业不多、结构层次不高、外向开拓不足、创业环境不够宽松等问题,这需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记者注意到,即将出台的《意见》分七大部分,共26条,除了第一部分共3条阐述意义、目标任务外,其他23条的内容可概括为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六大抓手”,分别为:抓重点,突出发展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抓引进,加大民营经济招商引资力度;抓培育,扶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抓提升,引导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抓环境,努力营造民营经济发展洼地;抓服务,强化民营经济发展保障。亮点:切实解决民企反响强烈问题据了解,我市目前存在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行政效率不高、引进人才难、留住人才难等制约民企发展突出问题。《意见》提出,优化民营经济法制环境、投资环境、政务服务环境、融资环境和人才环境,努力营造民营经济发展“洼地”,切实解决了民企反响强烈的问题:对民企轻微非故意违规行为,处罚后可不记入相关信用档案;建立企业危机处理援助机制,帮企业应对突发危机事件;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等登记部门设立抵押登记加急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