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炭在能源体系应获重视(重庆煤炭工业学校)
本文目录一览:
- 1、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是否合理?为什么?
- 2、能源局将推动智能化技术和煤炭产业融合发展,煤炭行业要大变样了?
- 3、煤炭是国家主要能源之一,应该慎重关注,从严管和安全设施入手,从产供销和合理分配无矛盾做起,让机制运
- 4、高中地理我国重视煤炭和能源新产业的原因
- 5、重庆市煤炭行业“六大系统”建设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是否合理?为什么?
能源消费结构是否合理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评判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的重要指标.我国是个“富煤、少油、短气”的国家,这就导致长期以来我国能源消费以煤炭为主,能源消费结构不够合理.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最主要的是造成了环境污染;油气短缺极大地抬高了我国能源的对外依存度,对我国的能源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可再生能源具有非常广阔的前景,但体制、技术和成本等障碍重重.要优化我国能源消费结构,首先要立足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的现实,确立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基础地位,既要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更要以不断降低终端能源消费中直接消费煤炭的比重为主要目标,通过运用洁净煤技术及煤变油等,使煤成为清洁能源;其次要大力发展油气产业,减轻我国油气的对外依存度;再次要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通过改革体制、改进技术、降低成本等为可再生能源的大力开发和广泛运用创造良好环境.
能源局将推动智能化技术和煤炭产业融合发展,煤炭行业要大变样了?
能源局将推动智能化技术和煤炭产业融合发展,煤炭行业要大变样。煤炭作为我国最大的最多的储备能源,拥有非常非常高的经济发展的战略价值。但是我国传统的煤炭运用效率及其低下,需要进行一些资源的供给改革,和一些技术发展壁垒的突破。提高煤炭的资源运用效率,现在是重中之重的问题。
传统煤炭运用
新技术下的煤炭
煤炭管理控制
一,传统煤炭的运用缺点
煤炭最为我国比较基础的资源,陪伴共和国走过了漫长的历史。传统煤炭行业的运用,也有着自己的弊端,已经不合适现在中国国情的发展。煤炭环境污染大,运用效率低,我国的人均资源本来就少,这样的运用下去,自然也不是办法。所以资源管理的新方式也就势在必行了。
二,技术加持下的煤炭产业合理分配资源
技术加持下的煤炭资源的合理分配,将会使我们国家的煤炭行业大变样,供给改革,对重要产业的优先配置,既可以解决生产问题,也可以减轻资源的消耗,还有污染物排放的降低。智能化技术可以将我国煤炭资源更加具有效率的进行处理和分配,是我国资源管理的一项巨大的尝试,这样的尝试肯定也会影响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三,煤炭的管理控制是碳排放计划的必要产物
虽然我国的煤炭储备含量丰富,但是我国人员较多,地区发展的差异较大。人均资源低,所以合理地运用资源就是重中之重。资源的控制管理是势在必行的产物。对煤炭资源的运用效率也会进一步的提升,获得较多的资源合理分配才是国家的重大战略,而且减碳计划也在开始实施。智能化技术和煤炭产业的融合,也将为我们国家的减碳计划提供助力。
煤炭是国家主要能源之一,应该慎重关注,从严管和安全设施入手,从产供销和合理分配无矛盾做起,让机制运
这需要社会对煤炭行业和煤矿工人的正确认识,也需要煤炭企业对煤炭科技和人才培养的重视
高中地理我国重视煤炭和能源新产业的原因
中国的煤炭资源非常丰富,山西素有煤海之称。然煤炭资源终究是不可再生资源且其开采过程危险程度较高。因此国家首先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对不可再生资源进行合理开采,重视煤炭资源的开采利用。其次以人为本,煤炭开采是一项危害性很强的工作,如果安全措施处理不当很可能造成整矿井的人无一生还的重大事故,这种事故我国煤炭开采时有发生。重视煤炭生产安全。
新能源是一种现代化能源有大部能源都是可再生资源,然因目前技术等客观因素这些新能源并不有走进我们目前的现有生活。且有一部份能源还带有很大安全生产风险。比如核能。因此国家在对这些新能源的生产时主要是重视其的生产技术与生产安全。生产技术上去了我们的能源优化就更加合理我对地球的污染就更加少,我们的地球更加美。新能源也能正常走进我们的生活中取代不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的生产只有是安全的它才能成为以后的能源主宰。
这也是国家为什么会重视煤炭和能源新产业的原因
重庆市煤炭行业“六大系统”建设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关于建设完善重庆市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实施意见
渝煤监技装[2010]325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93号)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要求,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结合重庆市煤矿实际,现就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国务院国办发〔2010〕23号文件明确要求,是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和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重要性、必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资金,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抓好落实。
重庆煤监局、重庆市煤管局成立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魏福生
副组长:唐其武 张继勇
成员:局办公室、财务处、政法处、科技装备处、监察处、行管处、监管处、信息调度中心和各监察分局(工作站)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科技装备处,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任务
(一)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2010年底前,完成重庆煤监局、重庆煤管局下达的167个矿井建设任务;2011年底前,所有未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煤矿必须完成安装工作。
(二)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2010年底前,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所属的打通一煤矿、中梁山矿业公司南矿要完成紧急救生舱试点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三)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
2010年底前,全市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三、严格标准,规范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确保工作质量
(一)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和《重庆市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另发)的要求,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二)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立即组织监测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或生产厂家对已安装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的煤矿对照国家标准进行会诊,解决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充分发挥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在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应急救援中的指导作用。
(三)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立即组织专家对照《技术要求》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进行会诊,对存在的问题逐一整改完善,保证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的质量。
四、强化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验收工作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组织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工作组,按照《重庆市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验收标准》(另发),编制验收工作方案,建成完善一个矿验收一个矿,建成完善一个项目验收一个项目,并将验收结果报市局科技装备处备案。
五、加强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监管监察
(一)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督促各煤矿企业按照目标任务和标准加快建设完善进度,逾期未建成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依法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作为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重要内容。今后,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等中要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专门章节,并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纳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完成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强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否符合煤矿井下现状要求,对不能达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标准要求的,依法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要把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纳入监察工作重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严格监察执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达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标准要求的,依法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