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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煤炭市场管理办法(湖北煤炭地质局)

hacker2022-07-09 21:53:23热点事件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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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2014年鄂政发48号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14〕4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2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的具体部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分类指导、疏堵结合,建立小煤矿有序退出机制,依法依规逐步淘汰和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到2020年,全省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全部关闭退出。同时结合湖北实际情况,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择优保留部分有资源、有实力的煤矿,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关闭退出对象

(一)下列3类煤矿限期关闭:

1.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2.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和瓦斯防治能力没有通过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高瓦斯煤矿;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未按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煤矿。

(二)下列4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及时关闭:

1.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生产或建设煤矿;

  2.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3.经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

 4.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和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以上的煤矿。

三、关闭退出步骤

按照“市场引导、政府推动、疏堵结合、有序退出”的原则,推动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

(一)2015年底前关闭退出3万吨/年的小煤矿。

(二)2017年底前关闭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没有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煤矿。

(三)2020年底前关闭退出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

(四)关闭退出对象中4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及时关闭退出。

四、关闭程序

(一)制定关闭退出方案。各产煤县(市)根据关闭煤矿标准,拟定本辖区内关闭保留矿井名单,制定关闭退出方案,报省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办公室批准实施。关闭退出由煤矿企业提出关闭申请,与政府签订关闭退出协议。

(二)依法依规作出关闭小煤矿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小煤矿关闭退出的责任主体。各地方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关闭条件对所辖煤矿作出关闭决定。对关闭煤矿,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查验,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关闭到位。关闭完成情况报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并向社会通告。

(三)依法依规注销或吊销关闭煤矿的相关证照。煤矿实施关闭后,工商、国土、煤监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注(吊)销关闭煤矿的有关证照,并在颁证部门官方网站上通告。

(四)妥善组织实施关闭。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停止供应并处理剩余火工品;停止供电,撤除矿井生产设备、专用供电及通信线路;封闭、填平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积极稳妥做好关闭善后工作。

(五)建立关闭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关闭煤矿的档案资料,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煤矿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残余资源储量、关闭煤矿影像等相关资料整理存档。

五、关闭政策措施

(一)实行奖励补助。为推动小煤矿早关多关、应关尽关,既要运用政府行政手段积极推进,又要发挥市场作用,促进煤矿自然淘汰。对在规定时间内关闭退出的小煤矿给予适当奖补,逾期的自行负责。省政府除积极争取国家小煤矿关闭退出奖补资金外,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以奖代补、先关后奖、奖励政府”的原则,对2015年底前关闭的3万吨/年的煤矿(含3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所在地市县政府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因发生事故关闭的煤矿和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被责令关闭的煤矿,不享受奖补政策。奖补的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二)加大扶持力度。对自愿申请早关的煤矿,退还安全生产保证金和剩余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对关闭退出后转产的企业,在用地、信贷、税费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三)强化安全监管。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核查的力度,所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所有3万吨/年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期;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不超过2017年12月31日。属于其他关闭退出对象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间一般为3年(最后一次延期的有效截止期不得超过2020年12月31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足3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截止期与采矿许可证截止期一致。加大煤矿监管监察力度,所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能实现正规开采和发生事故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条件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关闭。

(四)严格煤矿核准。不再核准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技改项目,不再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不再审批新的探矿权。不符合改造扩能条件的煤矿,一律不再配置资源。

核准9万吨/年以上的技改煤矿和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煤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煤炭可采储量达到新建和改扩建煤矿规定的储量要求;所在煤田地质灾害和水文条件中等、简单;可采煤层赋存稳定,可以实现机械化开采。现已探明储量的煤矿探矿权可与相邻煤矿进行资源整合,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凡主动关闭退出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允许与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煤矿探矿权重组,建设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矿井。不具备上述转为采矿权条件的探矿权,对于自愿退出的探矿权人,退还当时依法有偿取得探矿权的价款。

核准程序上从严控制。由申报煤矿辖区县级人民政府初审上报。项目核准由省经信委牵头,资源审批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和湖北煤监局等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审批。

(五)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开采。大力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鼓励新建和改扩建煤矿企业采用机械化开采。新建和改扩建的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达不到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和煤矿“六化”建设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现有矿井通过机械化改造提升的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的产能,由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能源局、湖北煤监局联合予以认定。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并从省级技术改造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煤矿机械化改造。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为加强对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省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各市(州)、县(市、区)都要相应成立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按期完成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目标。

(二)落实部门责任。省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协助各产煤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抓好煤矿整顿关闭退出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湖北煤监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决定关闭退出的煤矿,依法吊(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省国土资源厅还要负责研究制定关闭退出煤矿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返还办法,研究制定有利于推进煤矿关闭退出的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也要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力度,严格安全执法,以管促关。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小煤矿关闭退出奖补实施办法。湖北银监局密切关注在小煤矿关闭退出过程中暴露出的乱集资和高息揽储等问题,并依法进行处置。省发改委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大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煤矿地质补充勘探等支持力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关闭退出煤矿的职工安置、从业人员培训和再就业等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关闭退出国有煤矿人员创业和就业扶持工作,切实落实煤矿从业人员矽肺病、尘肺病和工伤职工相关政策。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收缴关闭退出煤矿的民爆物品,注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维护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期间的治安秩序。省电力公司负责切断决定关闭退出煤矿的供电电源,严禁所属地方供电企业向非法煤矿供电。监察部门把关闭退出工作作为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在关闭退出工作中未认真履责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违规违纪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关闭退出工作不力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提请实施行政问责。

(三)严格监管监察。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监察责任要更加落实,措施要更加有力。各级政府要采取分片包干、专人盯守等方式,强化经常性督查、巡查和执法。省人民政府根据关闭退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对重点地区开展重点督查,开展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违法生产的行为。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开展效能监察,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有关规定,对未按期完成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的地区和单位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煤炭项目安排和行政许可受理。将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

(四)维护社会稳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千方百计化解矛盾,切实稳控煤矿关闭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把政策解读到位,把形势分析透彻。民政部门要从低保、救济等方面给予关闭退出煤矿企业下岗困难职工切实帮扶。政法和维稳部门要密切关注社会稳定工作,做到未雨绸缪,加大对关闭退出煤矿企业和职工的思想疏导力度,对无理取闹、借机滋事等行为要依法处置。2014年11月4日

2014年11月4日

谁知道湖北煤矿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湖北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69号)

各产煤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湖北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精神,为扎实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湖北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一、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目标

通过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淘汰一批达不到煤炭产业政策要求的矿井,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培育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水平高的煤矿骨干企业。到2012年底,除资源赋存等特殊原因外,全省煤矿企业年均生产能力原则上达到30万吨/年以上,煤炭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煤炭产业不断优化升级。

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编制煤炭发展规划。各产煤市州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组织编制煤炭发展总体规划。规划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煤炭资源赋存和经济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煤炭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和开发顺序,保护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规范煤炭开发秩序。

(二)制定兼并重组方案。各产煤市州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赋存条件、煤炭发展规划和矿井开发现状,认真制订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方案要明确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及被兼并重组矿井数量、名称、井型规模及矿区布局。

(三)组建煤炭企业重组主体。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参与兼并重组。支持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鼓励优势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重组;煤矿质量标准化矿井、示范矿井、安全评估程度为a级的矿井优先作为煤矿兼并重组的主体。原则上在同一矿区或同一行政区域内组建一个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主体。

(四)选择有效重组模式。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源为基础,以产权为纽带,采取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进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搭建协商平台。鼓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被兼并重组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分)公司。

(五)规范兼并重组程序。坚持政策公开、方案公开、兼并主体名单公开、股权比例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时效期限公开的原则,保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被兼并重组煤矿的资产、资源由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互利共赢与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兼并重组协议。

(六)严格重组企业标准。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生产能力原则上要达到30万吨/年以上,矿井生产能力要达到6万吨/年以上(2015年底以前淘汰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兼并重组后的矿井要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煤层赋存条件较好的应采用机械化采煤方法。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实现生产、技术、安全、销售、财务的统一管理,严防煤矿企业假兼并、假重组。

(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产煤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兼并重组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被兼并重组企业要加强生产管理权移交前的安全管理。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稳定。

(八)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资产、债务的处置问题,依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等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0号),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产煤市州人社部门要切实做好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以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三、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工作步骤

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2011年8月底前)。各产煤市州编制煤炭发展规划特别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并在2011年8月底前报送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审查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各产煤市州要按照批复方案组织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兼并重组企业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签订相关协议,办理相关产权、证照变更或过户手续,全面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任务。

第三阶段:验收总结(2012年10月至11月)。各产煤市州要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进行检查验收。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地兼并重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并对工作进行总结。

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扶持政策

(一)煤炭资源优先配置给兼并重组企业。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可将其剩余资源评估后入股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被兼并重组煤矿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支付矿业权价款,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二)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在办理新增资源采矿许可证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缴纳采矿权价款。

(三)优先安排兼并重组企业申报国家煤矿安全改造、技术改造等项目和资金。

(四)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五)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安全改造、技术改造等项目优先安排财政贴息资金。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产煤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省政府成立由段轮一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彭勇、省经信委主任欧阳万坤任副组长,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电力公司为成员单位的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制定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大问题。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副主任胡树华任办公室主任。各产煤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确保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按时完成。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理局:

现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煤安监办字〔2004〕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河南郑煤集团大平煤矿“10.20”事故发生后,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周坚卫同志迅即指示:要以大平煤矿事故为诫,高度重视抓好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监管,特别要对重点产煤县市进行检查督查,狠抓隐患整改,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任世茂副省长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电话指示,要切实抓好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是打击非法开采,落实“一通三防”措施,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请各地抓紧召开专题会议,迅速传达贯彻落实国家局紧急通知和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研究提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并落实到位。

二、认真组织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省安监局根据《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一通三防”专项检查的通知》(鄂安监管[2004]163号)组织的全省七个专项检查组目前已在各重点骨干企业和高瓦斯矿区进行检查。各产煤市(州)安监局要积极主动、密切配合,检查组要切实负起责任,深入一线、深入井下,严格做好重点地区和重点煤矿的安全检查工作。

三、要加大对无证非法矿井的督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凡因督查不力,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导致无证非法煤矿事故发生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外,要按照“国办发[2003]58号”文件要求,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严格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8号令)规定的标准,结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过程中依法进行安全评价这个环节,督促业主加大对隐患的整改力度,凡整改不到位,评价不合格的一律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怎么做煤炭生意?

申请手续:

1、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文件;

3、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4、注册资金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具同等效力的其他证明;

6、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证明;(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7、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使用权证和使用合同(包括场地面积、设施,使用期限三年以上);

8、环保设施现场图片及环保设施使用管理办法或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9、煤炭计量、质检设施使用证明。

扩展资料:

煤炭经营许可证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五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炭经营许可证

煤炭经营许可证现在取消了吗?

准备取消,中央规划出来了,实施细则还没出来,到了地方可能还有不同的情况

谁有国家关于煤炭市场宏观调控的相关政策?

(一)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战略,组织编制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结构调整、发展速度和总量平衡的预期目标及调控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发展规划。 (二)研究提出本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组织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加强国民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和监控,针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 (三)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拟定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政策;组织研究、论证和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并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论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分级管理体制和社区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研究提出公共部门和社会组织改革的总体思路、方案和相关政策;指导行业协会、市场中介机构的改革和发展。 (四)研究提出推进市场化改革以及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研究提出推动非公经济发展和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政策:负责研究推进以股份化改造和发展混合经济为重点的企业改革。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审批工作。 (五)负责提出本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组织规划重大项目;负责审批(核准)按规定需要综合平衡和享受政策的重大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并上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安排政府财力建设项目,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依法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六)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提出本市产业发展的导向和政策;加强各产业间的发展协调,推进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信息化的发展;研究提出产业布局及各类开发园区的设立、调整和产业导向的意见。 (七)分析全社会资金动态,研究提出政府性投资的重大项目融资方案;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可能,对全社会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政府性资金,以及国有资产的平衡协调提出意见,参与本市财税政策的研究;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核、报批和监管;研究本市金融发展战略,参与直接融资的协调管理;参与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八)研究提出本市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产业导向和重大政策,负责审批(核准)按规定需要综合平衡和享受政策的 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并上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利用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安排国外贷款建设资金项目;负责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九)监测预测本市价格总水平的变动,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及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按分工负责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拟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负责中介服务的收费管理;组织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提供价格信息服务;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十)研究分析区县经济发展情况,指导区县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区县发展和改革政策的综合协调;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研究提出本市郊区城镇体系和城镇布局的意见,协调推进郊区城镇建设。 (十一)分析预测国内外市场状况,研究提出本市内外贸易发展战略;组织编制本市要素市场和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实施。协调贸易发展和市场体系建设中的重大政策;负责研究提出重要物资、商品的总量平衡的意见,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 (十二)负责本市重要物资和商品战略储备的管理;负责规划和协调社会应急处置体系中的物资保障工作;负责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下达的经济动员工作任务。 (十三)负责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四)组织编制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研究提出本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 (十五)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国土资源规划与保护政策,协调推进国土整治;组织编制本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规划,研究提出相关政策;组织编制本市能源发展规划,负责本市能源的综合平衡和调控,研究提出能源发展及结构调整的政策。 (十六)研究本市与国内区域经济联动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本市服务全国、促进区域经济共同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完成国家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和政策协调等有关任务;研究和论证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中的体制、机制和政策;协调推进区域经济发展及有关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十七)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本市有关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本市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控制的年度计划,提出年度进沪人口总量和结构的调控意见;研究提出和协调人口综合调控政策及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本市常住人口的属地化管理。 (十八)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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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瑰颈蔚落(2022-07-10 05:45:03)回复取消回复

    有关规定,对未按期完成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的地区和单位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煤炭项目安排和行政许可受理。将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 (四)维护社会稳定。各市(州)、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