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什么时候开始(社会保险什么时候开始交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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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什么时候开始有的?
你好,社保是在80年代初开始有的,在福建等地开始试行社保保险制度,最早的时候是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对于社保不太了解的朋友推荐可以看下这篇文章:《社保的最新解析,到底有什么用途?》
什么是社保?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内容: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基本待遇是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它既是各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主体项目,也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保障项目。
2、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专门面向劳动者并通过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用以解决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者的生活保障问题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3、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强制实施、专门面向劳动者并通过向企业及个人征收医疗保险费形成医疗保险基金,用以解决劳动者及其家属医疗保障问题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基本待遇是提供医疗保障及医疗补助。
4、生育保险
用以解决生育妇女孕产哺乳期间的收入和生活保障问题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基本待遇是提供生育医疗保障、产假及产假工资等。
5、工伤保险
用以补偿职工因工伤事故而导致的收入丧失和医疗保障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实质是建立在民法基础上的一种用工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工伤事故进行赔偿的制度。
社保是从哪年开始的?
社保是从哪一年开始实施的?养老保险的正式交费, 统一的规定年限大概是在1992年,最晚的地区没有晚于1996年,所以说是在1992年到1996年这4年期间是正式实施养老保险的一个交费的。那么在此之前,如果说自己有工作年限,实际上也是能够认定你的一个缴费年限,也就是说可以按照视同缴费的形式来认定你养老保险的一个缴费年限,所以说,对于你的累计参保年限是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
那么实际养老保险缴费开始之后,就不会再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了,这个时候你就要正常的参保,自己的养老保险待遇,那么才能够享受到这个实际缴费年限的认定,那么累计缴费年限越长,对于自己来说最终享受到的养老金待遇相对来说也是越高的。
所以说实际缴费的这个年限对于我们本人来讲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重要的,比如说你是从1992年之后或者是1996年之后才参加工作的话,那么这个时候,你就应该按照实际的一个参保去享受自己的一个养老保险的一个缴费待遇,那么,对于自己来讲,可能最终所获得的退休金待遇相对来说也是比较合理和比较高的一个退休金待遇。
中国从何时开始实施社会保险制度
准确说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50年代初建立和发展的,其面对的主要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部分内容还涉及到城镇居民。
1952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护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其保障对象是企业职工,保险项目包括疾病、负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和待业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办法遵循的是1952年12月公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
1966年后,社会保险制度转变成企业保险制度。
1984年,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到改革阶段。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首先是从项目开始的,当以企业为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日益成为企业的负担时,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了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尝试。
经过20年的努力,中国建立起了以城镇职工为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主要项目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养老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统账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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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是哪一年实施的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时间:2011年7月1日。
一、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社会保险法内容
《社会保险法》共12章98条,主要内容有:
1、确立了全面覆盖和统筹城乡的调整适用范围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在5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第10条、20条、22条、23条、24条、25条),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业人群(第33条、44条、53条),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险法》适应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将新农保制度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第22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第95条);还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第96条)。
2、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特别是强化政府在筹资方面的责任。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第10条、23条、44条);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第33条、53条);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第20条、25条)。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主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5条),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第65条第2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第13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13条第2款);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第71条)。
3、扩大了参保人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
《社会保险法》在各项制度设计上,始终以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打造服务型政府为出发点。这方面的亮点很多,例如:一是为解决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本法规定可以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16条第2款)。二是健全了职工养老保险中的遗属、残疾待遇制度。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第17条)。三是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创设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第41条)。四是规定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48条)。五是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第54条)。
4、明确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
一是明确行政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第7条)。二是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第59条第2款)。三是赋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必要的强制征收手段,包括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关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等(第63条)。
5、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是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或者违法挪作其他用途(第64条、69条)。二是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并对预算编制的主体、程序等作出了规定(第66条、67条)。三是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时间和步骤(第64条)。四是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第69条)。五是规定了由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第10章)。
6、完善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内容。
一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包括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征收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保待遇等相关服务(第7章、第9章)。二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第72条)。三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第72条)。四是为解决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难问题,规定对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养老、医疗和失业)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19条、32条、52条)。五是为解决医保报销难的问题,规定对参保人员就医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29条)。
社会养老保险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啊?
一般需要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时候开始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且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