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化工园区规划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化工园区的设立应经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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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它包含哪些范围?
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根据一定的情况和条件,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系统的分析主客观条件,在掌握大量的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做出决定的过程。
中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包括哪些
具体事项主要包括:(1)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2)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3)拟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和标准,(4)调整水、电、气、路桥、教育、卫生、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5)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6)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7)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8)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9)贯彻上级的重要决议、决定、指示的实施意见,(10)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财政资金安排(11)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公用事业、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12)需要报告上级政府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10)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13)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长期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14)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15)重要的奖惩决定,人事任免,(16)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17)应当由同级政府提出决策意见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18)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9)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市场准入条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的行业和特种行业管理,(20)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21)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国防动员中的重大事项,国防设施保护中的重大事项,(22)抢险救灾、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23)研究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24)可能对生态环境、自然及人文景观、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25)对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等。这些事项除(1)—(6)是明确规定外,其他就是政府工作有关方面的重大或者重要事项,仍然是一个模糊、难以操作或者自由裁量权极大的规定,实践中最终还是由决策者自由裁量,政府工作各方面都有重大事项,这样列举也很不全面,且用重大或者重要来定义重大决策事项有循环论证的嫌疑,不科学,形式上也不好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 决策启动第十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第十一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第二节 公众参与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指的是什么
所谓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
(二)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三)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四)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五)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