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管产品登记系统(保险资管产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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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登首批业务规则正式发布有何意义?
此前,经中国银保监会同意,上海保险交易所保险资管专业平台——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登公司”)正式对外发布首批业务制度,标志着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制度体系建设迈出关键一步。
上述业务制度的发布,有利于运用现代化场内综合平台对行业风险进行实时性、穿透性监管,提升市场整体风险防控能力;有利于保护保险资管产品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保险业姓保的价值导向;有利于从根本上建立起规范有序的保险资管市场体系,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整套制度涵盖保险资管产品登记、发行、账户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强调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相关主体在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明确了行业基础设施服务监管、服务市场的定位和要求,强化了市场机构的前端自律约束,使市场主体在中保登系统开展业务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第一,通过规范产品集中登记流程,发挥集中性登记交易场所的市场汇聚作用,全面摸清风险底数。业务制度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登记的内容,要求对保险资管产品的产品信息、份额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进行集中登记。海量的登记交易信息有助于创建丰富的监管指标体系和风险预警体系,实现监管维度的全面覆盖和深度穿透。
第二,通过参与人业务资格分类,进一步前置风险监控关口,提高风险防控的时效性和穿透性。在中保登开展业务的参与人需申请开立用户账号,并申请产品管理人、产品投资人、托管人或独立监督人业务资格及权限;产品投资人应同时申请开立实名制的持有人账户,由中保登公司为持有人账户统一配发唯一的账户号码。统一产品代码和持有人账户等基础性要素,使全行业业务行为更加规范透明,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因子能够通过平台早暴露、早识别、早预防。
第三,强调自律管理和信息披露,有效发挥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作为市场组织者的自律监管职能。为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产品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业务规则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业务的流程及规范,并详细规定了信息披露种类、范围以及披露内容、披露文件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及中保登公司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保登公司对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中保登将依据相关规则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及时上报给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来源:上证报APP·中国证券网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注册系统
都不能注册!
全国暂停“金融”相关字样企业注册
4月21日讯,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已经启动,在整治期内,全国各省市将暂停登记注册在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金融相关字样的企业。按照央行4月14日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省级政府将联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主要从在工商系统登记注册的企业入手,进行业务性质界定,以便分类处置。
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出现跟“金融”有关字样的机构,包括交易所、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均将暂停注册。“严格意义上未经批准,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均不得使用这些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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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保险资管产品或者产品)业务,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保险资管产品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第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服务保险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第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防范利益冲突。第八条 保险资管产品财产独立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和其他为产品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和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因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产品财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等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九条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实施自律管理。第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在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登记交易平台)进行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第二章 产品当事人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单位;
(三)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及其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四)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五)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符合银保监会有关投资管理能力要求;
(二)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和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设置产品开发、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评估等专业岗位;
(四)具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拥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人员;
(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办理产品的注册或者登记手续以及份额销售、托管等事宜;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产品财产;
(三)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四)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
(六)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九)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聘请符合银保监会规定且已具备保险资产托管业务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
保险资管产品集中登记
此前,经中国银保监会同意,上海保险交易所保险资管专业平台——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登公司”)正式对外发布首批业务制度,标志着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制度体系建设迈出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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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产品集中登记系统
此前,经中国银保监会同意,上海保险交易所保险资管专业平台——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登公司”)正式对外发布首批业务制度,标志着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制度体系建设迈出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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