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卖假保健品的道德自责(卖假保健品怎么处罚)
本文目录一览:
- 1、如果在公司卖假保健品,只是个打工仔,会不会被判刑
- 2、一售假保健品团伙被警方捣毁,养生行骗套路该如何警惕?
- 3、营销者如何处理虚假宣传过度夸大与内心的道德感之间的冲突?
- 4、卖假保健品会判刑么
- 5、对保健品虚假宣传如何定罪的?
如果在公司卖假保健品,只是个打工仔,会不会被判刑
如果知道是假的,那你就是从犯,如果你不知道是假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一售假保健品团伙被警方捣毁,养生行骗套路该如何警惕?
当我们生活的越好,人们就越来越重视养生了,我们都知道身体健康对自己有很大的好处,俗话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越来越多的人希望有一个健康的身体,身体健康才能去好好的挣钱,我们看到现在不仅是老年人注重养生,年轻人也开始养生了,市场上有很多保健品,一些人为了养生,不惜花一些钱去买这些保健养生的食品。
我们都知道市场上好多保健食品,如果,我们不注意的话就会上当受骗,看到一些不法分子销售假保健品,尤其是一些老年人,很容易上当受骗,老年人想要健康的身体,在一些人忽悠之下买了昂贵的保健品,给自己的身体带来了影响,还会被骗走一些钱,所以,我们在这些买东西的时候一定要注意。
1,一定要看看包装上有没有信息。
购买一款保健产品的时候,首先要有发票,在包装盒上有一些制作的标志和制造场地,厂家等等信息,如果没有的话,就说明这款保健品是一款三无产品,大家一定要小心。
2,买保健品之前问一下儿女,多咨询。
很多老年人在买保健品之前不和儿女商量,不惜花大价钱买回来,殊不知买了一些假产品,所以在老年人买保健品的时候,一定和儿女商量一下,这样多了一份保障,或者购买之前,一定要多咨询。
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上当受骗,这些骗子掌握了老年人的养生心理,所以,把收假的保健品卖给老年人,把保健品的功能讲的特别好,冒充一些专家给老年人讲述保健品的功效,而且,还会赠送一些老年人礼物,让老年人上当受骗,老年人上当受骗很大的一部分是爱贪小便宜,加上自己不了解一些疾病,所以,才会那上当受骗,我们在生活中一定要给老年人讲解一下。
营销者如何处理虚假宣传过度夸大与内心的道德感之间的冲突?
客观方面是指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进行不真实的欺诈性宣传。虚假宣传的欺诈手段包括:利用虚假的证书、证明进行欺诈;隶属于知名企业和相关单位进行欺诈;利用某些权威媒体如报刊、广播、电视进行欺诈;利用社会名人进行欺诈,等等。
不法分子抓住老年人的心理,通过免费体检、"专家 "义诊、赠送小礼品等方式吸引其参与,逐步取得信任,再以旅游为幌子组织老年人旅游,从而远离其家人干扰,进一步赢得信任后顺利推销保健品。一些不法分子在人员聚集场所或宾馆、商业写字楼请 "消费者 "证明保健品的良好功效,请 "知名 "专家上升到理论高度打消老人的顾虑,反复洗脑使老人一步步落入陷阱;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专门打感情牌,深入了解老人是否丧偶、子女不在身边等情况,先以 "热心帮助 "赢得信任,再以推销保健品掏空老人的钱。
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查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也可以要求广告发布者承担赔偿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完善投诉举报渠道,对集中举报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查处,公布典型案例,以典型案例的宣传制约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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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保健品会判刑么
卖假保健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会被判刑。犯此罪的,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保健品虚假宣传如何定罪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虚假宣传的认定要点:
1、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虚假宣传的行为: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虚假宣传的后果: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虚假宣传的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二、虚假宣传的认定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一条的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界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扩展资料:
虚假宣传处罚规定: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如:
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解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宣传报道,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制作成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市场信息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