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工伤保险还能报吗(工伤保险能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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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工伤保险待遇如何主张
公司注销了工伤待遇的处理就不能通过起诉公司来要求其承担和赔偿,在此情况下,只能通过起诉公司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方式来解决。若公司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在明知发生工伤事故且尚未获得足额的工伤保险赔偿,但在清算时未对社会保险待遇作出妥善的处理,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破产申请】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工伤认定后,公司注销了。如何工伤保险待遇?
1.由于公司 注销,公司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已经消 灭,工伤职工如果 再起诉公司要求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将会遇到被告主体不适格问题,最后会因此被驳回仲裁或者起诉。
2.在此情况下,只能通过起诉公司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方式来解决此类纠纷。
3.公司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在明知发生工伤事故且尚未获得足额的工伤保险赔偿,但在清算时未对社会保险待遇作出妥善的处理,违反了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89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赔偿后企业倒闭了还能再有赔偿吗
可以,作为债权向承继该公司的企业要求赔偿。如企业是破产,则向受理破产的法院申报债权,作为债权申报人,将有资格进行企业破产财产分配。
工伤补偿由社会保障局负责补偿,即政府缴纳工伤保险,与企业无关。 除非企业未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导致无法向社会保障局取得赔偿,否则由企业支付。因此,如果工伤赔偿已经得到政府的认可,企业是否破产不会影响赔偿,因为它是由政府社会保障部门支付的。
工作满一年的,给予一个月的补偿。工作满十年的,给予十个月的补偿,具体如下:
1、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破产时,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的补偿金。标准为:对工作满一年的员工给予一个月的补偿(月平均工资)。工作满十年的,给予十个月的补偿。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劳动争议解决后发生的工资、经济补偿、福利待遇和其他福利的支付发生争议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的具体日期,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日期为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日期发生劳资纠纷。劳动者无法证明的,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发生劳动争议之日。
3、公司破产时,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先补偿职工应得收入。员工应得收入的支付顺序:
4、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和养老费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转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报酬按工龄计算: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不足一年按六个月以上计算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按半个月工资计算超过六个月)。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命令的,按比例分配。
公司注销后,工伤人员还可以继续获得社保局的工伤待遇吗?
根据《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办理注销的,应当持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其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两类工伤职工(即:在职1至4级工伤职工、退休工伤职工),后续发生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两类工伤职工以外的其他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注销手续,其中对在职5至10级工伤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属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在职1至4级工伤职工,企业按照正常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后,您后续发生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