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时的单位职务要写源码的简单介绍
本文目录一览:
- 1、民事诉讼案立案时提供的双方主体资料都有啥?被告为公司的只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可以吗?我记得以前要
- 2、网上立案 执行依据文号 和执行依据单位怎么填
- 3、法院立案时为什么要当事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有什么用?
- 4、法院立案时为什么要当事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有什么用?我是农民,没有怎么办?
- 5、发现党员干部以前的违纪违法行为,在立案审查调查时是写违纪违法时的职务还是写现职务?
- 6、立案的流程是怎样的?立案后的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案立案时提供的双方主体资料都有啥?被告为公司的只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可以吗?我记得以前要
民商事案件的起诉起诉的条件 起诉,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常称之为告状。个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原告身份请求法院保护其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的民事经济权益的诉讼活动,称为民事(经济)起诉。 提起民事经济起诉,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原告在起诉时,要预交诉讼费。(具体的收费标准,见诉讼收费部分)在“官司”打完后,诉讼费判由败诉方负担,如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分担。 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随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①双方当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所谓诉讼请求,即要求解决的问题,如请求离婚或要求赔偿多少钱等;③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明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起诉时的年、月、日,诉状并要有原告的签名和盖章。起诉的有关问题 一、当事人起诉应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向立案庭提交起诉状(起诉状要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在A4型纸张上,提交起诉状正本的同时,还要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原告是个人的,应当在起诉状落款处签字,原告是法院人,应当在起诉状落款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应当签字; 2、主体资格证据(以公民身份起诉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影印件、户口簿影印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起诉的,除了起诉人的身份证明影印件外,还应提交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影印件及与起诉人的关系证明;以法人名义起诉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当事人委托律师或其它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 3、能够主张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起诉时应提交证据的影印件,证据用A4、A3纸影印,但也要带证据原件来核对,等到开庭时当事人再提交证据原件)。 (1)离婚案件应提交结婚证原件,婚生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等。有财产要求处理的,要列清楚财产清单及提供相关证据。(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其他财产票证等。) (2)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应提交疾病诊断证明、门诊手册和医务费、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单据;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提交责任认定书、调解终结书和赔偿建议书等影印件; (4)房地产案件应提交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房地产权证; (5)劳动争议案件应提交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收裁决书的送达回证的影印件; (6)债务纠纷案件应提交欠条或借据。 (二)受理案件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的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交费的规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当事人应持立案庭开出的交费通知单到指定的银行缴交诉讼费,并将银行开出的受理回单交回立案庭。 (四)其它:1、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证据收据、诉讼须知等表格上签名;2、收取发票、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及给当事人的一封信等文书。 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的刑事案件。它具有以下特点: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提起行政诉讼,即如何进行“民告官”? (一)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才能提起行政起诉。不能对抽象的行政为提出起诉。 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个人(或单位等)作出的行政行为(处罚决定、拘留决定等等)抽象行为是指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法律、法令等。 (二)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些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可参看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注意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时效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项: 1、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是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此外,提起行政诉讼还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即:原告主体要合格;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和应诉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告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的起诉书后,应当依法做好应诉准备: 1、可针对起诉状后,提交自已的答辩状。 2、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 3、被告人不答辩,不影响法院审理。 4、需要提出反诉的,可在答辩状中写明。 5、如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6、针对原告的起诉,准备自已的证据。以后按照法院的传唤,参加庭审,在法庭上出示自已的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上立案 执行依据文号 和执行依据单位怎么填
执行依据文号是生效判决第一页第三行列明的案件编号或者是仲裁裁决书的案号,执行依据单位是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单位,以上面加盖的印章为准。
起诉书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其权利的文书。由当事人自己书写提交,没有文号。如果法院受理诉讼,会有一个立案号,如(2015)京民一终字第000123号。由下列部分组成:
1、立案年份:如(2015)
2、受理法院简称:如京
3、案件类型:如民一
4、案件审级:如终
5、案件字号:如字第000123号。
扩展资料
正文主要写两项内容,一项是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第86条。其中,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依据是第83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依据是第86条。
另一项是案件名称。立案时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的罪名,如“李某涉嫌抢劫案”;有明确被害人的,填写被害人和被害性质,如“李某被害案”;还可以以案件发现(发生)的时间、地点来确定案件的名称,如“5·11抢劫案”、“武汉长江大桥爆炸案”等。
法院立案时为什么要当事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有什么用?
此举的法律依据是最高院下发的关于做好当事人身份代码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法院的初衷是执行案件录入代码,方便信息共享公开,建立诚信系统,而现在法院为了长远考虑,要求当事人起诉立案时就提交机构代码,法院可以此录入系统
法院立案时为什么要当事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有什么用?我是农民,没有怎么办?
你起诉的应该是某机关单位吧,难道是行政诉讼?组织机构代码证主要是行政机关单位才有,一般法人都是三证合一了,只有营业执照。要求原告起诉时提交被告身份证明是起诉必要条件,不然怎么确定被告身份呢?你也可以网上搜索企事业单位信息公示,然后截图打印出来也可以的。
发现党员干部以前的违纪违法行为,在立案审查调查时是写违纪违法时的职务还是写现职务?
应该是现在的职务,对于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不管是现在犯的错误,还是以前的错误,一经发现都应按照规定严肃的处理,
立案的流程是怎样的?立案后的程序是什么?
立案的流程: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接受立案材料,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环节,是能否正确、及时地立案的关键。因为立案或者不立案,取决于公检法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的结果,而审查材料的过程,也就是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立案条件,确认有无犯罪事实和分析、评断这种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因此,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对立案材料审查后,分别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这是立案程序的最后结果。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后的程序:
一、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为了防止其阻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情形,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侦查措施。
二、审查起诉。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检察院会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时,可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除上述退回补充侦查,由侦查机关作出撤消案件处理的以外,检察院审查后,在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会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于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对于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处罚的,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证据仍然不足的,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即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一审判决作出以后,,如被告人和检察院不提出上诉或抗诉,则该判决在10日后生效并交付执行。被告人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在10日内以口头或书状形式提出上诉。检察院不服判决可以提起抗诉。
四、执行。执行机关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执行。
扩展资料
立案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