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熬过2年保险公司怎么赔(带病投保超过2年,保险公司真的会赔吗)
本文目录一览:
- 1、带病投保2年后公司会赔
- 2、带病投保,只要熬过两年,保险公司真的不赔也得赔吗?
- 3、带病投保,熬过两年真的能赔吗?
- 4、保险法中哪一条讲保的过两年保险必须赔?
- 5、带病投保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就一定能赔吗?
带病投保2年后公司会赔
带病投保,法律上称为“不实告知”,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带病投保可以作出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绝赔偿,或者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但是,以下几种情况,即使带病投保,保险公司也应当赔偿:
一、不影响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先前的感冒、阑尾炎手术等普通疾病一般不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或者仍然按照标准费率承保,类似的情况还有:胆囊炎等疾病。是否有影响取决于投保的保险险种,如对长期寿险而言,职业的不同一般对保险合同没有影响。
二、发现带病投保但在30日内未行使解除权的
保险公司如果发现带病投保,但从发现之日起30天内没有解除保险合同,而是继续承保、继续收取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就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偿了。这里的30天是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发现带病投保但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年的
保险公司如果发现带病投保,但此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年以上时,保险公司的解除权、拒赔权均丧失,不能以带病投保为由拒绝赔偿。这里的二年是指保险合同经过的期间,而不是指交过二年保险费。
四、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人知道带病投保的
保险公司虽然发现带病投保,但此种情况是保险公司先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或者保险代理人先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而不能以此为由对赔偿请求加以拒绝。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带病投保,只要熬过两年,保险公司真的不赔也得赔吗?
带病投保本质上属于骗保行为,而且保险公司也有明确的条例声明,所以带病投保,一经发现都是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的,这点是毋庸置疑的,而相对目前保险行业还存在着众多监管问题,所以熬过两年在保险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但是一旦被保险公司发现骗保,则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赔偿。
带病投保本身存在诸多风险
很多人在投保的时候,往往都会忽略性的买保险,这就导致,当问题发生时,如果保险公司未能有直接证据证明,买保险人是在患病时买保险的,那么保险公司则必须要承担赔偿,而相对的,一旦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实,买保人在明知自己有病的基础上,恶意骗保的行为,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依照合同条例拒绝赔偿。而且由此带来的全部后果,均有买保人承担。
保险公司在掌握充足证据的基础上可拒绝赔偿
很多保险公司都明确条例声明,买保险人必须是身体健康,且没有先天性疾病,而且保险 合同上也有明确条例声明,所以在合同生效日起,这就意味着,买保人即使熬过了两年,也并不能代表,就一定能获得保险方赔偿的。一旦保险公司有充足证据表明,买保人存在骗保行为,那么就可以依据合同拒绝赔偿,且具有法律效力。
由此可得知,买保人,在带病投保的基础上,熬过两年,也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偿,一旦保险公司起诉保险人存在骗保行为,倘若一旦坐实,那么一切后果均由买保人承担,因此,大家在买保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带病投保,熬过两年真的能赔吗?
都说保险是“逆人性的”,很多人是在体检时发现指标不正常了,或者身体有毛病了才想着要去买一份保险,可是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就不愿意卖给你了。
很多“聪明人”这时候就开始大动脑筋了,终于让他们在保险法里面找到了这么一条“不可抗辩条款”,认为只要有了这个条款,即使带病投保也不怕。所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获得了非常多的关注。可是这个所谓的“尚方宝剑”,真的靠得住吗?
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第十六条就是鼎鼎大名的“不可抗辩条款”,广大的代理人及想要带病投保的人在这么长的法律条款中只看到了这么一句话“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就是他们所谓的只要熬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一定会赔偿的法律依据。
难道不需要联系上下文,看看前因后果的吗?
不可抗辩条款辩的是保险公司的“解约权”
仔细看完全部条款,我们就能够明白第十六条的核心内容其实是“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后不得因不如实告知解除保险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两年之后保险公司不可以解除合同。
可是”解不解除合同“和”能否理赔“是两回事,即使保险公司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它可以选择拒赔啊。所以这个条款和理赔其实是没有关系的,并不是大家理解的过了两年就一定要赔。
不过这个条款确实也比较模糊,其实最有争议的就是这句”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实与其纠结于冷冰冰的条款,不如来看看具体案例。
案例1:
李某于2009年12月8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两年之后李某因确诊发生终末期肾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是据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在投保前已诊断患有终末期肾病,却在投保时故意隐瞒病情,随后保险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李某不服,以不可抗辩条款为依据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案例2:
曲某于2011年5月9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12万保额的万能险,并附加了10万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2013年3月曲某被诊断为胃癌并进行手术,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曲某在本次住院时,曾向主治医生提到了自己10年的糖尿病史,但在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因此发出拒赔通知书。曲某随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原告投保前存在糖尿病,医生的书写属于间接证据。而且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判决曲某胜诉。
从这两个案例我们就可以看出来关于不可抗辩条款在实际判决中存在不少争议,判决结果的差异非常明显,即便类似案件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法院,结果可能都不一样。所以不可抗辩条款并不能成为某些人的”尚方宝剑”。
如何看待不可抗辩条款
虽然不可抗辩条款目前还存在很大的争论,但是这个条款的引入是有重大的意义的。我们都说正义虽然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法律的存在的意义就是它应该是公平公正的,谁处于弱势地位就保护谁。
如果保险公司故意忽悠诱导,故意拒赔,这个条款就可以用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如果投保人故意带病投保,想要骗取保险金,这个条款就无效,法院会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其实仔细想一下就知道,如果这个条款规定死了,保险公司一定要赔,那我相信保险公司应该都已经赔光了,哪还能有正常发展的保险市场。
所以,希望那些想要带病投保的人能够清醒一点,不要再傻傻的相信只要熬过两年就可以获得理赔的鬼话。买保险就是为了安心,与其提心吊胆,担心未来理赔会出现问题,不如在一开始就做好如实告知。
保险双方本质上就是一种契约关系,只有本着最大诚信原则,这种契约才能缔结长久。
保险法中哪一条讲保的过两年保险必须赔?
过两年必须赔付是没有这种说法的,不过你应该说的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吧。
《保险法》16条“不可抗辩条款”内容: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两年不可抗辩期条款,绝不是带病投保的利器,并不是只要熬过了2年就万事大吉了,如果存在故意欺瞒,甚至构成欺诈,两年不可抗辩也是不起作用的,要在合法的基础上才行。所以如实告知很重要,不如实告知的影响可以参考:《如果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一定可以不赔吗?》。
带病投保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就一定能赔吗?
很多业务员在销售时无所不用其极,瞎话张口就来,有说重疾险“确诊即赔”的、有说保险不能拿去抵债的、甚至为了出单,还有怂恿客户带病投保的!
前几天就有一位读者找到我,说自己当年投保时有乳腺结节,做健康告知时问业务员需不需告诉保险公司,业务员告诉她没关系,填了会影响核保,即使不填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也要赔。
于是这位读者真的就在相关询问中选了“否”!
直到这阵子看了我们的科普文章,知道健康告知这么重要,她才紧张起来,特地来询问我要怎么办。
这种情况在过去真是不胜枚举,每次看到都很令人生气,最终我们帮助这位读者进行了补充告知,虽然今后要加费,但至少不赔的隐患被解决了。
关于健康告知的重要性,就不多说了,过往文章有很多相关内容。
今天我们来谈一谈,业务员说的“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就要赔”,到底是什么情况。
一、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什么?
保险在我国是舶来品,与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不同,我国保险是“宽进严出”,投保时简单告知即可,理赔时由专业人员审核。
这种“高中生卖保险,硕士生搞理赔”的现象,导致许多消费者在理赔时出现诸多问题,对保险公司不满。
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放纵代理人员,在核保时不作为,通过获取保费后拒赔牟利,2009年修改保险法时,加入了两年不可抗辩期的条款。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很多业务员以此作为投保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必须赔偿的证据。但第十六条的内涵远不是断章取义的“超过两年就赔”,这么简单。
二、“过了两年一定赔”是真的吗?
如果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就无论如何都必须赔,那不可抗辩条款和“骗保条款”有什么区别?国家怎么可能出台这样的法律,难道是鼓励民众带病骗保么?
要知道,第十六条在规定了“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之后,紧跟着就进行了其他说明:
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证明投保人存在带病投保的主观动机,无论投保多少年,保险公司都有权不赔,而且保费也不用退。
所以无论是被销售人员误导的朋友,还是确实心存侥幸指望拖过两年的朋友,都可以醒醒了,带病投保不靠谱,建议如实告知,如果已经投保了的,也可以补充告知。
三、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情况
有人可能会疑惑了,不可抗辩条款真正的适用情况是什么呢?
这里简单说明一下:
1. 适用于长险。
保险公司的抗辩期是两年,所以这一条只对两年以上的险种才有意义,多数情况下是用于讨论重疾险的案子。
而大部分财险、市面上流行的百万医疗险,其实都是一年期的,特别是百万医疗险,无论“保证续保”多少年,其本质都是一年期的短险,并不适用这一条款。
2.适用于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情况。
如果未告知的只是感冒发烧之类的小事,不足以让保险公司提出拒保或加费,那么保险公司是没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的,自然也就不至于发生纠纷。
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细枝末节的问题都会导致被拒保,大家无需过分担心。
3.适用于未如实告知,投保两年后确诊疾病的情况。
假如未如实告知的小疾病是A,A经过发展后演变成的需要理赔的重疾是B。根据“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这种情形是要赔的:
即被保险人已经知道自己得了A,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告知,在投保两年以后,A逐渐发展成B,保险公司必须理赔。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知道自己得了B再去投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保费;如果被保险人隐瞒了A,在投保两年内得了B,通常保险公司会解除保险合同。
关于不可抗辩条款其实值得讨论之处还有很多,但碍于篇幅无法展开。在此提醒大家,买保险务必如实告知,也不要寄希望于拖过两年再去治疗,毕竟疾病不等人,身体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