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系统退休工资改革(卫生系统退休工资改革最新消息)
本文目录一览:
- 1、乡镇卫生院退休后待遇与二级单位对比?
- 2、事业单位工资、退休工资怎么改革?
- 3、文教卫生系统退休人员2020年涨工资了吗?
- 4、卫生系统退休后享受百分之百工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 5、30 多年护士退休后是否有护龄工资 多年
- 6、对于乡村医生退休待遇问题,中央有什么文件?
乡镇卫生院退休后待遇与二级单位对比?
卫生系统退休工资主要是由职称加工龄来计算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二甲医院的退休人员没有区别。全县卫生系统退休人员都是由县人社局统一审核的,基本是一个标准,只是与退休年份有关系。退休得越早退休的基数就越低,拿到的退休金就更少。但省市级就差别大了,比基层要高出很多。
事业单位工资、退休工资怎么改革?
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改革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文教卫生系统退休人员2020年涨工资了吗?
文教卫生系统退休人员2020年涨工资了吗?这个肯定是涨工资了,一般都是这每一样都要调一挡,他们都是七月份发光到位的。
卫生系统退休后享受百分之百工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
2014 年 10 月 1 日及以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获奖时由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2.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本通知下发前退休的人员,已按原规定享受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待遇的,本人退休时所在单位要按本通知规定全额核发一次性退休补贴,停发提高的基本退休费部分,同时对已发放的提高基本退休费部分予以清算.退休待遇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发放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退休待遇时,对已发放的提高
3.
根据豫人社 [2017]86 号文件规定,符合《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办法( 2010 年修正本)》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教龄的教师,退休后享受其退休时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本办法施行之前已退休的教师,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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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多年护士退休后是否有护龄工资 多年
关于教龄、护龄津贴作为离、退休生活补贴基数的规定。1986年9月29日,国家教委《关于教龄、护龄津贴作为计算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基数的通知》规定:根据劳人薪[1986]60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和关于教龄、护龄津贴可以作为计算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基数的通知精神,凡原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职员离、退休时,可根据国家规定的离、退休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将教龄、护龄津贴作为计算离,退休生活补贴基数,从1989年9月1日起执行。
关于护士工资标准提高部分计入离、退休费基数的规定。1988年12月12日,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印发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的规定,从1988年10月起,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护士现行的各级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均提高10%。”具体实施办法是.凡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及其以上的护士(系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在医疗卫生机构离休、退休时,其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均计入离、退休费基数。提高工资标准的护士、从事护士工作不满20年的,调离护士工作岗位后,工资标准提高部分即行取消,并执行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及其以上,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士工作岗位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其他工作的,仍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对于乡村医生退休待遇问题,中央有什么文件?
乡村医生待遇问题,国家现在只是出台大政方针,国家规定乡镇卫生院是公益事业,特别是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药品零差价制度后,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显得更为突出,大部分地方都上划为县卫生局管理,工资的70%由县财政直接拨付,30%由县财政根据实际药品差价量补贴。全国各个地方因经济条件不一样、实行进度也不一样,但这是大政方针,是方向,是迟早要实施的事.
国家正在进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了乡镇卫生院的事,就应该考虑乡村医生的问题了,因为实行农村社区卫生,离开了广大乡村医生是无法进行的,乡村医生的待遇问题解决不好,农村社区卫生工作就无法开展。但现在只有耐心等待了。
中央对乡村医生的社会养老问题:
1.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各级政府应把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把更新基层卫生队伍摆在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首要位置。由政府牵头,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发改等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将乡村医生纳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范畴,制定出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不再为将来留历史问题和产生重复无效的投入。
2.按照因地制宜、承认历史、分类参保原则制定养老保险政策。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和国家社保政策,积极借鉴先进地区开展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经验,充分考虑乡村医生队伍历史原因,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确定参保原则,明确补助政策。对乡村医生男60岁、女55岁为养老保险金享受年龄,未达到享受养老金年龄的在职乡村医生,按规定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按比例补缴和续缴养老保险金。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可根据从业年限,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助金。
3.采取政府主导,多途径落实补助资金。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资金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合理负担,财政应承担的部分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一是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中可确定一定比例用于补助养老保险;二是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创建补助也可以优先作为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