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园区标准地十承诺制的简单介绍
本文目录一览:
- 1、企业资质审核大变革!住建部又推承诺制,7点分析解读政策好坏?
- 2、太原对“标准地”项目实施全周期管理,目的是什么呢?
- 3、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
- 4、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 5、西安市开发区条例
企业资质审核大变革!住建部又推承诺制,7点分析解读政策好坏?
黑龙江全面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承诺制,信用监管再提速!-工保网
2015年以来,国务院以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为试点,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逐步向全国复制推广。在住建部于2017年下发《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至2019年出台《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后,黑龙江也于2020年先后下发《关于省级权限内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公告》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核查办法》,着手在住建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响应去年年底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强调的“加快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此次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也旨在建立涵盖房地产开发、勘察、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多个类别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告知承诺制审批体系,全面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
1、事前告知承诺,优化资质审批
依据公告,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如在办理施工资质时,申请企业可按照审批部门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清单,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而后审批部门将在2个工作日作出准予决定,后在即日起10日内发放行政许可证件;申请企业承诺的信息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则不予审批。
这使得行政许可从原先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行向单纯的形式审查转变,因此不同于此前数目庞大、流程繁杂、逻辑混乱的行政审批实践,告知承诺制通过简化许可程序、缩短许可时间,将大大缩短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办理时限,降低市场准入条件,激发建筑市场活力;同时节约许可成本、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2、事后核查惩戒,强化信用监管
当然,事前告知承诺也离不开后续核查工作。依据公告,一方面审批部门将在作出许可决定后的6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书面核查,并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企业资质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另一方面,省住建厅将在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开设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专栏,对经批准的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人员资格等信息进行公开,以便于接受社会监督。
经核查,审批部门将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因申请人过失(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导致申报材料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部门将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否则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而申请人以虚假或隐瞒欺骗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审批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同时3年内不得使用告知承诺的方式向省住建厅申请行政许可。
不难发现,事后审查和信用监管是震慑申请人、保障告知承诺制度顺利实施的充分环节。相信随着告知承诺制度的全面应用,行政审批信用体系作为保障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关键措施,也将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3、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告知承诺制所具有的后置审查、契约治理特征,也赋予其以信用承诺的特性。信用承诺主要包括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四种,亦可按照主体分为政府信用承诺、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司法信用承诺三类,资质告知承诺制作为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便是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与市场主体信用承诺的融合。
正如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所强调,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是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的重要一环。在住建领域实行资质告知承诺审批,一方面将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另一方面将辅助审批部门依据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加以监管。审批部门亦可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将市场主体对于信用承诺的履约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
为进一步发挥信用在行政审批中的作用,审批部门还可对诚信典型和近期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在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时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如在《指导意见》中,国务院也提出: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除了企业这一市场主体,针对从业人员,人社部也于2019年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中试行了告知承诺制。可以期待,全面覆盖住建领域各主体的告知承诺制度体系将不再遥远,资质许可、信用约束和经济制衡相结合的建筑市场监管制度以及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也指日可待。
太原对“标准地”项目实施全周期管理,目的是什么呢?
太原对标准地项目实施安全周期进行管理,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监督企业从而达到项目实施,也能够让企业履行线路,确保项目能够达产见效。
在相关信息上可以了解,在7月26号的时候,通过山西晚报获得消息,太原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太原市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工作方案,对标准地项目实施安全中心进行合理的管理,也能够监督企业履行承诺,从而确保项目能够有更好的成效。这次太原市将按照积极探索,因地制宜等原则从而提升服务的效率,之所以会进行管理也是能够减轻企业的负担,服务的效率会越来越高,从而根据一些政策法规去治理,通过依法依规的方式加强监管会更好一些,相关企业也会按时完成任务,这样的原则是更加靠谱一些的。
通过深化标准地的改革,还能够选择一些高质量的项目,让高质量的项目落地还能够推动高质量的发展。在相关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还能够确定标准地的项目边界,在组织的过程中也会开展项目评价,还能够设置相关的控制性指标,最后开展土地征收或者是相关的工作,从而达到最终的建设。从这个项目中可以了解到开展土地收储是重要的工作,还会签订相关的土地收储协议,最后完成土地的收储入库。
结合其他的一些评价和要求,这次的组织编制土地方案已经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会公开的出让土地的位置,土地的面积和土地的用地性质。也有规划指标和控制性的指标相关的内容以及公告,都会及时履行,并且有相关的程序,土地在最后的时候完成成交还会签订相关的合同,按照合同制加上其他的方法,营商的环境会更好。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实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政府确定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实施。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精神,对省人民政府确定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政府统一服务、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统一清单告知、统一平台办理、统一信息共享、统一收费管理,对企业承诺的事项,政府不再事前审批的办理模式。
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原来由企业办理的下列事项,调整为政府提供统一服务,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限时并联完成:
(一)工程建设涉及的绿地、树木审批;
(二)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五)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七)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八)取水许可审批;
(九)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十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十二)节能评价审批;
(十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十四)地震安全性评价。
省人民政府根据企业投资项目类型确定政府统一服务事项的内容、标准、流程等,并以清单形式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开发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土地出让前完成政府统一服务事项。
土地来源为收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验土地权源资料并通知本级政务服务机构,由政务服务机构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政府统一服务事项。
土地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验土地批准文件及资料并通知本级政务服务机构,由政务服务机构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政府统一服务事项。第五条 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企业投资工业项目的,除依法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机构)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
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面积税收指标、能耗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指标;
(二)指标的复核办法;
(三)违约责任;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取消施工图审查,组织重要工程专家论证。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对勘察设计质量作出书面承诺,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和需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为项目落地提供靠前服务。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机构设立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办事窗口,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事项的受理、送达等工作。第九条 下列事项由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条件和标准作出书面承诺: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项;
(二)洪水影响评价事项;
(三)取水许可事项;
(四)环境影响评价事项;
(五)节能评价事项;
(六)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置条件特定事项;
(七)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事项;
(八)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事项。
前款所列第一、二、三、四、五项,在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统一服务的基础上,由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许可;前款所列第六、七、八项,由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企业应当按照准入条件和标准进行项目建设,履行承诺事项。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规范高新区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高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是以实施自主创新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的特定区域。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高新区外在高新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第四条 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高新区享受国家、省、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第五条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管委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制定和实施高新区有关管理规定;
(二)依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高新区开发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者核准进入高新区的企业和投资项目;
(四)组织、协调、管理高新区的科技创新活动;
(五)管理高新区的财政和国有资产;
(六)负责高新区的规划、土地、建设、生态和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及监察等工作;
(七)组织建立中介、信息和信用等各类服务体系,为高新区内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
(八)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条 高新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为高新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高新区应当支持所在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应当事先征求管委会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能。
金融、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公窗口,直接办理有关业务。第八条 管委会及设在高新区内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应当公开各项行政审批的条件、标准、内容、程序与时限,实行服务承诺制,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第九条 管委会应当设立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以资助、贴息、奖励等形式支持高新区内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第十条 管委会应当为企业及科技人员提供创业条件和服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各类综合或者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第十一条 高新区财政实行单独核算,纳入市级预算管理,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高新区的财政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市外,应当用于高新区的开发和建设。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者项目,可以进入高新区:
(一)国家和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境外高科技企业或者项目;
(三)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或者项目;
(四)为高新区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中介组织;
(五)其他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配套的企业或者项目。第十三条 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管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企业或者项目,管委会不得批准进入高新区。第十五条 高新区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管委会报送统计报表。第十六条 高新区内的企业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七条 高新区内的企业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用工、劳资福利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 鼓励高新区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进行自主创新。对获得国际、国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重大发明创造的,管委会应当给予奖励。第十九条 鼓励境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在高新区设立机构或者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其对高新区技术创新产业项目的投资,可以享受国家、省、市和高新区有关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培养人才;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高新区建立研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
西安市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开发区的建设,促进开发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开发区及其所属园区。第四条 西安市人民政府设立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行使市级经济事务和部分社会事务管理职权。第五条 鼓励国(境)内外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第六条 开发区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第七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八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创新、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应当为开发区内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第九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西安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开发区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开发区管理规定;
(三)领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对开发区的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协调和服务。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
(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区内的企业及项目;
(三)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开发区的科技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及经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
(四)负责开发区内的土地、规划、建设、房产、市容环卫、市政、公用事业、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的管理;
(五)负责开发区内计划、统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物价、对外、经济等工作的管理;
(六)负责开发区内的民政、社区、计划生育等工作的管理;
(七)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区内的农村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公开有关审批事项的条件、标准、时限和程序,公开开发区的政务和服务承诺及信息。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引入风险投资、金融、电信、邮政、物流、设备租赁、中介等配套服务方面,为企业提供方便条件,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诉。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属于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管辖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第十六条 国(境)内外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范围不作核定。第十七条 投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和其他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其股份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应遵守国家税收、物价、统计、会计等法律、法规,按规定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并接受监督。第十九条 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定期复核制度。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对经复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由批准部门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和技术合同的认定,科技成果和产品的鉴定,各类科技产业计划等项目的审报、审查,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一条 国(境)内外各类专家、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开发区工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工作、生活、住房和子女入学提供便利,对需要办理常住户口的优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