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安全环保人员培训班通知(煤炭安全环保人员培训班通知怎么发)
本文目录一览:
- 1、关于下发给各部门培训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怎么写?是让各部门负责培训下属员工
- 2、煤炭部关于颁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的通知
- 3、矿山救护队员属于特殊工种的文件说明有吗?
- 4、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5、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
- 6、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下发给各部门培训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怎么写?是让各部门负责培训下属员工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通知
公司各项目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精神, 深刻吸取 11.15 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进一步提高各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的责 任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减少一般事故,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总公 司决定利用春季恢复施工前的淡季对各项目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 全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灵丘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各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 员、材料员、质检员及特种作业人员。 二、培训时间: 2011 年 3 月 5 日——2011 年 3 月 6 日 三、培训地点 中小企业局六楼会议室 四、培训内容 公司特聘期大同市建委安监站专家前来授课。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施 工企业长效安全机制、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起重机械及 临时用电管理、安全事故预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等。 五、培训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不断提高我公司安全从业人员的 安全文化意识、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知识技能,总公司特组织此次培训,希望各 分公司接到通知,要高度重视,精心配合,周密部署,要确保参会人员按培训时 间要求准时到会。
煤炭部关于颁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各类煤矿企业,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制度(以下简称年检)。第三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是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重要内容,是年检合格的必备条件。第四条 年检工作由煤炭管理部门环境保护机构负责。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年检。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开办的煤矿企业,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年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自治州所属国有煤矿企业、其他国有煤矿企业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年检。
县(市)所属煤矿企业、乡镇煤矿企业和其他煤矿企业由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县(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年检。第五条 各类煤矿企业以矿井(露天矿)为单位办理年检手续。煤矿企业应认真执行年检制度,做好自检工作,提供年检所需的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各类煤矿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负责年检的煤炭管理部门环境保护机构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度自检表”,并填写上报。第七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度自检表》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表》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统一确定格式、式样,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印制。第八条 年检的内容:
(一)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
(二)各类污染源治理、处理和达标情况;
(三)矿区生态恢复情况;
(四)矿井水的回用及矸石等的综合利用情况;
(五)矿区绿化美化情况;
(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时提出的限期治理工程完成情况。第九条 年检的标准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环境保护条件执行。第十条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经检查符合《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环境保护条件的,为年检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基本合格:
1、有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但由于管理原因,造成环境保护设施完好率、运转率达不到90%以上;
2、有土地复垦规划或计划,土地复垦率低于10%;
3、矿井水综合利用率低于20%,煤矸石综合利用率低于30%。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批准长期闲置或拆除;
2、造成重大污染事故;
3、造成严重生态破坏;
4、对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或年检中提出的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工程,未采取有效措施,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第十一条 年检基本合格的煤矿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合格标准。
年检不合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第十二条 年检采用自检、全面检查及抽检的方法。
(一)自检:各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有关人员按年检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检,提交自检报告、环境监测报告,并填写《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度自检表》,由企业环保部门审查后,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环境保护机构。
自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环保基本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年检内容,对照年检标准逐项报告;
2、企业污染源治理和生态恢复计划;
3、《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度自检表》填表说明;
4、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环境监测报告应包括:各环境要素污染源排污状况、土地破坏观测、调查资料、绿化状况和污染源监测原始报告等。
(二)全面检查:煤炭管理部门环境保护机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职责范围组织全面检查。检查人员听取企业环境保护情况汇报,根据年检内容逐项进行实地检查,并在《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度自检表》上签署年检结论及处理意见,加盖环境保护机构印章,报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
(三)抽检: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年检范围内的年检结果进行定期抽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自治州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年检范围内的年检结果进行定期抽检;市、自治州煤炭管理部门对委托县(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年检范围内的年检结果进行定期抽检。各级定期抽检比例应达到10%。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有权对全国各类煤矿企业的年检结果进行不定期抽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有权对辖区内负责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的年检结果进行不定期抽检。经授权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有权对辖区内由其颁证的煤矿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检。
抽检应填写《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表》。
矿山救护队员属于特殊工种的文件说明有吗?
特种作业种类包括如下:
1 电工作业:(安装维修、发电、配电、其它)
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 起重机械作业:(汽车吊、门座吊、电梯安装、维修、桥吊含门吊等)
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机重机械司机、叉车、铲车、抓斗机、压路机、推土机、平地机等)
5 登高架设作业
6 锅炉作业(水质化验)
7 压力容器作业
8 制冷作业
9 爆破作业
10 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 矿山排水作业
12 化学热处理
13 建筑机械作业
14 金属加工作业(冲剪压工、铣工、刨工、车工、锯工、其他)
15 建筑安全检查作业(瓦工、石工、抹灰工、防水工、玻璃工、其他)
16 木工机械作业
17 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8 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19 采掘(剥)作业
20 矿山救护作业
21 危险物品作业
特种作业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颁发。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并对操作者本人、他
人及周围设施、设备的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对于矿山这种高危
行业来说,特种作业人员操作的正确与否对安全生产的关系十分
重大。据统计,在各类矿山事故中,因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和管理
不善造成的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70%。实践证明,矿山特种作
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的重要条件,
是以人为本、标本兼治,必须做好抓实的重点工作。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方可上岗操作。”《矿山安全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为贯彻
落实上述法律规定,全面提高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整体安全技术
素质和识灾、防灾、避灾自救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的发
生,我们特组织全国各有关矿山安全培训机构、大专院校与科研
单位的专家、教授,以及生产一线的安全技术人员编写了“矿山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统编教材”。
本套教材囊括了矿山特种作业的18个工种:瓦斯检查工、
煤矿安全检查工、信号把钩工、电机车司机、空气压缩机操作
工、井下爆破工、绞车操作工、测风测尘工、尾矿工、矿井排水
泵工、通风安全监测工、矿山救护队员、井下电钳工、主提升机
操作工、耙(装)岩机司机、通风机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电
气设备防爆检查工;每一工种分为培训考核统编教材、复审教材
和考试习题集3册;全套教材共计54册。
本套教材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是权威性、规范性、科学性强。本套教材以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颁布的《煤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相关的新规程和新标
准为主要编写依据,既全面介绍了矿山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反映
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最新要
求;又注意了内容的创新,注意吸收矿山安全生产中的新理论、
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
二是实用性、技能性、可操作性强。本套教材针对矿山特种
作业人员的特点,本着少而精、实用、适用的原则,内容深入浅
出,语言通俗易懂,形式图文并茂。为便于培训教学,每一工种
都有配套的考试习题集。考试习题集的大题量、多题型也为各安
全培训机构建立题库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三是指导性、可读性、实效性强。培训教材在全面反映教学
大纲要求的同时,插入了一定量的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便于学员
对知识的理解;复审教材以事故案例为载体,融入安全技术知
识,避免了与培训教材在内容上的重复,并注重增加新的法律法
规和标准、新的事故预防理论和技术等新知识。
‘ 本套教材是全国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的最
佳培训教材与复审教材,还可作为矿山基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
人员及矿业院校相关专业师生的参考用书。
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得到了中国煤炭工业环保安全培训中心
(兖矿集团安全培训中心)、年顶山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技术培
训中心、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中
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的大力支持,在此深表谢意。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统编教材”编委会
第五章矿山救护队的事故处理工作
第一节闻警出动和返回基地
一、闻警出动
1.24 h战备值班
矿山救护队值班员必须执行24 h战备值班。值班期间接听
事故电话时,应在问清和记录事故的地点、时间、类别、遇险遇
难人员数量、通知人姓名及单位后,立即发出警报,并向领队值
班指挥员报告。
2.闻警后1 min出动
矿山救护队的全体指战员听到报警后,应跑步集合,值班指
战员必须在1 min内出动,若不需乘车出动时,不得超过2 min。
值班小队面向救护车列队,在领队指挥员清点人数并简要说明事
故情况后,命令上车出发。若事故矿井距离较近,小队长应命令
全体人员更换战斗服,人员保持临战状态。待机小队列队清点人
数后立即转入值班。当矿井发生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及煤
(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待机小队应随同值班小
队出发。两小队同时出动,队里的其他人员应担负起电话值班、
提供处理事故时所需的物资保障和召集休息人员归队等工作。
3.做好战前检查
到达事故矿井后,领队指挥员应向小队下达下井准备的命
令,并亲自到抢救指挥部领取任务。小队人员应尽快做好战前检
查,按事故性质和类型整理携带装备,做好抢救准备。井下执行
任务前,由小队长下达战前检查口令,全小队立即进行氧气呼吸
器自检,全小队要严肃认真地对自己所使用的仪器进行彻底检
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保障呼吸
器和装备完好是杜绝指战员自身伤亡的重要措施。
4.领取布置任务
指挥员在指挥部接受任务后,应立即向各小队下达任务,并
说明事故的情况、完成任务的要点、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小队
长接受任务后,应立即带领小队下井。如果矿井主要负责人不在
现场(或抢救指挥部未成立),率领小队到达矿井的指挥员应根
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着手处理事故。
在入井处理事故时,严禁使用混合小队。遇有特殊情况(车
抛锚、路坏、桥塌等)不能及时到达事故矿井,领队指挥员或小
队长必须采取措施,以最快的速度将救护小队带到事故矿井;若
短时间不能到达时,应使用电话通知驻地和事故矿井,便于指挥
部了解发生的情况,及时采取其他措施。若在途中得知矿井事故
已消除,出动小队仍应到达事故矿井了解实际情况。
二、返回驻地 .
在处理事故过程中或处理事故结束后,矿山救护队的领队指
挥员只有取得抢险指挥部的同意后,才能整理装备带队返回驻
地。否则,不能随意离开事故矿井。
救护指战员返回驻地后,不论昼夜和疲劳程度如何,各小队
必须立即对所有仪器、装备进行认真检查,使其达到战斗准备标
准。检查合格后,指挥员才能酌情安排小队休息。
第二节我国矿山救援应急响应体系
应急响应一般是指针对突发、具有破坏力和严重的公共安全
事故、灾害与事件所作出的迅速反应,其主要目标是:对突发事
故灾害作出预警;控制事故灾害的发生与扩大;开展有效救援,
减少损失和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状态。由于事故具有突发性,发生
事故时矿山企业及所在地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
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我国矿山应急救援实行四级应急响应体系,根据事故严重程
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将矿山事故分为四级响应:
一级应急响应一一特别重大事故、二级应急响应——重大事故、
三级应急响应——较大事故、四级应急响应——一般事故。
一、一级应急响应
1.需立即启动《国家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
2.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
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事故灾难。
3.需要跨省市救援的矿山特大事故。
4.省级应急机构力量和资源不足,没有足够能力控制事态,
需要国家增援。
5.国务院领导有重要批示的。
二、二级应急响应
1.当矿山企业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后,企业、县、市、省
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国家总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组织进入预备状态,做
好应急准备。
三、三级应急响应
1.当矿山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企业、县、市级
人民政府应急组织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应急
救援。
2.省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进入预备状态,做
好应急准备。
3.国家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关注事故事态发展,加强信息
沟通、传递、反馈。
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炭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煤炭行业内部审计机构是企、事业单位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经济监督部门。第三条 煤炭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通过对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维护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为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二章 审计机构第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
(一)煤管局、省(自治区)煤炭厅;
(二)矿务局(独立矿);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单位;
(四)独立的煤矿机械设备制造厂、洗煤厂、化工厂、矿灯厂等;
(五)独立的基建施工企业;
(六)独立的基本建设单位;
(七)独立的有下属单位的国有(或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以及虽没有下属单位但财务收支较大的独立国有(或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
(八)煤田地质总局及各煤田地质局、公司;
(九)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及所属各分院、所;
(十)煤炭设计研究院;
(十一)大中专院校;
(十二)其他有下属单位的国家事业单位,以及虽没有下属单位,但财政、财务收支较大的国家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内部单位或下属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机构或设专职审计员。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煤炭主管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事务所,其性质为内部中介组织,不能代替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事务所应与内部审计机构分开,按各自的职能开展工作。第三章 审计人员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助师(助理审计师或助理会计师、助理经济师、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财会、经济、工程技术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第十一条 任免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事前征求上一级审计部门的意见。第四章 审计范围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监督的范围如下:
(一)本单位及下属单位;
(二)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兴办的多种经营和第三产业;
(三)有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资产的集体企、事业单位;
(四)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与境内、外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
(五)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及工会兴办的企、事业单位;
(六)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各种学会、协会;
(七)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社会保险基金、资金;
(八)应该接受内部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或部门。第五章 审计任务第十三条 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一)检查财务计划和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企、事业单位上报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附决算审计意见书。第十四条 监督企业财产保值、增值:
(一)检查企业财产在经营者任期内是否得到保值、增值;
(二)固定资产出资、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应经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内部评估;
(三)处理财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时,审计部门应进行核实并签注意见;
(四)承包合同签订前,应由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承包单位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查情况进行核实,未经审计,承包合同不得签订;
(五)企业变更或终止时,应由上级审计部门对其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进行审计,或有审计人员参与对其国有资产的清查。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矿山救护技术培训是矿山救护队的重要基础工作。矿山救护总队、各矿山救护支队和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必须有计划地对各级指挥员和战斗员进行强制培训并考核发证。第二条 矿山救护技术培训的对象是:
一、矿山救护支队支队长、副支队长、参谋长、参谋或成员;
二、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三、矿山救护中队中队长、副中队长、技术负责人;
四、矿山救护队正、副小队长;
五、矿山救护队员,包括辅助救护队队员。第三条 矿山救护总队负责培训各矿山救护支队成员和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大队长、副大长队、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矿山救护总队委托煤炭部矿山救护培训中心负责培训中队长、副中队长和工程师或技术员;
矿山救护支队负责培训所在省(区、市)各矿山救护队小队长、副小队长;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负责培训所在区域全体救护队员,包括辅助救护队人员。第四条 矿山救护技术培训内容以《矿山救护培训教材》和《煤矿救护规程》为主。大、中队长培训以矿井通风、灾害处理和指挥以及矿山救护队管理为主;小队长和队员培训侧重于救护仪器装备的学习、操作、救护基本技术的操作方法和演习训练。第五条 矿山救护技术培训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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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 |待 上 岗|在岗|
|----------|---------|--------|
|中队长以上指挥员|3个月|1个月/2年|
|----------|---------|--------|
|小队长 |1.5个月|1个月/2年|
|----------|---------|--------|
|救护队员|3个月|1个月/2年|
|----------|---------|--------|
|辅助救护队员|1.5个月|1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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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矿山救护技术培训的目的是:
1.了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煤矿救护规程》;
2.熟悉矿山救护队的任务和职责,掌握救灾行动准则、技术规定、方法、技能、事故处理和注意事项;
3.掌握井下灾害的特点和发生规律,熟悉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4.掌握救护主要技术装备、性能、使用方法、常见故障处理和维护保养的要求;
5.小队长能够根据事故处理方案和中队长的命令,带领小队独立完成一个方面的任务;
6.大、中队长能够较熟练地制定矿井灾变事故处理方案,制定救护队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第七条 各级指挥员和队员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培训后,由各负责培训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填写任职资格证书,由矿山救护总队统一颁发。第八条 任职资格证书由矿山救护总队统一标准、统一印制。第九条 任职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二年,二年期满后,要重新考核验证。第十条 不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不许上岗指挥或操作,也不授予军事化矿山救护队队衔。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
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矿井正规生产、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第2条 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矿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第3条 局、矿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各级行政领导及行政机构的责任制,建立健全以局、矿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在局、矿长领导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第4条 局、矿总工程师应对局、矿长负责,主管局、矿技术工作。局、矿总工程师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经局、矿长审定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第5条 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必须明确各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第6条 局、矿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验收制度。局、矿必须制定和组织实施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第二章 设计管理第7条 矿务局设计工作应包括:
矿区内中、小型矿井及附属企业等工程设计;矿井开拓延深工程设计;矿井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分阶段设计;大、中型民用建筑工程及结构工程设计;矿、厂的技术改造工程设计等。第8条 矿井的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采区、工作面设计必须在原有勘探部门提交的矿井精查地质报告基础上,根据矿井实践和补勘的地质资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编报生产地质报告或说明书。按审批程序审批后,提交设计部门。第9条 矿井设计应选择适用的技术与装备,坚持技术与经济统一的原则,搞好采、掘、机、运、通、选综合配套。
1、有条件的矿井应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的新工艺、新装备。设备选型应坚持高强度、大功率、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适合普采的矿井,应推广高档普采机械化采煤,采用先进的采、掘、支、运装备。条件适合的,可采用水力采煤。
2、煤巷、半煤巷掘进设计,应坚持掘进机械化与采煤机械化相配套的原则,积极采用掘进机作业线。
3、矿井和采区运输设计应采用连续化运输方式。大、中型矿井的大巷运输应优先采用胶带运输机或底卸式矿车。综采辅助运输应选用单轨吊、卡轨车、齿轨卡轨车或其它运输设备。对采区、大巷运输和矿井提升、地面储、装、运生产系统的设计,尽量实现自动化集中控制,配备先进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
4、采区的大型固定设备应选用高效、节能、运行安全可靠、监测监控程度高的新装备。
5、小型矿井可采用适合本矿井开采条件的机械化设备。
6、各类矿井都必须根据煤质、市场、环保和效益的要求,补建、扩建或改造选煤厂。第10条 矿井设计的审批程序与工程管理:
1、矿井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立项程序。利用国家贷款的矿井改扩建项目,由有设计资格单位做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报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落实项目资本金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进行初步设计。
改扩建矿井设计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预可行性研究应有说明书(技术方案和有关条件的初步分析)和相关的图纸。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说明书(含技术方案和经济评估)和图纸,初步设计应有说明书、图纸、机电设计及器材清册和概算四部分组成。施工设计要在施工前四个月送交施工单位。
工程施工中,设计单位和监督检查部门必须按设计内容、计划和安全措施的要求进行全过程检查落实。
单位工程完工后,煤管局(厅、公司)或委托矿务局应组织有关单位及时验收。工程合格后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和竣工图纸。
改扩建工程竣工后,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省煤管局、矿务局)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提交验收报告,验收合格要签署交工验收证书,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2、矿井开拓延深设计,由局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延深设计的主要原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工程开工前半年编制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后由局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报告,报煤管局(厅、公司)备案。
3、矿井技术改造设计必须在生产能力核定和矿井发展规划基础上进行。利用国家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均应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工艺(或系统)改变较大的项目,还应按规定报批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与所设计内容相对应的设计资质。
生产环节局部改造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矿批准,改造设计由局总工程师批准。
4、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局审批。采区地质报告提前一个月送交设计单位,采区设计提前三个月送交施工单位。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验收。
5、回采工作面设计由矿设计单位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综采、水采、有煤和瓦斯突出、受水害、火灾严重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和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工作面的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新工作面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