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在人身保险经营活动中投保人的权利包括)
本文目录一览:
- 1、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 2、保监发2019年41号文
- 3、人身保险公司应建立
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的业务档案既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记录和反映,也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史料和证据,不仅可以为保险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也可以为查证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提供证明。保险公司的业务档案对于国家研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有鉴于此,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业务档案的保管作了专门规定。按照保险法的规定:1.保险公司的业务档案应当包括记录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完整的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2.记录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应当依法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或散失;3.上述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监发2019年41号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6〕76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
到达年龄比例下限
18-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以上120%
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
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
(四)对于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与产品实际经营情况有明显偏差且未及时进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续期产品数据瞒报、少报、漏报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公司总精算师的相关责任。
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
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
(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
(五)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七、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产品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实履行责任。保险公司应建立产品定价回溯机制,总精算师应定期对产品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对产品定价发生率或退保率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进行说明,对于主观或故意原因导致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若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或产品精算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精算师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未及时报告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人身保险公司应建立
大家购买保险的最终目的,是在事故发生时,或达到领取保险金的年龄时,能够得到来自保险公司的赔偿或给付。但在理赔中,也有许多投保人因为自身的疏忽,或者是相关证明不齐,不能达到通过保险防止意外的目的。因此,业内专家提醒广大投保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投保人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应注意以下三大事项。
据介绍,一般情况下,保险理赔都需要经过报案、确定损失和理赔几个环节。只要您能掌握好以下几个关键问题,就不会再有“投保容易理赔难”的感叹了。
注意一:投保人应第一时间报案
据记者了解,所有保险产品的索赔都是有一定期限的,因此投保人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最重要的就是要在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及时建立联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寿险公司并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当被保险人发生疾病、伤亡等保险事故时,一定要立即通知寿险公司,否则保户有可能要承担因迟缓通知而致使寿险公司增加的调查费用。而被保险人达到领取保险金的年龄时,保户为了自身利益,当然也应及时向寿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而意外险的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或住院后,投保人本人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或者委托相关人士与保险公司建立联系,在3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了解需要准备的单证,以便保险公司快速理赔。
根据保险金种类不同,报案的途径也不一样。一般情况下,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均需先通过营销部再传递至公司理赔部。而申请除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外的其他各类保险金,可通过办事处或直接到理赔部报案。
此外,对于机动车的投保人,及时报案则更为重要,一般情况下,投保人需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认真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并签章。另外,投保人报案时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损坏车辆所在地点,以便对车辆查勘定损。
注意二:准备好必需的申请文件
投保人要想顺利获得保险赔付,一定要在事故发生后,注意保存好各类证明单据,并带上当初的投保单等相关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据了解,根据保险金种类不同,索赔时应提供的资料也不一样,一般要求提供有关证件的原件。
据介绍,死亡给付申请一般要求提供给付申请书,被保险人、身故金受益人及申请人身份证,被保险人户口簿,死亡证明书,法医鉴定书或交通意外责任认定书,保险单及最后一期收据。伤残给付申请一般要求投保人提供给付申请书,被保险人、伤残金受益人及申请人身份证,法医鉴定书,住院门诊病历或交通意外责任认定书,保险单及最后一期收据。而医疗给付申请一般要求提供给付申请书,被保险人、医疗金受益人及申请人身份证,住院门诊病历及医疗费收据,保险单及最后一期收据。
而为机动车投保车险的投保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则应该保存好交通队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事故时,对财物损失的赔偿需取得相应的票据、凭证。此外,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还需要准备好以下证明: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原件、复印件;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
注意三:保险理赔有期限
另据记者了解,我国《保险法》对理赔的时间作出了一定要求。因此,如果保险公司拖延时间并不能按期支付理赔费用,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规规定,寿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户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否则,将赔偿保户因此受到的损失。另外,对于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从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在最终确定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但如果寿险合同无效,或有欺诈行为,或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寿险公司就会下达拒赔通知书。如果投保人对理赔结果不服或有异议,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目前,我国《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