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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甲类乙类丙类设备如何区分(化工甲类乙类丙类设备如何区分区别)

hacker2022-08-26 14:35:16头条资讯122
本文目录一览:1、什么是甲类和乙类危险化学品?它们的划分标准是什么?2、

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是甲类和乙类危险化学品?它们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甲类: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6点:

⑴闪点28℃的液体。如:丙酮闪点-20 ℃、乙醇闪点12 ℃。

⑵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如:爆炸下限10%的气体丁烷爆炸下限是1.9%、甲烷爆炸下限是5.0%、;固体物质碳化钙(电石)遇到水发生反应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乙炔(电石气),乙炔的爆炸极限是2.8-81%。

⑶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如:硝化棉、黄磷。

⑷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金属钠、金属钾、

⑸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如:氯酸钾、氯酸钠、

⑹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如五硫化磷、三硫化磷等 。

乙类: 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6点:

⑴闪点≥28℃至60℃的液体。松节油闪点35℃、异丁醇闪点28℃

⑵爆炸下限≥10%的气体。如:氨气、液氨等。

⑶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如:重铬酸钠、铬酸钾

⑷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如:硫磺、工业萘

⑸助燃气体。如:氧气。

⑹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厂房甲乙丙丁类划如何分

【法律分析】:甲类: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敏捷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 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 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自身自燃点的生产。乙类:1 闪点大于即是28℃,但小于60℃的液体;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气体;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 助燃气体;6 能与空气构成爆炸性混杂物的浮游状况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 于60℃的液体雾滴。 丙类: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2 可燃固体。丁类: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融化状态下常常发生强辐射热、 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应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 的各种生产;3 常温下应用或加工难熄灭物资的出产。

【法律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目的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制定。 其规范适用于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厂房。 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该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危险化学品的甲类和乙类怎么分?在哪有资料可以查?

按我国目前已公布的法规、标准,有三个国标: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将危险化学品分为八大类,每一类又分为若干项。即

第一类:爆炸品,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摩擦、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设备、人员造成破坏和伤害的物品。爆炸品在国家标准中分5项,其中有3项包含危险化学品,另外2项专指弹药等。

第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高氯酸。

第3项: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二亚硝基苯。

第4项: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如四唑并-1-乙酸。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指压缩的、液化的或加压溶解的气体。这类物品当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力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物质泄漏、爆炸等。它分3项。

第1项:易燃气体,如氨气、一氧化碳、甲烷等。

第2项: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如氮气、氧气等。

第3项:有毒气体,如氯(液化的)、氨(液化的)等。

第三类:易燃液体,本类物质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它分3项。

第1项:低闪点液体,即闪点低于-18℃的液体,如乙醛、丙酮等。

第2项:中闪点液体,即闪点在-18℃—<23℃的液体,如苯、甲醇等。

第3项,高闪点液体,即闪点在23℃以上的液体,如环辛烷、氯苯、苯甲醚等。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这类物品易于引起火灾,按它的燃烧特性分为3项。

第1项:易燃固体,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迅速燃烧,能散发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如红磷、硫磺等。

第2项:自燃物品,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于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如黄磷、三氯化钛等。

第3项:遇湿易燃物品,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反应,放出大量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就能燃烧或爆炸。如金属钠、氢化钾等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这类物品具有强氧化性,易引起燃烧、爆炸,按其组成分为2项。

第1项:氧化剂,指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对热、震动和摩擦比较敏感。如氯酸铵、高锰酸钾等。

第2项:有机过氧化物,指分子结构中含有过氧键的有机物,其本身是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和摩擦极为敏感。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甲乙酮等。

第六类:毒害品,指进入人(动物)肌体后,累积达到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如各种氰化物、砷化物、化学农药等等。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它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管理范围,国家还另外有专门的“条例”来管理。

第八类:腐蚀品,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伤的固体或液体。这类物质按化学性质分3项。

第1项:酸性腐蚀品,如硫酸、硝酸、盐酸等

第2项:碱性腐蚀品,如氢氧化钠、硫氢化钙等。

第3项:其它腐蚀品,如二氯乙醛、苯酚钠等。

没听说过危险品分甲类和乙类,但化工品相关的生产流通销售场所(火灾危险性生产场所)分甲乙丙丁戊类,我想你所指的甲类应该是上面1、2、3、5类化学品

可以参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总论 崔克清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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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澄萌南忆(2022-08-27 00:32:40)回复取消回复

    ”来管理。 第八类:腐蚀品,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伤的固体或液体。这类物质按化学性质分3项。 第1项:酸性腐蚀品,如硫酸、硝酸、盐酸等 第2项:碱性腐蚀品,如氢氧化

  • 野欢海夕(2022-08-27 02:27:40)回复取消回复

    游状况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 于60℃的液体雾滴。 丙类: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2 可燃固体。丁类: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融化状态下常常发生强辐射热、 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应用气体、液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