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增减挂钩用地做光伏不(建设用地可以安装光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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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如何规范?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城乡用地为目标,把通过复垦农村闲置宅基地、“空心村”等增加的耕地面积,用于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行为。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从2006年开展以来,有效促进了试点区耕地保护,推动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了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但同时,也出现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扩大试点范围、突破周转指标、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等一些亟须规范的问题,侵害了农民权益,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因此,必须进一步严格规范,主要措施如下:
国土资源管理实用手册
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整治规模、布局和时序。
严格限定范围,坚持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结果可控,将拆旧和建新项目区严格控制在县域范围内。
严格控制规模,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并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统一管理,不得突破。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设立挂钩项目区,严禁循环使用周转指标。
严格实施监管,加强验收考核,确保拆旧面积大于建新面积,复垦耕地面积大于占用耕地面积,耕地总体质量有提高。
维护农民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坚持挂钩收益全部及时返还农村,支持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增减挂钩项目是什么
增减挂钩项目,是指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增减挂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周转指标在规模上不得超过新增耕地的面积。通俗点说,就是拆1旧区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大于等于建新区占用耕地面积加上挂钩周转指标规模。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天津、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等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
《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下发以来,各试点省(区、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个别试点地区仍存在思想认识不统一、整体审批不完善、跟踪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统一思想,明确要求,严格管理,稳步推进,现就进一步规范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挂钩试点工作的指导原则
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重要措施。挂钩试点工作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坚持以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以保护资源、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各试点省(区、市)要按照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发[2005]207号文件的要求,充分认识挂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指导原则,严格规范管理,扭转片面追求周转指标规模等倾向,防止大拆大建、侵害农民权益等行为。
二、突出规划引导,严格控制挂钩试点的范围和规模
强化规划对挂钩试点工作的整体控制。要按照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试点并合理组织试点项目区,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等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科学编制挂钩专项规划,合理布局项目建新区和拆旧区,避免城乡建设中的二次拆迁;要扎实做好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工作,高度重视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社会经济状况和村民意愿调查等基础工作,确保项目区严格按规划实施。
严格控制试点范围和规模。推进城乡增减挂钩工作,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要充分考虑农村社会保障能力,充分尊重当地文化习惯和农民意愿。要从严控制挂钩试点的范围,试点必须经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要严格按照部批复的省级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及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总规模,合理确定挂钩试点项目区。不得随意扩大试点范围,不得擅自突破规划,不得突破周转指标规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挂钩试点,增加建设用地的,要追究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三、从严规范管理,促进挂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严格规范试点项目区的整体审批。挂钩试点涉及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调整、互换、使用,统一纳入项目区进行整体审批,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重管理,对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要进一步规范项目区实施规划的审批和备案工作,要在不突破省级试点总体方案及挂钩周转指标总规模的前提下,从严审批项目区实施规划,并及时报部备案。
加强挂钩周转指标的全程跟踪管理,确保指标按时足额归还。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归还的周转指标,农用地不得少于建新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不得少于建新占用的耕地面积。要建立挂钩周转指标台账管理制度,全程跟踪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核定归还。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挂钩试点工作年度考核和验收制度,建立挂钩试点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四、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项目区选点布局要实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社会各界意见;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调整、互换,以及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农民补偿安置的,要实行公示。要循序渐进地推进挂钩试点工作,不得违背当地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不符合农民意愿的,不得搞行政命令强行拆迁。要坚决防止盲目推进试点,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给当地农民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的要求,对被拆迁农民要足额补偿并妥善安置,切实提高被拆迁农民的生活水平,保障其长远生计;集中安置的,要从实际出发,方便生产生活,使被拆迁农民真正享受到挂钩试点工作带来的实惠。要贯彻落实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政策,建新地块中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供地所得收益,要按一定比例返还农村,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经济。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挂钩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挂钩试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强相关部门配合。要建立挂钩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格责任考核,确保挂钩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各试点省份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抓紧完善规范管理的各项办法,对不符合国土资发[2005]207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的,要抓紧整改,并及时报部备案;要加强政策调研,有针对性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要不断总结经验,注重宣传引导,防止试点工作走样,确保挂钩试点工作规范平稳开展。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对第一批项目区开展全面调查,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整改,并于8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部。部将适时对各试点省份工作进行抽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进行通报。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
土地增减挂钩政策
土地增减挂钩即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作用
从整个宏观效果来看,土地增减挂钩有这样的作用:有大量集体建设用地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在城乡统筹的方略下,可以做到既通过保护耕地直接保护农业,又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发展工业和城市、最后间接刺激农业的发展。
政策提出
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一些地方相继采取建设用地置换、周转和土地整理折抵等办法,盘活城乡存量建设用地,解决城镇和工业园区建设用地不足。为了引导城乡建设集中、集约用地,解决小城镇发展用地指标问题,200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提出,"对以迁村并点和土地整理等方式进行小城镇建设的,可在建设用地计划中予以适当支持","要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
为贯彻落实中发〔2000〕11号文件,国土资源部随后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37号),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用地周转指标,主要通过"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和村庄整理等途径解决",对试点小城镇"可以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转指标,用于实施建新拆旧"。对目前我国土地政策具有重要影响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也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为了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基本政策要求。试点工作初期,增减挂钩试点数量有限且试点项目区直接由国土资源部批准和指导、管理,自2009年起,国土资源部改变批准和管理方式,将挂钩周转指标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国土资源部负责确定挂钩周转指标总规模及指标的分解下达,有关省区市负责试点项目区的批准和管理。
随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践的不断深入,从国家到地方,从国土部门到各级政府,从管理人员到广大群众,无不对此项新政策的认识更加深化。
其多重效应主要体现在:
增减挂钩是推进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