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地销经营风险自查台帐(煤炭地销经营风险自查台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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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规范煤炭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严管煤质、排放达标、节约用煤、强化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统筹做好本辖区的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对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第五条 市和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储煤场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督促企业节约用煤。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市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能负责对煤炭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市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协助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向其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煤炭经营第八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乡规划,结合本市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市经营性煤炭堆场(以下简称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第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应当集中存放在堆场。
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设置堆场。
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应当按照布局要求进行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煤炭质量,确保供应本市的煤炭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采用直供方式的用煤单位,应当确保采购的煤炭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购销煤炭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具有煤炭质量条款,并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煤炭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运输、装卸、储存、加工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环境保护要求,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粉尘污染。第十三条 堆场的经营者应当对其储煤场地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第三章 煤炭使用第十四条 用煤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
用煤单位应当建立用煤台账,明确用煤量、用煤来源、煤质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第十五条 用煤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并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第十六条 用煤单位必须安装烟气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钢铁、电力、石化、供热、建材等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其他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及监控设施。第十八条 对年综合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用煤单位,应当将审核结果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等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对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检查,对储煤场地的扬尘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进行检查,发现违法销售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急求煤炭经营自查报告
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申报材料审验规范
为做好2010年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及到期《煤炭经营资格证》延续工作,现就企业自查和申报材料审验、核实,制定规范如下:
一、受理企业自查申报材料
1、经检查企业申报材料符合省、市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材料齐全,字迹工整,印章清晰。
2、企业自查报告,其报告期为2009年,内容齐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煤炭经营自查报告
要审查八个方面内容不缺项,审查中发现缺哪项内容或表达不清的需企业填补内容,补齐材料。要审查自查报告与申报材料所提供的内容相关数据是否一致,凡出现不一致之处,需申报企业补充或更改与其不一致的申报材料。
三、申报材料
1、主要审查2009年煤炭买卖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表(附表一)同企业自查报告、企业全面检查表填写买卖企业名称、合同额、合同执行额等相关数据,凡出现不一致的,需企业说明原因,补充材料,使其自查报告、全面检查表、申报材料所涉的内容、数据一致。
2、主要审查合同买卖各方企业的合法性和销售流向的合法性。认真核对计算煤炭购销发票中的煤炭数量,煤炭批发企业要求年销售量累计达到5万吨,煤炭零售企业要求达到1万吨,同时还要仔细查看煤炭的进货方和采购方,核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发生,例如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是否将煤炭卖给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是否从煤炭零售经营企业进煤、对于不确定的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矿可要求提供煤炭经营资格证或者煤矿生产许可证查实。
3、审查企业注册资本金变化。计算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银行存款和存货等项资金累计总和是否不小于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作为评定注册资本金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4、审查企业注册地址、储煤场地址申报材料。企业固定办公场所、储煤场地租赁协议需要提供原件,格式规范,内容全面,并且租赁时间必须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之后(房屋、土地性质、面积等要素按照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要求检查)。
5、审查储煤场地申报材料。提供储煤场地的环保设施使用制度,制度中要对噪声污染、煤尘污染、煤及煤泥水流失等污染制定防范措施,并有负责人和监督人,并附上环保设施的图片。
6、审查计量、质检申报材料。
(1)煤炭计量、质检设施租赁协议要格式规范,内容全面,租赁时间必须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之后,并且出租方与仪器检定报告的提供人必须一致。
(2)煤炭计量、质检设施需要有2009年度,2010年度两年的检定合格证明,证书时间范围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
(3)煤炭计量、质检人员必须为企业自身员工,不允许借用其他企业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2009年6月29日之后新办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除外)。
7、审查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表。内容需要填写完整,不能缺项,要求电子文本打印,之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各区、县(市)、开发区监管部门负责人对各项检查项目严格打分评定,由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盖章,方可正式上报。
四、检查要求
1、各区、县(市)、开发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炭经营企业检查和《煤炭经营资格证》延续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认真检查核实企业申报材料,严格打分,做好初检工作。
2、各区、县(市)、开发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给各煤炭经营企业下达2010年煤炭经营资格企业全面检查及《煤炭经营资格证》延续工作告知书。
3、各区、县(市)、开发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在审查申报材料中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服务委,并给需整改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
煤炭营销如何抓好廉洁风险防范管理
廉洁风险防范管理是针对党风廉政建设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可能发生腐败的潜在风险,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科学管理方法,进行风险识别预测、评估分析、建立应对机制、实施监控管理,从而有效预防和化解风险的系统防范过程。抓好廉洁风险防范动态管理,既是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具体措施,又是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制约的重要手段,更是对营销人员政治上的关心和爱护。在推行过程中,要紧密结合煤炭营销工作自身的特点和实际,认真抓好风险点的摸排、防范措施的制定落实和运行考核,形成廉洁风险防范动态管理的良性循环。一、煤炭营销工作抓好廉洁风险防范动态管理的必要性是对权力运行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手段。煤炭营销人员手中或多或少都掌握一定职权,管钱管物,对外交往多,不同程度地面临各种诱惑和考验,而且掌管的权力越大、资源越多,受腐蚀的风险就越大。廉洁风险防范管理主要是针对权力运行风险和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主动预防,超前防范,推动监督关口前移。推进廉洁风险防范管理,可以提高煤炭营销人员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参与监督和积极化解廉洁风险的意识,促进决策民主、过程公开、运行规范,防止权力滥用。尤其对岗位职责风险点的查找和制度建设,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通过围绕排查确定的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并加以实施,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风险防范措施就跟进到哪里,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就落实到哪里。是实现源头防范与业务工作的有机统一。廉洁风险与具体的岗位和职务密切相关,涉及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做好预防腐败工作,必须把廉洁风险防范与各部门各单位的业务工作结合起来,与各个岗位职责结合起来。在这个问题上,过去往往存在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各抓各的“两张皮”现象。廉洁风险防范管理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它以各个单位各项具体工作为切入点,一方面通过查找工作中的廉洁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责任清楚,目标明确,使预防腐败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通过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形成对风险防范工作的评价,不仅促进了反腐倡廉建设,也能推动业务工作不断改进。二、准确识别风险点,是实施廉洁风险防范管理的前提找准每个岗位上的风险点,是实施廉洁风险防范管理的第一步,是突出教育、制度、监督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的基础工作。廉洁风险点找得准不准,关系整体工作开展。要加强宣传教育。廉洁风险防范管理是一个较新的课题,在推行过程中,首要的问题是要从思想上解决好什么是廉洁风险,为什么要排查风险点,着力消除“三种错误认识”,增强“三个意识”。即:消除“风险离我很远、与己无关”的意识,增强危机意识;消除“因为有风险就裹足不前”的畏缩思想,增强进取意识;消除“冒风险行事”的侥幸心理,增强廉政意识。同时,使大家认清这项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查缺补漏,建章立制,防范岗位风险,是组织上的关心和爱护。要突出查找重点。廉政建设中的风险点,即权力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薄弱部位和环节。抓住了风险点,就抓住了廉政建设的关键,抓住了工作重点。风险点查找中,要牢牢抓住煤炭营销这个重点,着重关注与客户打交道多的人员,着重关注权力自由度比较大的岗位。工作中,要紧紧围绕煤炭营销链,盯住计划、发运,结算,化验等关键岗位,瞄准客户选择、价格确定、货款支付,煤炭发运,煤质化验等关键环节,查找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外部环境等风险,力求将隐蔽的权力公开化。同时,抓好其它人、财、物管理的重点和关键岗位上的风险点。要力求查全找准。采取“自己找、部门帮、群众议、领导提、组织审、集体定”的方式,深挖细找廉洁风险点。查找过程中,要梳理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努力找出凸显和潜在的廉洁风险点,力求做到准确、全面、深入,防止以偏概全。对查找的风险点要征求客户的意见。同时,要根据各岗位自由裁量权大小、权力公开透明程度、监控难易程度、信访发案情况等风险发生几率和危害程度确定风险等级,并经组织严格审核把关后,将风险点登记汇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各方监督。三、防控措施落实,是实施廉洁风险防范管理的重心制定落实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廉洁风险防范管理长效机制。要加强教育防控。在煤炭营销工作,要始终把思想教育作为廉洁风险防范管理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来抓。要始终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先的方针,通过创新载体、丰富手段、活跃形式,教育营销人员把好欲望关、交友关、兴趣关,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当前,要特别注意根据营销人员的思想实际和客观环境的发展变化,紧紧抓住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关键,大力开展廉洁从业教育。在教育对象上,所涉及的人员都要接受教育,尤其要牢牢抓住管计划、管市场、管发运,管价格、管结算,管化验等关键岗位人员这个重点。在教育形式上,要以“筑牢拒腐防线、增强法制观念”、“珍惜工作岗位、树立红线意识”等党风廉政主题教育活动为载体,开展理想信念、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和道德修养等四项教育。通过加强教育,达到“以道德理念武装人、以党纪国法约束人、以先进典型激励人、以反面事例警示人”的目的,从而使营销人员时刻绷紧“廉政弦”,强化自律意识,提高自身修养。在加强廉政教育的同时,要与提高营销人员的业务能力相结合。业务能力不强,不熟悉市场规律,就容易被别有用心人所利用,就不容易把握住销售价格,也就容易出现廉政问题。因此在推行廉洁风险防范管理的同时,要教育营销人员潜心研究经济走势和市场动态,把握好市场变化的节奏。要有敏锐的嗅觉,做好对煤炭资源市场的分析研究,提前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提高销售风险的预见能力。要加强制度防控。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要着力抓好对人的管理制度和对事的业务制度建设。在对人的管理制度建设上,要对销售员,销售计划、货款结算、发运管理,化验人员等关键岗位进行定期轮换,防范一人在同一岗位与客户长期打交道结成内外利益联盟;坚持对重要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避免因亲属关系的介入而引发不廉洁行为。在业务制度建设上,要对照业务流程和工作环节对现有制度进行逐一梳理,查找与之对应的制度规定要求和机制约束情况,明确存在缺陷的具体环节和位置。要对销售、计划、发运,结算,化验岗位分设,实现分段管理、过程控制,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具体到业务运行制度建设方面,要紧紧围绕煤炭销售链,抓好客户管理、结算、发运、价格调整、合同签订,化验等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具体到监督制度建设方面,重点要制定业务监督办法,推行煤炭销售业务公开,达到“决策民主、操作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目标。要加强监督防控。为使“让每一笔业务都阳光操作,让每一项服务都兑现承诺”的廉政建设目标贯穿到煤炭销售的全过程,要重点加强对 煤炭销售管理行为的监督。运行考核是检验廉洁风险防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的有力措施。通过运行考核,有利于促进廉洁风险防范管理PDCA(计划、执行、考核、修正)的良性循环。要着重建立完善以下几个机制: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要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起经常性的上级监督下级的制度。要经常检查查找的岗位廉洁风险点是否全面准确,对不同廉洁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分析是否到位,廉洁风险防范管理的教育、制度和监督等措施是否得当,人财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落实等。在检查的实施过程中,要明确各级领导在风险点中的责任和检查周期,对一、二、三级风险点分别进行月度、季度、半年检查,以促进管理和廉政工作上水平。建立完善考核评估机制。考核是检验廉洁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手段。要加强考核工作领导,制定详细的考核、评估方案。坚持定期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对廉政等级较高的风险点,每半年考核评估一次,对廉政等级一般的风险点,每年考核评估一次。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晋级、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纠错修正机制。根据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的结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建章立制,完善监督措施,堵塞管理漏洞,这是保证下一个循环上升的重要环节。对于因改革发展、社会周边环境变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点变化,要及时修正风险内容,优化更新防控措施。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出现问题的岗位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岗位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切实保证优者有其奖,劣者有其罚。总之,煤炭营销工作抓好廉洁风险防范动态管理工作,既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并举、综合治理,使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有机结合,切实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和实效性。通过大力推行廉洁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营造廉洁从业环境,形成“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格局。
煤炭贸易中产生风险的原因
由于煤炭资源的紧缺性,各个煤矿处在卖方市场,因此煤炭贸易企业、用煤企业在采购时无法取得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基于我国公路运输主要由个体运力从事的现状,煤炭购销业务中发生的运输成本无法取得足额的发票凭证,长此以往,煤炭贸易企业、用煤企业无法承担由此带来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负担。为了解决上述两种情形下的发票问题,多数煤炭贸易企业、用煤企业选择通过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引发虚开风险,目前,各地已爆发出大量的煤炭企业虚开案件。在当前税警联合打击虚开骗税、金税三期系统不断升级优化、大数据比对日益智能化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对于发票的管理更为实时。对此,煤炭企业应当通过业务自查及时发现潜在的税收风险,同时对正在处理中的虚开案件应当注重从交易形式及交易实质两个方面把握交易定性。
一、煤炭行业面临两大虚开风险
(一)煤炭购销业务中的虚开风险
在2014年9月1日之前,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只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企业才能从事煤炭贸易,个人则无法从事。因此,在这个阶段,小煤矿挂靠经营的情况普遍存在。不仅是煤炭行业,在医药行业、运输行业、石化行业以及其他大宗货物贸易行业,挂靠方虽掌握着巨大资源,但缺乏相应资质,因此不得不以挂靠方式经营、开票。此外,为了解决进项发票获取不足的问题,部分煤炭贸易企业往往会采取同行调剂“富余票”的手段解决税负过高问题。有货“代开”的情况十分严重。
(二)煤炭运输业务中的虚开风险
煤炭运输以铁路运输、公路运输为主要方式,其中公路运输面临虚开发票问题较为严峻,这与我国公路运输业务的发展现状和经营特点密切相关。我国公路运输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小、散、弱”的特征,从事运输业务的主体除少数由国有运输企业实行统一经营、集中管理外,大部分承担运输任务的往往是个体运力。在此情况下,煤炭企业在购买运输服务时,通常也只能向众多的个体运力进行采购,只能依赖个人车辆完成运输工作。而正是这一状况,导致煤炭企业面临着严峻的虚开运输发票问题。这不仅是煤炭行业面临的问题,也是公路运输行业发展不得不面临和解决的难题。
二、煤炭行业涉嫌虚开的常见经营模式
为解决煤炭购销、煤炭运输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实践中煤炭贸易企业购买煤炭、运输服务出现了多种模式,而其中最具争议的涉嫌虚开的模式主要是以下两种:
第一,小煤矿挂靠大型煤矿厂经营。即小煤矿或煤炭贸易企业寻求正规的大型煤矿厂,使小煤矿挂靠在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三方名下,并由被挂靠方根据煤炭购销交易的实际情况向煤炭贸易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煤炭运输业务的挂靠经营与煤炭购销业务的挂靠经营模式相似。通过将个体运力挂靠在运输企业名下,由运输企业根据实际运输服务情况向购买运输服务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上述挂靠经营业务中,由于挂靠方、被挂靠方法律意识薄弱,在达成口头挂靠协议后疏于签订书面的挂靠合同,导致税务机关对挂靠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进而认定开受票企业双方无真实运输业务,涉嫌虚开,乃至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第三方企业“如实代开”发票。即有资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三方在煤炭采购、煤炭运输业务完成后,根据交易实际情况代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此种模式中,尽管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货物/服务品种、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但期间或出现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的情况,税务机关仍倾向于以虚开定性,甚至移送公安进入刑事程序。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工作。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二章 煤炭经营第七条 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第八条 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第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土、环保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储煤场地合理布局规划。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应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主体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第十三条 加工经营民用型煤,应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民用型煤应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第十四条 鼓励加工、销售和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第十五条 煤炭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规定,实施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等行为;
(四)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偷漏税款;
(五)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
(六)储煤场地违反合理布局要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或行业标准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第十七条 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工商、质检、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动态监测,按季度报告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
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