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或者是财务会计人员(财务总监属于会计人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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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有什么区别吗?他们各自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呢?
2018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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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的职能:
反映与控制,反映与监督,反映、监督与分析、考核与评价
会计的基本职能:
会计的基本职能包括进行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两个方面。
会计核算职能是指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确认、记录、计算、报告等环节,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为各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的功能。
会计监督职能是指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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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吗
1、可以。
2、财务负责人主要是指对财务的全面工作负责,但自己不负责具体的会计业务。
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经理、会计主管等)才是负责具体会计业务的。
所以总经理是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的。
3、企业内部不相容职务有:授权批准职务、业务经办职务、财产保管职务、会计记录职务和稽核检查职务。这五种职务之间应实行如下分离:
①授权批准职务与执行业务职务相分离。
②业务经办职务与稽核检查职务分离。
③业务经办职务与会计记录职务分离。
④财产保管职务与会计记录职务分离。
⑤业务经办职务与财产保管职务相分离。
4、企业应当通过内部管理制度汇编、员工手册、组织结构图、业务流程图、岗位描述、权限指引等适当方式,使企业员工了解和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情况,促进企业各层级员工明确职责分工,正确行使职权,并加强对权责履行的监督。
扩展资料:
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贯彻党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具体领导本单位财务工作,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办法。
二、按照《预算法》,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和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及时检查分析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找出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建立和健全经费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对部门预算、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民主理财和“一支笔”审批制度。
四、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根据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明确会计、出纳分工,并做好内部和外部的协调工作。
五、规范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及时审查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定期组织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保证财会工作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六、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七、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健全保管、领用、维护、赔偿、报废、报损以及人员调动交接制度,保证账物相符。
八、时刻加强会计职业道德修养,做到遵记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依法理财。
九、负责对会计及其他有关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组织和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政策执行水平和业务能力。
十、会计或出纳调离本岗位时,应负责监交。
参考资料:财务负责人——百度百科
财务部经理工作职责
财务部经理工作职责 篇1
1、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财税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参与制订本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的实施细则。
2、建立、改进、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对财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年度预算、资金运作等进行总体控制。
3、负责董事会及总经理所需的财务数据资料的整理、编报。
4、主持财务报表及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工作,为公司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财务分析,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正常进行,监督检查财务制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5、编制月、季、年度财务情况说明分析,执行预算报告分析,向公司领导报告公司经营情况,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财务分析,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6、负责对销售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过程化跟踪监督,公司工程项目核算,预测现金流量,负责资金管理、调度,合理筹措资金,量入为出,确保公司资金的正常周转。
7、负责公司资金、资产的管理工作,债权、债务的核查、清理工作。
8、建立并保持与财政、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联络和良好关系;协助财务总监开展财务部门与公司内、外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9、对公司税收进行整体筹划与管理,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年报审计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审计、评估等配合工作。
财务部经理工作职责 篇2
1、管理和调配工厂所有财务人员,编制财务部年度工作计划;
2、进行财务预算,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分析报表,进行滚动预算管理,控制和监督预算的执行;
3、进行月度结账和关账,出具财务报表,确保每月财务数据的真实、合理和完整性;
4、做好财务系统各项工作;
5、有效处理和管控成本模块业务;
6、和集团总部的财务对接,并完成集团所需各项报表;
7、独立完成各种与内外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包括和门店营运和税务,资金管理等。
财务部经理工作职责 篇3
1、负责工厂年度预算和月度滚动预算的编制;
2、负责月度财务报表的编制及与年度预算、月度滚动预算差异分析;
3、负责事前的规划、事中的过程管控、事后的总结分析;
4、负责编制月度和年度预算总结报告,并召集月度和年度预算总结会议;
5、负责将预算执行和结果与公司的绩效考核方案打通,为绩效考核提供有价值信息支持;
6、推动工厂的运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更加规范化;
财务部经理工作职责 篇4
1、负责主持本公司财务部门的全面工作,组织并督促部门财务人员全面完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2、严格执行集团及公司制订的预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
3、贯彻落实本部门各项岗位工作规范,密切与各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跨部门间的协作;
4、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公司财务稽核,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其执行情况;
5、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编制财务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全面平衡资金,合理调度和安排,保证资金在使用上的安全、可靠;
6、组织考核、分析公司经营成果,提出可行的建议和措施;负责主持报表年审、税务检查、协助工商年检等工作;
财务部经理工作职责 篇5
一、协助财务经理做好财务日常管理工作,检查、督导会计运作,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组织相关会计及时清理内部往来帐,以及公司对外往来账核对,并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三、严格按有关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及审批权限审核报销,对违反财会报销制度,坚决不予支付;审查或参与拟定工程建筑合同、设备定购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文件,加强事前监督。
四、严格审核销售公司供应部门费用的借支,控制两部门预算外的费用支出。
五、负责各种费用台帐的登记备查,包括对销售公司、供应部门承包费用的统计、考核。
六、督促销售公司、供应部、生产科等部按时向财务报送相关资料。
七、严格审核除公司日常费用报销以外的款项支付,如支付原材料款、购置设备款、在建工程款。
八、严格审核公司内部员工借款,负责对员工借款的催收和清理,平时加强监督,年底及时清理。
九、参与销售合同评审,负责销售合同归档保存、调阅等管理工作。
十、分管销售部财务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部门内部财务档案资料(公司文件、会计资料、合同资料、工程验收决算资料)的整理归档。
十二、负责部门员工劳动纪律督查工作。
十三、从会计制度规范和节税原则,审核会计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
十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部经理工作职责 篇6
一、岗位设置:
1、财务经理:部门负责人,领导财务部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和修改财务制度,检核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2、报表及总账:编制财务及管理用报表,核对账证、账账及账表一致。
3、成本:负责成本核算。
4、税务:按时申报纳税。
5、应收应付:催收货款,按时付款。
6、出纳:现金、银行收支。
二、岗位职责:
1、财务经理岗位职责:
a、具体领导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协助总经理负责领导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企业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对各项财务会计工作定期研究、检查和总结,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b、参与制定公司的生产经营方针和策略,参与制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参与讨论审批年度综合计划。
c、参与制定公司的经济责任制,组织建立和健全公司的经济核算办法及财务会计制度。
d、负责组织审查重要的经济合同。
e、负责组织产品价格的制定。
f、组织公司开展财务成果预测,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以便为公司提供可靠的资料和可行性建议。
g、与总经理、部门经理配合,推广现代管理方法,提高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h、组织会计人员学习,负责对会计人员的考核,参与研究会计人员的任用和调配。
2、报表及总账岗位职责:
a、设置会计科目并确定各科目的核算范围。
b、设置财务核算办法及核算周期。
c、负责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管理类报表;
d、负责管理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表。
3、成本岗位职责:
a、根据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拟订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办法。
b、编制成本、费用计划,要按年按季按月层层分解,层层落实,组织成本、费用计划的实现。
c、加强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为标准成本提供可靠的依据。
d、核算产品成本,严格按照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正确归集、分配生产费用。
e、编制成本、费用报表,进行成本、费用的分析和考核。
f、协助管理在产品和半成品。
4、税务岗位职责:
a、办理企业各项税务的申报、缴纳、调查、复查等事项。
b、办理企业税务年检事项。
c、办理减免税申请事项。
d、办理企业登记、变更登记、营业登记及变更等有关事项。
e、协助财务经理办理会计师年度报表查账事项。
f、编制有关的税务报告及相关的分析报告。
g、办理其他与税务有关的事项。
5、应收应付岗位职责:
a、建立往来款项结算手续。
b、办理往来款项的结算业务。
c、负责应收款项的催收及出货前财务审核业务。
6、出纳岗位职责:
a、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b、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c、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d、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财务部经理工作职责 篇7
1、成本核算和控制。负责供应链内外部价值链成本管理,包括成本预测、成本核算、成本控制、成本分析及业绩考核,推进供应链价值链持续精益改善,降本增效。
2、业务监管。负责集团采购业务全过程监管,通过参与、指导并控制采购各关键节点,保障采购过程的合规和合理。负责监管集团仓储物流业务,通过业务指导、现场监管、业绩考核等手段,保障集团物资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统筹集团降成本管理工作,指导研发、生产及后勤职能各部门降成本工作,督促各部门持续精益管理,降本增效。
3、预算管理。负责供应链各层级年度预算编制、月度预算执行分析与反馈、季度业绩考核等。以预算为抓手,严控费用支出的合理性,通过分析挖掘改善点,助力供应链实现年度经营目标。
4、业务支持。走进生产一线,贴近业务,为供应链各层级提供财务专业培训,提高供应链经营管理意识与能力;提供具有决策价值的各类财务专业测算与分析,助力管理层决策。
财务部经理工作职责 篇8
一、主要工作
1、制订财务工作计划,布置工作
2、检查、指导下级工作,并做好工作评定
3、正确传达上级指示,组织学习各项文件、法令和规章制度
4、审核费用原始凭证,对费用开支情况进行监控
5、复核部门业绩报表,复核月末转帐凭证,编写年度财务说明与财务分析
6、复核承包费记帐凭证
7、对各种凭证、帐簿、财务报表进行复核,对对外报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8、接待和协调各级财务检查
9、组织财产清查工作
10、负责对会计人员工作移交的监交
二、其他工作
1、对各部门内勤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2、对各种物资采购进行审查和监督
3、完成直接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财务部经理工作职责 篇9
岗位描述:
1、中层管理职位,负责其功能领域内主要目标和计划;
2、制定、参与或协助上层执行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3、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部门员工的管理、指导、培训及评估;
4、指导并协调财务稽核、审计、会计的.工作并监督其执行;
5、制定、维护、改进公司财务管理程序和政策,制定年度、季度财务计划;
6、向公司管理层提供各项财务报告和必要的财务分析;
7、负责组织公司的成本管理工作,;
8、进行成本预测、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确保公司利润指标的完成。
任职资格:
1、财会、金融、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者优先;
2、五年以上财务管理或三年以上同等管理岗位工作经验;
3、熟悉国家金融政策、企业财务制度及流程、会计电算化,精通相关财税法律法规;
4、较强的成本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分析的能力;
5、良好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承受较大工作压力。
财务部经理工作职责 篇10
职责:
1、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财务方面的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
3、负责编制及组织实施财务预算;
4、负责会计核算、成本计算和财务分析;
5、负责资金调配、资产管理;
6、加强企业内部控制,避免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7、负责税务事项的沟通、协调;
8、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任职要求:
1、专科以上学历,会计或经济类专业,会计师资格;
2、财务基本功扎实、熟悉相关财税法规;
3、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有管理能力;
4、沟通协调能力强,善交际,能够承受工作压力;
5、具有六年以上的财务工作经验;
6、熟练使用金蝶或用友财务软件。
财务部经理工作职责 篇11
1、根据集团公司中、长期经营计划,组织编制集团年度综合财务计划和控制标准;
2、制定、维护、改进公司财务管理体系,对公司财务的日常管理、年度预算、资金计划等进行总体控制,并监督执行;
3、对公司税收进行整体筹划与管理;协调公司同银行、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关系,维护公司利益;
4、公司销售合同审核,合同章及财务专用章管理,控制合同及财务风险;
5、财务预算控制及财务数据分析,为公司管理层提供相应的数据支持;
6、对公司重大的投资、并购等经营活动提供可行性分析和决策支持,参与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控制;
7、部门员工管理及培养;
8、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部经理工作职责 篇12
职责:
1. 负责分公司财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财务部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执行财务计划,完成公司财务目标;
2. 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出具相关报表,组织实施会议给领导管理和决策依据;
3.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对财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年度预算、资金运作等进行总体控制;
4. 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填制和审核公司会计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总账,对款项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经费收支进行核算。月底出具各类报表。
5. 检查、监督公司下属店面会计、出纳、收银的工作。
6、总经理及集团财务总监安排的其他工作。
任职要求:
1、大专及以上学历,财务相关专业;3-5年工作经验,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有中级会计师证优先。
2、具有全面的财务专业知识、账务处理及财务管理经验;
3、熟悉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的财务、税务政策; 熟练应用财务软件及办公自动化软件。
4、有餐饮相关行业财务经验者优先。
5、为人正直、责任心强、作风严谨、工作仔细认真,认同公司的企业文化与理念,热爱财务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6、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良好的纪律性、团队合作以及开拓创新精神;
财务部经理工作职责 篇13
职责:
1、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会计核算、预算管理、审计等方面的工作
2、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
3、负责审核并向总部上报各类管理报表
4、负责分析及预测、监督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财务指标、项目盈利能力,提出建议,完成内部管理报表及管理分析
5、负责组织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方针、政策,根据现行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保障公司合法经营
6、建立和完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核算体系和监控体系
7、制定税收管理政策相应的作业程序,协调公司与银行、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关系,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8、根据集团相关政策以及国家会计准则和行业特点制订公司的财务、成本、投融资、预算、 会计核算及监督、财务分析等方面的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9、上级安排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任职要求:
1、统招全日制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财经类相关专业
2、中级会计师或以上职称,注册会计师优先考虑
3、8年以上财务管理经验,有物业/商业地产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4、具有较强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税务筹划等经验
5、良好的团队管理能力,优秀的沟通、协调、组织能力,能承受一定的压力
财务部经理工作职责 篇14
1、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成本核算规程、成本管理会计监督及其有关的财务专项管理制度的拟定、修改、补充和实施;
2、组织编制公司财务计划、审查财务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全面平衡资金,开辟财源,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3、负责组织公司的成本管理工作。进行成本预测、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监利水平,确保公司利润指标的完成;
4、负责审核公司的记帐凭证,经营报表,合并报表;
5,对财会资讯分析和评价,向领导提供及时、可靠的财务信息和有关工作建议;
6、 负责审核上报财政、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的税务资料;
7、审查公司经营计划及各项经济合同,并认真监督其执行。
8、参与审查调整价格、工资、奖金及其涉及财务收支的各种方案;
9、负责向上级汇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各项财务收支和盈亏情况,以便管理层及时进行决策;
10、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财务部经理工作职责 篇15
1.提供支持线上新型业务的可行性财务分析,包括预算,月度预测,及长期经营规划;
2.定期输出管理报告,包括经营分析、仪表板,、财务KPI报告等等;
3.关注业务数据,提供关键经营数据分析,与管理部门分析和沟通,为管理层决策提供适当高价值建议支持;
4.作为业务伙伴,主动积极为业务提供高效有价值的财务支持,确保业务健康良好进行;
5.促进业务简化和持续改进
财务部经理工作职责 篇16
1、负责编制相关税务申报表,做好各种税费、票据的申报工作;
2、审核项目财务成本票据,资料归集,统计报表等;
3、每月审批财务收支,编制资金计划,财务报表等;
4、财务记账,登记台账等;
5、协助公司团队完成应收、应付款管理,负责合同监督审核管理;
6、熟悉全盘帐务,季度、年度财务分析。
财务部经理工作职责 篇17
一、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工作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稽核审计等有关制度,监督各项制度的实施和执行。
二、组织编制公司年、季度成本、利润、资金、费用等有关的财务指标计划,定期检查、监督、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控制计划的实施。
三、组织财会人员正确、及时、完整地处理账务,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等业务,及时进行账务登记。
四、加强财务监管,认真履行财务收支审批手续和费用报销制度,正确合理调度资金,保证日常合理开支需要的正常供给。
五、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及专项基金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购建、转移、报废等财务审核手续。
六、搞好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核算资料;组织经济活动分析,编写经济活动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七、审核年、季、月度各种财务会计报表,搞好年度会计决算工作。
八、组织实施公司财务审计和会计稽核工作。
九、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财务经理的注意事项
作为财务经理人,需要广泛的社会交际才能对企业的财务工作运作自如,这些社会关系包括税务局(包括国税局、地税局、稽查局)、审计师、银行、外管局、统计局、财政局、上级单位、关联公司、客户、供应商、海关和商检、投资人、大小股东、领导同事、亲朋好友等。
如果涉及到与外部门的配合和沟通,还要写一个通知或MEMO这类的东西,告诉各部门需要做什么,如何做(例如提出销售确认截止时间、收款确认截止时间、费用报销截止时间、供应商付款截止时间、资产(存货、固定资产)盘点的时间、方法和参与人员。所以做财务经理和会计主管的一定要提前做好进度表,以防到时因为忙乱遗忘重要的事项。
思维习惯难以打破
由于我国几十年计划经济模式的历史原因,有相当部分的财务经理原先是从事财务会计工作,而会计工作具有的单一、缜密、细致等专业特点,决定了其注重微观的思维方式和思考角度,因此财务经理至今仍习惯以单纯会计思维方式来指导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知识结构相对单一
财务经理总体上比较偏得钻研财务方面的知识,缺乏对财政、金融、市场等现代经济所需要的宽领域的专业知识及良好的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能力的掌握,虽然能完成开展的财务管理工作。但对于较高层次的财务管理,则由于其知识结构相对单一而不能完全开展。
综合分析能力欠佳
财务经理在财务分析方面不仅仅停留在传统的财力收支方法上,把主要精力放在收集整理大量的会计数据上,较少采用如静态分析、动态分析、总量分析、结构分析等综合性分析方法全面深入剖析财务资料,找出普遍性和规律性的存在问题。
创新精神有待加强
多数财务经理则以完成当年下达的财务任务为目标,全年几乎是一个项目接一个项目,极少有充足时间对财务工作进行必要的总结和回顾,往往只是按部就班,循规蹈矩,缺乏必要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较少主动思考财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认真研究问题出现的原因,运用创新思路予以积极有效解决。
系统性及全面性较差
对于如何有效开展财务工作,财务经理由于缺乏较为系统的岗前培训,其工作的目的性、系统性、整体意识、层次感均较为欠缺。在具体财务管理过程中,财务经理对于发现财务存在的问题,只是找条规对号入座,不能对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很好地加以分析,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进而提出一些较为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供决策部门参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三章 成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成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