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安管人员管理系统(吉林省建设工程安管人员管理系统密码)
本文目录一览:
- 1、吉林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管理系统的摄像头怎么安装
- 2、吉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水陆运输从业资格证哪里有考?
- 4、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21修改)
- 5、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管理系统的摄像头怎么安装
监控工程属于安防工程,安防工程是建筑智能化的一部分 安防工程有专用工程资质和建设资质两种。 1.专用工程资质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颁发认证,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标准是根据安防行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
吉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模型、样品、照片、影片、录相带、录音带等科学技术文件材料的总称。它是城市面貌和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各项工程的真实记录,是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抗灾、战备等工作的科学依据,是国家全部档案财富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城市的各方面工作服务。第四条 凡驻市的中央、省、地、市、区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队等单位,都要从城市建设的整体利益出发,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城建档案多套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并纳入城市建设管理、技术管理程序,使城建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并能有效利用。第五条 全省城建档案工作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统一领导,业务上受省档案局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六条 各市要根据条件逐步建立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科技事业单位,同时兼有行政职能部门的性质。城建档案馆的重大问题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日常工作由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或局)直接领导,业务受市档案局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市应本着精简、效能和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确定城建档案馆的人员编制,配备具有一定专业工程技术知识的干部。城建档案馆的经费在“科学事业费”中的“其他科学事业费”中列支。县不单独设城建档案馆。第七条 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
1、接收和保管需要集中统一管理的主要的城建档案。
2、对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的整理、统计和鉴定,积极开展利用工作,逐步形成城建档案资料检索、咨询服务中心。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实行两套异地保管,以确保其安全。
3、根据本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抗灾、战备等工作的需要,研究汇编城建史料和参考资料,为各单位提供使用,发挥城建档案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对驻市各单位城建档案的报送工作和市属城建系统各单位的城建档案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5、收集和管理与城建档案内容有关的科技书刊等资料。第八条 城建档案的范围:
1、城市基础材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经济、人口、科学、文教、卫生、资源、测绘地名、土壤、植被、地质、地震、地热、地沉、水文、气象等方面的调查、统计、勘测基础资料。
2、城市规划、建筑管理、房地产管理(包括:各种规划、征用土地执照、建筑执照、产权凭证、抗震加固文件等)方面的档案。
3、市政工程和公用事业设施(包括:道路、桥梁、涵闸、隧道、给水、排水、消防、防汛、供气、供热、供电、电信、煤气、路灯、环卫等)方面的档案。
4、交通运输建筑设施(包括:铁路、公路、车站、码头、机场、仓库、公共交通等)方面的档案。
5、工业建筑(包括:工厂、矿山、电站等)方面的档案。
6、民用建筑(包括:学校、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医院、体育馆、广播电视、影剧院、住宅、宾馆、剧场、办公楼等)方面的档案。
7、园林及古建筑、纪念性建筑、构筑物(包括:公园、绿化地带、名胜古迹、纪念碑、城市雕塑、纪念馆、古树名木等)方面的档案。
8、水利(包括:河渠、湖泊、水库、堤坝等)方面的档案。
9、人民防空及地下建筑,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军事建筑工程设施方面档案中的确需交城建档案馆保存的部分。
10、环境保护(包括:环境监测、污染源治理等)方面的档案。
11、郊区村镇建设方面有关的档案。
12、城市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方面的档案。第九条 各市城建档案馆应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具体制订接收城建档案的范围、份数、期限、要求等项制度,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省直有关专业主管机关应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向所在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
各单位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及目录,所需费用由报送单位承担。对不按规定报送档案的单位,城建档案馆有权采取经济手段予以制裁。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水陆运输从业资格证哪里有考?
一、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单位:应急管理部(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报名
报名工种: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修、拆除作业。
报名条件:
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
学历要求:初中及以上学历。
报名需提供身份证原件(身份证消磁无法报名),手机号,毕业证,蓝底登记照两寸电子版方可报名。
二、培训
报名成功后,学员需要完成线上课时+模拟考试,模拟考通过后才能申请考试。
三、考试
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复审学员只需参加理论考试),理论考试时间2小时,上午第一场理论考试未通过,下午可以参加补考。理论考试合格后才可参加实操考试。理论和实操考试合格线均为80分。
四、证书样本
包含作业
1.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电力电缆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3.高处作业(一级高处作业;二级高处作业;三级高处作业;特级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工地升降货梯升降作业
12.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查询网址:
查询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公众号
二、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证)(管理单位: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报名
报名工种:电梯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工业锅炉、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指挥、起重机司机(限桥式起重机)、起重机司机(限门式起重机)、叉车司机。
报名条件:
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
学历要求:初中及以上学历。
报名需提供身份证原件(身份证消磁无法报名),手机号,毕业证,蓝底登记照两寸电子版方可报名。
二、培训
报名成功后,学员需要完成培训课程+模拟考试,模拟考通过后才能申请考试。
三、考试
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实操考试。
四、证书样本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查询网址: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管理单位:建设部)(微信订阅:每日安全生产)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一、报名
报名工种: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普通手脚架)、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手脚架)、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工(施工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工(物料起重机)、高空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报名条件:
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
学历要求:初中及以上学历。
报名需提供身份证原件(身份证消磁无法报名),手机号,毕业证,蓝底登记照两寸电子版方可报名。
二、培训
报名成功后,学员需要完成培训课程+模拟考试,模拟考通过后才能申请考试。
三、考试
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实操考试。
四、证书样本
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查询网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 , 在网站首页左下角找到 “地方主管部门网站” 一栏点击进入或者通过本文件所汇总的网站链接进行访问。
2020年 最新信息查询平台汇总
01
北京市查询平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 依次点击“查询中心”→“116 北京市专业人员信息查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进行查询。
02
天津市查询平台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依次点击“公共查询”→“特种作业公共查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0 3
上海市查询平台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点击 “相关行业单位”→“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查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0 4
重庆市查询平台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 , 依次点击“建筑管理”→“安全监督”→“特种人员”;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0 5
河北省查询平台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 人员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 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进行查询。
0 6
山西省查询平台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 ,依次点击“ 在线查询”→“ 特种作业人员” 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0 7
内蒙古自治区查询平台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 依次点击“职业技能鉴定”→“特种作业查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0 8
黑龙江省查询平台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点击“人员证书查询”,在“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查询”一栏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0 9
吉林省查询平台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 ,“快速通道”中点击“吉林省建设工程人员培训管理系统”→“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查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10
辽宁省查询平台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 ,依次点击“政务服务”→“质量安全”→“特种作业人员查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11
山东省查询平台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政务服务面向个人中点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证书查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12
江苏省查询平台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建设人才”→“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证书查询”或“电子证书”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或
进行查询。
13
安徽省查询平台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服务”→“信息查询”→“人员查询”→“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14
浙江省查询平台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人员查询”→“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15
十福建省查询平台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省内行业”→“福建省建设人才与科技发展中心”→“证书查验”→“综合查询”→“证书查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16
江西省查询平台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江西省住建云平台” →“特种人员证书”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17
河南省查询平台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公共服务”→“办事查询”→“人员查询”→“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信息查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18
湖北省查询平台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 “办事服务”→“人员资格”→“公共查询”→“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进行查询。
19
湖南省查询平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 “信息查询”→“湖南建设人力资源证书及成绩查询”→“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查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20
广东省查询平台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 “行业版”→“起重机械及特种人员管理”→“广东省建筑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系统”→“特种人员持证查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number=进行查询。
21
广西壮族自治区查询平台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 “政务服务”→“人员数据发布”→“特种作业人员核实”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22
海南省查询平台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 “厅下属单位及各市县住建单位”→“海南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证书查询”→“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23
云南省查询平台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 “质量安全”→“特种作业人员查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进行查询。
24
贵州省查询平台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 依次点击 “建筑工人证书查询”→“特种人员”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进行查询。
25
四川省查询平台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信息公开”→“特种作业人员”→“人员类型选择特种人员”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26
陕西省查询平台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 “办事服务”→“人员库”→“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27
甘肃省查询平台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机关处室”中依次点击 “质安处”→“查询中心”→“特种作业人员” 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28
宁夏回族自治区查询平台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 依次点击 “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系统”→“人员数据”→“资格类”→“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进行查询。
29
青海省查询平台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 “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证书查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进行查询。
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查询平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工程云平台”→“查询中心”→“人员查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在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联系后得知,当地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查询渠道还在建设当中,因此无法查询,建议各单位、项目部谨慎选用持该地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
由于个别省市已经出现仿冒的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者二维码,请各单位、项目部提高警惕,严格通过以上方式登录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办理和查看相关业务,以防被骗。
四、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查询(微信订阅:每日安全生产)
1.国家标准平台
1.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该系统收录现行有效强制性国家标准1,989项。其中非采标1,350项可在线阅读和下载,采标639项只可在线阅读。现行有效推荐性国家标准35,315项。其中非采标22,481项可在线阅读,采标12,834项只提供标准题录信息。
网址:
2.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提供国内所有的国家标准(5万多)、行业标准(4万多,其中电力DL行业标准2044项)、地方标准(4万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际标准(近8万)的查阅,提供大部分国家标准的在线阅读。
网址:
3.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登录国家标准委官网,通过右侧通道可以进入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标准化业务协同系统等。
网址: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通过服务入口可以进入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网址:
5. 中国政府网
中国政府网开通了国家标准信息查询频道,提供所有国标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查询,国家标准的在线阅读及部分下载,行业及地方标准部分能提供在线阅读。
网址:
2
行业标准
1.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网址: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提供国家、行业标准发布公告,随公告提供部分标准全文的免费阅读及下载。
网址:
3.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提供电力企业联合会的企业标准标准在线阅读及下载。
网址:
4. 生态环境部
提供1400余项生态环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全文免费阅读及下载。
网址:
5. 商务部
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85项商业行业标准可下载(页面右侧):
网址:
6.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水利部水利技术标准查询系统,提供79项含强制性条文的标准文本免费阅读及770项标准题录信息的免费查询:
网址:
7.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标准信息查询系统,公开237项广播电视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下载,其他标准提供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等信息:
网址:
8.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开粮油标准目录:
网址:
9.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公开466余项行业标准,可免费下载:
网址:
10.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标准全文公开系统,61项推荐性国标标准,248项推荐性金融行业标准可查询、浏览:
网址:
1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林业网,公开林业行业标准1510项:
网址:
12. 自然资源部
国土资源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服务平台、海洋标准化信息系统,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现行有效的自然资源推荐性标准题录信息和全文在线阅读服务,目前是三个网址,后期三个网址应该会整合成一个:
网址:
国土:
测绘:
海洋:
13.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标准网提供2199条卫生标准:
网址:
14.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数据检索平台提供125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下载服务:
网址:
15.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
体育标准化信息平台提供73项体育领域的国标和行标查询服务,其中国标可在线浏览,行标只有摘要信息:
网址:
16.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农业标准”板块随公告公开农业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目录,没有标准全文和下载服务:
网址:
17. 交通运输标准化信息平台
交通运输标准化信息平台,提供1155条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免费阅读服务:
网址:
18.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库,提供化工行业、石化行业、黑色冶金行业、有色行业、建材行业、机械行业、船舶行业、轻工行业、纺织行业、兵器行业、核工业行业、电子行业、通信行业 、化工行业、船舶行业、民爆行业、轻工行业、化工行业、石化行业、有色行业、黑色冶金行业、建材行业、稀土行业、机械行业、汽车行业、船舶行业、轻工行业、食品行业、纺织行业、包装行业、电子行业 、电子行业、机械行业标准共33个项目标准。标准目录:
网址:;categoryTreePid=categoryTreeId=1181
19. 国家铁路局
国家铁路局提供铁路技术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工程造价标准目录,没有在线浏览和下载服务:
网址:
2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板块规划统计栏目下设有“标准化建设”,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标准、社会保险标准、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的目录清单,部分行业标准可在线阅读,国家标准链接到了标准委全文公开平台:
网址:
21. 公安部
公安部,信息公开版块——机构分类——科信局中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中提供公安行业标准目录,没有在线浏览和下载服务:
网址:
3
地方标准
除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外,3万7千余项地方标准也正陆续公开(具体数目在不断变化)。截至目前面向社会公开地方标准的部分网址,方便大家查询。请复制到浏览器查看。
1. 北京市地方标准
1657项,可在线查看文本(IE浏览器):
2. 上海市地方标准
776项,可免费下载全文:
3. 广东省地方标准
1724项,可在线查看文本(IE浏览器):
4. 重庆市地方标准
905项,部分标准可在线浏览:
5. 天津市地方标准
745项,可免费下载:
6. 山东省地方标准
3221项,可在线阅读:
7. 江苏省地方标准
2269项,可在线浏览和免费下载:
8. 浙江省地方标准
802项,可在线浏览和免费下载:
9. 湖北省地方标准
1724项,可在线浏览:
10. 陕西省地方标准
1032项,可在线浏览和下载:
11. 山西省地方标准
1217项地方标准,可下载:
12. 河北省地方标准
提高标准的查询,大部分强制性地方标准可下载,推荐性地方标准只有目录信息:
13. 河南省地方标准
1591项标准,可下载、可预览:
;publish.stdno=publish.name=
14. 湖南地方标准
1909项,可在线浏览:
15. 江西省地方标准
721项,可在线阅读和下载:
16. 安徽省地方标准
2523项,可在线浏览和下载:
;sclass=3csname=egname=scode=csdc=ics=syear=eyear=sdate=edate=status=L#
17. 福建省地方标准
1912项,需要登录才能阅览:
18. 广西地方标准
1749项,只有目录、不能阅读和下载:
;pageText=%E5%9C%B0%E6%96%B9%E6%A0%87%E5%87%86%E5%8C%96%E7%AE%A1%E7%90%86%E6%9F%A5%E8%AF%A2
19. 贵州地方标准
1444项(现行有效984项),可在线阅读和下载:
20. 云南省地方标准
943项,可在线阅读:
21. 四川省地方标准
1981项,可在线浏览:
;stdNo=jingque=1EnName=TextualName=orgType=2Organization=DB51IcsClass=CnClass=StdStatus=1isForce=0StdYear=0nPageSize=10
22. 甘肃省地方标准
2437项,可在线阅读:
23. 青海地方标准
1613项,只有目录,不能阅读和下载:
;page=
24. 宁夏地方标准
1395项,可以阅读在:
25. 西藏地方标准
115项,可阅览,可直接下载:
26.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部分标准提供了文本、可下载:
27. 吉林省地方标准
1433项标准,可下载文本:
28. 辽宁省地方标准
1438项,只有目录,没有在线浏览和下载服务:
29. 海南地方标准
474项,可直接下载:
30.内蒙地方标准
500余项,可以在线阅读,访问时间限制工作日9:00~17:00。
31.新疆地方标准
1598项,暂时访问出错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21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第五条 鼓励使用先进的网络系统及信息平台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倡使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第六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质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全程负责。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相关业务时,其签订的合同必须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串通,在工程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周期、降低工程质量。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相关强制性标准确需修改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生效。第十条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担保。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可以合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手续。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单位完成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工程档案和施工技术资料准备齐全;
(三)住宅工程经分户验收质量合格;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时未能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档案和施工技术资料,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应当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状况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竣工验收事项书面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技术人员可依法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经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产权人或使用人查阅、复制。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可能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论证认为对建设工程质量确无不良影响的,方可使用。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不得将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设计用于建设工程;除建设工程需要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商。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费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费用。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各级专业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竣工结(决)算评价与审查。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一)估算指标、概算定额;
(二)工程计价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费用定额及标准;
(三)工期定额和劳动定额;
(四)人工、材料(设备)及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和施工机械台班综合价格;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六)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计价信息及结算文件;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依据。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以下规定制定:
(一)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工程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标准规范和工程计价信息等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及市场价格信息编制和调整,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发布;
(三)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四)各市(州)行政区域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测算、汇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第十条 承包人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应当持有《吉林省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取费证书》,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费率向发包人计取相关费用。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建筑结构类型采集、测算,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编制与控制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按以下规定编制:
(一)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模、工程建设标准、工艺技术标准、估算指标、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间价格、利率变化等因素编制投资估算;
(二)建设单位、相关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投资估算范围内按照概算指标或者概算定额、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设计概算;
(三)施工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依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方案、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在施工图预算范围内,结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及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