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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新闻

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目录(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2015)

hacker2022-09-20 16:35:32明日新闻95
本文目录一览:1、煤矿设计手册WORD格式2、(三)规范修改前后内容对比

本文目录一览:

煤矿设计手册WORD格式

书名:煤矿矿井采矿设计手册 上册

图书编号:1014235

出版社:煤炭工业出版社

定价:106.0

ISBN:750200542

作者:

出版日期:1996-01-01

版次:1

开本:16开

简介:

(京)新登字042号

内容提要

本《手册》是为矿山(主要为煤矿)设计工作者编写的一本矿井设计实用工具书·全书共分:采矿设计常

用技术资料、矿区总体和矿井开拓、采区布置和采煤方法、巷道断面及交岔点、立井井筒及硐室、斜井井筒及

硐室、井底车场、井底车场硐室、采区车场及硐室、通风与安全等十篇,分上、下两册出版·书中编入了有关

设计依据、规定、设计原则、计算方法和实例·此外还列举了大量的资料和数据·本《手册》表达形式以图表为

主,文字叙述亦较简洁,便于读者查阅·

责任编辑:鲍仪施修诚张文山

目录:

目录

第一篇采矿设计常用技术资料

第一章常用数学、力学公式

及有关计算用表

第一节常用数学公式

一、代数

二、平面三角

三、常用曲线

四、微积分

五、几何图形及数学用表

六、曲线、切线长度计算

第二节梁的内力及变位计算公式

一、受静载荷梁的内力及变位

计算公式

二、受冲击载荷梁的计算公式

第二章常用符号、计量单位及换算

第一节字母表

第二节单位制和单位换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二、曾经使用及暂时与国际单位制

并用的单位

三、市制单位

四、常用计量单位及其换算关系

第三章煤的性质、分类及用途

第一节煤的性质及工业分析

一、煤的物理性质

二、煤的化学性质

三、煤的工艺性质

四、我国不同牌号煤的主要煤质指标

第二节工业用煤的分类及综合利用

一、中国煤(以炼焦用煤为主)

分类方案

二、国际硬煤分类

三、煤质主要指标

四、煤的综合利用

第三节工业用煤的质量要求

一、炼焦用煤

二、动力用煤

三、气化用煤

四、炼油用煤

五、腐植酸用煤

第四章岩石性质与围岩分类

第一节岩石性质

一、岩石的物理力学性质

二、岩体的工程性质

第二节围岩分类

一、锚喷围岩分类

二、普氏岩石分类

三、铁路隧道围岩分类

第三节煤层分类

一、煤层分类

二、构造和煤层顶底板

三、缓倾斜煤层工作面顶板分类

第五章窄轨道岔与线路联接

第一节窄轨道岔

一、窄轨道岔的类别和系列

二、窄轨道岔选用说明

三、扳道器的布置

四、警冲标

第二节线路联接

一、单开道岔非平行线路联接

二、单开道岔平行线路联接

三、对称道岔线路联接

四、渡线道岔线路联接

五、三角岔道线路联接

第六章矿井开采抗震设计资料

第一节简述

一、地震烈度

二、震级与震中烈度及震源深度

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岩石性质对地震烈度的影响

四、水文地质条件对地震烈度的影响

第二节井巷工程震害与采矿抗震

设计的有关规定

一、井巷震害

二、采矿抗震设计的有关规定

三、名词术语

第七章工业场地和铁路安全煤柱

留设方法

第一节岩层移动角、边界角及其计算

一、岩层移动角、边界角及其计算

二、建筑物的保护级别

三、保护地面建筑物及主要井巷

的方法和围护带的大小

第二节安全深度

第三节安全煤柱的计算

一、计算规则

二计算方法

第四节安全煤柱设计实例

一、立井安全煤柱的设计实例

二、斜井安全煤柱的设计

三、工业场地安全煤柱的设计

四、铁路安全煤柱的设计

第八章采矿制图

第一节制图一般规定

一、图幅

二、图签

三、比例

四、字体及书写方法

五、字母代号

六、图线及画法

七、剖面(断面)线的画法

八、尺寸注法

九、图纸上序号的注法

第二节图例

一、说明

二、图例

三、常用地质图例

第九章图纸编号

第一节图纸分类及符号

一、说明

二、设计图纸的分类和符号

三、图号组成

第二节固定图号

第十章常用工程材料

第一节钢铁材料

一、各种型钢的型号规格尺寸

重量及有关系数

二、钢轨及附件

三、钢板

四、钢管

五、几种常用的钢丝绳的规格

重量及抗拉强度

六、螺栓

七、螺母

八、垫圈

九、花篮螺丝

第二节木材及竹材

一、木材

二、竹材

第三节砖、石、砂材料

一、砖

二、石料

三、石子的分类及质量要求

四、普通砂的分类及质量要求

五、砌筑砂浆配合比

六、砂浆的标号

第四节水泥、混凝土

一、水泥

二、混凝土

三、喷射混凝土

四、钢筋

第五节其他材料

一、铸石

二、树脂

三、胶管

四、矿用胶布风筒

五、塑料制品

第十一章采掘运设备及部分

煤矿专用设备

第一节采掘运设备

一、采煤机械

二、煤矿运输设备

三、煤矿支护设备

四、掘进、装载机械

五、煤(岩)电钻

六、煤矿井巷工程设备

七、矿井小绞车

八、工业泵

第二节部分煤矿专用设备

一、翻车机

第二篇矿区总体设计和井田开拓

第一章设计依据

第一节计划任务书及设计的审批决定

一、计划任务书

二、设计的审批决定

第二节地质报告

一、地质报告的内容

二、分析地质报告的内容及方法

第三节生产矿井概况

一、生产矿井(露天矿)概况

二、地质情况

三、生产矿井(露天矿)主要

技术经济指标

第二章矿区总体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与设计内容

一、一般规定

二、设计内容

第二节井田划分

一、井田划分的原则

二、井田划分的方法

三有关井田尺寸的规定及计算

公式

四、井田划分实例

五、各类井型实际井田尺寸

第三节矿区规模与服务年限

一、一般规定

二、确定矿区规模的依据

三、各类规模矿区均衡生产年限

四、储量动用系数

第四节井田开拓及并筒(平碉)位置

第五节矿井建设顺序

一、编制矿井建设顺序的原则和依据

二、矿井建设顺序实例

第三章井田开拓

第一节井田开拓方式的确定

一、开拓方式分类

二、确定开拓方式的主要依据

三、开拓方式的选择

四、水力采煤与水砂充填的适用条

件及主要问题

第二节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一、生产能力的确定

二、井型与服务年限参考资料

第三节井田境界与水平划分

一、井田境界

二、水平划分

第四节井筒位置选择

一、地面条件

二、井下条件

三、综合确定井筒位置

四井口坐标计算、提升方位角

及井硐方位角

五、井口标高

六、风井位置选择

七、注砂井位置选择

第五节主要巷道布置与采区划分

一、主要巷道布置

二、采区划分与开采顺序

第六节开采计划与水平延深

一、开采计划

二、水平延深

第七节大巷运输

一、大巷运输方式

二、大巷运输方式的选择

三、矿车选型与数量

第八节矿井工作制度

第四章井田开拓方案比较

第一节方案比较内容

一、井筒形式方案比较内容

二、生产能力方案比较内容

三、井筒(平硐)位置方案比较内容

四、水平划分方案比较内容

五、通风方式方案比较内容

六、运输大巷布置方案比较内容

七、大巷运输方式方案比较内容

八、总回风道布置方案比较内容

九、采区划分方案比较内容

第二节方案比较法

一、方法、步骤

二、方案比较时应注意的问题

三、经济比较的计算方法

四、建设工期

第三节方案比较实例

一、矿井生产能力

二、水平划分

三、井筒形式、位置及通风

附录一煤田地质

一、地层与地质时代

二、中国主要含煤地层

三、煤层

第三篇采区布置和采煤方法

第一章采区布置设计依据及要求

第一节采区布置设计依据

第二节采区布置要求

一、一般要求

二、初期采区位置选择的要求

第二章主要参数选择

第一节采区尺寸

一、采区尺寸的数值

二、影响采区尺寸的因素

三、设计采区尺寸参考数据

第二节采煤工作面及分阶段长度

一、工作面长度

二、工作面长度的确定因素

三、工作面长度参考资料

四、分阶段长度

第三节同时回采工作面的错距

一、确定回采工作面错距的要求

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三、同时回采工作面错距的计算方法

四、工作面错距经验数值

五、分层开采工作面错距示例

第四节采区煤柱及回采率

一、采区煤柱分类及尺寸

二、确定采区煤柱的要求

三、采区回采率

第五节采区生产能力

一、影响采区生产能力的主要因素

二、确定采区生产能力的方法

三、采区生产能力参考资料

第三章采区巷道布置

第一节煤层群分组和采区巷道联

合布置的适用条件

四构造

附录二煤田勘探

一、勘探程序和工作程度

二、构造和煤层类型(勘探类型)

三、各勘探阶段的煤质工作

四、水文地质勘探

五、开采技术条件勘探

六、伴生有益矿产勘探

七、储量计算

一、煤层群分组的主要依据

二、采区巷道联合布置的适用范围

三、煤层群分组实例

第二节采区巷道矿山压力显现规

律及其应用

一、采区巷道受压后的一般状态

二采区内各类巷道矿山压力显

现规律及巷道维护措施

三、无煤柱开采

第三节近水平、缓及倾斜煤层采

区巷道布置

一、巷道布置类型

二、采区(盘区)巷道布置

三、倾斜长壁开采巷道布置

四、跨多上山(石门)连续开采

巷道布置

第四节急倾斜煤层采区巷道布置

一、急倾斜煤层采区巷道布置特点

二、采区巷道布置

第五节综采采区巷道布置

一、综采对采区巷道布置的要求

二、煤炭部《综采采区、工作面设计

暂行规定》对综采采区巷道布

置的有关规定

三、综采工作面巷道布置方式

第六节水砂充填采煤法采区巷道布置

一、巷道布置类型图示

二、巷道布置分析

第七节水力采煤的采区巷道布置

一、水力采煤采区的巷道布置

类型图示

二、水力采煤采区巷道布置的特点

第八节有煤与沼气突出危险煤层

的采区巷道布置

一、《煤矿安全规程》对有煤与

沼气突出危险煤层的采掘

规定

二、开采解放层

三、采区巷道布置

第九节采区(盘区)巷道布置实例

一、走向长壁开采采区(盘区)

巷道布置实例

二、倾斜长壁开采采区(盘区)

巷道布置实例

三、水力采煤采区巷道布置实例

第四章采煤方法

第一节采煤方法的选择

一、采煤方法选择的依据

二、采煤方法选择的要求

三、采煤方法分类

第二节薄及中厚煤层采煤方法

一、缓倾斜煤层单一长壁采煤法

二、倾斜煤层单一长壁采煤法

第三节厚煤层采煤方法

一、倾斜分层走向长壁采煤法

二、V型倾斜长壁水砂充填采煤法

第四节急倾斜煤层采煤方法

一、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

二、急倾斜厚煤层水平分层斜

切分层采煤法

三、倒台阶采煤法

四、仓储采煤法

五、钢丝绳锯采煤法

第五节综合机械化采煤

一、自移式液压支架的类型

二、自移式液压支架的选择

三、工作面布置及主要参数

四、劳动组织及技术经济指标

第六节水力采煤

一、漏斗式采煤法

二、小阶段(走向短壁)式采煤法

三、适用条件及有关参数

四、作业方式及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章建筑物铁路和水体下

采煤

第一节岩层与地表移动的一般特征

一、岩层移动的一般特征

二、地表移动的一般特征

第二节地表移动和变形的主要参数

及预计方法

一、地表移动和变形的基本概念

二、地表移动和变形的主要参数

移动和变形的预计方法

第三节建筑物下采煤

一、地表移动和变形对建筑物的影响

二、减少地表移动和变形的开采措施

三、建筑物下采煤实例

第四节铁路下采煤

一、铁路下采煤的特点和要求

二、铁路下采煤应采取的措施

三、铁路下采煤实例

第五节水体下采煤

一、采动后上覆岩层的变形和破坏

特征

二、导水裂缝带高度的计算

三、水体下采煤的技术措施

四、水体下采煤实例

第六章采掘关系

第一节配采

一、矿井两翼产量与储量的关系

二、各类煤层合理配采

三、不同开采技术条件的煤层

合理搭配

四、确定合理的掘进率

五、工作面进度

第二节巷道掘进工程排队

一、接续时间一般要求

二、巷道掘进速度

三、掘进组的配备

第三节三量规定

一、三量可采期的规定及计算

二、三量的解释和计算范围

三、三量的合理可采期

四、三量接替系数

第七章采区运输

第一节煤炭运输

一、《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的有关

规定

五、回采工作面运输巷胶带化及效果

六、胶带运输对巷道布置的要求

第二节辅助运输

第四篇巷道断面和交岔点

第一章巷道断面

第一节巷道断面形状的选择

一、选择断面形状应考虑的因素

二、巷道断面形状及其适用条件

第二节拱形、梯形及矩形巷道断面

尺寸的确定

一、确定巷道断面净尺寸的有关规定

二、巷道断面净宽度的确定

三、巷道断面净高度的确定

四、圆弧拱形及三心圆拱形几何参数

五、按通风条件校核巷道断面

六、经济断面

第三节地压及巷道支护计算

一、地压计算

二、巷道支护计算

第四节拱形、梯形、矩形巷道支护

参数及工程量材料消耗量

一、锚喷支护

二、砌石旋支护

三、木支架及梯形金属支架

第五节封闭拱形巷道断面的计算

一、设计原则

二、几种封闭拱形巷道断面

第六节U型钢拱形可缩性支架

一、支架分类

二、支架的适用条件

三、拱形可缩性金属支架设计参数

四、三节对称直立式拱形可缩性金

属支架巷道断面计算

五、25U型钢拱形可缩性支架应用

实例

第七节曲线巷道

一、矸石及材料运输方式

二、人员运送

第三节采掘运设备配备

二、采区上(下)山煤炭运输方式

三、采区运输设备能力的确定

四、采区掘进煤的处理

一、采掘运设备的配备

二、采掘运设备的备用台数

一、曲线轨道半径

二、曲线巷道加宽值

三、曲线轨道的外轨超高值

四、曲线轨道的轨距加宽值

第八节水沟

一、水沟布置

二、水沟砌筑

三、水沟坡度及流速

四、水沟断面和流量计算

五、水沟盖板

六、特大涌水量矿井的水沟实例

第九节轨道铺设

一、钢轨

二、轨枕

三、石碴道床

四、固定道床

第二章平巷交岔点

第一节交岔点分类

一、普通交岔点

二、穿尖交岔点

第二节交岔点平面尺寸的确定

一、确定交岔点平面尺寸的依据

二、交岔点平面尺寸计算公式

三、交岔点平面尺寸计算

第三节交岔点墙高及斜率

一、交岔点墙高

二、交岔点斜率

第四节交岔点支护

一、锚喷支护交岔点

二、砌石旋支护交岔点

第五节工程量及材料消耗量计算

第五篇立井井筒和硐室

第一章立井井筒平面布置

第一节概述

一、井筒断面形状

二、井筒名称

第二节并筒平面布置

一、井筒平面布置设计依据和要求

二、井筒平面布置形式

三、立并提升容器

第三节井筒断面的确定

一、井筒断面确定步骤

二、刚性罐道的井筒断面确定方法

三、井筒断面积计算

四、井筒断面布置实例

第二章井筒装备

第一节钢丝绳罐道

一、概述

二、钢丝绳罐道布置形式

三、钢丝绳罐道安全间隙的确定

第二节刚性罐道

一、概述

二、罐道梁

三、罐道

四、罐道布置形式及罐道梁固定方式

第三节刚性罐道的计算

一、荷载分析

二、罐道、罐道梁上的荷载计算

三、罐道计算

四、罐道梁计算

五、罐道梁层间距的确定

六、计算实例

第四节罐道与罐道、罐道与罐道梁

的连接

一、罐道接头

二、钢罐道梁接头

三、罐道与罐道梁的连接

第五节管路敷设及梯子间

一、管路布置及管子梁的选择

二、电缆布置与敷设

三、梯子间

第六节井筒装备的防腐

一、井筒中钢材构件的防腐

二、木质构件的处理

第七节百米井筒装备材料消耗

第三章井筒支护

第一节支护类型及支护材料

一、支护类型

二、支护材料

三、混凝土配料

第二节立井地压计算

第三节井壁厚度及圆环内力的计算

一、井壁厚度计算

二、均匀侧压力作用下圆环内力计算

三、不均匀侧压力及圆环内力计算

四、井口构筑物作用下的侧压力及井

壁圆环内力计算

五、地震力作用下的井筒侧压力

第四节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构件

一、混凝土、钢筋的强度及参数

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构件计算

第五节砖石构件(砂浆砌体)的强

度计算

一、砌体强度计算

二、圆环砌体承载力的验算

三、计算实例

第六节井筒锚喷支护设计

一、使用条件及注意事项

二、锚喷支护参数的选择

三、立并锚喷支护计算

第七节壁座及梁窝计算

一、壁座设计

二、梁窝尺寸计算

第四章冻结法凿井井壁设计

第一节井壁类型及特点

第二节井壁设计依据

一、井筒特征及装备情况

二、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

三、冻结施工资料

第三节冻结深度及壁座位置的确定

一、冻结深度的确定

二、壁座位置的选择

第四节设计荷载

一、地压

二、不均匀地压

三、冻结压力(施工期间临时荷载)

第五节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

井壁设计

一、井壁安全系数的确定

二、混凝土并壁的设计

三、钢筋混凝土井壁的设计

第六节冻结法井壁设计中的

几个问题

一、冻结井壁受力的一般规律

二、冻结并筒混凝土井壁的特点

三、冻结井壁的裂缝及温度应

力计算

第七节复合井壁

一、材料及使用要求

二、复合井壁各部分的组成和作用

三、复合井壁设计计算

四、壁座的设计

第八节井塔荷载作用下的井壁结构

一、概述

二、计算公式及图表的应用

三、计算步骤

第九节冻结法双层钢筋混凝土井壁

设计实例

一、井筒计算资料

二、井壁侧压力计算

三、确定井壁厚度

四、按冻胀力对外层井壁环向配筋

的计算

五、内壁环向配筋计算

六、按吊挂力计算竖向钢筋及抗裂

性验算

七、壁座的设计

八、在井塔作用下的井壁计算

第五章钻井法井壁结构设计

第一节概况

一、钻井法施工井壁的一般结构形

式以及要求

二、煤炭系统钻井法凿井施工情况

三、国内、外使用立井钻机的主要

技术特征

第二节预制钢筋混凝土井壁计算

一、钻井法施工井筒直径的确定

二、钻井法井筒设计的结构

安全系数

三、荷载

四、井壁强度及稳定性计算

第三节井壁底计算

一、浅碟式井壁底

二、截锥式井壁底

三、半球和削球式井壁底

四、半椭圆回转扁球壳井壁底

第四节设计举例

一、设计依据

二、地压计算

三、井壁计算

四、回转椭圆扁球壳并壁底的计算

第六章沉井法结构设计

第一节沉井法分类及技术特征

一、沉井法分类

二、沉井技术特征

第二节沉井井壁结构设计

一、设计依据及所需资料

二、井筒主要参数确定及井壁设计

三、井壁的环向配筋计算

四、井壁竖向钢筋的计算

第三节沉井刃脚设计

一、刃脚的用途及形状

二、刃脚内力及配筋计算

第四节沉井构造要求

第五节套井结构设计

一、套井尺寸的确定

二、套井的结构型式及特点

第六节沉井结构计算实例

一、地质情况

二、沉井井筒尺寸确定

三、按下沉条件验算井壁厚度

四、井壁环向配筋计算

五、竖向钢筋计算

六、联系钢筋

七、沉井的刃脚计算

第七章硐室

第一节罐笼立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

接处(马头门)

一、设计依据

二、连接处形式

三、连接处尺寸的确定

四、连接处断面形状及支护

五、连接处附属硐室及行人通道

六、其它要求

七、部分矿井连接处设计索引

第二节井底煤仓及箕斗装载硐室

一、设计依据

二、并底煤仓及箕斗装载硐室布置

三、井底煤仓

四、箕斗装载硐室

五、装载胶带输送机巷及机头、给

煤机、贮气罐硐室

六、配煤胶带输送机巷

七、井底煤仓、箕斗装载硐室通用

设计索引

第三节箕斗立井井底清理撒煤硐室

及水窝泵房

一、设计依据

二、清理撒煤硐室及水窝泵房布置

三、井底受煤漏斗及撒煤溜道

四、沉淀池硐室及水仓、水窝泵房

五、清理斜巷及绞车房

六、部分矿井箕斗立井井底清理撒

煤及水窝泵房设计索引

第四节罐笼立井井底水窝及清理

一、设计依据

二、井底水窝分类

三、井底水窝深度的确定

四、井底水窝支护及水窝底部结构

五、井底水窝梯子间及平台梁

六、井底水窝排水及清理方式

七、副井井底清理斜巷及排水硐室

通用设计索引

第五节立风井井口及井底布置

一、设计依据

二、井口布置

三、井底布置

四、风井井底连接处通用设计索引

第六节休息硐室

一、设计依据

二、休息硐室的布置

三、断面及支护

第七节硐室支护计算

一、设计依据

二、支护计算

三、计算例题

主要参考资料

(三)规范修改前后内容对比

1.引入了探矿权人的概念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矿业投资体制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煤炭勘查投资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投资行为,投资主体多元化,不再是单一的国家投资,国内非国有经济、国外矿业投资也将介入勘查和开发矿业。由于股份制的推行,国有矿山也会成为投资主体之一。正是为了适应上述新情况,新规范第5.1节引入了探矿权人的概念。探矿权人指勘查工作的出资者,如国家、矿山企业、煤矿建设单位、地质勘查单位、私企业主、外资企业等等。

2.关于勘查阶段和工作程度

修订后的规范按照规定,将煤炭资源勘查划分为四个阶段: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由于原规范的找煤、普查(含普终)、详查(含详终)阶段工作程度要求的规定适当,与新分类前三个阶段大致相当,因此其工作程度内容未作大的修订。但为了与新分类标准吻合,一些定性方面的文字表述修订为新分类标准的提法。勘探(精查)阶段工作程度作了一定的修改,原因是高分辨率地震勘探的应用,使地质查明程度有了大幅度提高,但其工作程度作为一般要求提出。

新规范中的资源储量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分别大致相当于原《规范》的A、B、C+D级,其地质查明程度条件相同(分别相当于其他固体矿产的B、C、D级)。在6.3节列出了各勘查阶段地震主测线间距的要求。在附录D的钻探工程基本线距中,不设置推断的、预测的基本线距要求,具体确定推断的、预测的工程线距时,可按照高一级别的线距放大一倍。

按能源部颁发实施的《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定》(1999年2月),拟建年产21万~30万吨的小型矿井应有勘探地质报告;拟建年产9万~15万吨的应有详终地质报告;拟建6万吨及以下的应有普终地质报告。根据这个规定,新规范在几个条款中分别作了规定。对于拟建中型和中型以上矿井的井田,5.5.2.1条规定了勘探阶段工作程度要求;对于拟建小型矿井的井田,适应年产21~30万吨的小型矿井,5.5.2.2条规定了勘探工作程度要求;适于年产9万~15万吨的小型矿井,按5.4.3条规定的提交详终地质报告的要求;适于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其勘查工作程度的具体要求,单列了“小煤矿勘查工作”一节,作为附录列在规范的正文之后,供参照使用。

新规范将涉及各种勘查工作量的有关规定(要求)作为附录,是因为我国地域辽阔,含煤时代多,成煤环境多种多样,地质构造千差万别。各阶段的勘查工作量不可能在规范中规定的非常准确;企图用某种固定的模式来规范勘查工作是不切实际的。原规范在这方面的规定和写法,也反复指出应当“参照执行”。这次修订,除上述因素外,还考虑到市场经济和地质勘查投资体制的改革,可能对勘查工作程度、工作方法、工作量的使用起相当的约束作用。新规范将涉及的工作量从正文中撤出,作为新规范的附录,其意图就是为了降低这些“规定”在规范中的分量,希望能有助于解决不注重对具体问题的具体研究,而习惯于对规范的规定死搬硬套的问题。

在各勘查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中,都增加了关于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其他开采技术条件方面的要求,特别是明确提出要将煤层瓦斯作为煤的一种重要的伴生矿产,在进行煤炭勘查的同时,作好相应的评价研究工作,并对工作内容和程度要求规定了一些原则,作为参考。

适当增加了采样化验工作量,新规范将采样及测试工作量均明确为实际数量,不再按面积决定采样及测试数量。这是考虑到燃煤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煤炭的合理利用,包括对煤中有害元素分析:如磷、氯、砷,以及汞、硒、铝、铬、镉、铀、钍等元素。微量元素还应包括镓、锗、钒、稀土、金、银等元素。这些元素赋存在煤中,当含量低时,它可能是有害元素,但当富集到某一程度,达到相应矿种的工业指标时,就成为有用矿产了。因此增加这些元素的分析测试工作量,是符合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的。

3.关于地质可靠程度

地质可靠程度相当于原规范的储量级别划分条件。级别划分条件中没有列入水文地质条件、其他开采技术条件以及煤的工艺性能等方面的条件,原因是这些方面只能以井田(勘查区)为单位来进行评价。但是,它们都是地质勘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评审地质报告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勘探阶段,必须在探明的地质可靠程度的基础上,水文地质条件、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等达到规范规定的标准之后,地质报告才能通过评审。

4.煤层稳定程度划分增加了煤类变化的具体要求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除了煤层厚度、结构及其变化、可采性外,增加了煤类和煤质变化条件。本条的煤类指以下四个大类:①炼焦用煤;②长焰煤不粘煤弱粘煤贫煤;③无烟煤;④褐煤。稳定型是单一煤类;较稳定型是两个煤类;三个或三个以上为不稳定型。这条规定对一些含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煤类的地区(井田)将产生很大影响。

钻探工程基本线距(D.1、D.2)

表D.1和表D.2中所列各种不同的线距,是可能满足某一级别资源/储量条件的基本线距。选择钻探工程基本线距的要求(D.1、D.2)相当 于原规范的“第3.2.3条”。在新规范的表D.1和表D.2中,取消了“推断的”基本线距。

普查阶段估算“推断的”资源量的工程间距,可按相应勘探类型、地质可靠程度为‘控制的’推荐的工程间距放稀一倍。

预查阶段估算的“预测的”资源量可按大致相当于上述“推断的”资源量的工程间距放稀一倍。

勘查区的基本线距应该在对本区的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的分析研究后确定。具体到本区的某一煤层或煤层的某一块段,情况可能还会有所差别。同时,基本线距和工程密度只能反映对地质情况的揭露程度,而不能反映研究程度。所以在确定块段的级别时,必须在基本线距和工程密度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分析研究,根据块段的地质条件,按对级别条件的满足程度划分级别,不能机械的按基本线距来划分级别。

5.在资源量估算指标中,增加了煤层的最低发热量和最高硫分的标准

煤层的最低发热量是根据原煤炭部和许多煤矿的意见,并经过对煤矿的大量调查研究后确定的。理由是发热量指标太低,开采的煤炭就没有市场或价钱很低,只有当煤层的最低发热量符合市场要求,开采的煤炭才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根据国务院对开采高硫煤的有关规定,煤层的全硫含量大于3%的生产矿井将逐步限产或关停,新矿井一律禁止开工建设。新规范将硫分列入了资源量估算指标。

新规范的煤炭资源估算指标部分项目的含义如下:

煤层厚度:指见煤点的厚度。

最高灰分(Ad):指该煤层全部可采见煤点的灰分平均值(可采见煤点的灰分是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灰分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米夹矸灰分的加权平均值)。

最低发热量(Qnet,d):指该煤层全部可采见煤点的发热量平均值。可采见煤点的发热量是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发热量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米夹矸发热量的加权平均值。新规范仍然以干燥基低位发热量作为估算指标。热量单位用焦(焦尔)。1卡=4.1816焦,1焦=0.239卡。在表E.2中,17兆焦/公斤≈4000千卡/公斤,22.1兆焦/公斤≈5300千卡/公斤,15.7兆焦/公斤≈3800千卡/公斤。

最高硫分(St,d):指该煤层全部可采见煤点的硫分平均值。可采见煤点的硫分是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硫分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米夹矸硫分的加权平均值。

6.资源量估算指标的使用

煤炭资源划分为储量、基础储量或资源量中的哪一类,不仅取决于它的地质可靠程度,还要取决于它的可行性评价程度。只有在地质可靠程度达到控制的、探明的,经济意义在边际经济的以上(含边际经济的),煤炭才能划为基础储量。经济的基础储量在扣除设计、采矿损失后就得到储量。未进行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时,只能定为资源量。由于在预查、普查阶段获得的地质信息和基础资料较少,对煤炭资源开发的经济意义只能进行概略研究。因此,新规范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限定在预查和普查阶段使用。详查、勘探(精查)阶段则应根据预可研、可研论证的指标按规定的管理程序确定后,进行储量、资源量的估算。这是因为新规范强调煤炭资源的经济意义,明确了投资者的业主地位。当然,在详查、勘探(精查)时未做预可研(可研)的,仍可参照此标准估算资源量。

7.关于各级资源储量比例问题

各勘查阶段资源储量比例问题,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较为充分、反复的讨论。根据煤炭资源勘查的特殊情况,附录E明确各阶段比例的原则要求,原则上由勘查投资者确定,投资者无明确要求时,可参照建议的要求确定。该附录建议了普查、普查(最终)、详查、详查(最终)、勘探等阶段的可参照比例区间值。其中,普查阶段推断的一般应占总资源量的30%~40%,可以理解为在普查区范围内的三分之一左右资源达到普查程度要求,比原《规范》提高了10%。

勘探阶段突出和提高了先期开采地段资源/储量比例要求,但取消了全井田资源储量的比例。

8.编码意义及设计、采矿损失

近来在一些勘查报告中出现了错误的资源储量类型编码,如113、2M23、2M24等,相当于在预查、普查阶段就在估算可采储量、基础储量,显然不合理,说明有一些勘查者尚未很好地掌握新的分类标准及编码的含义。

另外,有必要对设计损失、采矿损失的计算按有关设计规范作一介绍:

1)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原“工业储量”。

2)设计损失=设计计算的断层煤柱、防水煤柱、地面建筑及构筑物等永久性煤柱;即原“工业储量”-矿井设计储量。

3)采矿损失=(原“工业储量”-设计损失-工业场地和井下主要巷道及上、下山保护煤柱)×(1-采区回采率);即矿井设计储量-矿井设计可采储量。

9.新规范不再使用储量外推的概念

修订后的新规范为“划分各类型块段,原则上以达到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查线、煤层底板等高线或主要构造线为边界。相应的控制程度,是指在相应密度的勘查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内和在连线之外以本种基本线距(钻孔间距)的1/4~1/2的距离所划定的全部范围”(8.2.1条)(图7)。

图7 8.2.1条规定的示意图

10.新规范不再使用能利用储量和暂不能利用储量的概念

原规范将煤炭储量分为能利用储量和暂不能利用储量两类。其分类依据是:符合当前煤矿开采经济技术条件的储量为能利用储量;由于煤层厚度小、灰分高(或发热量低),或因水文地质条件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特别复杂等原因,目前开采有困难的为暂不能利用储量。这多少有一点经济意义的含义。而在新规范中,地质勘查时如没有作可研(预可研)就只能计算“内蕴经济的”资源量。如果单从计算指标对比,原规范严格意义上的暂不能利用储量就没有了。过去,很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也没有计算暂不能利用储量。在新规范的条件下,如何计算由于煤层厚度小、灰分高(或发热量低,或硫分高)的这部分资源量,可能要结合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可以选择或者把计算指标按暂不能利用的原则,确定应该采用的计算指标,计算的结果仍然还是资源量;或者严格按新规范的指标计算资源量,不计算暂不能利用这一块。这样的处理结果都不会与新规范的规定相抵触。

至于把所谓的“断层煤柱、防水煤柱、广场及建筑物煤柱及其他等”列入暂不能利用储量,这已经与原规范暂不能利用储量的规定相悖。

11.关于小煤矿勘查(附录Ⅰ)

适用于煤炭资源贫缺地区建设年产9万吨以下(不含9万吨)小煤矿的井田。进行小煤矿勘查,不分勘查阶段,一次勘查完毕。资源储量的估算,可根据实际控制程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

12.关于泥炭

作为固体燃料矿产的泥炭,其形成的地质原因、赋存条件、勘查手段等与煤炭基本相似,故将泥炭与煤炭归并为同一规范。其地质勘查技术要求,本次修订也纳入新规范中。由于以泥炭为燃料矿产的地质勘查极少进行,且我国尚无大规模开发的先例,修订所需资料及相应的经验教训极少。再者,泥炭作为固体燃料利用,在全国范围来看,不具代表性。而泥炭开发极可能对湿地、沼泽等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作为能源开采,还牵涉到农业、环保方面的许多问题。因此修订的难度较大。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只对原规定删繁就简,纳入新规范中,未作大的修订。

这个我下了三遍 都是乱码 怎么回事???

你的94版本已经是被下面的替代了,下载乱码说明这个标准不是正版的!一般基本上没有免费的

标准编号:GB 50215-2005

标准名称: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Code for mine design of coal industry

替代情况:替代GB 50215-1994

实施日期:2006-1-1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煤炭工业部关于发布《煤炭工程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进煤炭设计工作改革,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炭建设项目的设计要贯彻投入少、效益好、工期短、效率高、安全有保障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改革创新,走以煤养煤、滚动发展的路子,保证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要。第三条 精查勘探过程中,设计部门必须与地质勘探部门密切配合、合理交叉。

一、在进行井田精查勘探设计时,设计部门应提出对该井田开拓布置方案的意见,如井口位置、水平标高、大巷和初期采区的可能位置等,并提出勘探重点等要求。

二、设计部门随着精查勘探施工的进展和对井田地质条件分析、研究、认识的变化,应不断修改完善矿井开拓布置方案,并对地质勘探工作提出调整意见。第四条 老矿区或生产矿井毗邻的新井田,在地质构造条件不太复杂、煤层赋存、煤质及构造形态与老区(老井)揭露的结果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井田的精查勘探可分期实施。设计部门可据此编制设计文件。第五条 在物探条件具备时,新建大中型矿井都必须进行地震勘探,初期采区(尤其是采用综采的矿井)应有详细的地震勘探资料,作为设计依据。第六条 矿井(露天)项目,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要按高产高效矿井(露天)设计,严格控制建设工期和效率。

大型矿井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6年,原煤生产人员效率不低于8吨/工,中型矿井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4年,原煤生产人员效率不低于5吨/工;大型露天矿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4年,原煤生产工效不低于20吨/工,中型露天矿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3年,原煤生产工效不低于15吨/工。第七条 新建大型矿井可实行一次设计,分期实施;设计中应创造条件,使具备生产条件的,及时进行回采,提前出煤,提高投资效益。

在特定条件下,矿井建设可由小到大,逐步发展。并在工业场地留有发展的余地。第八条 井口位置选择应尽可能靠近构造简单、储量可靠、开采条件好的地段,并应以第一水平开采的合理性为主,以减少前期开拓工程量。第九条 实行分区开拓,分期建设的矿井或中型矿井,箕斗井可兼作回风,但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架(塔)必须有完善的密闭措施。第十条 当以中央采区作为首采区时,斜井开拓的矿井,可利用主副斜井作为中央采区的上山。第十一条 高产高效的矿井,为保证煤流运输的连续性,宜选用胶带输送机运煤。第十二条 主井井下装载在条件适宜时宜采用水平上装载方式。第十三条 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应优先沿煤层布置巷道。第十四条 在煤层赋存条件适宜时,应采用先进可靠的综采综掘设备,以提高工作面单产、单进。第十五条 缓倾斜厚及特厚煤层或急倾斜特厚煤层,条件适宜并安全有保障时,可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采煤法。设计应采取措施,改进回采工艺和采区工作面布置等,以提高资源回收率,并对煤自燃、瓦斯超限和煤尘超限等问题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第十六条 采、掘、运设备的选型应考虑先进的、经国家鉴定批准生产的合格产品。对已进行工业性试验并经过一段时间运行证明性能良好的新产品(包括引进国外技术生产的新产品),可以在初步设计中选型。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选用经过鉴定的产品。

在新建或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推广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产品,在设备选型中优先选用节能产品。第十七条 主副井提升设备的类型及配置套数,应根据矿井设计能力、辅助提升要求、加快建设速度及矿井建设性质等诸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选确定。

一、一般情况下,宜设一套主提升设备提煤,一套副提升设备以完成辅助提升作业,并应满足整体支架的下井要求。提升机按合理使用期限选择,需换装电动机时,以只换装一次为宜。

二、选择提升机类型(摩擦式、缠绕式)应有利于矿井发展的需要。

多绳提升机型式(塔式、落地式)选择,除考虑工程地质、气候、地震等因素外,应重点顾及施工占用井口工期,以加快形成煤流系统,为尽早出煤创造条件。

三、对具备改扩建条件的矿井,进行提升设计时应首先采取充分利用提升时间,加大提升容器,提高提升速度等措施,增加提升能力;在新井筒中装备提升设备时,应充分利用原有提升设备,并注意新旧系统的流畅衔接。

河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试行)(1990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加快地方煤矿发展,促进我省国民经济繁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土地使用权的变化而影响开发。本省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根据国家规划,由省煤炭工业厅安排,各级地方煤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批准不得开采。第三条 大力发展地方煤矿,提倡各行各业自筹资金办矿,集体办矿,鼓励跨地区跨行业以及多种形式联营办矿,允许个人承包或个人投资办矿。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方煤矿的领导,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之地方煤矿,是指煤炭工业部直属煤矿以外的地方国营、集体、个人以及其他形式的煤矿。第五条 各级地方煤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二章 煤矿的开办与关闭第六条 地方国营煤矿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地方国营煤矿设计技术若干试行规定》或《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第七条 集体和个人开办煤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请开采的井田范围内,资源可靠,有开采区域的煤层地质、水文、瓦斯、老窑等情况的资料;

二、有简要的开拓和开采设计方案,包括设计说明书和必要的设计图;

三、有预防瓦斯、煤尘、水、火及矿压等重大灾害的能力;

四、有可靠的人力、电力、物力和资金来源;

五、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第八条 未经特别批准的煤矿,不得在下列范围内开采:

一、水体下及防洪堤坝的保护煤柱;

二、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及桥梁的保护煤柱;

三、重要工业区、飞机场及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

四、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及重要建筑物的保护煤柱;

五、煤和瓦斯突出的煤层或有突水危险的区域。第九条 集体和个人开办煤矿,应向资源所在县煤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矿产开采许可证登记表。煤矿主管部门应按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开工证。办矿单位或个人持开工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筹建许可证。

矿井建成后,批准办矿的单位应组织验收,合格者由有关单位发给矿产开采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十条 开办集体、个人煤矿的审批权限:

集体或个人开办煤矿,须经所在县煤矿主管部门审核,地、市煤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省煤炭工业厅备案;

经省煤炭工业厅指定,地方煤矿多、煤矿主管部门技术力量强的县,可以审批集体或个人开办的煤矿;

在煤炭工业厅直属煤矿、省营煤矿或国家规划开发的井田内办矿,其井田边界须经所在局(矿)同意,地、市煤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煤炭工业厅批准;

地方国营煤矿在自己开采的井田范围内自办小煤矿,由原批准办矿单位审批。第十一条 变更办矿单位或办矿人,应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开工证、筹建许可证、矿产开采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私自转让或买卖。第十二条 集体或个人开办的矿井报废或停办,办矿单位或个人应提出申请,并提供井下遗留资源的情况,经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报省煤炭工业厅备案。

国营煤矿的报废或停办,按国家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建立省地方煤矿开发基金,用于地方煤矿的发展、技术改造和安全措施。第三章 安全与生产第十四条 地方煤矿应认真执行《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年产九万吨以上的煤矿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年产九万吨以下的煤矿执行《小煤矿安全规程》。凡安全设施达不到要求的,煤矿应及时采取措施,尽快解决。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煤矿主管部门应令其停产整顿或关闭。第十五条 禁止独眼井开采,禁止使用自然通风和井下明火明电放炮、明火明电照明、明刀闸开关。第十六条 地方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应有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工作,并配备专职安全人员。

各级地方煤矿主管部门应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人员,定期检查地方煤矿的安全工作。

地方煤矿比较集中的地方应建立矿山救护队。各煤矿应建立矿山救护辅助组织。第十七条 地方煤矿的矿长,技术负责人和从事安全、瓦斯检查、通风、放炮、机电维修及运转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煤矿主管部门培训或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从事本职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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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蓝殇痴魂(2022-09-20 22:45:18)回复取消回复

    石、砂材料一、砖二、石料三、石子的分类及质量要求四、普通砂的分类及质量要求五、砌筑砂浆配合比六、砂浆的标号第四节水泥、混凝土一、水泥二、混凝土三、喷射混凝土四、钢筋第五节其他材料一、铸石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