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煤炭阳光采购管理办法(火电厂燃料采购)
本文目录一览:
- 1、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 2、求火电厂燃料燃用规范,入厂煤一般要注意哪些方面,入厂煤管理。。求高手回答
- 3、电厂煤炭采购标准
- 4、煤炭阳光采购是什么意思?
- 5、国有电厂煤炭的采购方式是什么 为什么还有
- 6、呼和浩特市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建立良好的物资流通秩序,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提高煤炭行业的整体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应坚持加强煤炭企业内部管理和用市场的手段协调规范各级物资部门工作行为相结合的指导思想,提高行业的整体效益。第三条 煤炭物资行业管理须遵循“服务、管理、经营”的方针,以管理为手段,为煤炭生产、建设和多种经营服务。第四条 要确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煤炭部、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矿务局(公司)三级物资供销主渠道。以集中供应取得经济批量;以地区、行业条块合作求得经营规模;以大流通、大市场、大操作获得高效益。第二章 物资管理部门的职能第五条 煤炭工业部物资管理部门行使煤炭物资行业管理职能,是煤炭物资行业管理的组织者,负责组织制订物资管理条例、制度和方法;负责煤炭物资行业的产业结构、库存结构的调整;负责总结和推广煤炭物资管理的先进经验;在物资分配、流通中负责国家对煤炭系统计划分配物资的计划编制、指标分配、货单汇总和订货的组织;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国家各有关部委的各种物资订货会,组织召开全国和地区专业订货交易会议;负责组织协调煤钢、煤木、煤与其它物资的协作工作;负责在煤炭行业推行物资代理制、配送制和连锁经营,建立煤炭物资经销网络。第六条 为降低煤炭生产成本,确保安全生产,煤炭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对钢材、木材、水泥、缆线、阻燃输送胶带等用量较大的物资推行代理制采购、区域配送和连锁经营,构建煤炭物资流通新体系。对煤矿安全仪器装备仍按《煤矿安全仪器装备定点生产单位管理办法(暂行)》(煤安字〔1995〕573号)等有关规定,实行定点生产管理。第七条 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各地区的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和物资市场经营协调,在煤炭物资行业管理业务上接受煤炭部物资管理部门的指导。第八条 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要结合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对本地区的行业管理工作制定方案和计划,组织本省(区)煤炭企业贯彻落实煤炭工业部颁布的物资行业管理条例、制度、办法及业务实施细则,推行大宗物资的代理制采购、区域配送和连锁经营及专用物资的定点生产管理。第九条 矿务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在煤炭物资行业管理上接受煤炭工业部及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十条 矿务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要贯彻煤炭工业部有关行业管理的文件精神,一方面在传统物资管理基础上适应市场经济新的形势制定出合理的物资管理制度、办法和规程,有效地进行物资供应和管理;另一方面在保持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配合煤炭工业部及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第三章 矿务局(公司)物资管理第十一条 矿务局(公司)要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物资管理,积极推行“两集中、五统一”的物资管理方法。要结合本单位的物资管理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财、物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统分结合、分级管理的物资管理体制。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要实行分品种、分类管理的办法,分别制定局(公司)、矿、厂分管物资目录,分别由局(公司)、矿、厂的物资管理部门采购。第十三条 要发挥矿务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的主渠道作用,对煤炭生产、建设所需的大宗物资、专用物资、特种物资(同第六条所列物资),通过物资主渠道采购;地方产物资由各矿、厂物资管理部门编制采购计划进行采购。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要建立购销审核合同制度,规范物资购销行为,严把合同签约关、物资检测验收关和货款承付关。第十五条 物资采购要形成合理、经济的批量,保持70%以上的物资通过生产厂家及煤炭物资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连销网络订货采购,减少流通环节,获取批量差价。为保证行业利益,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必须优先通过供销主渠道采购。第十六条 严格采购纪律,严禁采购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无防爆合格证、无煤矿安全标志、质次价高、假冒伪劣的产品。对新产品、新材料,必须经矿务局安监部门认可方可采购。第十七条 矿务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和利用,随时了解物资市场动态,指导采购工作。
求火电厂燃料燃用规范,入厂煤一般要注意哪些方面,入厂煤管理。。求高手回答
一、传统的燃料管理 传统的燃料管理是以经验为主的现场管理,这样的燃料管理主要特点的是:1、内部管理以防范为主,把人假设为经济人,是需要随时监督和防范的。2、以厂内发电需求为主来计划和预算燃料成本,一厢情愿,完全脱离市场。3、依赖政府解决电厂“煤荒”,行政的力量迫使煤矿供应电煤。4、电厂的采制化等内部管理不公开,对煤炭供应商处处防范,互相不信任,基本不合作。5、在煤炭买方市场时对煤炭供应商实行打压苛刻政策,在卖方市场时又对煤炭供应商的掺杂使假行为无可奈何。6、燃料管理和相关财务数据神秘化,是电厂的经营机密。7、电厂的燃料管理部门只管买煤、收煤,不管厂内生产流程和煤场。8、缺乏燃料应急机制和预警机制。 从上述特点可对传统的燃料管理归纳出三个方面的缺点:第一、内部不和谐。对人强调以防范为主,其制度的制定和组织结构的设定原则也是围绕这个主题来展开的。近年来各个电厂均针对燃料管理开展效能监察专项活动,如验收现场24小时派人监护,在现场安装电视监控系统,甚至有人建议在关键部位设置指纹识别,可以说将现场监督发挥到了极致。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监督其主流方向应该不能说错,但其中偏激之举颇多。以现场监督、防范为主的管理,其一管理成本相当高,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其二把自己的职工假想为违法乱纪人员,全面开花,无针对性,造成部门内部人与人之间不信任,不团结,除了问题相互推诿,少和谐多争端。其三职工感觉在这个部门工作没有荣誉感和归属感,不愿投入热情和激情。这样的管理投入高,效果并不一定好。职能单一,许多电厂从组织结构设计上将燃料管理部门设计为单一的经营部门,只管买煤和收煤,至于往后的生产流程则基本不问不管,有的电厂为了防范燃料部门在煤盘场和其他燃料数据报表中弄虚作假,煤场盘场、入炉煤质检验等和燃料管理息息相关的重要活动不让燃料管理部门参加,燃料管理人员竟然不知道自己电厂的盘存煤多少,入炉煤质怎样,真正成了只管经营不管生产,严重偏离了现代企业中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即全员参与,人人管理。生产和经营相互不沟通,不理解,形成不了一个有机的协调的统一的整体,一旦锅炉熄火或燃烧不好,互相扯皮,原因不明,责任不清,往往是各打五十大板,谁也不服谁。第二、对外没有市场意识和双赢意识。不注重市场培育,短期行为颇多,在买方市场时对煤炭供应商实行打压苛刻政策,甚至采取一些技术手段人为降低供应商所供煤质指标,克扣短斤,没有一个大型企业所应有的风范。对电煤供应商处处防范,自己的采制化流程不公开,某种程度上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卖方市场时又对煤炭供应商的掺杂使假行为无可奈何,软弱无力,当电厂发生“煤荒”时完全于依赖政府解决,行政的力量迫使煤矿供应电煤。如此以来,造成电厂与供应商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一方面是电厂方拼命防范供应商,另一方面是供应商拼命作假使假,上演一幕幕猫捉耗子的游戏,如此的市场怎能有合作和双赢?这必将注定是一个不和谐的市场。燃料管理不透明化,公开化,不注重信息的收集,电厂和电厂之间相互对燃料数据和信息保密,恶性竞争,甚至对上级公司采取假报表、假数据来赢取一点点微薄的好处。一个不能走入市场,没有合作共处的市场环境,闭关封闭的燃料管理注定是失败的。第三、缺乏全局、整体的战略思想。正是由于内部的不和谐,对外没有市场意识和合作意识,也就造成了传统的燃料管理缺乏风险意识、危机意识,没有真正能应对市场的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而占电厂成本80%的燃料经营是必须纳入全厂的战略规划的,是牵一发动全身的命脉。 总之,传统的燃料管理是完全的计划经济模式的管理体制,是以现场管理为主的一种低级管理,是一个完全脱离市场一厢情愿的厂内管理,是一个缺乏战略思想的单一管理体系。 二、现代燃料管理的核心 认识清楚了传统燃料管理的弊端,我们就不难理解现代燃料管理的核心了。现代燃料管理的核心其精神用一句话概括我认为应该是:在火力发电厂周边建立起一个持续的平稳的有保障的供应市场,对地方煤矿应采取扶持、培育的政策,对国有大矿应形成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对这样一种精神,我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要从过去的经验管理提升到制度管理,并逐步向文化管理迈进,要实现管理的外圆内方;第二、要转变燃料管理部门的职能,由过去的厂内收煤转变为市场经营,要实现燃料管理的市场化和信息化;第三、燃料管理管理要纳入全厂的战略规划,要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参与,要形成经营、生产、监督的有机整体。
电厂煤炭采购标准
一:质量指标:
1 发热量:
煤的发热量是设计发电锅炉时的一个重要指标,煤的发热量低于设计指标,炉内温度水平降低,影响煤粉的燃点和燃尽,锅炉热效率下降,当发热量低到一定程度时,将引起燃烧不稳,灭火放炮,以至必须投油助燃。反之,煤的发热量高于设计水平,炉膛温度必然升高,烧灰大多软化、熔融,容易形成结渣。
2 灰分:
灰分含量会使火焰传播速度下降,着火时间推迟,燃烧不稳定,炉温下降。煤的灰分产率越高,发热量越低,燃烧温度下降,排灰量增大,热效低,受热面沾污磨损严重 , 所以灰分越低越好。
3 水分:
水分含量高,发热量低,排烟损失大,还容易引起煤仓、管道及给煤机内黏结堵塞。但水分的存在有一定的好处,火焰中含有水蒸气对煤粉的悬浮燃烧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催化剂,水分还可防止煤尘飞扬等。
4 挥发分:
是判明煤炭着火特性的首要指标,挥发分含量越高,着火越容易,燃烧速度越快。根据锅炉设计要求,供煤挥发分的值变化不宜太大,否则会影响锅炉的正常运行。如原设计燃用低挥发分的煤而改烧高挥发分的煤后,因火焰中心逼近喷燃器出口,可能因烧坏喷燃器而停炉;若原设计燃用高挥发分的煤种而改烧低挥发分的煤,则会因着火过迟使燃烧不完全,甚至造成熄火事故。因此供煤时要尽量按原设计的挥发分煤种或相近的煤种供应。
5 煤灰熔融性:
对于固态排渣煤粉炉要求ST≥1350℃,低于这个温度有可能造成炉膛结渣,阻碍锅炉正常运行。液态排渣煤粉炉要求灰熔融性越低越好,而且煤灰黏度也越低越好。(灰熔点:由于煤粉炉炉膛火焰中心温度多在1500℃以上,在这样高温下,煤灰大多呈软化或流体状态。)
6 煤的硫分:
硫燃烧后生成SO2 和SO3 ,它们极易与烟气中的水蒸气化合成H2SO4蒸气,对发电设备产生腐蚀作用, 同时,SO2和SO3 排放到空气中,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另外,高硫煤炭在存放过程中,容易发生变质自燃,影响煤炭的燃烧效果。所以硫分越低越好, wd(St)1.25pc.为最好。
7 粒度:
悬燃炉均燃用煤粉,煤粉愈细,愈容易着火和燃烧完全,热损失小,但耗电量增加,飞扬损失大。一般要求粒度为0~30mm,而且大多数20~50um粒度均匀。中国规定,对供应火力发电厂煤粉炉用煤的粒度要求(洗)末煤13mm,(洗)混末煤<25mm,中煤、洗混煤<50mm,如上述煤种供应不足时可暂时供原煤。
二:质量要求:
火电厂用的煤炭质量对锅炉设计和生产过程都是重要的基本依据。
燃料煤的特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煤特性,二是灰特性。
煤特性指煤的水分、灰分、挥发分、固定碳、元素含量(碳、氢、氧、氮、硫)、发热量、着火温度、可磨性、粒度等。这些指标与燃烧、加工(例如磨成煤粉)、输送和储存有直接关系。
灰特性指煤灰的化学成分、高温下的特性、以及比电阻等。这些特性对燃烧后的清洁程度,对钢材的腐蚀性以及煤灰的清除等有很大的影响。
电厂煤粉炉对煤种的适用范围较广,它既可以设计成燃用高挥发分的褐煤,也可设计成燃用低挥发分的无烟煤。但对一台已安装使用的锅炉来讲,不可能燃用各种挥发分的煤炭,因为它受到喷燃器型式和炉膛结构的限制。
煤炭阳光采购是什么意思?
煤炭阳光采购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报价、由系统根据设定的比选条件确定供应商,通过合理的竞价议价谈判,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网上公布竞价采购结果,实现采购工作电子化、流程标准化、管理信息化,避免采购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从源头上控制采购风险。
你可以看下中国 电力燃料管理网,现在有很多集团都开启了属于自己的煤炭阳光采购平台。
国有电厂煤炭的采购方式是什么 为什么还有
直接在矿口取炭送到陶瓷企业去,那么成本应该能降下来,如最近众陶联实行源头采购,你有兴趣可以了解一下煤炭采购太多中间环节,实行源头采购,如果能够去除中间环节。
呼和浩特市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煤炭经营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煤炭市场,维护煤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益,保证精煤推广顺利进行,有效控制大气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暂行规定》及《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呼和浩特市区范围内从事煤炭经营与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在市区经营煤炭的企业,必须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认证,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第四条 市区范围内,煤炭实行集中交易。
呼和浩特市煤炭交易市场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在市区范围内进行煤炭经营与交易的场所。
煤炭经营企业统一进入呼和浩特市煤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活动,严禁擅自设点经营煤炭。第五条 驻呼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呼和浩特市煤炭交易市场内采购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煤炭。
确因工艺需要使用常用烟煤或配煤的单位,要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采取就矿直调方式进煤的单位,仍依照市政府呼政发〔1998〕21号文件办理。第六条 禁止劣质煤炭进入市区。煤炭质量执行我市精煤推广的要求。用户对煤质有更高要求的,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第七条 煤炭用户不得销售所购煤炭,不得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第八条 禁止在煤炭经营活动中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煤炭产品;
(二)销售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擅自生产的煤炭产品;
(三)利用煤价进行垄断倾销,搞不正当竞争;
(四)转借、转让煤炭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或资格证书;
(五)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常用烟煤或劣质煤炭。第九条 对不进场进行煤炭交易,擅自在市区范围内设立煤炭交易网点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煤炭和非法所得,同时责令其停止营业。
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煤炭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条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 无煤炭准入手续而自行组织进煤或擅自销售常用烟煤及劣质煤炭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煤炭,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同时依照《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