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炭厅武建森身世(山西煤炭集团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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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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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煤劳发[2012]563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
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推进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确保
煤矿用工管理秩序规范,实现煤矿企业合同签订率、煤矿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百”目标,推进全省煤矿用工
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按照省煤炭工业厅《2012年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晋煤执发[2012]346)要求,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
生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山西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推进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确保煤矿用工管理秩序规范,实现煤矿企业合同签订率、煤矿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百”目标,推进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按照省煤炭工业厅《2012年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晋煤执发[2012]346)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时间和范围
检查时间:从2012年6月1日起至10月底结束。
检查范围:全省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
1、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内容
(1)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61号)要求,理顺煤矿用工管理职能情况;
(2)落实煤矿用工监管责任,设置或明确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情况;
(3)煤矿用工管理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4)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情况。
2、生产矿井的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和山西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2)落实煤矿用工主体责任情况;
(3)按照省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的通知》(晋煤劳发[2010]1499号)精神,实行“五个统一”的煤矿用工管理情况;
(4)建立健全煤矿用工管理部门和煤矿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5)按照省厅《关于启用〈山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合同书〉文本的通知》(晋煤劳发[2011]34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合同管理情况;
(6)按照省厅《关于做好全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年检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1]873号)精神,实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年检制度情况;
(7)煤矿用工管理信息化情况;
(8)煤矿企业合同签订率、煤矿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百”落实情况;
(9)是否存在未通过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擅自招用人员、煤矿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以及超定员组织生产,违规承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和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等情况;
(10)对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出的用工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3、建设矿井的检查内容
按照省煤炭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12]504号)有关内容实施。
(二)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
1、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内容
(1)按照晋煤劳发[2011]1166号文件,制定本级具体实施方案情况;
(2)落实各项推进措施,推进本级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情况;
(3)省厅《关于将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列为矿井投产验收和复工复产验收前置条件的通知》(晋煤劳发[2012]78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2、煤炭企业的检查内容
(1)按照上级要求,针对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情况;
(2)落实各项措施,推进本企业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情况;
(3)按照各类人员的准入标准和达标时间,完成达标任务情况;
(4)变招工为招生情况;
(5)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三)职业危害防治
1、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内容
(1)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晋编办字[2011]73号)要求,理顺煤矿职业卫生监管职能情况;
(2)落实煤矿职业卫生监管责任,设置或明确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情况;
(3)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4)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
2、生产矿井的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情况;
(2)按照省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1]1499号)要求,落实煤矿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设置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情况;
(3)按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及具体落实情况;
(4)按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履行告知义务、设置公告栏和警示标识、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情况;
(5)煤矿企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6)职业危害申报和落实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情况;
(7)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8)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
(9)是否存在损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益情况。
3、建设矿井的检查内容
(1)落实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情况;
(2)建设期间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
(四)收入分配
1、煤矿企业是否推行以安全为中心,实行以个人安全技能帐户或安全结构工资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
2、最低工资标准和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等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3、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
4、是否存在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等情况;
5、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等损害从业人员权益行为。
三、阶段划分和检查方式
(一)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6月1日至10日)
各市煤炭局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根据省厅方案,制定本级检查方案,对本地区(集团)内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单位执法大检查方案于6月10日前报省厅备案。
(二)第二阶段:煤矿企业自查自纠阶段(6月11日至8月10日)
煤矿企业对照检查方案和标准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查自纠结束后煤矿企业按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并填写相关表格,报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
(三)第三阶段: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全面检查验收阶段(8月11日至9月30日)
市县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对所监管的煤矿企业和所属煤矿企业进行检查验收,要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监管煤矿检查验收覆盖率达到100%,市煤炭行业
管理部门抽检覆盖率达到50%以上;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对所属煤矿检查验收覆盖率达到100%。检查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全面验收的
方式进行,特别要对自查自纠阶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检查效果。
(四)第四阶段:省级督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
全面检查验收阶段结束后,省厅将组织劳动用工和职业卫生专项督查,对自查自纠和全面检查验收阶段工作进行核查。具体安排和要求另行通知。
(五)第五阶段:检查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31日)
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对煤矿用工执法大检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并将有关表格汇总后,按照监管关系上报省厅劳动用工管理处。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煤矿用工执法大检查的组织领导,省煤炭工业厅成立全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领导组。
组 长:杨茂林 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副组长:武建森 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胡万升 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戴子平 省煤矿工会主席
韩世敏 省煤炭工业厅副巡视员
成 员:马光生 劳动用工管理处处长
房世全 安全生产执法处处长
刘振民 职业教育培训处处长
王振海 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副局长
吴建民 省煤炭工业厅社会事业保险局局长
贾熙锋 省煤矿工会副主席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厅劳动用工管理处,负责全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马光生(兼)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这次执法大检查工
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都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周密的实施
方案,抽调专人,集中力量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要加强与煤矿企业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联
系,配合做好这次执法大检查相关工作。
(二)全面动员,广泛参与。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这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要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也要发动社会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鼓励群众对各类非法违法劳动用工行为损害从业人员进行举报。
(三)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各级要把这次执法大检查作为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推进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法用工的重要举措,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检查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彻底消除非法违法用工行为。
要切实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将煤矿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违规承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和井下采掘工作面、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等非法违法用工行为作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从严进行处罚,必须责令企业停工停产进行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煤矿企业未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要依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特别是建设项目未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要从重进行处罚。
(四)加强沟通,及时反馈。各市煤炭工业局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随时掌握执法大检查检查进展情况。各个阶段结束后,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上报阶段总结和附表;省级督查结束后,务于10月31日前上报执法大检查工作总结和附表。
附表:1、全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情况表一
(煤矿用工基本情况)
2、全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情况表二 (执法大检查情况) 3、全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情况表三 (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情况) 4、全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情况表四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落实情况) 附表一.xls
附表二.xls
附表三.xls
附表四.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