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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有限空间作业规范国家标准(化工厂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

hacker2022-10-03 06:45:39社会热点273
本文目录一览:1、有限空间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标准2、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遵守哪三项原则

本文目录一览:

有限空间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标准

有限空间作业各种气体检测标准:

1、有限空间的作业场所空气中的含氧量应为19.5%-21%,若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应采取通风措施。

2、有限空间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氢气小于0.4%、柴油小于0.2%

3、有限空间粉尘浓度小于20g/m3

4、有限空间硫化氢最高容许浓度10mg/m3

5、一氧化碳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20mg/m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30mg/m3

6、二氧化碳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9000mg/m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8000mg/m3

7、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20mg/m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30mg/m3

8、氯最高容许浓度1mg/ m3

9、氰化氢(按CN计)最高容许浓度1mg/ m3

10、氰化物(按CN计)最高容许浓度1 mg/m3

11、溴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0.6mg/m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2mg/m3

12、溴化氢最高容许浓度10mg/m3

13、液化石油气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1000mg/m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500mg/m3

14、一氧化氮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15mg/m3

15、乙醚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300mg/m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500mg/m3

16、乙醛最高容许浓度45mg/m3

17、苯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6mg/m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0mg/m3

18、二氧化氮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5mg/ m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0mg/m3

19、二氧化硫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5mg/ m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0mg/m3

20、甲苯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50mg/m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00mg/m3

21、甲醇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25mg/m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50mg/m3

22、甲醛最高容许浓度0.5mg/m3

希望采纳

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遵守哪三项原则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1、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凡要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事先测定其氧气、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在未准确测定氧气浓度、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2、确保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现场的空气质量。氧气含量应在18%以上,23.5%以下。其有害有毒气体、可燃气体、粉尘容许浓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

3、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可采用动物(如白鸽、白鼠、兔子等)试验方法或其它简易快速检测方法作辅助检测。

扩展资料

一、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1、密闭设备:如船舱、储罐、车载罐、反应塔(釜)、冰箱盒、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2、地下空间有限:如地下管线、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3、地面空间有限:如仓库、酒窖、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藏库、粮仓、筒仓等。

二、有限空间作业危害性:

1、中毒危害:有害物质浓度高,容易在有限的空间内积聚。有害物质可能在有限的空间内存在,也可能在操作过程中逐渐积聚。

2、缺氧的危害:空气中氧浓度过低会导致缺氧。

3、易燃易爆危险:空气中存在易燃易爆物质,浓度过高会引起爆炸或燃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有限空间作业

化工企业受限空间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是什么?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凡要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事先测定其氧气、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在未准确测定氧气浓度、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2、确保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现场的空气质量。氧气含量应在18%以上,23.5%以下。其有害有毒气体、可燃气体、粉尘容许浓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

3、在有限空间危险作业进行过程中,应加强通风换气,在氧气浓度、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危险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检测。

4、作业时所用的一切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用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照明应使用安全矿灯或36伏以下的安全灯,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5、发现可能存在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时,检测人员应同时使用有害气体检测仪表、可燃气体测试仪等设备进行检测。

6、检测人员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严禁使用氧气呼吸器。

7、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性粉尘存在的作业现场,所有的检测仪器,电动工具,照明灯具等,必须使用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要求的防爆型产品。

8、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9、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10、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

11、如果作业场所的缺氧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

有限空间作业的五条规定

法律分析:1、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2、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3、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4、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5、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在内的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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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断渊铃予(2022-10-03 15:32:00)回复取消回复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 有关

  • 冬马袖间(2022-10-03 10:14:38)回复取消回复

    应。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