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市场信息咨询要求(西藏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
本文目录一览:
西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我区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的场所。包括各类城乡综合市场、专业市场、租赁市场、中外民间贸易市场、早晚市场、城乡摊区和物资交易会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和协调,使市场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市场管理,应坚持开放搞活,加强宏观调控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集体和个人建设市场。市场建设应采取多渠道投资,多家兴建。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五条 为扶持市场发展和培植税源,各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市场建设。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场行政管理的主管机关,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市场实行分级审批和监督管理。
公安、税务、城建、环保、文化、医药、卫生、动检、商检、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管理好市场。第七条 凡在我区内开办市场或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凡在我区内开办市场或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亦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市场开办第八条 开办市场应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建设规划、交通条件和人口分布等实际情况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个人(包括外商)均可开办市场。第十条 市场建设要符合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外商投资开办市场应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办市场,向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第十二条 市场的开办、转让、撤销,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建设的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拆迁。第三章 管理与职责第十三条 各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统一管理下,履行对市场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和商品交易规则;
(二)审核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
(三)规范经营行为,查处违法违章活动,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公平交易;
(四)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和市场信息;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适时组建市场管理机构(工商所)或派专职工作人员进驻市场,市场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在所派机关的授权下,履行对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市场主管机关,在监督检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关的资料;
(三)按照规定程序扣留、查封与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关的物资。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对经营者收取市场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应用于市场建设和管理。第十六条 各级检验、检疫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上市商品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对市场物价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收费,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开办市场的单位或个人所收取的费用,应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并将一部分用于市场修缮和卫生清扫。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在有一定规模的市场内设立公安派出所、公安执勤室或委派治安治保人员进驻市场进行管理。
未设治安机构的市场治安管理,由市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单位不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进入市场收费。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没收、乱摊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制止,经营者有权拒付。
西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的场所,包括各种城乡综合市场、专业市场、租赁市场、中外民间贸易市场、早晚市场、城乡摊区和物资交易会等。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加强对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和协调,使市场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市场管理,应当坚持开放搞活,加强宏观调控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建设市场。市场建设应采取多渠道投资,多家兴建。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税务、城建、环保、文化、卫生、药监、检验检疫、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凡在我区开办市场或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者以及行政管理部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市场开办第七条 开办市场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建设规划、交通条件和人口分布等实际情况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个人(包括外商)均可开办市场。第九条 市场建设要符合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第十条 市场开办实行登记制度,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市场开办者向经营者提供摊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采取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第十一条 市场因迁移、扩建、转让、撤销的,开办者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第三章 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自治区、市(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市场管理制度和商品交易规则,组织创建文明市场;
(二)审核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
(三)监督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公平交易;
(四)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和市场信息;
(五)国家规定的其它管理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市场管理的需要,设置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市场监督管理人员。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市场违法经营案件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法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查询、复制有关的资料;
(三)按照法定程序扣留、查封有关的财物。第十四条 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展览会、展示会、订货会、博览会等)及其它形式的商品购销活动,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商品交易登记。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商品交易市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警务区。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
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收费。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着装和佩戴统一标志,持证上岗,秉公执法,文明管理。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市场的经营活动。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税务、城建、环保、文化、卫生、药监、检验检疫、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及市场主办单位,对经营者进行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创建文明市场。第四章 市场经营者第十九条 经营者进入市场经营时,应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证照,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划定地点亮照经营。
从事专营、专卖和特种行业经营、服务以及国家实行许可证的商品交易,应持有经营许可证。
经纪人可持营业执照在市场从事中介活动。第二十条 农牧民和边民进入市场出售自产农、畜、副、土、特产品以及城镇居民进入市场出售自用旧商品的,可不办理营业执照。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临时划定的疫区的畜禽及其产品和其它商品的交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开信息咨询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一、开信息咨询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1、设立咨询服务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2)有三名以上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3)法定代表人必须是职龄以内且具有会计师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施。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信息咨询服务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
1、经济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等;
2、公共关系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电脑动画设计;
3、市场调查;计算机技术培训;
4、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