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是啥)
本文目录一览:
- 1、保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
- 2、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 3、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
- 4、人民保险营销服务部
- 5、保险公司 营销服务部
- 6、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职责
保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
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和营销部的区别主要是工作职能不一样,二者是上下级关系,营销服务部隶属于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主要就是做销售,支公司架构要全一些,有理赔、客服等职能岗位。
第一,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是二级机构,中心支公司是三级机构,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都是四级机构。
第二,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两个步骤:筹建和开业。
(一)筹建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保险公司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3、保险公司总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5、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6、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人身保险公司还须就《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情况作出说明;
7、申请人作出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8、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学历原件、学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教育部学信网电子注册表,没有学历原件或教育部学信网电子注册表的,由申请人出具学历真实性与否的承诺);
9、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10、筹建机构电子数据客户端;
11、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照目录逐一盖印,每份材料加盖骑缝章;制度类可报送光盘。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筹建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
(四)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五)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七)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八)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
(九)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申请人或者拟设机构所属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三)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
(四)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五)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
(二)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
(三)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
(四)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
(五)最近一年内撤销分支机构三家以上的;
(六)最近一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
(七)最近六个月内发生过五十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
(八)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4、《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内控不健全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其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一)未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制度。
(二)核心业务系统、银(邮)保通系统等有关业务系统不具备客户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
(三)未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
5、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6、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7、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服务网点的管理,规范保险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步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销服务部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办")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由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
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保险营销服务机构。第三条 营销服务部的名称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全称)××营销服务部。第四条 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合理布局。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在其营业区域范围外设立营销服务部。第五条 设立营销服务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应当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符合其职能的办公设备和人员;
(三)符合要求的固定场所。第六条 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应当向保监办提交一式三份下列材料:
(一)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文件;
(二)营销服务部申报表;
(三)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
(四)内部管理制度;
(五)拟任职主要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
(六)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七)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七条 营销服务部的营业范围: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
(四)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五)经保险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
(六)经保险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第八条 设立营销服务部,或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主要负责人和营业范围的,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者其分公司统一报经保监办批准,其中,申请设立或者变更名称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第九条 保监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依法批准的,核发《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第十条 营销服务部应当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服务业务。
《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应当悬挂在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保险公司撤销营销服务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交回《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擅自设立营销服务机构,从事保险营销服务活动的,由保监办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违反本办法涉及保监办批准事项规定的,保监办视其情节轻重对保险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撤换负责人,依法予以罚款,直至收缴《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被收缴《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营销服务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其他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本办法实施以前设立的农村代办站所和寿险营销部等服务网点均应当按本办法规范。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
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和营销部的区别主要是工作职能不一样,二者是上下级关系,营销服务部隶属于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主要就是做销售,支公司架构要全一些,有理赔、客服等职能岗位。
第一,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是二级机构,中心支公司是三级机构,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都是四级机构。
第二,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两个步骤:筹建和开业。
(一)筹建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保险公司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3、保险公司总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5、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6、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人身保险公司还须就《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情况作出说明;
7、申请人作出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8、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学历原件、学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教育部学信网电子注册表,没有学历原件或教育部学信网电子注册表的,由申请人出具学历真实性与否的承诺);
9、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10、筹建机构电子数据客户端;
11、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照目录逐一盖印,每份材料加盖骑缝章;制度类可报送光盘。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筹建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
(四)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五)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七)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八)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
(九)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申请人或者拟设机构所属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三)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
(四)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五)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
(二)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
(三)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
(四)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
(五)最近一年内撤销分支机构三家以上的;
(六)最近一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
(七)最近六个月内发生过五十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
(八)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4、《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内控不健全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其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一)未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制度。
(二)核心业务系统、银(邮)保通系统等有关业务系统不具备客户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
(三)未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
5、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6、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7、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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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保险营销服务部
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和营销部的区别主要是工作职能不一样,二者是上下级关系,营销服务部隶属于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主要就是做销售,支公司架构要全一些,有理赔、客服等职能岗位。
第一,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是二级机构,中心支公司是三级机构,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都是四级机构。
第二,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两个步骤:筹建和开业。
(一)筹建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保险公司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3、保险公司总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5、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6、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人身保险公司还须就《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情况作出说明;
7、申请人作出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8、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学历原件、学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教育部学信网电子注册表,没有学历原件或教育部学信网电子注册表的,由申请人出具学历真实性与否的承诺);
9、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10、筹建机构电子数据客户端;
11、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照目录逐一盖印,每份材料加盖骑缝章;制度类可报送光盘。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筹建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
(四)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五)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七)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八)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
(九)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申请人或者拟设机构所属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三)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
(四)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五)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
(二)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
(三)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
(四)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
(五)最近一年内撤销分支机构三家以上的;
(六)最近一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
(七)最近六个月内发生过五十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
(八)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4、《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内控不健全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其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一)未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制度。
(二)核心业务系统、银(邮)保通系统等有关业务系统不具备客户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
(三)未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
5、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6、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7、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公司 营销服务部
各公司岗位设置不同,中小型保险机构的营服一般包括营服经理、综合内勤、训练专员(组训),大型保险公司可能会有行政或财务之类的。账务处理在保险企业可能是预算员之类的,包括预算动支和费用报销等。
营服经理的岗位职责一般包括:
1、负责营销服务部年度计划任务、人力目标及各项经营指标的最终达成;
2、负责公司各项政策、制度在营销服务部的贯彻落实;
3、负责营销服务部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4、负责营销服务部内、外勤人员的培训、指导及管理;
5、负责营销服务部会议经营管理;
6、负责《基本法》的贯彻实施;
7、负责各项方案及新产品上市的宣导与推动;
8、负责行销辅助品使用的有效宣导;
9、负责营销服务部的职场及资产管理;
10、负责营销服务部年度预算制定与执行;
11、营销服务部基础管理工作的落实与追踪;
12、负责营销服务部绩优荣誉体系的建设与表彰奖励活动推动;
13、负责分公司各项政策举措在营销服务部的落实。
综合内勤岗岗位职责一般包括:
1、负责业务人员的入离司办理、日常管理、代理人考试报名、佣金查询、佣金及考核调整上报等工作;
2、负责营销服务部业务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定期、不定期制作各类经营分析报告,为营销服务部经理决策提供依据;
3、负责对保单进行初审,完成保单的传递与分发;
4、负责对营销服务部的单证、行销辅助品进行管理;
5、负责各类电话回访件、保全、理赔报案、咨询及投诉受理及材料收集;
6、负责陪同客户体检,协助完成契约调查、理赔调查等调查工作;
7、负责保单回执的回销与清理催收;
8、协助营销服务部经理对营销服务部资产进行管理;
9、协助营销服务部经理完成营销服务部的预算工作;
10、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训练专员岗位职责一般包括:
1、协助营销服务部经理追踪业务计划、人力目标及各项业务指标的达成;
2、负责公司各项政策、制度的宣导、追踪及反馈;
3、负责营销服务部各项会议、培训的组织、实施、追踪、效果评估及反馈;
4、负责对上级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进行推动及效果反馈;
5、负责对各项竞赛方案进行追踪;
6、负责新上品上市的宣导、培训及推动;
7、负责对团队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定期向营销服务部经理汇报;
8、负责营销服务部职场布置;
9、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保险公司特别是基础营业单位的工作通常项目很杂,比较辛苦,需要比较细心,能耐得住寂寞且能持之以恒的人来做,工作劳度比较大,相对适合男孩子。去之前最好把对象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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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职责
岗位职责:
一、保险出单:
就拿汽车保险作为例子,给新车上保险的时候要先在系统里出保单,随后将保单分类并且将新出的保单录入工作台帐表,在公司自已内部的系统里做好登记。最后交由财务登记,等待登记完之后再交给保险公司。
二、保险维修接待:
还是就之前的例子来说,如果有出险的车辆,首先询问具体情况,问清楚客户的保险是哪家之后再进行相应的处理,留下手续,并且给客户的车做环检,告诉客户店车辆的维修项目、可以提车的时间等,让客户耐心等待。
三、其他各项事务:
包括打电话约保险快到期的客户来店续保;通知客户公司的最新活动;给客户选择本公司的好处和优势等信息;这样就可以引起客户的兴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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