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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经济法重点(中级经济法重点章节有哪些)

hacker2022-12-12 18:30:23最近新闻90
本文目录一览: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是什么?2、

本文目录一览: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是什么?

1、内容较多,但决非“死记硬背”!经济法确实需要大量的记忆,但不能枯燥地死记硬背。学习的方法有:一是要注意多归纳,往往好多章节的一些有关数字、时间、比例等具有可比性,通过联想、画表、找异同点等方式来提高学习效率。

2、多举例,很多命题和法律规定,并不需要你原封不动地背过,而是只要自己知道基本思路即可,通过举例不仅真正领会法律规定,而且在面对考题时往往会知道如何想如何答。

3、多做题,举一反三,在重复中记忆。比较相关内容、做题,是经济法的记忆诀窍。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做题很重要,但不要陷入题海,要追求做题的质量,确保做一个题就把这个题所覆盖的考点掌握了,避免狗熊掰棒子的结果。这样才真正有短期内显著提高的效果。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经济法的重点是哪些章节?

公司法、合同法、三税当然是重点,但具体学习方法又略有不同。作为公司法,在准确理解后,留下的就是记忆了,的确记忆的难度比较大,不论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之间,还是公司法与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之间,考点都易混,这方面老师都会在讲义上制作成表格(指南上也有类似的表格),对比记忆的效果比较好;合同法,在准确理解后,关键是能灵活动运用,要通过一些大小案例来加深理解。公司法和合同法太重要了,公司法处处是重点,处处是考点,合同法虽记忆的压力要小些,但出题方式又非常灵活,理解不到位容易丢分。所以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这两章一定要逐字逐句地读,不能留死角,毕竟考试时间还相对较早。税法部分要多练题,要重视计算题。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和注会《经济法》的异同点

共同点:知识点容易混淆,需要超强记忆力

《经济法》科目内容多、内容杂、内容细、内容枯燥、考题灵活,而且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科目。《经济法》考试试题考核考生对法律具体规定把握的基础上,注重考核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

所以,考生们一方面要注意通过总结来加深记忆力,将同类知识点放在一起进行比较,或通过联想、画表、找异同点等方式来提高学习效率。另一方面要多举例,通过举例不仅能真正领会法律规定,而且还能在面对考题时知道如何想、如何答。

两个科目的备考和考察重点不同

在具体内容的学习上,中级《经济法》和注会《经济法》分别有哪些重点呢?以下是2017年中级《经济法》各章重要性,以及注会《经济法》考试目标,大家可以以此来调整备考方向。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各章重要性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目标

希望可以帮到您。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2)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知识点: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 区的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

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 不得少于2/3.

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8.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9.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知识点: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不包括证人)

3.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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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辞眸不矜(2022-12-13 01:34:26)回复取消回复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

  • 泪灼南殷(2022-12-13 06:16:24)回复取消回复

    和法律规定,并不需要你原封不动地背过,而是只要自己知道基本思路即可,通过举例不仅真正领会法律规定,而且在面对考题时往往会知道如何想如何答。3、多做题,举一反三,在重复中记忆。比较相关内容、做题,是经济法的记忆诀窍。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 竹祭里予(2022-12-12 22:25:12)回复取消回复

    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

  • 萌懂疚爱(2022-12-12 19:03:16)回复取消回复

    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