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乡镇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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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改善和做好乡、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乡、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包括原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和现在乡、村中属当地人民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物资的管理(以下简称财务管理)。第三条 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乡、村财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第四条 财务管理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搞好成本核算,管好用好各项财物,努力发展生产,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执行财会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向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第五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经济往来帐目要清楚、真实,不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铺张浪费、多吃多占;不准超支挪用。第二章 固定资产、物资和现金管理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和物资,每年都要进行清理、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减少或损坏的,要认真查找原因;对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者,要追究责任;对故意破坏者,要分别情况给予经济制裁和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占用者,要限期追回,或采取承包作价方法,限期归还相应价款。
固定资产、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健全使用、维修、保管责任制和出入库手续。机电设备、车辆等大型农机具可固定专人使用,用管合一,单机核算,定期考核奖惩;也可民主制定合理承包办法,交由专业队、专业组或个人承包,签订合同。对小型农机具要建立健全借用手续,丢失损坏酌情赔偿。第七条 农业机械、企业设备、水利设施、房屋、耕畜、车辆及各种农具、家具等固定资产,每年要按规定提取折旧费。不属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也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第八条 对粮食、棉花、油料及其它农副产品,要坚持出入库制度,凡不符合出入库手续的,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要加强仓库管理,按时检查盘点,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霉变工作。第九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每年年初逐级上报年度预算,年底逐级上报年度决算。各财务管理单位的现金都要由出纳员统一保管,收付必须有合法的凭证,严禁白条抵库或擅自挪用。
库存现金要由乡、村合作经济单位的开户银行或信用社会同乡农业经济管理服务站核定限额,超过部分要存入银行或信用社。
严禁携带大量现金外出采购。因公外出(包括乡镇企业的业务员)借款或销售产品,回单位后必须及时交款结算,不准拖延。
乡村互相之间的现金往来,要按约结算,不得长期拖欠。第十条 乡、村合作经济单位要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办法,规定上缴和提留各项基金的比例。公积金要用于基本建设、购置固定资产和其他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公益金要用于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和因公伤、亡抚恤以及集体文化、卫生等福利事业;折旧基金要用于更新固定资产;生产费基金要用于生产费用的周转;农民生活基金只用于战争年代和荒年当地农民生活补贴。第三章 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第十一条 各乡、村都要根据本地生产、基本建设的计划,制订年度、季度和月财务收支计划,合理使用财物,保证生产需要。第十二条 制订财务收支和分配计划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瞻前顾后,量力而行,保证重点,留有余地,防止盲目投资,盲目建设。
乡、村合作经济单位有权拒绝乱摊派和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第十三条 要加强成本核算,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各项投资的经济效益,改进经营管理。第十四条 严格财务审批手续。计划内的生产性开支,由分管财务工作的乡负责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或厂(场)负责人审批;计划外开支,要按规定程序追加预算;对非生产性开支要严格控制。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借支公共款物,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借用时,要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因公外出的差旅费、补助费,要本着节约的原则,由县或乡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标准。县以上领导机关召开的会议要由主办单位负责解决与会农民或农民干部的差旅费和伙食补助,领取工资人员要将会上发的误工补贴交归集体。第十六条 重大财务收支计划,农田水利建设,添置、处理固定资产,使用国家投资、贷款,干部补贴标准,公益金使用,兴办集体福利事业以及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等,都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要分别建立由村民或企业职工参加的民主理财组织,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朋友,有没有镇政府财务管理办法及细则,谢谢
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2008年4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强化村级班子廉政建设,促进全镇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镇农村财务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为我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的原则性规范,凡村集体发生的一切收支、结算、分配等财务事项均遵循本细则。对村级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的组织和人员的行为均具约束力。
第三条 镇经管站依照本细则,对村集体财务进行管理和指导,各行政村都要按此细则执行。镇纪委对于违反此细则,不接受管理和指导的村,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 农村财务管理在原农村财务“双代管”的基础上成立“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 镇“代理中心”设在经管站,对村级财务实行资金、账簿委托代理。村对自己的账簿和资金,仍然拥有所有权、使用权。“代理中心”拥有对村账簿和资金的管理权、监督权。村级原财务独立核算主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村民小组不能单独设账。
第五条 严格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各村年初应当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运转的原则编制财务计划,包括的内容为:财务收支、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购建、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收益分配计划等。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备案后,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因特殊情况必须超计划开支或在预算外实施的重大项目,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并报镇政府备案。预算执行情况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财务决算情况年终要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六条 严格村集体收入管理。村集体收入是指村集体的发包收入、租赁收入、土地征占用补偿收入、奖励补助收入、资产变卖处置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捐赠收入以及其他集体性质的资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各村所有收入款当日应及时交镇“代理中心”管理,当日交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必须于次日18:00前上交,其资金由“代理中心”专户储存。货币收入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 坚决杜绝私设小金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借支、挪用。坚持收款票据统一管理制度,村级收入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监制的“镇村级收款凭证”;属于“一事一议”的款项,应使用省级减负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入账,否则“代理中心”不准入账,交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各村对领取的票据要严格管理,严禁丢失,经管站对领取的票据要进行号码登记,每本票据用完后,要将存根及时交镇“代理中心”统一保管,验旧发新。
第七条 实行拨款告知制度。凡驻鲍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煤矿因征地、修路、采煤、运输所涉及村的征地款、包产款、赔青款、附着物补偿款,在交管所结算的运输提成款、拆迁费、及各种发包、招标收入,因塌陷破坏的工程修建款等,有关村不准以任何方式直接到拨款单位领取款项,拨款单位应在拨款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镇“代理中心”,由“代理中心”按照协议代村级统一出具收款收据。拨款单位一律以转账支票形式转到“滕州市鲍沟镇农业经营管理站”专户存储,杜绝把各种款项直接拨付给有关村。
第八条 建立村级备用金制度。各村日常零星开支按村规模进行核定,1000人以下的村1000元,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村2000元。超过备用金的部分,要及时上交镇“代理中心”。杜绝挪借公款、白条抵库。各村都要设会计和现金出纳,村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支款时没有书记和主任的签字,现金出纳不准付款,切实做到“管账的不管钱,管钱的不花钱”。
第九条 严格执行代管资金支取审批制度。村级支取代管资金时,要严格执行“代理中心”的“资金管理与使用”流程办法,首先经村“两委”研究,填制“拨付资金请示报告”,说明资金的用途,一次支取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村支部书记、 村主任、村会计、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后,由经管站长签批;一次支取5000元以上的,由村支部书记、 村主任、村会计、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后,报经管站长审核签字后,由镇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对同一项目的资金要一次性申请,严禁拆项分次申请,村级对支取资金报账时,镇“代理中心”对支出票据与书面申请要逐项核实,发现与申请项目不符合的不准入账,否则下次无权申请拨付资金。骗取或把关不严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非生产性支出管理
第十条 严格控制和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对村干部补贴、差旅费、电话费、租车费等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超过标准部分由责任人自己承担。
(一)严格控制村干部享受固定工资的人数及工资标准,除村书记、村主任、会计、计生专职主任实行固定工资外,其他人员提倡误工补贴方式。村干部固定工资及养老保险具体标准按镇组织科规定标准执行。奖金福利发放需村“两委”和村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形成书面的会议记录,经到会人员签字后发放。
(二)对因公出差的,要填制差旅费报销单,车船费凭票报销,差旅费补助标准为:镇范围内的会议、活动不予补助;滕州市内每人每天补助费15元;枣庄市内每人每天补助费20元;枣庄市以外的,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0元;外出学习培训凭通知和举办单位出据的发票,由镇分管领导审批报销。严禁公费旅游。
(三)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一旦发现对当事人处以开支金额双倍的罚款。
(四)严格控制村级招待费,确因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确需招待费用的,但不能超过上年经营收入的15%,超支的按总金额20%-30%的标准进行罚款,罚款上交镇财政。
(五)严禁用公款安装私人电话,购买手机。村年集体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可补助村干部一定数额的电话费,话费补助范围和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确定,并报“代理中心”备案,超过补助标准的由个人承担。年收入低于3万元的,不准补助话费。执行话费补助后,集体年收入下降3万元以下的,从下个年度停止执行补助。
(六)村干部离职补助要按照镇组织科规定标准执行。
(七)严格控制村级租用车辆次数。在镇范围内的会议不得租用车辆;村公务确需租用车辆的,需写清租车相关事项(经办人、时间、地点、事由等),并索要正式发票,严禁公款租车个人使用。
第四章 开支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村级各项开支必须严格落实审批制度,预算内的一次性开支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由村书记、主任审批;2000-5000元(含5000元)的由村“两委”集体研究会批;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和民主理财小组研究会批;10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召开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凡经会议研究通过的开支,都必须形成书面的会议记录,经到会人员签字,报账时附在记账凭证后入账备查。对手续不完备或不合理开支,审批人拒绝审批。
第十二条 财务支出凭证必须使用经国家税务、财政等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正规原始发票的,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监制的“滕州市鲍沟镇村级支出凭证”,并注明支出事由、金额,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报账;严禁使用“白条”记账,一经发现,将按白条列支数额的20%进行处罚,罚款上交镇财政。
第十三条 严禁跨月报账,当月发生的收支业务经审批后,应向会计及时报账。当月支出不入账的由经手人负责,确因特殊情况当月不能按时报账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凡当月发生开支(赊账)未付款的,一律先入村集体往来账。
第十四条 村会计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及时报告村领导和镇经管站,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财务开支履行决策、审核程序后,一律由村书记和村主任在每张单据上共同签字;每笔开支的单据,必须由经办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经管站审核盖章,方可入账。
第五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十六条 各村一般设立由5-7名成员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理财小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理财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理财的,由村“两委”提出申请,报请镇纪委和民政科同意后,经村民(代表)会议罢免其资格。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村干部和会计人员在正确行使权力的同时,要自觉接受监督,支持民主理财小组行使好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二)有权代表群众在指定地点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向镇纪委、经管站直接反映本村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四)有权参与和监督村级财务预算、财务制度的制订实施等。
第十八条 各村必须坚持民主理财制度,每月28日为全镇民主理财日,此间,由村会计提供账据,村书记和村主任召集三分之二以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月财务收支进行逐项审核,并形成理财记录,存档备查。审核内容包括: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所用凭证是否符合规定,非生产性开支是否超过规定比例,对不真实、不合法单据是否予以退回。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民主理财小组有权要求村“两委”给予答复,确有问题的,村“两委”应当及时改正。民主理财日,镇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村开展民主理财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各村必须坚持财务公开制度。每月8日为全镇统一财务公开日,财务公开榜一式两份由镇委托代理中心和村分别公开,公开以固定公开栏为主要形式,也可利用会议或印发清单等形式进行补充。各村会计必须将本月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财务收支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收费项目等)逐笔张榜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村两委应及时答复,妥善处理。公开栏上要加盖镇经管站审核章、村负责人章、村会计章、民主理财小组章、填表人章,“五章”缺一不可。
第二十条 镇政府将每月组织民政科、经管站等有关部门对各村村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镇通报。镇“代理中心”应建立财务公开档案,将财务公开榜拍照留存,妥善保管村民建议和改正措施等资料,接受查询。
第六章 会计委托代理制
第二十一条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镇“代理中心”按每一万人配备一名代理会计,持证上岗,为各村代理记账核算、代管资金、会计档案和会计信息。村会计负责报账。
第二十二条 镇“代理中心”按行政村建立健全“五本账” 即总账、现金(存款)日记账、经营收支明细账、往来积累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所有账簿由“代理中心”管理。同时,提倡村设现金(存款)日记账、财产物资登记簿、往来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明细册等,由中心会计代理村做好微机记账,各村会计配合中心会计做好手工账务处理。代管账簿于次年初返还给村。
第二十三条 每月的1—8日为全镇统一村级会计报账日。凭证传递和核算流程为:
(一)村组织发生经济业务,应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经办人注明用途并签字,经村书记和村主任共同审批签字后,交会计办理报销手续;
(二)村会计于每月民主理财日将本月发生的原始凭证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不符合支出规定的凭证,由村会计退还经办人。审核合格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
(三)村会计将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汇总,报送镇委托代理中心;
(四)镇委托代理中心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后,加盖审计专用章,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榜,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每月15日前镇委托代理中心会计整理账簿、凭证、报表存档。每月20日前将上月的财务分析报告,上报市农村财务监控中心。
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镇每年定期对村级开展债权债务清查,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拖欠的村债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加以催收,落实经办人的清收责任。对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要由镇经管站审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
第二十六条 对已形成的村级债务,在清查确认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收欠还债、降息减债、划转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和增加集体收入等方式逐年进行化解。
第二十七条 坚决制止村级新增债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财务开支要精打细算、开源节流,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村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对未按以上要求擅自举债的,按照 “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台账,并明确专人负责管理,达到账上有据,仓库有物的要求,如发生产权变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备案手续,并及时搞好财务登记。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凡村集体发包的各类项目和拍卖、出售、转让、兼并、租赁等的各类资产都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镇“代理中心”参与进行公开招标,并签订合同,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经村“两委”同意外借的须签定借用合同,到期按规定收取折旧费。对造成损失的,由借用单位和个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是集体资产发包的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将集体资产对外发包,一律视为无效。
第九章 账簿档案及公章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村要建立财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历年的各种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协议,历年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等。账簿、档案管理要做到专人、专柜、专室保管,不得遗失、损毁。严禁转移、隐匿、篡改会计凭证和账簿等资料;严防财务档案发霉、被盗、火灾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确保账簿资料的整齐、完整。
第三十二条 代理中心档案管理。村级当年的财务账簿、凭证等档案由代理中心按村及时整理,装订成册,统一归档保管,一村一柜,不得丢失、损坏,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做到职责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强化村委会公章的使用管理。各村要建立公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村委会公章由镇“代理中心”保管。公章的使用由村书记和村主任同时审批,由村会计进行严格登记,注明使用事由,经办人,批准人。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使用公章的,须经村“两委”会议讨论同意,形成书面会议材料,并经村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章监督检查审计
第三十四条 镇经管站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审计工作。有权审计村集体财务,有权责成村纠正和制止不合法的开支;有权建议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处;对阻挠、拒绝、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封存其账册,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一)村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包括干部工资)等各项收支以及罚款收缴的使用情况;国家拨入的扶持金、定金的收付情况;现金、财产、物质的实际库存量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等一些财务收支和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对于集体资产、农民负担、承包合同和干部离任职等要进行专项审计;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十六条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村干部和会计人员离职,都要由镇纪委、经管站和审计所进行财务届期审计、离职经济责任审计,在15天之内办理财务交接(特殊情况顺延)。交接工作由镇组织科牵头,办事处、经管站、审计所等单位配合,镇纪委监督进行。在规定时间内,对村干部拒不进行财务移交的,未入账的收入视为侵占、支出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将村级财务管理情况纳入镇对村干部绩效考核的内容,凡是因理财不及时,造成报账和公开不及时的,责任由村书记、村主任负责;凡是村已经理财,手续完备,但没有按时记账和公开的,责任由村会计负责。
第三十八条 “代理中心”坚持“五不审”制度。
(一)对原始凭证不规范(包括自己填写的白条、不正规的发票) 的不审;
(二)对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的单据不审;
(三)手续不全的不审(无开支事项、无经办人、无审批人签字、无
加盖村理财专用章等缺任意一项的);
(四)过月的支出单据不审(除外出购物、出差,当月不能取得原始凭证外,但不能隔月报账);
(五)对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不审(虚列开支、超开支、补助超标、挥霍浪费集体钱物等)。
同时,除每月坚持审计外,每半年和年终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并形成书面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村“两委”每季度对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查;镇纪委和经管站每半年对各村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年终对各村财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对于一些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大力表彰和推广。
第四十条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责任人相应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纪律处分。。
(一)账据严重混乱的;
(二)私设“小金库”,收支体外循环的;
(三)村账簿和收入不按时纳入镇“代理中心”管理的;
(四)坐收坐支现金的;
(五)“白条”记账的;
(六)村主要负责人兼任会计的;
(七)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因财务管理不善,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将责任人移交纪检、司法机关,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一)贪污受贿、挥霍浪费的;
(二)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三)故意毁账或造成账据遗失的;
(四)因财务管理不善酿成重大事件或引发群众上访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在财务开支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一)没有按审批权限开支的;
(二)擅自决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引发群众上访的;
(三)开支单据不规范和审批、监督手续不完备的;
(四)责任人把关失职的;
(五)有其他违规和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村干部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在接受监督和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一)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发挥监督作用的;
(二)村干部、财会人员抵触甚至是阻挠民主理财的;
(三)借民主理财之机拨弄事非,造成严重矛盾的;
(四)在理财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有其他错误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财务公开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村书记、主任相应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扣发责任人绩效工资的处分,并调账清理。
(一)连续两个月不进行财务公开的;
(二)假公开的;
(三)公开不清楚,形成矛盾长期得不到化解的;
(四)公开手续不完备的;
(五)有其他错误行为的。
第十一章 责任奖惩
第四十五条 村书记、村主任责任奖惩
(一)村书记、村主任为财务管理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情况负直接责任,财务管理列为镇对村书记、主任绩效考核的一项内容,凡财务管理好的村年终给予表彰奖励,对财务混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二)对村级私设账外账、漏报、匿报收入的,一经查实,全部没收;对村级实现收入一周内不交镇委托代理中心的,除给予村书记、村主任通报批评外,扣发当月工资。长期隐瞒(6个月)不交的,以贪污论处,并移交镇纪委、司法部门查处。根据不报收入的数额,给予当事人5%的罚款,罚款上交镇财政。
(三)对不按时报帐的村,每拖报一个月镇政府除给予通报批评外,扣发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当月工资,并督促报账。连续两个月未报账的,由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决定,调账清理,并根据事实追究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的责任,定期以《鲍沟信息》的形式在全镇公布。
第四十六条 村会计责任奖惩
(一)村会计为村财务管理直接责任人,应带头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镇政府对严格按照财务规程按时报账、按时公开的村会计,年终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村会计必须参加市经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获取会计资格证,参加年度审验,由镇政府聘任后,持证上岗。
(三)村会计要严格管理票据,在开出票据后要及时将收入上交镇“委托代理中心”,发现一笔收入未按时上交者,除给予村会计通报批评外,扣发当月工资,发现第二笔收入未按时上交者,除扣发当月工资外,给予村会计停职检查。
(四)村会计每月必须按时报账,按时进行财务公开,每拖报一个月或未及时公开,给予通报批评;连续拖报二个月或未及时公开,除扣发当月工资,给予村会计停职检查;连续拖报三个月或未及时公开,对村会计予以解聘。造成财务混乱,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借支、挪用集体资金,现金账面数额与库存数额必须完全吻合,否则一经查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与矿、交管所等拨款单位有经济关系的村,严禁村干部私自到拨款单位办理提款手续,否则按违反财经制度处理,给予相应的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当月工资、纪律处分,并收回所提款项。
第四十九条 扣发考核的干部工资,一律不准在村里补发,如发现查实后,一律按贪污处理并没收。
第五十条 对于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用公款安装私人电话、购买手机,不经研究报销通讯费用;用公款私自办理养老保险;私自公费旅游的,除追回所有违规开支外,并在全镇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退还违规开支的,移交纪委、司法机关查处。
乡镇财务管理细则
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各类经费的支出。下文是我收集的乡镇财务管理细则,欢迎阅读!
乡镇财务管理细则一
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控非生产性支出,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财纪法规,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管理制度:镇机关各部门的财政收支,统一归口镇财政所管理,任何部门都不得私设小钱柜,收入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款收据收款,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解缴财政部门规定的账户,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挫支,挫支按违规处罚,坚决执行 “开户一个行,管理一本帐”的原则。
二、经费审批制度:镇机关、计生站、企业办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所有发票由镇长审核,主管领导审批,1000至5000元的开支,由镇长党委书记商量同意后,方可列支;5000元以上的开支,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列支,否则,不予报销。每个月的15号和30号为发票集中审核审批时间,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三、个人借款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原则上都不得借支公款,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支公款且金额在本人月工资额内,须经镇长批准后方可借支,但必须在其本人下一个月工资中全部收回,否则借款由出纳负责。
四、办公费、差旅费报销制度:办公费、县内差旅费实行包干制度,其包干额度在月补助工资表中发放,计生站因工作需要,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确实需外出抓生育对象,其补助标准长途车按车票报销,住宿每人每天补助50元,伙食每人每天补助25元,市内交通每人每天补助6元。
五、购物管理制度:镇机关、计生站、企业办等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确实要添置办公用品,必须先报计划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由财政所统一负责采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或签单,否则一律不予报帐。
六、电话管理制度:行政办公室电话、传真机实行包干负责制,原则上只接不打,镇干部与各村工作联系一律使用个人手机,行政办公室电话只负责会议通知和上传下达任务。行政办公室电话每月120元,传真机每月50元,节约不奖,超过部分从行政办公室责任人下月工资中扣除,如有特殊情况超支电话费,凭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追加。
七、招待来客管理制度:上级来客,本着热忱、廉政、节俭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严控支出规定,一律在政府食堂就餐,每餐标准每桌90―110元,不发整包烟,不上瓶装酒。村主干开会,按工作餐每桌90元标准招待。村干部个别来镇办事,凭政府招待券用餐,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招待的,必经镇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就餐,一律不准签单,否则不予报帐。
八、车辆管理制度:政府车辆由主要领导统一调度,小车修理由司机和财政所所长共同负责签字审批,车辆加油由出纳到石油公司购油,凭卡加油。原则上任何部门不准租车,除处理突发事件外,确实需要租车由主要领导批准,到财政所开出租车单方可租车,否则,一切费用自理。
九、打、复印管理制度:打印、复印统一在指定地点签单,实行10000万元包干,在非指定地点打印、复印的,不予报销。
乡镇财务管理细则二
一、管理原则
1、乡政府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开户、统一管理、统一审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
2、一切开支本着节约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
3、财务管理乡长一支笔,大额支出集体研究决定。
二、管理机构
乡财务统一交由县乡镇财政管理中心做帐,由乡报帐员处理收入和开支,统一报管理中心做帐。
报帐员的主要职能:熟悉把握各种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仔细审核收付时的每一张原始凭证,无审批人、验收人、经手人三人签字的凭证不报销;凭证内容不全、用途不明,不予报销;按制度、标准做好每一笔帐目的收付工作。认真招待管理制度,每天的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不得随身过夜。
三、管理办法
(一)、收入管理
1、收款必须使用盖有吴坑乡政府财务专用章的正式发票,统一编号登记。否则,按违反财务纪律处理,缴款人有权拒付。发票实行领用登记,结算后由报帐员到县财政局核销。
2、各类发票必须在当月25日前及时与财务办结报。收入2000元以上的及时存入县乡镇财政管理中心帐户,现金缴款悉数上交乡财务办。严禁坐支或公款私存,票据及时结交,违者按财经纪律处理。
凡上级主管部门代收代缴费用一律通过乡财政往来,否则,按挪用公款处理。
(二)、支出管理
1、严格坚持乡长“一支笔”审签报销,所有支出必须先批后支。支出票据要符合税务部门要求,发票报销先由经办人签名,分管领导审核,经乡长审批签字后由报帐员支付。对不符合规定的收付凭证或者手续不齐全凭证,财务人员应拒绝受理。凡在5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实行预算拨款制度。
2、报销制度
⑴工作人员出差、开会、学习、考察、培训须向领导请示,经领导同意,方可外出。未经批准外出的一切费用自理。其它各项支出也应在事后的一个星期内办理。报销人要在符合财务制度和合法的原始凭证上注明经办人、日期、事宜、人数等。无法取得合法原始凭证的,白纸条只作附件,必须到财务办填制完整的凭证或到税务部门开具正式发票后方可报销。
⑵报销要及时。各种报销票证经财务审核,乡长审批后,做到月结月报,逾期由经办人提交党政班子重新审批。如财政一时难以兑现报销金额的,可先结报到乡报帐员处,出据有关手续,待乡财政好转时兑现报销金额。
⑶干部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毕业后凭审批表、毕业证和交费票据,由乡支付奖学金。其它车旅费、住宿费和用餐费用自理。参加自学考试的费用,参照文件规定予以报销。
⑷对各项大型基本建设和专项基建工程要先预算,经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并报县财政局安排预算经费,由乡财政办同主管领导监督执行,工程费用由乡财政根据工程进度和预算合同约定拨付。各项工程的预决算情况要在党政班子会议上通报。
⑸加班补贴标准
双休日、节假日补贴标准:在记好考勤的基础上,双休日为30元/人.天,节假日为50元/人.天。
3、差旅费及用车制度
平时干部下村或出差,原则上不得包车。差旅费报销按文件执行。
4、接待制度
招待来客安排到乡食堂就餐,因特殊情况到饭店就餐或公务开支的,事先经书记或乡长同意,方可接待。
5、审批制度
⑴招待费、邮电费、公务费等支出由分管领导审核,报乡长审批。
⑵政府及各办公室所需办公用品一律由党政办统一购置。一次性添置500元以上的物品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后由政府统一采购。
⑶凡一次性支出超过5000元以上,由党政班子集体讨论或乡长办公会审批研究决定。
6、其它规定
⑴个人原则上不得借用公款,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借款,应由本人出具借据,注明借款原因、还款日期等事项,按经费审批权限经乡长签字后方可借款。借据当月入帐,不得留抵库款;借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⑵全乡性召开的村级干部会议,每人每天补贴50元,由会议组织者造册,财务办发放补贴。
四、财务监督
⑴各项费用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财务办要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⑵建立财务报表制度,财务办按月向乡长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每季度财务公开一次。
乡镇财务管理细则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镇属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机关各部门、镇属事业单位、属镇供养的市直机关基层分局(所)及除中山市三乡镇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固定资产管理中心、中山市三乡水务有限公司和中山市三乡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外的镇属一般企业。
第二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三条 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部门都应按镇政府的统一规定配备财会人员作为出纳或报帐员,统一委托镇财政结算中心集中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掌握会计、电算化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并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必须根据《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现金、支票、印鉴的管理,并控制部门现金余额,严格执行定期对帐制度。
第五条 部门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部门的财会人员。
第六条 财会人员必须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聘用、辞职及其他工作调动须经镇组织(人事)办研究决定,交接时须办清移交手续。
第三章 财政预算决算
第七条 部门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是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必须对本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是否按批复用途使用负责,年度审计对此反映的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承担相应责任。镇财政部门的职责是组织编制预算、审核汇总批复预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每年的第四季度,各部门要编制下年度本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经镇人大批准后在30日内批复到各部门;每年的年终,各部门要将本部门财务决算情况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编制本年度全镇财政决算报镇人大审议。
第八条 财政支出预算的编制实行“零基预算”(不含镇属企业),并坚持 “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略有结余”的原则。年终结余资金(除上级部门拨入专项资金、省市镇配套专项资金结余外)全部上缴镇财政。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所有收款项目必须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收据。
第十条 有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必须按年初财政收入预算积极组织收入。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执收,款项直缴镇财政专户;服务性收费及其他收入由部门执收后按季汇缴镇财政专户。各业务部门要坚持日清月结及时将收费款项缴存银行,不得截留收入或私设小金库,也不得用收入直接办理支出。
第十二条 各部门收到财政拨入款项,要严格按财政批复内容进行管理,以保证资金使用与申请拨款用途一致。
第五章 支出内容规定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支出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构成。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包括设备采购支出、基建支出、专项支出。
第十四条 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各部门在职人员工资奖金及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障缴费。
第十五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其中,差旅费是指部门中无交通费补贴人员的出差车船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是指商品服务支出细分项目中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
第六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镇级财政性资金拨付按《三乡镇财政性资金审批及拨付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财政拨入各部门的经费实行限额审批制度。1、人员经费支出(含工资、奖金、津补贴、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严格按镇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发放或缴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对未纳入工资统发的镇属单位部门(含企业),于每月工资发放后将相关发放资料报镇组织人事部门备案。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由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审批。3、接待费及专项经费支出3000元(含3000元)以下,由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审批;3000元以上由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加具意见,镇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由于镇属企业运营情况及资产规模差别较大,将镇属企业分为一般企业和重点企业。镇属一般企业执行上述第十六条相关规定。镇属重点企业(含中山市三乡镇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固定资产管理中心、中山市三乡水务有限公司和中山市三乡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自行编制财务审批制度报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经批准后报镇财政部门及财政结算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单位内部因公借款(如暂借差旅费、暂借因公受伤医药费),2万元以下由单位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由单位负责人加具意见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由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报镇长审批。单位内部因公借款应于借款相关业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凭支出凭据进行核销。除此以外,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借款,如确需借款的须经党委会讨论同意并附会议纪要作为依据。各部门、单位、企业、村级借款,须经镇党委书记或镇长审批后方能借出。
第七章 支付标准
第十九条 各部门的支出必须按镇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方案执行,在预算之内据实列支。
第二十条 各部门干部职工的工资、补贴、奖金、节日慰问等个人待遇,要严格按组织(人事)办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不得用公款为干部职工个人配置移动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住宅电话费用不得报销,只准每月按镇政府规定的通讯费标准发放通讯费补贴;单位公用电话的安装必须报经镇分管领导批准,话费必须按单机列明在单位支出预算之内,据实报销;严格控制设置和租用信息专线、连接因特网等收费线路,对确需设置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设置。经批准同意的使用部门应将详细资料报镇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今后原则上不准购买小汽车及摩托车,因特殊情况需购买的须报镇党委会研究。由镇财政负担的公务车车辆费用实行定额标准,包干下拨到车辆使用部门开支。其中,小汽车每辆每年30000元、摩托车每辆每年5000元。
第二十三条 干部职工个人购买用于公私两用的车辆,费用不准报销,只准每月按镇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交通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会议费开支必须按《关于会议餐费发放标准的通知》(中三党办〔2006〕45号, )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报实销。差旅费包括食宿费、车船飞机费、差旅补助费三项(食宿合开一张单据的,按住宿费统计)。
第八章 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基建工程结算必须收齐正式发票、工程合同、结算审核书、验收证明书、招投标证明(工程款在50万元以下的除外)等资料,填写《三乡镇财政拨款申请表》,按《三乡镇财政性资金审批及拨付制度》规定的审批流程,由镇财政部门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镇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由镇政府采购中心依据已审批的《政府采购申请表》和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填写《三乡镇财政拨款申请表》,按《三乡镇财政性资金审批及拨付制度》规定的审批流程,由镇财政部门拨付给镇政府采购中心后,再拨给供应商。购买其他商品应具备正式发票并有经手人、领导签名手续才能支付;大宗商品还要附有数量和单价明细。
第二十八条 部门所有支出的报销都必须执行以下程序:先由经手人、审批人完成签名审批手续,并经镇结算中心审核后才能报销。
第二十九条 其他接待费用开支要凭发票报销,但属娱乐项目的发票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财政核拨经费和专项资金在同一账户并行使用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镇结算中心每月填报收支明细表,及时提交给各单位负责人、镇分管领导及镇分管财经领导。超过预算进度或额度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管理用具等。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质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原则上由镇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各单位是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购建、验收、保管、调拨、出售、报废、定期盘点等有关事项,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及卡片。镇结算中心是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并协助各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必须报镇财政结算中心审核,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上报,单项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由镇分管领导审批;单项3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必须报镇财政资金审查委员会核实表决后报镇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对各部门的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实行定期审计。各部门每月须向镇财政所及有关领导报送财务报表。镇财政收支、各部门的财务状况及镇党委的开支要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各部门的法人(负责人)因调任、转任、离退休、离岗退养、辞职等原因离任的,离任前要实行离任审计。
对审计发现的财务管理问题,相应部门要在三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及时整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的干部职工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本制度。财会人员须按本制度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一律拒付。各级领导要自律,不得干预财会人员行使正当的监督权,自觉肩负起本部门财务工作的管理责任。
对违反本制度的干部职工,镇财政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提请镇党委、镇政府分别给予清退资金、扣发奖金、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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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下属的各独立核算的公司、施工项目部、及其它独立核算部门。
二、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三、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1、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2、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3、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企业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5、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和考核工作。
四、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部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一、资金由集团财务统一管理,公司财务要做好资金的计划、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做好信贷的组织实施。
二、实施现金核算与管理的合理分工,将经管现金岗位和记帐岗位(不包括现金日记帐)分开设置,即坚持“钱账分管”的内部牵制原则。
三、必须在公司核定的库存限额内保管现金,超过限额部分必须送交银行。
四、严格现金收支核算,做到先凭证后收付,收付款凭证必须经稽核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收付款项,同时要认真审核原始单据,凡不符合制度规定或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不予办理。
五、企业的空白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结算凭证,由出纳在保险柜中保管,印鉴实行分别管理,不得在空白支票和结算凭证上预盖印鉴备用。
六、出纳人员必须逐日逐笔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每天必须将库存现金与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月终要与总帐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一致。
七、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上述行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八、任何单位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入包括废旧物资出售或其他现金收入都必须交回财务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贪污挪用,一经发现,视同贪污,依法处理。
九、银行出纳对发生的结算业务,要根据合法、正确和完整的收支凭证,依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入帐,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出纳工作与银行存款对帐工作不能由一人担任。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未达帐项均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做出处理,防止差错。
十、预付款应填制支款申请单,必须按照已签订的合同付款相关条款,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签字后付款。
十一、凡办理预付款手续的部门和个人,款项一经付出,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应督促款项的落实情况。业务结算后,及时将余款清回,否则,由此造成的呆(死)坏帐损失,要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十二、公司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职工因私原则上不予借款,特殊情况下,在一个月工资幅度内,按上述签批程序办理,并及时从工资中扣回。
十三、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工程、采购和设计等付款业务,需有双方签定的合同,财务根据合同中的付款条款审核后按前述付款程序办理。
第三章 债权管理
企业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是企业的主要流动资产之一,其管理状况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资产应运能力。为切实加强债权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应收款项明细帐管理制度
总公司各企业须按照客户设立应收款项明细,详细反映内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各个客户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每笔帐龄财务信息。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防止坏帐风险的发生。
二、各项目财务管理部门需按月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向项目管理人员和公司财务部反映应收款项的余额和账龄等信息,及时分析应收款项管理情况,提请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企业资产损失。
第四章 存货管理
一、为了加强存货的管理,规范存货核算和管理行为,根据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特点,须遵循以下办法:
1、存货分为:原材料、周转材料和未结算的工程施工成本。
2、原材料下设二级科目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下设三级四级科目;周转材料下设二级科目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下设三级科目:模具类、管材类、扣件类、办公类、工具类及其他类,然后再根据工作需要和不同情况下设四级科目。
3、核算办法:仓储部门不直接隶属于财务部门,但须接受财务部门正常的监督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各项稽核工作,同时仓储部门应按照存货管理规定建立台账,对收、发、存、进行登记。财务部门进行存货的总分类核算和“数量、金额式”的分品种二、三、四级明细分类核算,仓储保管员进行存货的数量明细核算并按照存货的品名、规格反映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
4、财务部门每月10日前及时结出各品种存货的结存数量和金额,以便与保管台账进行稽核,确保账账相符。所有存货均建立存货明细账,入库登记应以入库单、请购单为依据,出库应以领料单有效的报损报告书和盘点表为依据。
二、计价方法
1、存货成本计价的原则是按实际成本入账。即在存货收发凭证、存货明细账和总账上均以实际价格反映存货的收发存情况。填制的外购存货入库单的价格组成:买价,即发票所填列货款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款);各项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运输中的保险费)缴纳的税金(进口关税等)。
2、填制的完工产品入库单的价格组成包括:直接材料成本(生产耗用的构成产成品的材料成本),直接人工费用(第一线生产人员的工资),存货发出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的成本价格,计算出发出存货的金额。
三、购货与付款
1、存货采购实行计划审批制,由使用部门签发“请购单”,列明该批拟采购存货有品种、规格、数量、单价等,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程序审批。
2、采购人员凭审批手续齐全的“请购单”,与供应商进行采购交易谈判,并将采购的相关条款明确后签定«购销合同»,合同要将主要条款如: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单价、金额、交付地点、验收依据和违约责任等填写齐全。
3、采购的存货运抵企业后,先由质量检验部门或使用部门对此存货进行质量验收和检测,检测的依据是«请购单»、«购销合同»和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要求,确认无误后再“入库单”上签名盖章。
4、采购人员凭«请购单»、«购销合同»,将购入存货移交仓库保管员办理入库手续, 保管员应根据上述单据重点对购入存货的数量、品种、规格查验,无误后填写“入库单”。如数量有不符,应按实物入库。
5、采购人员将«请购单»、«购销合同»、«入库单»和合法的正式发票的相关资料按照企业内部审批手续办理审批后,财务部门接受单据进行审核付款。
6、若月末采购的存货已入库但发票未到,财务应暂估入帐,待下月发票到达后红字冲回,再根据发票作正确的会计分录。
7、财务部门应在每次付款前与供应商进行货款结算的核对,审核其余额是否与企业“应付款”余额一致。
8、对于货到款未付,存货采购部门也应根据有关凭据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于年末前将存货入库单交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不得跨年,以便财务部门帐目与仓库帐目相符。
9、采购存货时采购人员和部门应做好统筹安排,合理选择采购批量和次数,努力降低采购间接费用,经常使用的外购存货可适当增加库存量。
四、施工领用
1、企业施工单位、部门领用存货时,先由领用部门指定专人填写统一的“出库单”,将需领用存货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填写齐全后,经部门和财务人员签字后,到仓库保管员处办理领用,不得以白条抵库。
2、每月月末,施工单位应对生产所耗用后结存的“领用存货物资”进行盘点,同时编制盘点报表报送财务一份。
3、月终所有出入库单(连同申购单存根联)存根归类建档,装订成册,以便查阅,出、入库名称以企业统一标准称谓为准,有俗称的备注俗称。
4、退库和退货分别已红字办理领料单和入库单。
五、存货放置规则
1、易燃物品置放于库房靠里边不易接触火源地方。
2、易潮物品置放于库房通风较好的地方(全置放货架之上)且不得堆放过高,不得乱码乱放。
3、贵重物品须分类放置。
4、品种多、数量大、常用原材料应全部置放于库房靠外边货架之上,货架上应注意划分区域,并贴上该区域存放货物名称标签。
5、凡属堆放产品,应堆放规则,整齐、严禁乱码、乱堆。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堆码方式,便于物品的采光、透气、以防物品霉烂、变质;易碎类的堆放要整齐,置放在不易碰撞的地方;保质期短的放在外,保质期长的放在较里面;回收废品、包装物应单独置放一个地方,远离原材料区域,摆放要整齐严禁乱丢乱放,防止腐臭影响正常工作环境。
6、保持库房清洁、卫生、整齐,注意库房通风设备等环境设施的运行状况。
六、周转材料特定规定
1、除一次性用品外,必须实行“以旧换新”,否则一律不得领发新品。专业性较强的用品须经非使用者的专业人员鉴定确属自然损坏不能使用的才能换新。
2、财务部门设相应帐进行低值易耗品(在用、在库、报废)反映,对报废低值易耗品的,随时记录形成报废原因,详细列出清单;对管理不善和人为浪费及损毁造成报损的,应追究使用人和部门直接负责人责任。
3、企业员工凡个人领用的易耗品除在出库领用单上具备齐全手续外,还必须由登记部门在台帐上登记;工作变动,个人必须办理清退手续,财务部方能给予结算工资。
4、周转材料的确认:
(1) 办公类:采购单价为500元以下。
(2) 工具类:采购单价为200元以下含200元超出200元做为固定资产管理。
(3) 模具、管件、扣件类的无论采购价格为多少一律按周转材料核算。
(4) 其他类:采购单价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如生活用品等)。
5、周转材料摊销;
(1) 按五五摊销法摊销。
(2) 摊销年限为3年如公司内部企业有偿转让只要未满3年无论使用年限,摊余价值由调入单位承担。调入单位按转让价采用五五摊销直至报废。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所成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虽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主要物品,但是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列入周转材料管理。
1、财务部门分类核算:
(1)房屋及建筑:办公室、厂房、仓库、宿舍、围墙、停车场、道路和硬化场地等。
(2)交通及运输工具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装载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和叉车等。
(3)机器设备:搅拌设备、灰土拌和设备、油料拌和设备、其他生产制造和辅助设备。
(4)电器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和照明设备。
(5)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和空调等。
(6)办公设备: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家具设备、通讯设备和监控设备等。
(7)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和给水配套设备。
(8)其他设备:防护设备(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和健身娱乐设备等。
2、固定资产由总公司统一采购、统一调拨。调入单位和部门进行管理。
总公司应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帐,详细记录分类编号、购建、验收、保管、调拨、出售、报废和定期盘点等有关事项,对每项固定资产的使用落实到人,并订立相关的使用、交接、丢失和损坏赔偿规定。
二、固定资产按类别由各企业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企业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
三、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财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标签。
四、人员移交时,对于固定资产应规定详列清册办理移交。
五、固定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报废、出售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有管理部门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后,记入“房屋及建筑物登记台账”。
1、项目工程修造金额较大的应编列预算表和签定工程合同,并送财务部备查复合。
2、固定资产的购置,先由使用部门填写请购单,经企业负责人同意后,报集团批复同意,由总公司采购部门统一购买。
3、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部门之间转移调拨,须到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转移登记手续。管理部门将固定资产转移登记情况书面通知财务部门,以便进行帐务处理。
4、固定资产如需出售处理,管理部门须申报出售处理固定资产的报告并列出明细表,注明出售处理原因,报送总经理批复同意后方可出售。
5、固定资产报废由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技术人员检测后提出报废申请报告,送总公司批准。
6、固定资产要按规定严格管理、定期维护保养,未经企业负责人批准不得外借。
7、财务部门每月按各类固定资产规定的使用年限,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核算。
8、固定资产在企业内相互拨转时应由调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三联由管理部门签章后,由调入部门签认,第一联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第三联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9、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管理部门应先会同财务部门制定合同后按程序经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六章 临建设施
一、临建设施科目主要核算公司下属各施工单位,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及建筑物、施工便道、水电设施等。施工单位可根据与建设方签订的合同清单设置二级科目;
二、临时设施摊销根据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期限按实际施工期摊销。
第七章 负债管理
一、总公司各企业负债应遵循效益性、合理性、及时性、合法性原则。
二、应合理确定负债的规模,选择适当机会,综合考虑负债的总成本和总收益。
三、应尽量降低负债成本,争取较好的负债期限,选择最佳负债结构。
四、取得负债后经办人员须将协议合同送存财务部门,以备记帐和还本付息时核对。
五、财务负责人要严格核对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和正确性,发现差错及时与金融等部门交涉。
六、总公司财务部门须建立负债资金台账,以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
七、总公司财务部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借款的偿还期以及归还借款的资金来源。
1、总公司财务部应按季分月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并每月向总公司财务总监汇报下月到期负债的资金及资金来源。
2、总公司财务部对到期资金和还款压力较大的负债,至少提前一个月作好统筹安排,必要时集中资金专户管理。
3、总公司及各核算单位财务部门在负债将到期时应合理控制支出项目,偿付顺序为:银行到期贷款、应交税费、应付职工工资、应付主辅材料款、应付工程款、其他负债项目。
八、负债期限的安排应也企业的经营周期相匹配,并为企业可消化,合理控制一面举债一面还款的比例。
九
乡村集体建筑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村集体建筑企业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含镇)、村(含村民小组)农民兴办的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防腐保温、仿古园林建筑及其他专业化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集体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对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第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优化施工队伍结构,拓宽经营范围,完善经营机制,增强企业素质,提高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为城乡建设服务,为振兴农村经济服务。第六条 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企业财产。第七条 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三)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生产技术工人;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设立企业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批,送同级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企业经资质审查核定等级后,持有关文件分别向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第九条 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企业统计年报资料(新办企业除外);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明。第十条 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县级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审查合格后,送同级建筑行业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审定,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
企业的资质复查和年检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视企业素质、施工业绩,进行审查,提出升降级意见,送同级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审定。第十一条 企业承包工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并经公证部门公证,严格履行。第十二条 企业按其资质等级和规定的经营范围,根据市场需要和企业的实际能力,独立承包工程、专业分包工程或提供劳务。有条件的可以申请总承包和房地产开发。
按国家定额实行预决算的企业独立承包工程的直接费,应执行与当地全民所有制建筑企业相同的标准;施工管理费、技术装备费、劳保基金和规定的利润等,应按当地同等级城镇集体建筑企业的取费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企业在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规定内,有权参与工程投标的平等竞争,可进城、跨地区施工。第十四条 企业承包工程和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规范、定额、标准。严禁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偷工减料和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设备、预制构配件等。第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质量、安全法规,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第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会制度。严格执行《乡镇企业财务制度》,提高经济核算水平。合理计算工程造价,按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和提供工程竣工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向企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第十七条 企业应推进科技进步。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机具;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工程技术和装备水平。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术开发费。第十八条 企业应重视智力投资。对职工开展全员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有条件的企业可自办、联办职工技术学校或有计划地选派职工到大中专院校学习,培养各类科技人员。第十九条 企业应切实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和专业管理,完善经济责任制和经营机制,推行项目法施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第二十条 企业可根据市场需要和产业政策从事其他产业的生产和经营。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各类建筑企业及其他行业的企业、教育、科研、设计等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参与或组建企业集团,优化生产要素,增强企业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也可实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开拓国际市场。
乡镇企业如何管理
导语:从产权制度来看,现在乡镇企业主要有集体经营、承包经营,以及股份合作制。前面两种形式的产权关系模糊,名义上财产归集体所有,而实际包括企业职工在内的乡村群众并没有对财产的支配权、处置权,真正拥有财产支配权和处置权的是乡村行政组织和领导。
乡镇企业如何管理
1.依靠政府政策,从宏观上调整乡镇企业,实行多元化发展
为了适应市场的多变,乡镇企业应采取多元化的经营战略。这种多元化的经营战略,应该是在充分考量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同时考虑本地区的各种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源及文化资源的特点,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多元经营领域。同时,乡镇企业多元化的生产经营方式、灵活多变的经营战略,既有别于国有企业单一化的生产经营现状,又有别于其他类型企业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方式。
2.改善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能否建立一套灵活有效的经营机制,是乡镇企业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企业应有灵活的发展和营销机制。乡镇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始终依赖于市场,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市场需求来配置资源,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成为乡镇企业发展的基本规律。
积极汲取先进企业的管理经验,认真学习现代化管理知识,及时总结本企业的管理经验。国内外的先进企业,特别是国内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它们在企业管理的某些方面,如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劳动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等方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
3.加快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
创新,永远是企业长久发展的动力。从总体而言,乡镇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思路应是:首先,尽量采用适合乡镇企业当前情况的先进适用技术。乡镇企业的经济、技术水平很不平衡,采用技术应因地制宜,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应区别对待;其次,搞好规划,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尽管技术创新主要还是市场行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乡镇企业,但为了促进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县及乡镇级政府和乡镇企业领导都要有技术创新意识,要制定鼓励乡镇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强化政府激励技术创新的手段。
4.建立有效的人才战略
一方面,立足培养是开发乡镇企业人才的战略基点。乡镇企业培养本地的技术人才应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运用各种灵活的培训方法,开发企业现有人才资源和本乡镇的后备人力资源。
另一方面,乡镇企业积极引进急需的人才,尤其是技术骨干和专业带头人,在这一点上,应该大胆引进,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不惜花大代价;更要建立好自身的企业文化和人力管理制度,吸引更多的外来人才。
乡镇企业如何管理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讲信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乡镇企业信用是乡镇企业依法经营、履约情况、履约能力、法人信用等方面的集中体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乡镇企业适应发展要求加强信用建设,信用意识逐渐增强,信用状况明显改善,涌现出一大批 “以诚立企、以信兴企” 企业和一批全国知名的乡镇企业家,创造了一批全国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但是,乡镇企业信用建设还是初步的,有约不遵、拖欠货款、逃废债务、偷漏税收,甚至造假仿冒、恶意欺诈的问题在一些企业依然存在。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在配置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信用成为企业获得发展资源的前提,成为企业兴衰成败的关键。加强乡镇企业信用建设,培育乡镇企业的良好信用,对于增强乡镇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改善融资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新时期乡镇企业发展与提高的迫切需要,也是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履行的重要职责。
二、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按照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部署,与工商、银行、统计、技监、海关、税务、财政、司法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以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和改善企业信用环境为重点,从东部发达地区、重点行业和大中型企业起步,分步推进,逐步实现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到2010年,逐步建立起乡镇企业的基本信用制度、乡镇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乡镇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乡镇企业信用服务与监管体系(即“一个制度和三个体系”),东部发达地区、重点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在5年内基本建立乡镇企业的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
三、建立健全乡镇企业的基本信用制度
乡镇企业基本信用制度是对乡镇企业信用行为和信用活动的`一般规定。针对乡镇企业在信用行为和信用活动方面无章可循的突出问题,要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界定和规范乡镇企业的信用行为和信用活动;二是制定为乡镇企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三是制定乡镇企业信用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的相关措施。各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和规范做法,抓紧研究制定符合当地乡镇企业发展需要的基本信用制度,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乡镇企业基本信用制度。
四、培育乡镇企业的良好信用形象
乡镇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经营行为,努力培育良好信用形象。一是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重合同守信用。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签订合同并履约;二是依法建帐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帐外设帐,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三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按期如数偿还银行贷款,在金融机构中有良好信用;四是加强应收应付账款管理。按期如数支付客户货款,在客户中有良好信用;五是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为社会提供优良产品和服务,严禁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六是建立健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杜绝或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七是重视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三废”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实现清洁文明生产;八是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在当地税务部门中有良好信用;九是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及时发放职工工资,积极推行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十是企业法人代表诚信守法,树立良好的个人信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注重整体形象,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从严治企。
五、引导乡镇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
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关键在于设立与完善企业信用管理职能和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大力推行“3+1”科学信用管理模式(即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内部授信制度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运用先进的信用风险防范技术,不断提高信用管理水平。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信用管理融于企业的全程管理之中,与采购销售、财务管理、审计监督、劳动人事、质量和安全管理等紧密结合起来,从基础管理抓起,确立诚信为本、信用第一的观念,强化企业全体员工的信用意识,做好事前预控、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理工作。要建立起以企业主要领导人负责的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以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内部授信制度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为核心的信用管理制度,使企业信用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信用管理部门的权力和责任,规范各业务部门的行为,对任何损害企业信用形象的事件要及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企业信用管理人员不仅要掌握信息、财务、管理、法律、统计、营销、公关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而且要有较强的实践能力,要从普及性和专业化两个方面加快培养各类信用管理人才。企业经营者不仅要在企业形成良好的信用机制,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人格信誉。
六、加强乡镇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乡镇企业信用服务体系是指乡镇企业的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公示、信用担保、信用信息咨询等社会化信用服务体系。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建立乡镇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各地要以乡镇企业基本信用制度为依据,适应乡镇企业发展要求,制定乡镇企业和乡镇企业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及管理办法,并经省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认可;以县为基础组建各级乡镇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的作用,对乡镇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加强乡镇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农业部乡镇企业局负责全国乡镇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督和协调。二是建立乡镇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组建县以上乡镇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乡镇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他地区要充分利用《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的有利条件,把乡镇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纳入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协调和实施乡镇企业信用担保的政策措施,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乡镇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市场规律规范运作,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促进其有效防范风险,高效健康运行,为乡镇企业融资担保创造条件。三是建立乡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要积极争取工商、银行、统计、技监、海关、税务、财政、司法等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探索建立部门间联合的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从对大中型乡镇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和评级起步,逐步建立起乡镇企业信用数据库,形成信息齐全、查阅方便、公开透明的乡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农业部建立全国乡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实现乡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七、深入开展创建全国诚信守法乡镇企业活动
要抓紧实施乡镇企业诚信工程,推进乡镇企业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为乡镇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开展创建全国诚信守法乡镇企业活动,是实施乡镇企业诚信工程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全国诚信守法乡镇企业认定办法》,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及时总结和推广企业的先进经验,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弘扬诚信守法风气,不断提高乡镇企业信用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
八、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推进乡镇企业信用建设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信用优秀的乡镇企业在工商、财政、税务、金融服务、信用担保、发行债券、股票上市、进出口等方面给予相应的鼓励支持,把诚信作为对乡镇企业扶持的重要依据。加强对乡镇企业信用情况的动态监督,建立信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讲信用、不讲商业道德、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企业和经营者,要依法制裁,公开曝光。建立乡镇企业信用公示制度,逐步建立“奖诚罚恶”的乡镇企业诚信保障机制。
九、加强对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和推进“以德治国”的高度来认识乡镇企业信用建设问题,高度重视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明确负责机构和人员,加强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充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为乡镇企业信用建设服务,逐步形成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搞好组织协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真抓实干,把加强信用管理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结合起来,不断开创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新局面,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