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沈丘农商行成被执行人 误将女子以逾期贷款担保人上报不良征信
导语
日前,河南沈丘农商行遭到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2180元,立案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近期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河南沈丘农商行和女子冯某某发生纠纷,该行被法院判决赔偿冯某某各种费用共计12180元,与上述被强制执行金额一致。
日前,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的一则执行信息显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河南沈丘农商行)遭到沈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2180元,立案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
据裁判文书网近期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河南沈丘农商行为了追回一笔18万元的逾期贷款,将该贷款的申请人和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80后女子冯某某便是被告上法庭的连带担保人之一。
与此同时,冯某某还被河南沈丘农商行送上征信“黑名单”,但冯某某并不承认自己为上述贷款作过担保。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河南沈丘农商行赔偿冯某某各种费用共计12180元,与上述被强制执行金额一致。
01
莫名其妙背上不良征信
身处信用时代,个人征信是每个人的“信用身份证”,严重影响着每个人的金融生活。
因出于资金需要,家住河南沈丘县的80后女子冯某某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却遭到银行拒贷。
查询后得知,冯某某贷款未被批准的原因正是其个人征信存在不良记录——在河南沈丘农商行为他人担保的一笔贷款出现逾期。
其实,这事还得从两年前说起。
2020年,河南沈丘农商行为了追回一笔18万元的逾期贷款,将贷款申请人和贷款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而冯某某便是被告上法庭的贷款连带担保人之一。
但冯某某表示,自己对上述18万元的逾期贷款并不知情,也从未对此向河南沈丘农商行提供过任何担保。
既然本人对担保事宜毫不知情,那为何会莫名其妙地成为上述18万元贷款的担保人呢?
02
签名和手印都非本人所为
2020年8月,沈丘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借款合同引发的纠纷进行立案审理。
经委托有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发现上述18万元贷款的合同及相关资料中,关于“冯某某”的签名和指印,并不是冯某某本人的签名和指印。
也就是说,贷款申请资料中关于保证人冯某某的签名和指纹是伪造的。
后来,河南沈丘农商行和冯某某之间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调解结果是冯某某对这笔贷款不承担责任。法院对此还下发了民事调解书。
本以为这件事会就此过去,但谁曾想,冯某某却因这笔18万元逾期贷款的担保被河南沈丘农商行送上了征信“黑名单”,从而影响了后来其在银行的贷款审批。
冯某某表示,调解书证明了自己并非贷款的实际担保人,得知被河南沈丘农商行上报不良征信记录至央行征信系统后,其多次找河南沈丘农商行协商解决,但对方一直推诿。
之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冯某某将河南沈丘农商行告上法庭,要求该行消除自己的不良征信记录,并赔偿相关费用。
03
银行被判赔偿各项费用12180元
今年1月27日,冯某某和河南沈丘农商行之间的这起纠纷的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对于这起纠纷案件,河南沈丘农商行辩称,冯某某作为逾期贷款担保人,因逾期偿还银行贷款被列入不良征信属正常,此前的调解仅能说明双方对涉案诉求进行协商处理,并不能认定本行侵权。
同时,河南沈丘农商行的辩词还显示,涉案债权已被转让给北京一家房地产公司,河南沈丘农商行认为纠纷也应由该房地产公司处理,其不是适格被告。
另外,河南沈丘农商行表示,冯某某让其消除不良征信以及进行赔偿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冯某某的诉求。
法院经过审理,并委托专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18万逾期贷款保证合同和保证担保承诺书上“冯某某”的签名和手指捺印,的确不是冯某某本人所为。
也就是说,经过先后两次鉴定,都确认逾期贷款资料中“冯某某”的签名和指纹是他人伪造的。同时,为证明自身清白,冯某某还为第二次鉴定支付了9180元的鉴定费、1000元的交通费,并承担误工费2000元。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河南沈丘农商行因在办理贷款时审核不规范,将本不属于冯某某所担保的18万元贷款关联到其名下,造成了冯某某名誉权受损、个人征信不良记录,该行构成侵权。
最后,法院判决:河南沈丘农商行消除冯某某的不良征信记录,并赔偿冯某某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2180元。
资料显示,河南沈丘农商行的前身是成立于1951年的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5年该行开始启动农商行改制工作。2017年9月,该行经批复同意改制为农商行,并更名为现名。
据该行此前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末,河南沈丘农商行总资产91.59亿元,当年实现总收入5.28亿元,净利润为0.83亿元,年末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为1.44亿元,不良贷款率为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