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公积金新政:首套自住房贷款首付最低20% 租房提取标准上浮10%
本报记者 王登海 北京报道
在全国多地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也放松了公积金使用政策。
日前,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台《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政策的通知》,从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额度、贷款时间间隔、异地贷款范围等多个方面做出了调整。
此次调整后,在包头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购房首付款由房价的30%以上调整为20%以上,职工结清贷款后即可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不再要求贷款申请时间间隔两年以上。同时,允许了“商转公”业务,还扩大异地贷款范围。
《中国经营报》记者还注意到,在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前一天,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还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将租房提取标准上浮10%。
多角度放松限制
记者了解到,包头市此次新政首先在公积金缴存方面放松了限制,新政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个人缴存者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取消提供近三年纳税或免税证明。同时,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各类人员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承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即可,不再要求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或参保证明。
新政还取消了多项限制。例如,取消“职工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持同一套购房手续不允许办理购房提取”的限制;取消“职工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不允许办理按月对冲或余额对冲还贷业务”的限制。
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方面,新政规定,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由房价的30%以上调整为20%以上。新政还规定,职工结清贷款后即可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不再要求贷款申请时间间隔两年以上。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包头市还恢复了“商转公”业务,新政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包头有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所购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同时《个人信用报告》中近两年内无逾期记录,符合住房公积金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可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包头市还扩大异地贷款范围,放开公积金异地贷款呼包鄂乌区域限制,调整扩大至全国范围,允许全国范围内缴存公积金职工在包头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新政还规定,提高 “还款能力系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测算因素中的还款系数由0.4调整提高至0.5,提高借款人可贷额度。
记者了解到,包头市上述公积金使用政策变化将在2022年6月1日起执行。
租房提取标准上浮10%
在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前一天,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还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在公积金政策方面的调整措施,同时还规定,将租房提取标准上浮10%。
事实上,近期,各地政府在调整使用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方面,主要集中在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贷款期限等。但不可忽略的是,不少地方也在不断提高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包头市此次政策明确,将租房提取标准上浮10%,即市区单身职工提取上限为12900元/年,职工家庭提取上限为17800元/年;旗县区单身职工提取上限为10300元/年,职工家庭提取上限为14300元/年。
记者查阅包头市住房公积金年报了解到,近几年,在包头市的公积金使用中,用于租房的比例有所上升,但是占比较小。有关数据显示,2020年度、2021年度,在包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租赁住房分别占1.9%、2.30%。
此外,政策还提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满后次月,需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指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者,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医学观察或被政府隔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申请不作逾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