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住建局对接维修工程检委事项的信息
建设局(住建局)项目办 具体是干什么工作的?
建设局,又称住建局,全称为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县(或设区)一级主管建设行业的行政部门。建设局与住建局是一个概念,只是称呼不同而已,决定于当地政府编办的机构命名。
主要职能有以下几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规章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建设行业行政监察工作。
(二)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研究拟定加快全市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战略;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市域城镇体系的编制、报批工作;参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市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许可证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法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管理全市装饰(含室内装饰)行业;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市外工程承包的建筑劳务合作;负责核发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城市供水、燃气、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广告及设施、城市公共客运、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城建监察工作以及城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全市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供水、燃气、市政工程及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城建监察工作。
(五)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业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房产总量;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的拟定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房地产发证、交易等工作;指导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指导建筑智能化工作;监督管理城镇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实施抗震设计和施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一切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管理。
(七)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制定行业教育发展规划,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
(八)管理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省外、国(境)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九)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纪律检查工作及工、青、妇、老干部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住建局是做什么的
建设局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职能(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住建局复工前检查监理单位哪些?
住建局复工前检查监理单位主要是和施工单位安全人员对工程安全方面进行检查,临边洞口的防护,机械用电安全和运转情况,大中型机械的防护装置灵敏度,脚手架的拉结点,防护等等进行检查
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1、指示承包人妥善照管工程,记录停工期间的相关事宜。
2、督促有关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影响因素,为尽早复工创造条件。
3、具备复工条件后,若属于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
住建局质检站只能督促吗
不是。
1、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质量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2、依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的资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3、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实体质量检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4、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负责对建筑工程及工程材料、产品、设备进行监督检测,并对区检测工作实施管理。
6受理全区在建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并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7、掌握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推介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8、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开发商不履行保修职责,应该到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投诉。
县级住建局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进行抽检的费用谁给
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
按照规定,监督单位进行监督抽检、特殊专项检测其费用应该由建设单位支付。
监督抽检费用:由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有相关资质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按照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检测单位收费标准进行收取。
1、正常检测费一般由承包单位承担。
2、如果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怀疑工程主体或其他任何部位存在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提出要进行实体检测。若质量无问题,归建设单位承担。质量有问题,其检测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是承包单位的责任则由承包单位负责。
3、凡属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安排的经常性的监督检验任务(优质产品申报和复查、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验、重点产品检验及复查、发放生产许可证的质量检验,受检单位要按规定交纳检验费。
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执行监督检验时,利用受检单位的仪器设备,并由受检单位提供水、电及消耗的材料时,只能收取管理费,每人每天最高不应超过20元,利用自带仪器设备或部分的使用受检单位的仪器设备,在检验成本核算时应扣除受检单位所提供的仪器设备和水电材料费用。
5、属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下达的监督抽查任务,检验费由任务下达部门拨给,监督检验机构不能向受检单位收费。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在第一轮审批改革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市政府现行规章中规定的142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119项行政审批事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取消市政府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142项)
1、临时性登高作业审批(《登高安全作业暂行规定》(杭政(1983)258号)
2、环境保护奖励审批(《杭州市环境保护奖惩条例》(杭政(1985)24号)
3、西湖船只行驶许可审批(《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4、西湖船只超高、超宽核准(《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5、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审批(《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杭政(1985)222号)
6、排污口设置审批(《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杭政(1985)234号)
7、跨河架设阻塞水流构筑物审批(《杭州市自来水水源保护规定》(杭政(1985)291号)
8、外地收购化妆品登记核准(《杭州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办法》(杭政(1987)52号)
9、五保户备案(《杭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规定》(杭政(1987)66号)
10、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生活用火设备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1、古建筑内临时装接电气线路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2、古建筑保护范围内采用大功率灯具或其他用火设备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3、古建筑修缮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4、外地来杭销售字画审批(《杭州市字画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7)71号)
15、招标选聘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审批(《杭州市招标选聘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的暂行办法》(杭政(1987)72号))
16、设立港埠企业审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35号)
17、专用码头、仓库、货场转移产权、改建拆除等审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35号)
18、购买人力车、人力三轮车审核(《杭州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杭政(1988)47号)
19、免征电力建设资金审核(《杭州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杭政(1989)3号)
20、外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来本市招生或联合办学审批(《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杭政(1989)6号)
21、刊授、函授教材备案(《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杭政(1989)6号)
22、专用有线电信网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3、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作业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4、一级干线通道的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或修建影响电信通信的建筑物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5、布设高压电等线路以及使用抗干扰性电气设备、腐蚀性设备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6、迁移电信线路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7、单位经销图书、报刊业务量备案(《杭州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20号)
28、大型防盗防火警报系统、监控设备等系统工程设计方案及产品核准(《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29、安装、维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审批(《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0、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产品审批(《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1、研制、生产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产品检测、鉴定核准(《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2、外地来杭推销、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产品核准(《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3、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核准(《杭州市外出外来人口和个体工商户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30号)34、计划生育情况登记(《杭州市外出外来人口和个体工商户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30号)
35、务工许可审批(《杭州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36号)
36、商品房价格审核(《杭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42号)
37、公路客运停业核准(《杭州市公路旅客运输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56号)
38、高层建筑消防施工许可证审批(《杭州市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杭政(1989)60号)
39、消防产品使用审核(《杭州市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杭政(1989)60号)
40、高层建筑使用石油液化气审批(《杭州市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杭政(1989)60号)
41、临时用工计划审批(《杭州市外来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号)
42、外来临时工务工审批(《杭州市外来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号)
43、自行组织工程质量监督审核(《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
44、使用市区以外企业生产的构配件审核(《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
45、组建企业集团审批(《杭州市企业集团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
46、经营矿产品审核(《杭州市违反国家矿山管理法规处罚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
47、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改为备案)(《杭州市实施土地管理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市政府令第10号)
48、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审批(改为备案)(《杭州市实施土地管理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市政府令第10号)
49、生产、维修消防器材审批(《杭州市消防器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
50、消防器材经营资质审核(《杭州市消防器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
51、外地进入本市经销消防器材审核(《杭州市消防器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
52、废旧金属出境准运核准(《杭州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
53、废钢铁外贸出口审批(《杭州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
54、进驻废旧金属交易市场审批(《杭州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
55、涉外房地产出售价格备案(《杭州市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3号)
56、外省市水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船舶在本市从事营运审批(《杭州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
57、经营性、半经营性的专用码头单位、个人停业审批(《杭州港专用码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
58、转让、出租、变更使用专用码头等审核(《杭州港专用码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
59、港口陆域修建设施审批(《杭州港专用码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
60、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出国审批(《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经外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
61、非高新技术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土地审核(《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
62、高新技术企业用工计划、用工形式审核(《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
63、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审核(《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
64、技术开发基金贷款审批(《杭州市技术开发基金集中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
65、专业清洗单位资格审核(《杭州市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给水设施卫生管理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
66、增加临时乘客定额审批(《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3号)
67、监装监卸危险物品审核(《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3号)
68、单位购买私房和外地单位在杭购买房屋审批(《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
69、非住宅租赁契约核准(《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
70、单位租用私房审批(《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
71、经营房地产交易场所资质审查(《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
72、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审批(《杭州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
73、企业设备报废核准(《杭州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
74、闲置设备调剂服务机构设立审批(《杭州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
75、闲置设备展销调剂活动举办审批(《杭州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
76、设立机动车辆清洗站审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
77、外地药品企业来杭销售药品审批(《杭州市药品销售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
78、医疗机构用药许可审批(《杭州市药品销售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
79、医疗机构聘用人员从药资格核准(《杭州市药品销售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
80、杀虫药剂卫生许可审批(《杭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0号)
81、除“四害”服务机构设立审批(《杭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0号)
82、明码标价签核准(《杭州市商品和服务项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1号)
83、船舶设计图纸修改审批(《杭州市船舶修造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
84、卷烟批发交易市场设立审批(《杭州市烟草专卖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
85、审计事务所设立审批(《杭州市审计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
86、外地建筑装饰施工单位从事装饰业务审批(改为备案)(《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87、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审批(《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88、外地来杭的招工单位招工审批(《杭州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
89、施工场所治安许可审批(《杭州市建筑施工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4号)
90、旅游运输船舶经营类别核准(《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7号)
91、旅游船舶从事涉外旅游业务审批(《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7号)
92、摩托艇驾驶员适任核准(《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7号)
93、船长、轮机长、船员、服务员服务资格核准(《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7号)
94、企业档案馆设立审批(《杭州市企事业档案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8号)
95、对外提供利用档案审批(《杭州市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9号)
96、延长移交档案审批(《杭州市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9号)
97、改变港区使用功能或出租、转让港区审批(《杭州市港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
98、商品售前报验审批(《杭州市特定商品质量报验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
99、商品降级、降等处理审批(《杭州市特定商品质量报验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
100、用水计划指标审批(《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
101、临时转供水审批(《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
102、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批(《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
103、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
104、统计登记(变更登记)核准(改为备案)(《杭州市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0号)
105、使用繁体字版本审批(《杭州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1号)
106、招用外来劳动力审批(《杭州市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4号)
107、定点医院审核(《杭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
108、职工患病转市外就医审批(《杭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
109、地下水取水计划审批(《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4号)
110、大修深井审批(《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4号)
111、深井重新启用审批(《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4号)
112、淘汰、废弃深井核准(《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4号)
113、新建、扩建、改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审批(《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
114、市场对外招商审批(《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
115、出租、出借、转让摊位核准(《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
116、经济合同管理人员上岗资格核准(《杭州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
117、自制经济合同文本审批(《杭州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
118、建设工程施工议标审批(《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
119、外地监理单位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审批(《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2号)
120、监理人员上岗审批(《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2号)
121、监理合同备案(《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2号)
122、设立驻杭办事机构审批(《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
123、驻杭办事机构招聘工作人员审批(《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
124、驻杭办事机构换领车辆牌照审批(《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
125、驻杭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子女借读、借托审批(《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
126、驻杭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赴边境管理审批(《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
127、驻杭办事机构开展代理服务审批(《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
128、设立流动公厕审批(《杭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
129、城市公厕收费审批(《杭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
130、引进、使用新化学品登记备案(《杭州市职业病卫生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
131、参加国际旅游展销、举办旅游促销活动和设立旅游办事机构审批(《杭州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
132、外地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审核(《杭州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
133、设置夜景灯光审批(《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
134、机电产品维修企业技术人员资格核准(《杭州市机电产品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1号)
135、汽车、摩托车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审核(《杭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
136、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杭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
137、农药销售人员上岗资格审核(《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
138、住宅装修工上岗资格审核(《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
139、货运出租汽车停业审核(《杭州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4号)
140、建筑工程安全达标验收(《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
141、使用引进、更新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审批(《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1号)
142、“一日游”导游人员和驾驶人员上岗资格审核(《杭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8号)
附:
^^取消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119项)
1、涉及向国家和省争取资金、配额、指标、优惠政策等特定事项审核
2、市区建设征地农转非指标核准
3、煤炭批发企业经营资格审核
4、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委会设立审批
5、永久气体储配站筹建审批
6、市属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审批
7、职工跨地区调动审批
8、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外来劳动力计划审批
9、家庭病床建立审批
10、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核准)
11、劳动模范、技师、特殊工种人员“农转非”和特殊招工申报进杭户口审核
12、行政级公费医疗新增单位审批
13、再就业资金、社保基金使用审批
14、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决算审批
15、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审批
16、职工福利费列管理费、住房公积金列管理费等审批
17、部分农口企业、城市公用、粮食、财政补贴等企业年报审批
18、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审批
19、委托代征(费)认定审批
20、纳税人申请汇算清缴(退)企业所得税审批
21、纳税人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22、企业法人会计登记核准
23、纳税人申请误征退税核准
24、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
25、金融服务超标准收费审批
26、计划内石油液化气价格审批
27、粮食(除早籼谷)收购价(定购价、保护价)审核
28、市级党报价格审核
29、土地级差地租返还审批
30、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核准
31、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政府专项基金审核
32、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审核
33、交通项目驻地临时试验室资质审批
34、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筹建审批
35、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36、交通工程定额(造价)核准
37、交通工程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决算审核
38、农业、服务业地方标准、规范审批
39、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文审核
40、网吧安全合格证备案
41、医药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定点验收发放审核
4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审核
43、征用基本农田审核
44、肥料、农药、种子广告审核
45、菌种生产(一级场)许可审核
46、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审核
47、菌种生产(三级场)许可备案
48、市级商品鱼基地建设项目审核
49、渔业船舶交通事故处理审核
50、林木良种审定核准
51、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资格核准
52、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审核
53、气象台站迁移审核
54、粮食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55、自产粮食批发资格核准
56、广告显示屏设置核准
57、化肥经营企业资格认定审批
58、小型公用设施设置规划许可审批
59、破墙开店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60、土地测绘机构资质确认核准
61、住宅装修工上岗证书发放审批
62、房改房(含已出售直管公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准入核准
63、房地产测绘、面积计算核准
64、拆迁总体安置方案核准
65、拆迁住宅房改作非住宅房屋补贴核准
66、公有住房租金减免补贴备案
67、公有住房计分定租备案
68、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合同备案
69、西湖水域工程施工防护措施备案
70、向河道排放污水许可审批
71、取用地下水计划指标审批
72、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稽查证申领核准
73、城市深度净化管道供水工程方案审核
74、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经营权审核
75、燃气器具销售目录核准
76、市政公用工程专用产品和生产企业资质核准
77、犬类销售许可审批
78、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及等级核定核准
79、校办企业资格核准
80、省级以上各类示范学校资格审核
81、省教育强县(市)、区,教育强镇(乡)资格审核
82、接受外国留学生院校资格、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学者审核
83、国(境)外艺术表演团体(个人)在杭营业性演出审核
84、美术品拍卖审核
85、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核
86、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
87、医院制剂生产许可核准
88、音像制品运输传递审批
89、书报刊零售(出租)备案
90、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资格认可审批
91、在杭境外人员租住农村私有房屋审批
92、美容美发治安许可核准
93、歌舞厅治安许可核准
94、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核
95、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审核
96、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小型货车、三轮车上牌审核
97、未上目录机动车注册审核
98、科学事业费使用审核
99、全民事业性质自然科学机构建立、调整审核
100、农村敬老院等级评定审核
101、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外地人员户粮关系进杭审核
102、出口退税审核
103、继续教育办班计划备案
104、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辞退、解聘备案
105、退休人员返聘备案
106、人才招聘广告核准
107、省外调入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任职资格职务核准
108、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核准
109、导游员资格审核
110、一日游旅游定点餐馆审核
111、一日游旅游定点商场审核
112、旅游定点餐馆审核
住建局职能职责是什么?
住建局的职能职责有: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房地产开发、住房体系保障建设、人防管理与建筑业、建材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建筑、房产、人防等行业管理;推进全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并负责区直建设档案建档工作。2、参与辖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监督等工作;负责受理和调解本辖区内工程质量投诉工作。3、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监督管理全区建筑活动;参与辖区建筑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承担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的监督管理职责;承担辖区内清理拖欠工程款职责。4、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负责受理和调解本辖区内工程安全生产的投诉;负责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负责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备案工作;负责辖区建筑安全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参与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报监备案工作;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费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5、负责本辖区内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社会评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企业季度统计报表收集上报工作。6、负责区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投资控制等进行监督管理。7、贯彻执行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承担推进建筑节能职责;负责建筑节能减排检查工作;指导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建筑材料应用情况检查工作。8、组织实施辖区内非市政府投资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9、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职责,组织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拟订全区村镇、牧场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10、贯彻执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内施工企业资质申请与市城乡建设局共同进行现场核查。11、参与辖区内市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道路、桥梁、广场、供热、供水、排水、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及其他市政设施工程等)监管工作及其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的指导、监督工作,检查计划的执行;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的管理、统计、推进工作;负责与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等对口单位的业务来往工作。12、负责辖区内通村公路建设的协调推进工作。13、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辖区初级中学开展“三防”教育,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的实施与管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人防费用收缴等工作。14、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业务需要,现在要对接住建内部系统与政务服务网的审批事项,有解决办法么?
好像很多人问了这样的问题,尤其是政务方面的特别多,除了接口,是有其他办法做到数据对接,我这边刚好有朋友遇到类似问题,不过是对接的是医疗的两个不同软件的数据,尝试过不少方法解决,目前来看小帮软件机器人还不错,已经安排试点了,不用接口,直接可以从界面上采集软件数据,然后写到另外的软件里面,实现系统与系统数据对接,所以没接口也没关系,也能解决。
你也可以自己去咨询或者去考察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