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化工生产场所如何实行动火作业管理)
本文目录一览:
- 1、如何做好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 2、化工行业有哪十九项安全管理制度
- 3、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断路、设备检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4、安全作业管理制度(8大危险作业是指什么?)
- 5、化工检修安全注意事项
- 6、高分跪求化工单位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如何做好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化工生产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大产业,但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高温、高压操作,生产工艺复杂等特点,稍有不慎很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较大的损失如:经济、财物、生命、名誉等。因此,搞好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正常生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还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此,我们应该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一、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素质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安全管理知识也有所改进和创新,我们的安全管理人员也要与时俱进,掌握新知识,学习新方法,为企业的安全工作做出应尽之责。事实证明,很多事故都与企业员工的自身安全素质即安全技能有着密切的关系,安全技术和技能不过硬,突发事故状态下就没有能力去应对,就无法准确判断事故的发生原因,从而难以采取相应措施去解决处理。因此,企业要把培养员工安全技术素质放在非常突出的位置,不断强化,不断坚持做下去。
二、责任分配到人,层层加以落实
建立健全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形成上下左右全方位责任到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成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各级主管领导负责制,将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岗位每一个人。
三、要求经常检查,全面消除隐患
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车间(工段)都要经常检查。检查的形式:公司可进行普检、抽检、专检;车间应进行自检、互检;主管领导和安全员应经常进行巡逻检、监督检;班组应进行上班检、下班检和过程检。全面检查,消除隐患死角。
四、建立规章制度,严肃纪律
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企业实际,制订一套全面细致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如《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等,使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有章可遁,有法可依。
五、加强培训教育,坚持持证上岗
制订一定的培训教育计划,做到安全培训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多样化、专业化、系统化,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心理安全意识。化工区内进行各项作业,必须办理相关的安全作业证,并实行严格的票证管理制度。如“动火安全作业证”、“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等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发布的《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办事,程序要清,控制要严,防范要紧,一定要把好安全关。
六、安全使用装置,确保安全生产
劳保用品,配齐穿好。兰州石化为此建立了“一二三四五”的风险评价管理方式。以风险评价为核心的安全保障系统为中心;装置开停车、系统清洗和检修作业为“二个重点”;全员生产责任制落实、检查、考核到位为“三个到位”;日常安全措施的检查,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安全制定的执行情况,利用周岗检着重对重点部位、重点设备的检查, “季节检查法” 为“四项检查”;开停车、系统清洗和检维修现场,车间安全员、安全监督深入现场,安全教育到现场,事故处理到现场,监督检查落实隐患措施到现场,为“五到现场”。在此安全评价体系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确保装置安全运转,生产安全进行。
七、事故处理,一点也不能马虎
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禁止不报、瞒报、谎报、漏报。事故处理(含未遂事故),一定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八、尊重科学知识,按照规律操作,安装维修要加强监管
尤其是外来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平时加强对设备的科学维护保养,提高设备可靠性;严肃劳动纪律,严格按规操作,杜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律”的“三违”现象。在设备的安装维修、技改更换过程中,免不了要动火、入锅、登高、吊装等作业,而这些作业又极具危险性,要加强对此类作业的监督和管理,做到作业前有计划、有步骤、有方法、有措施。全面加强监管。
九、化工命令要严格执行。劳动监督到位,奖罚要分明
化工部根据化工生产的特点,制订有比较全面系统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如:“生产区十四个不准”、“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机动车辆七大禁令”等禁令。这些禁令是科学实践的结晶,也是经验教训的总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程和制度的实施,也离不开监督。要选用懂技术、守纪律、责任心强、不怕得罪人、尤其是会管理的人,担任专职安全监督员。发现违纪违规或安全隐患,照章办事,按规处罚,使安全规程和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不能因为为了人情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十、 仓储要求分类,安排专人管理
化工生产危险物料多,特性各异,应将产品按规格、包装、特性分类隔离堆放,明码标识,切不可杂乱放置。实行专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登记、专人监督检查。
十一、建立安全档案,及时总结规律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如:事故隐患及事故处理报告、安全生产的法规文件、各类检查记录和考核统计报表等等,利用这些档案分析原因、剖析案例,总结经验,教育职工,落实预防措施,减少违规率,遏制事故的发生。
十二、警戒标示要醒目,警戒语要清楚
化工区内危险物品多,危险岗位多,为引起人们的注意和重视,提高警惕性和防范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对那些要害部位、危险岗位、重点设备、安全设施、消防器材、事故应急处理器具放置位置,必须设立明显醒目的警示、警告和指示、指令标志。 以上只是我们略见。总之,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门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学科,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化工生产尤甚如此。在工作中要我们想办法、动脑筋,努力造就一种让全体员工深刻认识“安全为我,我要安全,安全从我抓起”的氛围,且付诸实践,做到“人人管安全,处处防事故”,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化工企业生产安全,发展稳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体现了生命安全在化工生产过程中的无比重要性,化工生产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还包含设备安全管理、工艺安全管理,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等内容,只有各个环节的安全都有了保证,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才可能有保障。
安全管理工作决不仅仅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应该是全体员工的神圣职责,让我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在任何一项工作中,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努力提高安全意识,把安全工作做到实处,只有这样,我们才可能真正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未来的发展做出应有的奉献。
化工行业有哪十九项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断路、设备检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增强员工安全意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安全、生产安全以及公司财物不受损失。
2..适用范围:公司施工、维修抢险所有动火作业
3..职责: 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申请动火,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后方可申请动火。 动火证由申请动火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审批。 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审批单,方可。 能拆下的管道,阀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动火前应整体考虑,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及其他,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同意。 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措施齐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7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乙炔瓶和氧气瓶必须按规定存放。 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安全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公司范围的所有受限空间作业。
3 术语定义
3.1受限空间: 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自然通风不良、存在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作业人员的物料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如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封闭粮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受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缺氧、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或粉尘中毒危险)且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如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封闭粮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等)的作业活动。
4 职责
4.1 作业所在部门应做好施工作业前的清扫、清洗、置换、检测等工作。按《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要求检测填写。
4.2 作业所在部门和安保部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测,并记录检测数据,确认符合施工要求后,方可进入。
4.3 作业所在部门,必须派专人监护,做好应急防护措施,以确保安全。
4 工作程序
4.1 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1.1 氧含量19.5%-21.5%。
4.1.2 有毒气体硫化氢低于10ppm,一氧化碳低于35ppm。
4.1.3 可燃气体为0。
4.1.4 打开所有人孔、手空、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4.1.5 必要时可以采取机械通风。
4.1.6 采用管道通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不准向设备内冲氧气或富氧空气。
4.1.7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配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4.2 监测
4.2.1 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粉尘等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2.2 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4.2.3 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设备带出,不准留在设备内。
4.3 照明和防护措施
4.3.1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4.3.2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4.3.3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4.3.4 设备内照明电压应该小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4.3.5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3.6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4 监护
4.4.1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并做好安全应急措施。
4.4.2 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并在入口处挂正在作业牌。
4.4.3 险情重大的设备被作业、应增加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外人员取得联系。
4.4.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4.4.5 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作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4.5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管理
4.5.1 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5.2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安全措施。
4.5.3 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继续作业。
4.5.4 作业结束后,需要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4.5.5 按《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要求,相关人员必须详细填写作业设备的具体名称、作业时间、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检测数据的记录。
4.6 受限空间作业审批权限
所有受限空间作业需填写《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保部按受限空间作业要求检测,施工部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达到安全作业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
5 相关记录:
5.1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吊装作业计划和管理,降低吊装作业风险,保障作业人员与货物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吊装作业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吊装作业
在生产和检修、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 吊具、索具
设备的附属装置,如钢绳、滑轮、索环、平衡仪、扣钉、吊架孔、轮箍和挂钩等。
3.3 吊装设备的标准负载能力
由制造商标明的最大吊升能力,与吊臂的长度及半径有关。
3.4 支腿
吊装设备上用于增加其稳定性或负载能力的可延伸且起固定作用的臂。
3.5 起吊重量
在货物起吊中,货物及所有在吊臂顶端悬挂的提升器械的最大总重量。
3.6 作业半径
吊挂货物中心的垂线与吊臂转动中心之间的距离。
4 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4.1 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4.2 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5 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5.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格式见附录。
5.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5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5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5.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5.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5.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
5.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施工主管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5.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5.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5.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5.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c.斜拉重物;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e.重物下站人;f.重物埋在地下;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i.重物越人头;j.安全装置失灵。
5.16 必须按《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1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6.1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由施工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6.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施工部门领取《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施工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6.3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7 相关记录
7.1《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高处作业,即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 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作业单位负责,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实施。
3 高处作业的分级分类
3.1 分级:高处作业分为四级。作业高度在2-5米的称为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2 高处作业的分类:高处作业分为三类。
3.2.1特殊高处作业:在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m/s)以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的带电高处作业;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2.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进行的高处作业;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内或传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2.3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4 高处作业管理规定
4.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4.2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等疾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登高作业。
4.3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危险作业审批单》,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4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
4.5 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副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6 高处作业应设专人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工作岗位。
4.7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8 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
4.9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10 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11 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12 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13 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
4.14 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15 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4.16 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5 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实施。如发现违反上述管理制度情况时,安全环保处有权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带料盲板抽堵作业,以及在设备检修和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2 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作业单位负责,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实施。
3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定
3.1 所选盲板板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识别和抽堵;盲板垫片选材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高压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
3.2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单》,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3.3 盲板抽堵作业前,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4 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6.66KPa(200mm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6.67KPa(50mm汞柱);气体的温度应小于60℃。
3.5 盲板抽堵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作业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消防队、医护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安全环保处负责人必须在场。
3.6 在易燃易爆场所盲板抽堵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作业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
3.7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或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3.8 抽堵多个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作业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每个抽堵盲板处应设标配表明位置。
4 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实施。如发现违反上述管理制度情况时,安全环保处有权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公司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交通秩序,确保公司内断路作业的交通运输安全,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本制度适用与公司范围内的断路作业,明确了公司内断路作业的定义,人员职责,安全要求和《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
二、断路作业是指公司范围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三、断路作业安全人员的职责:
(一)、断路申请负责人
断路申请负责人在断路前必须亲到现场,了解断路位置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影响生产及安全,检查完善断路措施,对作业现场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断路施工负责人
对断路作业的安全负全面责任,断路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断路位置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安全措施并向作业人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断路作业完成后组织清理、检查现场。
(三)、审批人
负责审查断路作业单位的安全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对断路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对措施不当或不完善的提出整改要求,监督检查断路作业现场的安全工作。
(四)、断路作业人员
断路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对证上的各项内容逐项核对,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作业。
四、断路作业的安全要求
(一)、凡在本公司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二)、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等级,断路申请单位要在断路路口设立明显断路标志,为过往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三)、断路施工单位在公司内道路上进行破路作业时必须经相关单位对地下管线、电缆等进行确认后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断路施工单位进行吊装施工断路作业时,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断路施工单位在断路过程中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还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四)、《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安环部负责审批,审批后应通知公司有关单位。
(五)、在施工过程中安环部应不定期对断路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纠正。
(六)、断路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七)、断路时,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
(八)、断路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施工应悬挂红灯。
(九)、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的警示标志。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报告安环部,通知各单位交通恢复。
(十)、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工作。
(十一)、断路作业应严格按照《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
(十二)、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五、《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一)、《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二)、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在安环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逐项填写后交施工单位。
(三)、施工单位接到后,填写其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交断路申请单位。
(四)、断路申请单位交安环部审批,审批后作为断路作业的依据。
(五)、作业完成后,施工单位及时清理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安环部、断路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8大危险作业是指什么?)
八大危险作业出自安监64号令《化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的条文释义,严格意义上不算专业术语。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受限空间(作业的空间有限),在受限空间的作业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和空间变化的作业过程。
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断路作业:在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
设备检维修作业。
如果不是化工企业,那么就不是这些了
化工检修安全注意事项
1、 装置检修须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大检修指挥部。制定详细的检修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防范保障措施内容。
2、 对检修的装置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对一些重大项目,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吹扫方案、盲板位置、工作进度等),并应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工作进度。
3、 参加装置检修的外来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遵守化工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4、 参加装置检修的有关人员,须进行同作业内容相关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5、 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向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具体项目交底时,须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作业前,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6、 检修项目作业,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包括停开设备、加拆盲板和施工、检修、动火、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票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7、 装置检修工作前,须进行吹扫、清洗、置换合格。
(1)、设备容器和管道的吹扫、清洗、置换要指定专人负责。
(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应进行彻底的吹扫、置换,使内部不含有残渣和余气,取样分析结果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确保吹扫、置换质量。
8、 盲板的加、拆管理。
(1)、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加、拆盲板要编号登记,防止漏堵漏拆。
(3)、对塔、罐、管线等设备容器内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其出入口或与设备连接处应加装盲板,并挂上警示牌。
9、 凡需检修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动火条件,以保证施工安全。
(1)、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2)、凡在含有可燃介质的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气体检验仪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
(3)、动火前应由专人进行检测分析,并做好记录。(可燃气探测仪)
(4)、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应对地沟、阀门井、下水井进行水封处理,对低层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应采取遮挡或封闭措施。
(5)、明火作业周围必须清除一切可燃物,作业周围不允许排放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
10、 检修期间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必须到装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11、 动火、用电、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各类作业监护人,必须履行安全职责,认真监护,对作业和完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如:消灭火种、切断电源、清理障碍等)。
12、 进入装置现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携带烟火。
13、 须对施工作业所用工机具、防护用品(脚手架、跳板、绳索、葫芦、行车、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电焊机、绝缘鞋、绝缘手套、验电笔、防毒面具、防尘用品、安全帽、安全带、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确认。
14、 检修期间,对装置现场固定式报警仪探头,要进行妥善保护。
15、 对存有易燃、易爆物料容器、设备、管线等施工作业时,须使用防爆(如:木、铜质等无火花)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16、 打开设备人孔时,应使其内部温度、压力降到安全条件以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作业,警惕有堵塞现象。人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把螺丝全部拆开。
17、 对损坏、拆除的栏杆、平台处,须加临时防护措施,施工完后应恢复原样。
18、 要保证漏电开关、电缆、用电器具完好。
(1)、临时用电的配电器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必须满足上下级配合要求。
(2)、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3)、电焊机接线要规范,电焊把线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不得穿过下水或在运行设备(管线)上搭接焊把线。
19、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20、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21、 禁止高空抛物件、工具和杂物,工机具、材料和工业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点摆放。
高分跪求化工单位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防火防爆:
1.1一般要求:
1.1.1必须加强火源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1.1.2禁止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
1.1.3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服。
1.1.4从事明火作业和属于易燃易爆岗位工作的各种职工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服装进入生产岗位。
1.1.5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液体。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
1.1.6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安全通道内搭建筑物或堆积各类物资。
1.1.7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阻燃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
1.1.8严禁在高压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1.1.9危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避雷装置检查测试。
1.1.10禁止在易燃易爆场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1.1.11应根据需要在车间、厂房等处设有事故照明、事故排风和备用安全电源。
1.2生产装置的防火防爆措施:
1.2.1厂房的建筑、易燃物品的贮存与生产工艺装置的平面布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的有关要求。
1.2.2生产车间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用电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中防火防爆要求。
1.2.3在生产系统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温度、压力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1.2.4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设置止逆阀等安全装置,并应安装必要的监测仪表和自动(或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1.2.5所有放空管均应有引至室外的导管,并高出厂房建筑物。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站位2米以上。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必要时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1.2.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安装安全阀或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
1.2.7必须认真控制生产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1.2.8生产、贮存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有关防静电措施,应执行《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
1.2.9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1.3动火规定:
1.3.1企业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划分固定动火区或禁火区。
1.3.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必须是:
1.3.2.1距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并处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1.3.2.2生产正常放空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固定动火区不得有管沟、电缆沟等。
1.3.2.3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1.3.2.4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1.3.2.5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
1.3.3厂区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角向磨光器等可产生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作业,都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1.3.4动火许可证的审批,必须符合下列手续:
1.3.4.1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按本规程“特殊动火”执行。
1.3.4.2在易燃易爆车间、岗位、设备、管道及周围动火称一类动火。一类动火由厂安全部门审批。
1.3.4.3在固定动火区和一类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或在一类动火范围内从事非焊接切割作业产生火花的作业或抬拿高温物料等工作,称二类动火。二类动火由动火所在车间审批。
1.3.4.4具有特殊危险作业和区域的动火为特殊动火。特殊动火由厂安技、消防部门审查并报请生产厂长、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消防车、救护车在动火现场待命。
1.3.4.5认真逐项填写动火证各项内容。动火许可证在批准期间和范围内使用,超过规定动火时间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1.3.5动火的各级负责人,必须做好如下安全工作:
1.3.5.1动火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动火前详细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1.3.5.2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必须向现场当班化工班长呈验动火许可证,经确认审批手续齐全、措施落实并经签字后方可动火。
1.3.5.3动火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通知停止作业。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检查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
1.3.5.4化工班长(或工段长)在动火作业中,如发现生产系统有紧急情况或异常,必须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1.3.5.5动火分析人必须在动火许可证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1.3.6动火分析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执行有关标准,并符合本规程“7”的要求。
1.3.7一切动火工作,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动火前期必须完成下列工作:
1.3.7.1设备管道经化工处理合格。必须切断气体或液体来源,进出口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绝,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设备内部的易燃易爆物质彻底清除。置换彻底,不留死角。
1.3.7.2动火现场周围易燃易爆物清除干净,附近的水封、阴井、阴沟无可燃气体散发,道路畅通。
1.3.7.3动火监护人员及消防器材等到岗就位。
1.3.7.4如进入设备动火,还必须办理“入罐作业许可证”。
1.3.8动火施工中还必须执行下列安全规定:
1.3.8.1一切可以移动或可以拆卸的生产设备、管道、部件应移到固定动火区进行。
1.3.8.2动火现场10米以内,不准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刷漆等施工作业。
1.3.8.3动火使用的设备、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完好。不许在设备、工艺管道上搭接电焊零线(二次线)或在上面试火。
1.3.8.4氧气瓶、乙炔瓶应离动火点10米以上。不准将氧气瓶、乙炔瓶放置在化工管架、动力架空线下方。
1.3.8.5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应停止高空动火。
1.3.8.6高处动火要用装盛焊渣的接火盘;或装设铁皮、石棉布围栏,防止火星飞溅,捕集焊渣。动火前自上而下进行检查,在动火垂直下方10米范围内不准存放易燃物品,也不准有可燃气体、液体排放。
1.4消防:
1.4.1企业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1.4.2企业的消防设施和组织应根据工厂规划及邻近有无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按消防部门的要求配置。
1.4.3生产区主要道路的路边应安装消火栓,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地下消火栓应设有明显标志。
1.4.4企业应设立主消防室,配备适用的灭火器材和消防战斗装备。
1.4.5除设置全厂性的消防设施外,企业还必须在生产工段、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器材。
1.4.6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拿取又较安全的地方,其周围不得有障碍物或堆放杂物,道路畅通。
1.4.7必须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岗位人员懂得消防器材性能、用途及操作方法,并做到“四定”(定点、定时、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器材处于良好备用状态,不准挪作它用。及时检查,将空瓶、失效的消防器材清理补足。
1.4.8消防器材及一切消防设施,均涂红色标志。
1.4.9应充分利用水蒸汽、氮气进行灭火。主要的工艺装置,应装设固定或半固定式的消防水蒸汽灭火管线。
1.4.10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进行灭火和报警。化工车间、工艺设备发生火情,必须迅速向现场值班、调度及有关领导报警,及时从工艺上进行紧急处理,防止灾情蔓延扩大。
1.4.11发生工艺火灾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切断可燃气体来源,有条件的通入蒸汽、氮气灭火,切忌误操作,严防发生二次灾害和次生灾害。
1.4.12电气设备、线路着火,扑救时必须切断电源,禁止用水或其它导电性的灭火剂灭火。
2防尘防毒
2.1一般要求:
2.1.1企业必须改善劳动条件,做好防尘防毒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1.2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贮存、运输与使用,必须加强管理,防止粉尘、毒物泄漏和扩散,使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和“三废”排放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1.3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的生产岗位,必须采取控制噪声的措施,使作业场所的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要求。
2.1.4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和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解决。
2.1.5防尘防毒设施投用后,应及时对技术效果进行鉴定和总结,并建立技术档案。对防尘防毒设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不得任意停用、挪用和拆除。
2.1.6凡新建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排放标准”。防尘防毒设施及“三废”治理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2防护措施:
2.2.1积极采用无毒或低毒原料代替有毒或高毒原料。
2.2.2对产生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2.2.3一切有粉尘的作业,必须积极采用湿法操作和隔离操作,减少与尘毒物质的接触机会。粉碎矿石和煤焦作业,应逐步实现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
2.2.4一切有尘毒的作业点,必须加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管理,并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换气。
2.2.5有尘毒作业的岗位,现场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配备足够的防尘防毒器材。防护器材必须加强管理,岗位人员要通过培训,做到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会使用,会维护保管,会处理故障。防护器材的配备按下列规定执行:
2.2.5.1每个有毒岗位设置事故柜一个。
2.2.5.2每个事故柜配备符合质量要求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二台,厂内库存空(氧)气呼吸器钢瓶数量为现场配备的有空(氧)气呼吸器的二倍。
2.2.5.3每个事故柜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配4#、5#滤毒罐),其防毒面具的数量应超过岗位每班生产值班人员的数量。
2.2.5.4每个有毒有害物质车间,配备2~3套长管式防毒面具。
2.2.5.5厂医务室应配备苏生器、担架等急救器材。
2.2.6进入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有关规定。
2.2.7在有毒气体设备、管道抽加盲板时,必须戴适用的防毒面具。
2.2.8盛装有毒有害的物质的容器,在贮运过程中严防泄漏扩散,容器外部必须有警告标志。
2.2.9剧毒物品的保管、使用要建立严格的收发制度,放置在专用柜(室)内,要双锁双人双台帐保管,并执行双人运输、双人投料的规定。
2.2.10生活用水、用汽,必须与生产用水、用汽彻底分开,防止生产系统有毒物质串入生活水、汽系统。
2.3防护监测及中毒抢救:
2.3.1企业应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岗位监测点及检测次数,应按“小氮肥厂主要监测点和测定周期”执行。企业应设置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的专职人员。
2.3.2车间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应按“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检测结果按月送交生产车间和安技、环保、卫生部门,并及时在尘毒岗位上公布。
2.3.3当作业场所(车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时,应认真查找原因,责成专人负责,及时处理。
2.3.4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岗位职工,应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2.3.5企业应加强对有毒有害岗位职工的工业卫生教育,提高自身保护能力,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抢救系统和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2.3.6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