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比赛伤人(体育运动 受伤)
本文目录一览:
- 1、杭州U14足球队就“飞踹”对手集体致歉,踢人的球员值得原谅吗?
- 2、nba打球致伤规定?在不故意的情况下,犯规伤人和不犯规伤人的处理规定?要不要赔偿?
- 3、体育比赛中弄伤人要负刑事责任吗
- 4、球场上踢伤人有没有责任
- 5、打乒乓球脱板伤人谁负责任
杭州U14足球队就“飞踹”对手集体致歉,踢人的球员值得原谅吗?
我觉得踢人的球员不值得原谅,我想他踢人过程中一定是有意为之的,对于故意的行为就不应该被原谅,如果他能意识到不对,也不会这样做。
nba打球致伤规定?在不故意的情况下,犯规伤人和不犯规伤人的处理规定?要不要赔偿?
都不会赔偿,不故意的情况下,犯规伤人和不犯规伤人都只是被犯规方罚篮,如果在故意的情况下,就会看犯规的情节严重性,一级只是技术犯规,二级就会是恶意犯规,会被罚出场,赛后也有可能被禁赛和罚款等。
体育比赛中弄伤人要负刑事责任吗
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这些运动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发生了事故,只能属于意外事件!而法律规定,意外事件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发生了意外,一般会负一些民事上的责任,比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球场上踢伤人有没有责任
简单的说这个是体育竞技风险的承当,你不用负责。除非你是故意的或者犯规的动作过大。我国民法没有相关的规定。不用赔偿,下面给你看段相关的案例。
“学生在体育竞赛中的风险谁承担
学生在校期间经常自行组织或者由学校组织参加 一些体育竞赛活动。而体育竞赛,既具有群体性、对 抗性,又具有一定危险性,特别是篮球、足球等人体 发生直接冲撞的对抗性竞赛,是很容易出现人身损害后果的。那么对学生在体育竞赛活动中受到的损害该由谁来承担呢?下面,本文拟结合有关案例对该问题 进行法律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只要致害方在体育竞赛中没有故意或者严重违反运动规则,参赛学生受伤应损害自担。
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均系某中学学生。某日在校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原告为守门员.被告射门踢出的足球经过原告手挡之后,打在原告左眼,造成伤害。医院诊断为左外伤性视网膜脱离。手术后,鉴定为10级伤残。原告以王
某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被告王某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错,不属于侵权行为。此外,学校对原告伤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加体育竞赛就意味着某些必然的不可避免的由飞速的物体或者身体造成的风险。已知或者应知体育竞赛潜伏着此种固有的风险而仍然参加此种竞赛,实际上是对此种活动中风险的接受,受害人只能自行承担损害而不能要求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民法 理论上的“自愿承担危险”。但是,如果运动员故意 或者严重违反运动规则而侵害其他运动员的人身,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我国体育竞赛中致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早已是约定俗成。参加体育竞赛者通常以默示的形式,表示在正常竞赛受伤时,不让致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社会公共习俗,属于一种社会公德。
我国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自愿承担危险”这一免责事由,但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基本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巳认可了“自愿承担危险”这一免责事由,参加对抗性竞赛即被推定为同意了竞赛中发生的碰撞和由此导致的风险。
案例中,原告张某在业余竞赛中受伤,虽然是王某射门行为所致,但该损伤是在人体直接冲撞接触的对抗性体育竞赛中发生的。王某进行射门是正当的竞技行为,不存在故意或严重违反运动规则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自愿参加竞赛,即已做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风险的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当出现这种损害后,致害人王某可以“自愿承担危险”
这一免责事由抗辩,免除其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 要求致害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是正确的。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 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 责任。”这就是公平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否依公平责任处理?足球比赛作为对抗性竞赛,参赛者受伤后向行为人主张依公平责任分
担责任,与足球比赛的性质冲突。因为无论是侵权赔偿责任还是公平责任的成立,都必将导致比赛双方因顾虑承担责任而不敢充分发挥勇敢拼搏的体育竞赛精神,从而使竞赛的对抗性减弱,这有悖设立此项竞赛的初衷。所以不宜适用公平责任处理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
试想,拳击比赛中拳击手.每次出拳都是对对方人身的直接侵害,如果对该结果要依公平责任由出拳一方承担补偿责任,拳击这一职业必将无人间津,拳击比赛也不复存在。而且如果受害人可通过公平责任获得补偿,则势必造成体育比赛秩序混乱,可能导致一方通过依公平责任主张补偿来宣泄自己的情绪,从而使参赛者陷于讼累之中。这必然有碍于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案例中的足球竞赛是学生在午休时间自行组织的,并没有报告学校,故学校对此没有特定的注意义务。况且双方系中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足球竞赛中可能发生的损害,应该有所预见和防范,不需要学校特别提醒。因而对这次非学校组织的正常体育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学校没有过错,是不应承当赔偿责任的。”
打乒乓球脱板伤人谁负责任
打乒乓球时,如果乒乓球伤人,这是运动本身的风险,应当风险自负;如果球板脱手飞出而伤人,或球拍本身折断飞出而伤人,这并非运动本身的必然风险,虽非故意,但使用者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是球场场地或其他设施对损害的造成有过错的,球场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球拍伤人者)追偿。
一、体育运动风险自负原则
乒乓球比赛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竞技体育活动,根据竞技体育比赛的惯例,参赛者一旦参加比赛,即使未作声明,应视为以自己的参赛行为表示自愿承担比赛中的风险并同意承担损害的后果,对于运动本身的自然风险,致害人不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损害后果应当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如致害人严重违反体育比赛规则或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如果球板脱手飞出而伤人,或球拍本身折断飞出而伤人,这并非运动本身的必然风险,虽非故意,但使用者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三、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1、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