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家医疗中心儿科(厦门儿童医院儿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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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儿童医保报销
一、申领条件:
(一)、生育女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不含生育当月,用人单位未及时参保而补缴的生育保险费,不计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累计的缴费月份之内),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须当月有参保生育保险,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
(二)、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三)、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二、所需材料:
(一)、分娩或剖宫产
1、生育女职工社会保障卡及厦门银联卡(信用卡、招商银行及中信银行卡暂不支持);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生育服务证记录详细明确,足以认定为计划内生育的,可以替代计划内生育证明。
3、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5、《厦门市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申领表》(一式一份);
6、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必须提供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
7、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
1、生育女职工社会保障卡及厦门银联卡(信用卡、招商银行及中信银行卡暂不支持);
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原件)、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4、自然流产且未实施清宫术的,需提供加盖诊断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实施免费人工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实施免费手术介绍信(证明)及实施手术医疗机构的手术证明。
6、《厦门市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申领表》(一式一份);
7、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申领流程:
(一)、登陆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下载《厦门市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申领表》、《计划内生育证明》、《委托书》,按要求填写及盖章(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由其所辖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由原单位核实盖章);
(二)、携齐申领材料交所辖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生育保险受理窗口办理;
(三)、符合申领条件者,受理15个工作日之后,通过银联打款到申领账户,申领人持银联卡到银行查询、取款。核实期限为三个月,若无异议,视为待遇申领完成;如有异议,请申领人持收件单、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原受理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查询。
(四)、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受理二十天之内通知申领人,并退回申领材料。
四、待遇申领时间:由于缴费数据延迟,生育的次月20日起,方可受理申领;逾期超过六个月未及时申领者,不再受理。
五、市区分工:市属企业职工请到市社保中心申领,区属企业职工请到各区社保中心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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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儿童医院有急诊科吗,具体在几楼?
有的,急诊科位于门诊一楼(A区),包括急诊内科、急诊外科、急诊骨科、预检分诊处、抢救室、急诊危重症留观室、急诊输液留观室、急诊化验室、急诊药房、急诊收费处和急诊放射科、急诊手术室等组成。
有谁能说下厦门市儿童医院都有哪些科室?
医院开设24小时急诊、特约高级专家门诊、新生儿医学中心、儿童重症医学中心、心血管中心、儿童保健中心、康复医学中心、内镜中心、感染科、呼吸/消化科、神经内科、心血管/肾脏/血液/内分泌科、小儿骨科、新生儿外科、普外科、小儿泌尿外科、特需病房等40个临床医技科室和创伤医疗中心、出生缺陷防治中心、微创中心等学科群。
厦门少儿社保医疗待遇
厦门市民看小病也可刷少儿医保卡
昨天上午,市政府五届九次常务会议经研究审议,决定对我市现行的少儿医保制度进行修改,将少儿及大学生医保纳入到住院医疗保险,并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这一新政策。这意味着我市参保少儿整体医疗保险待遇将大大提高,包括可以享有普通门诊待遇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今后,小朋友到医院看感冒发烧,就可以刷少儿医保卡啦!
非计生儿可参保但财政不予补助
根据规定,符合四个条件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可参加《厦门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中的住院医疗保险:一是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少年儿童,和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二是具有本市户籍,在市外定居或就读但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三是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非本市户籍,与其父母一起在厦门居住的少年儿童,且其在申请参加少儿医保时其父母任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四是在厦门各类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大学生。
这次政策在参保人方面有一个突破,就是从医保的公平性出发,取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少儿不能参加少儿医保的规定,将未能提供本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少儿也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允许不符合计生政策的少儿参加少儿医保,但财政不予补助,缴费金额全部由其个人或家庭缴纳。
增加普通门诊待遇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我市现行少儿医保制度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少儿医保只享受大病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没有普通门诊待遇,参保少儿是我市医保参保人员中唯一没有解决普通门诊问题的一个群体。
此外,现行制度只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纳入到住院医疗保险后,少儿便可享受住院医疗的住院待遇、大病门诊待遇、普通门诊待遇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后,像看感冒这样一些小病,就可以刷少儿医保卡了。此外,可享受甲类药基金支付80%,乙类药基金支付60%,门诊做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下的,基金支付90%,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上的,基金支付120元。
住院医疗保险目前门诊就诊实行的是在绑定社康中心首诊,需要时进行逐级转诊。考虑到少儿不同于成年人,病情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且社康中心没有儿科医生,统一在绑定社康中心不利于就医,因此,新政策规定,14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可就近选定一家社康中心或市内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年满14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应当就近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为定点医疗机构。
财政补贴由每人每年75元提高至200元
少儿医保纳入住院医疗保险后,参保模式、待遇标准以及财政补贴完全按照非从业居民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即18周岁以下少儿按本市上年度在岗平均工资的0.8%缴费(目前是373.8元),18周岁以上按1%缴费(目前是467.3元),每年财政补贴200元,而且深户和非深户少儿均能得这一补贴。
与现行少儿医保制度每人每年政府补贴75元、个人缴费75元相比,实行新政策后,政府补贴部分提高到200元,增加了125元;个人缴费部分相应也需要增加,如按目前标准18周岁以下少儿每年需多缴98.8元,但享受的待遇则比以前高了很多。
基金支付的封顶线将大大提高
少儿医保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以后,基金支付的封顶线也将大大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按目前的标准测算,将超过28万元。而且,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满6年将不设封顶线。
其他一些待遇也可得到大幅度提高。比如,降低了住院起付线,由原来的300元至600元降低到100到400元;提高了住院医疗费用的记账比例,由原来的分段支付80%至90%提高到全部按90%记账;扩大了大病门诊病种,由于住院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从而从诊疗项目到药品目录到大病门诊病种均得到扩展和增加。
此外,参保少儿的就医转诊也更为便利。目前少儿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只有58家,对参保人就医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少儿医保参保人自行转诊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而住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905家,自行转诊的费用也可以按比例报销,参保人就医灵活性较大。
在校大学生将享有生育医疗保障
在校大学生也会因此受益。国家政策已经明确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可以结婚,但以前大学生参加是少儿医疗保险,无法享受生育医疗保障,而住院医疗保险规定18周岁以上人员同时参加生育医疗保险,这样就解决了大学生无法享受生育医保的问题。
新政策还规定,今年9月1日前已参加我市少儿医疗保险,且在9月份参加了住院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其参加少儿医保的期限可延长至9月30日,其在9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厦门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予以报销。
厦门儿童医保怎么报销
一、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1、门诊发票原件(须盖收费专用章);
2、医疗费清单(收费清单项目应完整且合计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符);
3、门诊(急诊)病历;
4、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5、参保人本人或代理人的厦门本地且具有银联标志的储蓄卡或借记卡(中信、招商、民生银行及信用卡除外);
6、由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双面复印在同一页纸上)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1、住院发票原件(须盖收费专用章);
2、医疗费汇总清单(收费清单项目应完整且合计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符);
3、出院小结或记录(中途结账提供阶段小结,死亡者提供死亡小结或记录的原件和复印件);
4、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5、参保人本人或代理人的厦门本地且具有银联标志的储蓄卡或借记卡(中信、招商、民生银行及信用卡除外);
6、由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双面复印在同一页纸上)。
三、除上述报销材料外,以下各类费用的报销尚须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1、转外就医:事前须到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外就医报备手续;如病情紧急,须转外入院7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异地居住、异地工作转外者,可由已备案的当地三级医院出具转外建议书;
2、异地居住、异地工作:要求异地居住、工作在半年以上,且事先须办理报备手续;
3、出差、探亲、旅游等原因短期外出突发急性病:急性病方可报销(不必事先报备),须提供外出证明(如:单位出具的出差证明,或社区出具的探亲证明,并加盖公章;外出旅游合同、机票、实名动车票等);
4、在职人员外出学习、退休人员外出期间的慢性病的门诊维持治疗:均应提供在厦就医的相关门诊病历,须提供外出证明(如:单位外出学习证明,或社区出具的探亲证明,并加盖公章;外出旅游合同、机票、实名动车票等);
5、异地分娩:要求符合计生政策,如需报销产前检查费用尚须提供单位请假证明,无单位者提供社区开具外出证明并盖章(不必事先报备);
6、医保系统故障不能实时刷社保卡结算:医疗机构收费处发票背书证明并盖章;
7、急性病或抢救未携带社保卡:门诊或住院病历记录详细、明确,足以认定为急性病或抢救;
8、制卡延迟、社保卡挂失或损坏:须社保卡管理科发票背面盖章确认;
9、门诊单月就诊次数超20次:所提供的必须是刷卡结算并显示挂号次数的收费票据,且须提供完整的门诊记录,于费用发生的次月20日以后按月统一报销一次;
10、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费用:需提供“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审批表”并加盖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公章,属省两费中心托管的离休干部保健对象须提供保健证;
11、参保身份、单位更改(中断缴费不超一月),地税数据、到款延迟:地税社保科变更原因及到款书面证明,于地税办理完变更手续次月中旬确认到账(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确认)后方可办理报销;
12、新生儿医疗费用:出生三个月内应及时办理参保并缴费,在缴费到账后(一般为银行扣款次月中旬,可拨打12333查询)可办理报销。须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发生费用时未起名的新生儿,本地发票、清单等报销凭证上姓名统一采用母亲或父亲姓名后加“之子”或“之女”;
13、交通事故(参保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的除外):交通事故须提供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复印件,双方已协议赔付的医疗费不再重复支付。属参保人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者不能报销;
14、其他非本人责任的伤害或事故:非本人责任而被他人伤害或交通事故本人无责但肇事方逃逸无法追究责任且时间超过一年者,可凭公安部门的“未破案”证明材料办理报销;
15、同时参加商业保险或其他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者:报销时除提供上述报销材料原件外还需提供复印件;商业等保险已赔付者,发票原件上需加盖商保等保险理赔业务专用章,同时提供商保等保险理赔清单,商保等保险已赔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社保基金不再重复赔付(从参保个人利益出发,建议先办理社保报销后再申请商保等保险的理赔)。
16、先行支付:事前先申请并填写“厦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申请书可向报销经办窗口经办人员登记和索取),提交审核确认符合社保法规定的先行支付范围后,报销时同时提供审核通过的先行支付申请书。
17、非故意中断缴费补缴后非补缴期间医疗费用报销:事前先申请并填写“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非故意中断缴费人员补缴申请表”(申请表可向报销经办窗口经办人员登记和索取),提交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补缴范围后,到地税社保业务经办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厅12-14号窗口)办理补缴手续,并于缴费次月中旬确认到账(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确认)后方可前来办理报销,报销时应同时提供审核通过的申请表。
受理单位:厦门市社保中心医疗费审核结算科
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长令108号、122号)
受理内容:
1、属医保支付范围内费用但因各种政策允许范围内暂由参保人员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本市就医购药时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无故未刷卡者费用不予报销);
2、门诊单张发票金额超过3000元、住院发票超过6000元的报销业务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门诊单张票据的金额为3000元以下(含3000元),住院单张票据金额6000元以下(含6000元),的医疗费用请到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办理程序:
1、参保人或其代理人备齐上述材料在9、10号窗口提交,经办人员出具受理单;
2、经办人员审核报销材料,经调查、核实后,材料不齐者通知补足,不符合报销条件者通知退回;
3、经办人员录入费用明细,审核确定医保支付范围费用;
4、科室负责人审批;
5、费用核算人员计算应支付的医保待遇,并发送社会保障卡信息网供参保人核对;
6、参保人对报销金额未提出异议者,由费用核算人员交叉复核、汇总并成批生成费用支付批次提交中心领导审批;
7、领导审批后,提交市中心财务科支付;
8、中心财务科对支付明细进行审核、复核,并发送银联;
9、银联将报销款划入各人提交银行帐户。
承诺时限:即时办理(正常的医疗费用报销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报销款项数据发送社会保障卡信息网,参保人可自行上网核对,如无异议,5个工作日内将报销款项发送银联;特殊情况下的报销时限另行约定)
是否收费:不收费。
办理地点: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A厅9、10号窗口。
联系电话:1233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除外,夏时制时间以政府通知为准)
市政务服务中心: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各区社保中心: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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