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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跨文化管理的案例(娱乐场所案例分析)

hacker2022-06-09 07:36:17新闻事件88
本文目录一览:1、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或接纳未成年人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怎样进行处罚

本文目录一览:

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或接纳未成年人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怎样进行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虽然赋予文化行政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消费享有行政处罚权,但是这第三十条的适用应当以该法规总则第四条确定的各部门职责划分为前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总则第四条规定:“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该法条和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了无照经营的“黑”行政管辖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立法原意分析,它还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情节严重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如果不是依法设立,其行为主体不具备文化行政相对方的资格,则不可能适用这些处罚。因此,“黑”接纳未成年人行为,文化行政部门不能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予以处罚。在我国文化市场行政诉讼案例中曾有江苏省宿迁市两级法院对泗阳县广播电视文化局处罚泗阳县居民吴建国“黑”接纳未成年人一案,判定文化行政部门对此不享有行政处罚权,泗阳县广播电视文化局对吴建国所作的行政处罚超越职权,判决予以撤销的案例。

娱乐场所管理的概要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来自于企业的文化和严格规范的管理 。本《员工手册》是公司全体员工的基本行为准则。我们要以《员工手册》为准绳,严格要求自己,做一名文明礼貌、诚信务实、开拓创新、拼搏敬业的**人,用我们的聪明才智去谱写**公司新的华章!

自己篇:

遵章守纪,维护秩序;

爱岗敬业,关爱自己;

努力学习,不断进步;

言行一致,宽以待人;

爱护财物,弘扬美德;

服装整洁,举止有度;

注重安全,一丝不苟;

发挥才能,实现理想。

公司篇:

为达到公司的目标,我们要共同努力;

加强公司各部门的联系,强化组织观念;

每天都须勤奋、守信、敬业;

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工作须积极有效地开展,以图扩大业绩;

重视成本控制,以提高经济效益;

努力学习业务,务必做到求精求实;

让**的明天更加辉煌。

家庭篇:

做一个优秀的**人,做一个优秀的家庭成员。

美满的家庭能给工作带来效率和快乐。

公司发展的关键,系于员工及其家属。

微笑是工作岗位与家庭中的礼节。

好风纪培养好员工,好家庭养育好子女。

挑起生活的重担,用心教育子女。

预算是生活的规矩,,须设计没有浪费的生活。

充满爱意与和谐的家庭,是人生的避风港。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健康是人生第一要素。

美好的理想是明日进步的动力。

为家庭子女着想,工作切勿懈怠。

★企业简介

(略)

企业商标释义:

公司理念:

以人为本,追求卓越

管理模式:

实现网络式一体化管理、产业链式一体化控制、跟踪式一体化服务。

具体为:

学习型组织,创新式思维,制度化管理,程序化运作,标准化作业,人文化关怀。

人本管理:人是最重要的资源,是企业发展之根本。

制度管理;制度是企业经营之法。是保证企业良性化运作之根本。

创新管理:创新是企业发展之源。是企业经久不衰之根本。

企业方针:

不断提高企业产品的竞争力。

不断提高和改善员工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

不断为社会创造更大的物质和精神财富。

战略目标:

(略)

★ 入职引导

入职报到

公司办公室是具体负责办理报到手续的职能部门,报到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供个人资料: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含执业资格证)以及免冠近照四张。

2、填写《员工履历表》,领取《员工手册》、考勤卡等。

3、由办公室安排进行岗前培训并交纳相关费用。

4、与试用部门负责人见面,接受工作安排。

试用与转正

1、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六个月。表现突出,经考核可缩短试用期。

2、试用期满,由所在部门领导对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做出评价,经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备案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

个人信息变更管理

在公司工作期间,当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或补充时,应及时通知办公室。

填写个人信息必须真实,公司保留审查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如有虚假,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调配与劳动关系

(一)内部调动

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能力、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需要,将员工调至公司任何部门工作。员工的调动,须经公司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二)离职

1、试用期内离职:

在试用期内,本人或公司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试用劳动关系。本人离职时,必须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经分管领导审批,交接好本职工作后,到办公室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

2、合同期内离职:

(1)辞职

如果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交接好本职工作,到办公室办理完相应的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

(2)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会提前15天通知员工。员工亦须办理完相应的离职手续后方可离开。

3、合同终止

合同期满后,如果本人不愿或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均应提前进行告知。员工必须在办理完相应的离职手续后方可离开。

离职手续包括:

(1)交接完毕所有的工作;

(2)交还所有公司资料和信息资料、文件、员工手册及其他公物;

(3)退还办公用品及宿舍等;

(4)结清与公司的帐目,归还公司款额;

(5)如与公司有其他协议的,还应履行协议中所约定的事项。

以上交接事项,均须经相关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内部沟通

(一) 员工沟通

1、公司提倡良好、融洽、简单的人际关系。

2、公司注重与员工的关系及相互之间的沟通,并把沟通作为对全体员工尤其是各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3、公司办是员工关系管理的主要机构,将为员工在工作满意度提升、劳动保障、申诉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同时,各级管理人员同样负有与员工沟通的责任。

(二) 员工申诉

当员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措施有不同意见,或发现有违反公司各项规定的行为时,或当员工对处分或处罚结果不服或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可以选择适当的申诉渠道向公司申诉。

申诉程序:公司鼓励按照程序逐级反映情况,如果员工坚持认为必要,可以越级申诉,公司总经理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职场规范

员工仪表

1、上班期间,办公室员工统一职业装,佩带胸卡;车间员工一律着工作服,戴安全帽,佩带胸卡。

2、精神饱满,着装整洁。

3、男士不得留长发、怪发;女士不得留怪异发型,不涂指甲,不化浓妆。

4、车间员工工作时间不得佩带首饰。

行为规范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忠于职守,服从大局,不作任何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的事情。

3、工作勤奋务实,不怕苦,不言累,养成良好的工作风范。

4、爱护公司财产,不浪费、不损公肥私。

5、办公、作业环境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6、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7、不得私自将外人带入公司,不得在值班时间留宿外来人员。

8、上班与同事相见主动问候,下班互道再见。到其他办公室应先敲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离开时随手轻轻关门。

9、工作期间不得无故脱岗、串岗,严禁做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利用公司车辆、设备、工具干私活、办私事。

10、待人接物文明礼貌,诚实守信、谦和礼让。

11、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人士或客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12、“喂,您好”是公司员工接听电话的首用语。接电话时,应谈吐清晰,声音柔和,音量以对方能听清为准,以免影响他人。

13、不允许打私人电话或占用电话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4、出席会议和活动必须准时,因故不能按时到场,应提前请假。

15、工作场所称呼领导,不得直呼其名,应称呼领导姓氏加职务。

员工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一切规章制度、管理细则。

2、遵循公司利益第一的原则,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保守公司机密。

3、服从指挥,不推诿,不扯皮,不顶撞。

4、加强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自身综合素质。

5、切戒不良嗜好。

6、严格按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严禁违章作业,杜绝事故发生。

7、同事之间和睦相处,通力合作,共同提高,发扬团队精神,增强公司的凝聚力。

8、各项工作记录应保证真实准确,反馈信息及时有效。

9、员工由于自身过失,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考勤管理

1、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员工出勤必须亲自打卡,不得委托或代人打卡;

2、因特殊情况不能打卡时,应由部门主管出具证明;

3、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公司将按下列条款处理:

(1)工作时间开始后未到岗的为迟到;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一天论(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部门主管证明者除外), 工作时间结束前15分钟内下班的为早退,无故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的,按旷工半天论;

(2)如果上下班忘记打卡,应由部门主管证明,反之,则视为早退或旷工;

(3)旷工期间,按三倍工资标准扣罚;

(4)当月考核累计违规三次(含三次)以上者或当月旷工2 天或全年累计达6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4、外出

上班时间因公外出,须向部门主管说明事由及预定返回时间,未经部门主管批准擅自外出,情节严重的按旷工处理。

5、请假

(1)请假须提前一天填写《请假申请表》,经部门主管同意,方可休息。如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的,应在第一时间利用电话或其他方式迅速向部门主管报告,并在销假时办理补假手续;反之,按旷工处理;

(2)任何情形的病假,均应提供规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病休证明。所有请假手续车间员工报生产部、行政人员报办公室备案。

★ 奖惩制度

奖惩的原则

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内容包括员工要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目标(承包指标)和临时工作任务等。

1、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

2、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根据情节不同,均要给予相应惩戒。

3、对公司内部的任何处理和处分,总经理有特赦权。

奖励

1、奖励的方法有经济奖励与行政奖励两种:

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

行政奖励包括授予各种光荣称号、嘉奖、记功、记大功。

2、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嘉奖,并颁发奖金100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全年累计嘉奖五次者,除正常奖励之外再晋升一级工资。嘉奖通报全公司。

(1) 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务者;

(2) 品行端正,一贯忠于职守,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3) 其他对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3、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功,并颁发奖金300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全年累计记功三次者,除正常奖励之外再晋升一级工资,并通报全公司。

(1) 维护公司安全,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确有实效者;

(2) 连续三年,出色完成本职工作,无任何劣迹者。

(3) 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公司形象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4) 在生产、工艺设计、产品设计、设备改造、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显著效果的。

4、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大功,并颁发奖金1000元。全年累计记大功两次,,除正常奖励之外再晋升一级工资。奖励及奖金在全体员工大会上宣布颁发。

(1)开发、工艺设计、设备改造、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特别重大成果者;

(2)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者。

5、任用与提升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受过奖励的员工,对德才兼备者可破格提升。

6、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奖金按参加人数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7、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奖励,由其直接上级提出;凡与工作无关的,由见证人提出,均需填写奖励单。奖励的核实人为分管副总、办公室和财务部,批准人为总经理。

惩戒

1、惩戒的方式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两种:

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奖金或工资、降低工资标准。

行政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辞退、开除。

2、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

(1) 因个人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2)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怠慢工作者;

(3) 妨碍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经劝告不改正者;

(4) 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动者;

3、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处罚款

(1)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2) 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3)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4) 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财物者;

4、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予以辞退或开除

(1) 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实者;

(2) 在执行公务和业务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数额较大者;

(3) 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4) 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

(5) 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6) 在职期间负有刑事处分者;

(7) 有严重不良嗜好者;

(8) 当月考核累计违规三次(含三次)以上者或当月旷工2 天或全年累计达6天者。

5、管理人员优胜劣汰,竞争上岗,年度被记过者,予以降职或撤职。

★ 福利制度

员工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享有福利待遇。

1、公司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根据协议为员工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1)员工在进公司前的各项保险由员工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2)员工未经同意自动离职或因个人的原因被公司辞退或开除,原则上其个人养老保险手册不予发放。

(3)员工未经同意自动离职,其未发薪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作自动放弃处理;若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公司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1) 员工夏季享受公司规定的防暑降温费或防暑降温用品。

(2) 公司规定的各项补贴。

(3) 公司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

(4) 中秋、春节发放礼品。

(5) “三八”节给女员工发放慰问品。

3、公司建立文化娱乐场所和设施,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员工业余生活。

★ 附则

1、 本手册属内部资料,请注意妥善保存。若不慎遗失,请及时向办公室申请补领并补交相应的工本费。

2、 本手册解释权属公司办公室。

3、 如有离职须交回办公室。

4、 本手册如需修订,公司将向员工提供最新修订本,并回收旧手册以防混淆。

如何做好娱乐场所的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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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嘻友喵叽(2022-06-09 14:43:28)回复取消回复

    、办公室和财务部,批准人为总经理。惩戒 1、惩戒的方式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两种: 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奖金或工资、降低工资标准。 行政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辞退、开除。2、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 (1) 因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