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开发区党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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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设立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产业园管理局),促进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开发建设,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产业园管理局是依据本规定设立的法定机构,依法具有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在履职区域内履行职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产业园管理局受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南沙区人民政府的领导。第三条 产业园管理局应当坚持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体制机制,建立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营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第四条 产业园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运营管理、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协助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进履职区域内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产业园管理局的工作。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放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事项,需要在产业园管理局履职区域实施的,由管委会和南沙区人民政府按照下放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第二章 职责第六条 产业园管理局履职区域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海港区块、南沙枢纽区块、庆盛枢纽区块、南沙湾区块、蕉门河中心区区块、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以下简称产业园区)。履职区域需要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产业园管理局在履职区域内履行以下规划、土地管理和开发建设方面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划要求,会同国土规划部门编制相应的城乡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出让条件和年度土地出让方案,具体组织用地报批及批后实施、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
(三)负责开发建设工作,制订建设及投资计划,承担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投资的概算、预算及决算工作,组织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第八条 产业园管理局在履职区域内履行以下产业发展职责:
(一)负责产业链设计、产业集群推进及其相关研究,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产业发展政策,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参与相关政策起草工作;
(三)负责拟订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准入条件、扶持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第九条 产业园管理局负责履职区域内项目招商工作,推进经济合作和产业导入工作,引导重点产业发展。第十条 产业园管理局在履职区域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企业提供项目立项、用地报批、规划选址、环评及施工许可等事务的代办服务;
(二)指导企业开展筹建工作,配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沙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成项目审批,推进项目建设;
(三)建立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具有国际水平及符合各区块特质的公共服务;
(四)协助、配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在镇街在履职区域内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一条 产业园管理局可以在履职区域内,创新开发运营模式,推进产城融合土地开发,建立穗港澳产业发展联动机制。
产业园管理局可以依法设立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运营、项目投资等业务。产业园管理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所得收益用于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用途。第十二条 产业园管理局应当利用社会资本和市场机制,建立多层次的投融资体系,筹措资金用于开发建设。第十三条 产业园管理局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纳入统一的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第十四条 产业园管理局负责履职区域内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根据开发建设需要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第十五条 产业园管理局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职责清单,报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开。职责清单应当实行动态调整。
产业园管理局确需履行本规定以外的职责,应当由管委会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设立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明珠湾管理局),促进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明珠湾管理局是依据本规定设立的法定机构,依法具有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在履职区域内履行职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明珠湾管理局受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南沙区人民政府的领导。第三条 明珠湾管理局应当坚持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体制机制,建设粤港澳合作核心区和国际高端产业综合服务中心,打造与国际接轨的营商环境。第四条 明珠湾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运营管理、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协助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进履职区域内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明珠湾管理局的工作。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放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事项,需要在明珠湾管理局履职区域实施的,由管委会和南沙区人民政府按照下放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第二章 职责第六条 明珠湾管理局履职区域为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以下简称明珠湾起步区),其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履职区域需要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明珠湾管理局在履职区域内履行以下规划和土地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划要求,会同国土规划部门编制相应的城乡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出让条件和年度土地出让方案,具体组织用地报批及批后实施,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第八条 明珠湾管理局在履职区域内履行以下建设管理职责:
(一)负责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项目立项审批和备案、工程初步设计和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拟订开发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组织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
(三)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质量管理工作。第九条 明珠湾管理局在履职区域内履行以下投资计划管理职责:
(一)负责按程序统筹编制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项目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监督执行;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统计与分析工作。第十条 明珠湾管理局在履职区域内履行以下招商引资职责:
(一)负责拟订产业导入和项目落户的扶持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经济合作和产业导入工作,推进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总部经济、国际航运、商贸会展等高端产业集聚发展。第十一条 明珠湾管理局在履职区域内负责统筹协调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管理,探索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运营管理模式。
明珠湾管理局可以依法设立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运营、项目投资等业务。明珠湾管理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所得收益用于明珠湾开发建设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用途。第十二条 明珠湾管理局应当利用社会资本和市场机制,建立多层次的投融资体系,筹措资金用于开发建设。第十三条 明珠湾管理局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纳入统一的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第十四条 明珠湾管理局负责履职区域内建设项目相关行政审批的协调服务,统筹协调开发建设单位开展业务。
明珠湾管理局负责协助、配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在镇街在履职区域内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五条 明珠湾管理局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职责清单,报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开。职责清单应当实行动态调整。
明珠湾管理局确需履行本规定以外的职责,应当由管委会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广州南沙具体位置在哪
广州南沙区位于广州市最南端,东与东莞市隔江相望,西与中山市、佛山市顺德区接壤,北以沙湾水道为界与广州市番禺区隔水相连,南濒珠江出海口伶仃洋,介于北纬22°26′~23°06′,东经113°13′~113°43′。
南沙区:
广东省广州市市辖区,为广州城市副中心,全区总面积803平方公里,截止2020年,南沙区下辖3个街道、6个镇,包括南沙街道、珠江街道、龙穴街道、万顷沙镇、黄阁镇、横沥镇、东涌镇、大岗镇、榄核镇。
扩展资料
历史沿革: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南沙区域先后隶属东莞县、中山县、珠海县。1959年7月后隶属番禺县。1975年1月,番禺县由广州市管辖。1990年6月22日,成立南沙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为番禺县的局级单位。
1993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7月8日,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挂牌设立,为番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2005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广州市南沙区。
2012年9月6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南沙新区设立为国家级新区。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等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并公布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四至范围,广州南沙新区片区被纳入自贸试验区范围内,2015年4月21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挂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南沙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