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健康管理(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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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急救中心的中心简介
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始建于一九三九年,前身为“中正医院”,1950年7月初更名为西南工业部工人医院,1954年更名为重庆市第一工人医院,1984年5月更名为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1988年3月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正式挂牌,以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作为急救医疗中心的依托医院。2003年,重庆市急救医学研究所成立,一套班子,三块牌子,成为一所集急救、医疗、科研、预防、教学为一体的现代化大型综合医院,被评为国家三级甲等医院、国家爱婴医院、重庆市文明单位、重庆市“十佳医院”,国际紧急救援组织网络医院、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单位。
中心配备有先进的医疗设备,如超级伽玛刀、16排螺旋CT、核磁共振、GE1250mA C臂心血管造影机、GE双探头ECT、Philip7500实时三维彩色超声诊断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液透析仪、超声乳化仪、准分子激光治疗仪(LADRVISION4000)。有先进完善、覆盖全市的GPS(卫星定位)急救指挥系统和“120”急救网络,27台装备齐全的急救车和国内一流、设备先进、功能齐全的重症监护部ICU(含美国麦克solar8000监护部网络、美国百特人工肾、西门子300A全自动呼吸机等完善的生命支持体系)。
医院科室齐全,技术力量雄厚。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创伤科、眼科、儿科、神外科等32个临床医技科室。设有重庆眼病研究所、创伤研究所、皮肤性病研究所以及心脏无创研究室、胃病研究室、颅脑外伤研究室、临床药学研究室、不孕不育研究室等9个研究所室。开设了心血管疾病、胃病、肝胆胰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眼病、神经系统疾病、创伤、肿瘤等55个专病门诊。创伤科成为重庆市医学领先专业重点学科,院前急救、ICU、神外科、心内科、眼科、妇产科为医院重点学科。开展复合伤救治颅脑手术及生命支持、心胸手术及体外循环、肿瘤综合治疗、手术化疗及介入治疗、断肢再植、冠脉介入DDDR永久起搏、射频消融、眼伤眼病等多项诊疗项目,尤其是屈光矫正在中国西部地区首屈一指。同时获得全国、省市科研成果奖30项,在国内外专业杂志上发表论文500篇,参加国际、国内学术论文交流968篇。
医院担负着重庆市3,000万人民以及川东、川北、川南等地急、危、重病员的现场救护和转送任务,同时担负着国家领导人和重要外宾来渝的医疗保健任务,以及全市重大集会,各种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急救任务。在组织协调指挥重大灾害性事故的医疗急救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多次受到上级表彰,被群众誉为“救护神”。
医院坚持“两为”方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生命,以急救为特色,以改进促发展的办院原则,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为把我院建成全国一流的急救医疗中心而努力奋斗。
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的介绍
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始建于1939年,其前身为中正医院,1984年5月更名为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1988年3月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正式挂牌,以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作为急救医疗中心的依托医院。2003年,重庆市急救医学研究所成立,成为一所集急救、医疗、科研、预防、教学为一体的现代化大型综合医院,被评为国家三级甲等医院、国家爱婴医院、重庆市文明单位、重庆市十佳医院,国际紧急救援组织网络医院、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单位。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执业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所)、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室)、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它医疗机构。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侵犯。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监督、规划、发展计划、物价、公安、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制度。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评审。第二章 设置审批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编制重庆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市和区县(自治县)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一)一百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
(二)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急救中心(站);
(三)专科疾病防治院(所)。
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前款以外的其它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
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设置。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分别为:
(一)设置一百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三年;
(二)设置一百张床位以下的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为二年;
(三)设置门诊部、急救站、护理院(站)、卫生院、诊所、卫生所(站、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它医疗机构为一年。
超过《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未设置的,应重新申办设置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应当申办变更审批手续。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设置申请人,应当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二)设置护理站的个人,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从事五年以上护理专业的临床工作。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责任性医疗事故和二级以上技术性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人员;
(四)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受吊销医师和护士执业证书行政处罚不满二年及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的医务人员。
有前款第(二)至(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请问重庆哪里有专业急救培训报名的地方?
之前在央视新闻里看到重庆急救中心好像现在推出了一个急视救app,里面貌似有报名的入口。你可以在手机应用商城里搜“急视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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