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峰文化旅游创意园区(珠峰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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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西藏珠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2013-12-18在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日喀则市几吉朗卡路12号。
西藏珠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4020006468873X1,企业法人史志强,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西藏珠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唐卡、手工艺品加工及销售,文化用品,电子产品,服装鞋帽,家具,土特产品,农牧业配套设施的销售;展览展示服务;农牧产品研发、技术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西藏自治区,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7466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6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西藏珠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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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珠峰文化旅游创意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日喀则珠峰文化旅游创意有限责任公司是2015-07-14在西藏自治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注册地址位于西藏日喀则市吉林南路3号。
日喀则珠峰文化旅游创意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40200321378493D,企业法人段锋,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日喀则珠峰文化旅游创意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文艺创作、表演;旅游景区规划、设计、施工;旅游景区、景点、线路的开发、建设、经营;公路旅客运输;旅游汽车租赁相关配套服务;旅游纪念品的研发、制作、销售;旅游业务培训;承办旅游节庆活动;旅游住宿;餐饮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日喀则珠峰文化旅游创意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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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改善市容和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非机动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包括免费停车泊位和收费停车泊位。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停车场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停车场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泊位施划标线,设施标牌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停车场的项目规划管理和核准工作。
市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林业和草原、税务、消防救援和桑珠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珠峰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并将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布局停车场,明确建设目标。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供地计划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优先用于停车场用地。
鼓励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梁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和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设置停车场。第八条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泊位标准配建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已经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监控等设施;
(二)有符合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标志、标线以及交通安全设施;
(三)有符合停车场建设规范的残疾人停车泊位;
(四)有符合有关标准配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五)有符合停车场设计规范要求的出入口闸机;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利用绿化用地、公共场地、学校操场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
优先支持建设职能、集约化的停车设施。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并有偿对外开放。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 国家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负责经营;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应当统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护。
非国家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不动产权属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设计方案;
(三)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设置停车计费和信息系统的证明、管理运行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非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在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停车场设施清单、停车场相关图册、停车场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停车场管理制度。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备。
公共停车场停业、歇业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