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煤炭局复产复工的规定(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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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煤矿安全工作会议精神
1、领导高度重视,上级精神吃透,思想步调统一。一是县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参加主持召开相关会议,详实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结合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明确任务和责任,作好工作部署。二是召集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制订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对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停产整顿精神进行进一步细化,分门别类实施措施。三是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带队,组织政府办、督查室、煤炭、安监、国土、公安、检察、纪委等部门抽调的精兵强将进行每周一次的不定期突击检查,让煤矿时时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不动摇。四是对各组督查的情况每周通报一次情况,每月进行汇总分析,扬长避短,查漏补缺。
2、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一是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使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工作落到实处,要求各煤矿自觉承担起隐患排查、治理和有效防控的主体责任,特别明确主要投资人和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负起责任。煤矿每月必须组织矿级管理人员进行1次以上的联合自查,并有台帐登记,对隐患实行闭合管理,进行整改销号。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煤矿必须按煤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规定和县煤炭局审定的工作方案和程序进行复工复产,谁违反,对该矿提升系统强制上锁。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煤矿作业一月一审制度,监管工作人员按复工复产的程序对作业地点、作业人数、作业内容和火工产品的需求量严格把关。二是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责任严明、履职严谨、检查严格、惩处严厉、追究严肃”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要求各产煤乡镇必须明确至少2名驻矿安监员进行全天24小时轮流值守。驻矿安监员必须参加进班会,全面掌握井下井上动态,并逐日建立安全日志。县煤炭局工作人员强化日常监管和检查,积极参与县政府组织的督查组一周一督查,对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管频率提高到每月2次或2次以上。
3、严格复工复产的验收审批程序。为了规范煤矿复工复产的流程,县煤炭局制定了统一、具体、详细的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对其中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先由煤矿进行自查整改,出具申请报告,经所在乡镇煤监站现场查验合格,驻矿安监员、站长和乡镇长(或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煤炭局相关监管股室,由监管股室负责人对复工复产报告进行审查,再派员下矿下井检查验收合格后,再签字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复工复产。到目前为止,16处突出矿井批准复产的没有,全部属停产整顿矿井,只有14处经批准可以进行维修整改,10处低瓦斯矿井除光明和罗山煤矿外,其它8处矿井已全部批准复产。
4、强化督促检查,严格执法。县煤炭局分三个日常检查组,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分成两个督查组进行明查暗访,取消双休日,进行地毯式和常态化突击检查,发现重大隐患和不服监管的煤矿,实行从严顶格处罚、强制控制提升系统、停电、停供火工产品等强制措施。
煤矿抓安全为什么必须重拳出击
抓安全要狠,要铁面无私,要冷酷无情,对煤矿"五大灾害"要做冷面杀手。在煤矿,对于安全管理,实行"你忘记,我提醒,你违章,我制止,你受罚,我株连"。煤矿规定,如果出了一个轻伤事故,事故所在的整个采煤队的季度安全奖和年终安全奖就要被取消;如果出了一个重伤事故,事故所在的整个矿井的安全奖就要被取消;如果出了一个伤亡事故,整个矿所有人的安全奖就要被取消。
近年来,煤矿推出了富有创意的责任人"惩戒"教育法。首先,"三违"人员要过"三关",即事故追查不清不过关,处理不到位不过关,广大职工没有得到教育不过关。然后,在过三关"的基础上,他们还曾经使出绝招----让"三违"人员到医院伺候伤病号,在此期间,"三违"人员只领取生活费。矿工们普遍反映:"这几招真历害,既让违章人员真正体会到了违章受罚的滋味,又丢了面子,少了工资,以后再也不敢违章了。"
煤矿安全形势严峻,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警钟敲得煤矿企业是震耳欲聋,煤矿企业整日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安全工作不是一时的冲动行为就能做好的,也不是一个集中活动就能解决问题的,而是要靠严谨的科学态度,靠扎实的基础工作,靠实在的现场管理,靠煤矿广大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认真负责。
2010年山西省出台了 《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规定》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新形势和暴露出来的新问题,从12个方面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规定》的制定速度之快、措施之严厉、操作性之强,都是近年来少有的。《规定》的出台,对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由明显好转向稳定好转转变具有重大意义。
对《规定》的12条内容,逐一进行深入解读。
第一条:要进一步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推动兼并主体切实到位,严禁非主体企业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规定。
当前,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已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但在安全生产方面还存在安全管理体制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整合矿井的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管理团队名义上已经到位,实际上未实质性接管,存在管不了、管不住等问题,尤其是“6·3”晋城煤业集团郊南煤矿透水事故,就是因为主体企业未实质性接管,原矿主非法组织生产,导致事故发生。
对此,省高度重视。省**记袁**强调,要深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前一段“整”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合”的文章。省*王*强调,当前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展不平衡,要力争在现有基础上再上新台阶。
各市、各煤炭集团公司要着力落实省政府关于主体接管、资金补偿、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拖延兼并重组工作,不得出现假协议、假整合、假主体等现象,不得因主体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整合煤矿和关闭矿井非法生产,严禁非主体企业以任何名义擅自组织生产。
第二条: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解读〕本条是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规定。
从2009年开始,国**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重点是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山西省也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然而目前煤矿领域的“三非、三超”行为依然突出。今年还要在去年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这项工作,打击的重点是非法违法和 “三超”生产行为,目的是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第三条:要加大关闭矿井力度,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关闭,严禁列入关闭计划的煤矿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向其提供生产条件。
〔解读〕本条是对关闭矿井工作的规定。
今年山西省将1031座煤矿列入关闭范围,关闭数量大、任务重。近期省**以晋政办发 〔2010〕36号文件下发了“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关闭计划的通知”,对关闭矿井名单和数量以及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当地人民**按计划规定的标准和期限组织关闭,关闭矿井严禁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加紧制定关闭措施和方案,按照关闭矿井“六条标准”组织关闭,确保矿井关闭计划落实到位。同时对已关闭的矿井,要派人巡回检查,严防死灰复燃;对列入关闭计划尚未实施关闭的矿井,要拆除主提升系统的动力设备、加封上锁、停止供电,任何单位不准向其提供生产条件,当地**和主体企业要派人24小时盯牢看守。
第四条:要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队伍进入煤矿承揽工程。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规定。
当前山西省煤矿正处于主体接管后过渡磨合期和大规模提升改造建设期,也是调整动荡、事故易发的高危期。今年全省建设改造矿井总量超过600座。从今年的事故情况来看,建设改造矿井的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今年以来全省共发生基建事故10起,占到总事故起数的45%;死亡66人,占到总死亡人数的78%。尤其是“3·28”王家岭特别重大透水事故的发生,更凸显出建设矿井在施工建设上存在 “赶进度、赶工期”现象,施工项目层层转包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队伍进入煤矿承揽工程等严重问题。省**在2009年11月以晋政办发〔2009〕172号文件下发了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进行了超前部署,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队伍进入煤矿承揽工程。
第五条:要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不经验收不经签字擅自生产作业。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复工复产的规定。
省政府办公厅在2008年以来连续下发了 《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函 〔2009〕13号)等两个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复工复产验收的组织领导、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及有关要求。这项工作由各市、县**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统一领导,相关部门牵头,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地方煤矿由分管副**签字,省级监管的集团公司由分管副总经理签字,严禁不经验收不经签字擅自生产作业。
第六条:要强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瓦斯管理制度不健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的规定。
瓦斯是煤矿重大灾害之一,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2009年山西省发生瓦斯事故6起,死亡110人,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54%。为此,煤矿企业必须在强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上下工夫,在“通风可靠”上做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在“抽采达标”上做到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在“监控有效”上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在“管理到位”上做到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建立健全瓦斯管理制度,确保在瓦斯抽采达标区域进行生产作业。
第七条:要严格执行煤矿水害防治规定,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掘前采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水害防治的规定。
在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过程中,煤炭主体企业整合了不少小煤矿,这些煤矿存在勘探程度低、地质资料缺失、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等问题,给煤矿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今年以来山西省已发生4起较大以上透水事故。针对当前实际,规定中提出了“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水原则,目的就是加强采掘过程中的防治水工作,有效预防水害事故发生。
第八条:要加强煤矿火灾预防和管理,严格落实火灾预防和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在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火灾预防和管理的规定。
矿井发生火灾不仅会烧毁生产设备、设施,损失资源,还会产生大量高温烟雾及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致使人员伤亡。而且火灾还能引起瓦斯爆炸,造成更大灾害。煤矿企业必须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加强火灾预防和管理,制定防灭火措施,有效预防煤矿火灾发生,严禁在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第九条:要加强煤尘防治与管理,严格落实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在煤层未注水、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煤尘防治与管理的规定。
煤尘不仅会燃烧,还会发生爆炸,同时长期在恶劣的煤尘环境中作业会使矿工患尘肺病。采掘工作面是主要尘源,也是煤矿防尘的重点部位。目前,治理煤尘的主要手段是对煤体进行注水,减少开采过程中的原始煤尘发生量。还要落实包括采掘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减少煤尘发生量和降低游浮煤尘浓度的综合防尘措施,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和其他巷道要采取风流净化、清扫或冲洗积尘、刷浆、隔爆设施等各项措施,做到有效防治煤尘。
第十条:要加强矿井顶板支护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严格落实顶板支护措施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制度,严禁违章操作和机电机械设备带病运转。
〔解读〕本条是对矿井顶板支护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的规定。
第一,支护的作用在于加强巷道附近周围岩(煤)强度,防止其破坏脱落,限制破碎区的扩展,是预防冒顶事故的一项根本措施。对悬空顶板按批准的作业规程进行及时支护,才能有效杜绝空顶和支护不足情况下生产作业。
第二,机电机械设备通常都比较复杂,只有正确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才能保证其安全运行。目前山西省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逐步提高,进一步加强机电机械设备管理,已成为煤矿安全工作中不容忽视的主要环节。对此,一是要建立健全机电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日常管理;二是要强化操作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的岗位人员去操作、去管理先进的设备;三是要加强对机电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确保机电机械设备完好运转。
第十一条: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技术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主的煤矿安全技术责任体系,严禁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实施。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技术工作的规定。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技术工作,重点是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主的煤矿安全技术责任体系,设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等关键技术的部门和机构,负责落实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严把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等四个重要环节,严格按批准的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要加强煤矿现场管理,落实“六大员”安全管理责任,矿领导必须跟班指挥,区队长必须带班作业,“三项岗位”人员(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严禁违反上述规定生产作业。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现场管理和安全培训考核的规定。
第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在现场管理。从2009年开始,山西省实行了煤矿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制度,使矿领导在矿长和安全、技术、机电、生产副矿长的基础上,增加到六位,简称“六大员”。严格实行矿领导跟班指挥和区队长带班作业,重点是做到领导与工人同上、同下,做到领导在一线指挥、干不在一线工作、情况在一线掌握、措施在一线落实、问题在一线解决、作风在一线转变,目的是加强现场管理。
第二,严格安全培训考核制度,重点是要提高人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且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落实对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使从业人员学习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提高自我保护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我市开展 “百日安全零死亡”活动
重拳出击铁腕整治煤矿安全
为深刻吸取近期煤矿事故多发的教训,迅速扭转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的不利局面,5月23日市下发《关于印发**市煤矿百日安全零死亡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昭政发〔2011〕27号),并于5月24日召开全市煤矿“百日安全零死亡”活动动员大会进行动员部署,从2011年6月1日至9月8日,用100天时间,以“铁腕治隐患,科学促发展”为主题,以实现“零事故、零死亡”为目标,在全市开展煤矿“百日安全零死亡”活动。
活动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6月20日前完成,主要任务是“宣传动员,吃透政策”:一是统一动员、集中学习。由各县区组织监管人员和煤矿企业法人代表集中学习3天,全面系统地学习领会省、市和相关部门的会议、文件精神,吃透政策,传递压力,统一思想。二是分矿培训,提高认识。由煤矿企业对企业职工集中培训7天,把政策和要求交给职工,提高认识。第二阶段7月31日前完成,主要任务是“排查整改,统一验收,逐矿过关,消除隐患”:一是组织所有煤矿企业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并报县区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并在企业醒目位置公示,接受职工监督。二是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逐条、逐项实施整改,整改结束后向县区申请验收。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整改不合格不销号。三是由县区统一组织对煤矿企业进行检查验收,逐矿过关,确保消除隐患。经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3个月;到期整改不达标的煤矿,由县区依法实施关闭。第三阶段9月8日前完成,主要任务是“回头查看,督查指导,恢复生产,巩固成果”:一是县区对煤矿进行逐矿检查验收后,要开展“回头看”,逐项进行查缺补漏。在确保煤矿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由县区分管副**长签字批准恢复生产。二是由市牵头组成工作组,对县区开展“百日安全零死亡”活动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检查,抽查煤矿的比例不得少于矿井总数的10%。三是对“百日安全零死亡”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巩固工作成果,推动今年后几个月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活动中将狠抓九项措施落实:一是抓通风系统的改造和补套,确保煤矿井下实现通风质量标准化。对系统混乱、通风不畅、无风、微风作业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二是抓瓦斯抽采和防突措施落实。所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停产整顿,限期落实瓦斯抽采措施和区域、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对到期验收不合格、无能力治理瓦斯、安全无保障的煤矿,由县区依法强行关闭。三是抓三项制度落实。抓煤矿安全生产承诺制落实,对发生违约行为的煤矿一律严格兑现违约责任,直至关闭矿井;抓井下“双控”规定落实,煤矿必须按规定从严控制井下人员和采掘工作面数量,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多头多面作业;抓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规定的落实,确保煤矿井下每班有一名矿领导带班作业。四是抓培训教育。煤矿企业必须加强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确保全员培训达到100%,特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五是抓煤矿现场安全管理。督促煤矿企业紧紧围绕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严格落实生产现场管理各项制度和规定,从细节抓起、防微杜渐,确保井下人员规范、安全操作,消除井下非标和不合格设备,严厉打击“三违”“三超”行为。六是抓打“非”治“违”。严厉打击煤矿企业证照不齐或过期仍组织生产、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技术改造、技改扩能,采用非法系统组织生产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七是抓监管执法,铁腕整治。制定对煤矿企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工作程序,严格按标准和程序对煤矿企业进行检查验收,严格把关,严防检查验收搞形式、走过场。对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监管员“专盯”,消灭监管“盲区”。严厉打击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该停产的停产、该罚款的罚款、该整顿的整顿、该关闭的关闭。八是抓事故责任追究。活动期间,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6个月;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的煤矿一律由县区政府依法关闭;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瞒报行为的煤矿一律由县区依法关闭。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事故煤矿所在县区分管领导、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和事故煤矿的法人代表进行事故约谈,长鸣警钟;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煤矿事故的县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实行问责。九是抓宣传报道,营造强大声势。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标语、工作信息等形式,大力宣传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工作部署和任务要求,活动成果、经验和先进典型,为活动的深入开展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安全,一个严肃而又不得不老生常谈的话题。每年,有多少个矿山瓦斯爆炸,顶板垮塌,井巷“透水”,运输斜坡跑车,多少年轻的生命因为违章操作和疏忽了管理而无辜断送,多少老幼呼天扑地,无奈地承受着生离死别的伤痛,多少家庭在刹那间让幸福和希望化为乌有。煤矿抓安全有两个内容:一是反“三违”,二是“三不伤害”,所谓“三违”,即是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三不伤害”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反“三违”是从上至下,“三不伤害”是从自己到别人,煤矿抓安全的方法很多,这不过是其中的两种。煤炭,在能源中,至少在目前还占着不可撼动的战略地位,正是千千万万个煤矿工人在支撑着煤矿的继往开来和兴盛壮大,保证了国家建设及发展的能源需求。安全维系着每一个煤矿工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者矿山每一个家庭的幸福与美满,“安安全全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是大家共同的心愿,你们是父母的希望,是妻子的依靠,是孩子的保护神 ,你们的生命不仅仅属于你们自己,你不仅是一个儿子,更是一个丈夫,一个父亲,你们的“安全”,是幸福之源。请长记“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杜绝三违,永保平安”。真心祝愿矿山的钢铁汉子们,能拥有一生的平安,共建美好家园。
煤矿的复工与复产有什么区别???
1、程序不同
煤矿复工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制定恢复通风、供电及启封删栏密闭等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和排放制度。
煤矿复产前,要由矿领导带队,对矿井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进行全面排查,根据排查情况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报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未制定方案并经监管部门同意前,不得安排井下整改作业。
2、条件不同
煤矿复工前凡批准恢复生产的煤矿必须证照齐全有效且未被暂扣,实行正规开采,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等。批准恢复施工的煤矿,其相关的设计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同意。
复产前凡批准恢复整改的被责令停产的煤矿,必须有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作业区域,项目,期限,作业人数,火工产品供应数量和安全措施。
扩展资料: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分类监管责任,并把责任压实到相关单位和个人,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和责任不明现象。
一是要切实落实驻矿盯守制度,做到人盯死守,确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
二是要加强环节改造矿井管控,坚决打击以环节改造整改之名,行开采煤炭之实的违法行为,要督促其严格按照批复组织施工,尽快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是对正常生产矿井要重点监管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是否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是否有效防止,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是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要落实停止供电、停止火工品等措施,确保停实停到位,严防昼停夜开、明停暗开。
五是对已关闭矿井要加大巡回检查、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
六是煤矿企业要自觉接受安全驻矿盯守工作安排,按要求认真落实管控工作要求,为驻矿盯守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方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复工复产期间要组织线上宣讲会,你是负责人怎么准备?
应该是真的。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现在抓得很严。国有煤矿采掘工程有承包的,但是自有队伍也需要建立。这些地方国有煤矿大概着急招工,否则地方部门会不让他们干的。具体你可以咨询一下山西朔州当地务工的煤矿工友,以证实真伪。或者跑到那地方实地调研一下。防止欺诈。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用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行变招工为招生,实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专业化,适应全省煤炭工业实施“六大标准”和“七高一文明”发展模式对煤矿用工管理的新要求,省厅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实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 2013年1月23日
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全省煤矿用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行变招工为招生,实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专业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煤矿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履行用工管理职责。 第二章 管理责任第四条 经授权,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直接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煤矿企业劳动用工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属地监管”的煤矿企业,由所在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煤矿用工监督管理责任。第六条 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或明确用工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煤矿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煤矿企业是用工的主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用工管理负责。第八条 煤矿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包括外省来晋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其中井下施工由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用工管理机构或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煤矿用工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用工制度第十条 煤矿企业实行“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新招从业人员应经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履行派遣手续。主体企业向煤矿派驻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在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与从业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煤矿企业,由主体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合同签订率“百分之百”。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现劳动用工备案率“百分之百”。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从业人员应经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实现从业人员培训率“百分之百”。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其中入井人员还应按规定参加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实现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率“百分之百”。 第四章 用工标准第十六条 煤矿从业推行全员准入制度,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六长”(包括煤矿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中,矿长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应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并在省煤炭工业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煤矿同时任职。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规定的最低标准。第二十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 煤矿特有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 煤矿现有从业人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对限期不能达到准入标准的从业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或清退。第二十三条 煤矿新招从业人员应按照煤矿从业准入标准进行招录。第二十四条 政策性安置人员,应经过煤炭相关院校和培训机构培训,达到准入标准方可安排上岗。 第五章 用工管理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强化用工基础管理,建立健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和从业人员档案。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按照年检制度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年检,实现从业人员年检率“百分之百”,对年检不合格人员,应落实企业相关责任,组织整改,合格后及时安排上岗。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用工的信息化管理,实现煤矿用工从报名、培训、录用、派遣、签订劳动合同、备案、保险、年检到日常管理的全过程信息化。第二十八条 要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用工管理,实现施工人员用工管理“五个百分百”。施工单位在当地招用人员,应按照“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制度执行,施工人员劳动合同应与已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第二十九条 要充分发挥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作为新矿井投产和复工复产验收前置条件的作用,严格煤矿竣工前置验收,严把新矿井投产和复工复产的用工准入关。第三十条 要通过煤矿用工执法检查、煤矿用工专项整治和煤矿用工突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煤矿用工的监督检查。煤矿用工执法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第六章 培训管理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加快企业培训制度化建设,多渠道筹措教育培训经费,改善培训条件,提升师资水平,创新技能人才评价考核办法。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的要求,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录用和转岗的职工,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升技能水平。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开展学徒培训。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每年组织年度全员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第七章 变招工为招生第三十六条 要强化变招工为招生,先入校后入矿制度,煤矿企业应逐年扩大变招工为招生的比例,从2013年到2015年,每年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的比例须达到55%、75%、100%,到“十二五”末,全面实现变招工为招生。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认真按照全员准入标准、人员配备标准,制定变招工为招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确保落实到位。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类办学资源,组织专业学历未达标人员到煤炭专业院校进行培养,取得毕业证书,达到准入标准。第三十九条 煤矿企业要加强与院校的沟通,积极开展校企联合办学,采取委托培养、对口单招、订单培养的方式,培养煤矿主体专业人才。第四十条 煤矿企业要从基层区队班组中选拔有实践经验的一线从业人员到煤炭专业院校培养深造,提升煤矿骨干队伍素质。第四十一条 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评价、待遇成系列,安全、技能、业绩、收入相结合的成才激励机制,吸引院校毕业生充实煤矿从业队伍。 第八章 劳动组织第四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优化劳动组织设计,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员标准,严格劳动定员管理。第四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第四十四条 煤矿井下作业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创建“学习型、安全型、和谐型”班组。第四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坚持正规循环作业,严禁非法违法用工行为。 第九章 劳动保障与保护第四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一线人员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幅。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推行以安全技能帐户工资和安全结构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落实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煤矿井下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落实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探亲的有关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专职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第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主动承担企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积极协助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