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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文化产业园区政策(西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园)

hacker2022-06-11 01:01:56军事新闻74
本文目录一览:1、文化创意产业园入驻办法2、

本文目录一览:

文化创意产业园入驻办法

XX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一、定义

创意产业是以创意为核心,以城市独特的信息流、人才流、现代物流、资金流等社会资源为依托,为工业、文化等服务的智能创造业。

创意产业园区是依托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础,利用城镇中心区工业建筑为主要改造和开发载体,以创意产业链为聚合,所形成的以都市型工业、创意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为发展重点,并经市经贸局会相关部门共同审核认定的功能区域。

二、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标准

(一)新建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标准

1.园区注册地和经营地要位于XX市辖区内。

2.园区要有明确的招商规划和产业定位。园区建设要符合全市城建规划总体要求,并逐步按照产业定位形成区域特色,园内80%以上的入驻企业为从事都市型工业、创意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经营活动。

3.园区可以在原有已形成一定规模集聚的区域或街道基础上进一步加以整合,具备一定的建筑规模,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入园或已签订入驻协议的企业在20家以上或出租建筑面积率经核定超过50%以上。

4.园区的建筑外型应与城镇建筑形态、周边环境相和谐,园区的房屋建筑结构应符合本市相关建筑标准。园区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入驻企业的二次装修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5.园区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园区入驻企业的一切活动不得干扰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6.园区管理制度健全,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的统筹协调、对外招商、物业管理和提供配套服务,管理人员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7.园区能提供适合创意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园区内水、电、通信、道路等公共设施完善,能根据客户需求和自身条件提供宽带网络、会务、展示等配套设施及服务功能。园区应设有为创意企业、设计人员提供交流、互动、集聚和各种创意作品展示的场所。园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占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园区总面积的25%。

8.园区应建立入驻企业档案,配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园区统计,并配合所在镇(街)相关职能部门对入驻企业开展管理与服务。

(二)改建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标准

1.所谓改建创意产业园区是指符合各镇(街)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并纳入各镇(街)“退二进三”规划内,利用各镇(街)中心区的旧工业区、旧厂房、旧大楼等“三旧”建筑物作为建设载体的创意产业园区。

2.改建创意产业园区应有明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主体,明确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定位,以及阶段性工作目标和计划进度安排等。

3.对改建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标准要求可适当放宽,按照“三个不变”的原则,即:房屋产权关系不变、房屋建筑结构不变、土地性质不变,予以提前认定并给予园区两年筹备期,筹备期内只发文认定并不进行授牌。

三、创意产业园区的行业范围

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我市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应重点发展与工业八大支柱产业相关的创意产业,重点涵盖了研发设计创意、咨询策划创意、文化传媒创意和时尚消费创意等四大领域。

四、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

(一)管理部门

根据《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要统筹全市创意产业园区的布局规划、产业导向、政策协调,市经贸局负责牵头制定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等扶持政策,并具体负责有关扶持政策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二)认定程序

1.由相关园区的管理主体向所在镇(街)经贸部门提交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请报告。

2.根据认定标准,由相关园区管理主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和招商规划;

(2)创意产业园区房产、土地权属证明;

(3)园区管理主体营业执照及有关管理制度;

(4)所在镇(街)国土、规划、环保、安监等部门出具的国土、规划、环保、安全证明;

(5)园区内入园注册的创意产业企业名单及其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6)园区内入园注册的创意产业企业上年度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当年入园注册企业提供当期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3.由园区所在镇(街)经贸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园区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审核批准后推荐上报市经贸局。

4.经市经贸局组织对申报园区审核合格后,报市政府核准认定,市政府委托市经贸局授予其“XX市创意产业园区”的牌匾。

5.改建创意产业园区在筹备期结束后由市经贸局按照新建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继续予以支持,正式授予牌匾。在筹备期内已达到要求的,可提前申请授牌。

6.各类经国家和省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经市经贸局局和文广新局共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核准认定,授予其“XX市创意产业园区”的牌匾。

7.所有经认定的创意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市经贸局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继续予以支持,不合格者,撤销其资格,收回牌匾。

以上条款自公布日起施行,并由XX市经贸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文化项目建设用地有减免

在服务中,针对企业既有寺庙用地又有荒山和林地的实际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号)“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地税人员先后3次深入企业进行现场办公。

2、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优惠”可继续享受

南京邦联有线广播电视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原是南京市广播电视局出资成立的一家下属事业单位。该单位于2009年改制为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广播、电视、有线、无线等文化产业项目,多次获得多项技术研究成果和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

扩展资料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转制试点单位;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发展的税收政策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

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收优惠政策

文化产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推动力量。

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和手段。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支持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方便广大文化企业更好地知晓、理解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文化产业涉及的税种相关优惠政策整理刊登,方便纳税人查阅使用。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二、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五、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六、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七、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九、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十三、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四、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五、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十六、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十七、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十八、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二、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执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和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五、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进口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除另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文化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文化企业其他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122号)规定,对本通知所列企业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房产税优惠政策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北京文化产业园区都有哪些,如何才能入驻。急急急

首先很开心看到如此专业的问题,针对当今政府着力打造推广文化创意产业的前提下,各省市都逐步发现与发展属于当地的文化产业规划;而我们北京是发展文化产业园区的有利之地,因为地处于文化之都。针对您的问题,“北京文化产业园区有哪些?”按照这个问题就相当广泛了,因为文化产业一词本身是大范围,没有局限,没有特定词语,所以正如您所举例说明的那些产业园区,都属于文化产业,但有些不属于园区规划,所谓园区,既是将同等类行业聚集在一个区域内,行程聚群效应,从而形成产业化发展,提升效益。例如您所特指的艺术品等园区,这类是属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其中之一的文化艺术园区,例如北京的798艺术园区、环铁艺术城、黑桥艺术村、顺义罗马湖艺术区、宋庄艺术区、通州月亮河艺术区、房山周口店艺术区等等系列针对艺术行业所开展的文化艺术聚集区。而如何才能入住,首先您要针对您的行业,有定向的目标选择,不要盲目的选择一个不适合自己发展的集群体,其次选择好行业目标群体后,便开始与产业园区物业沟通,因为所有的产业园区其实是变相的地产效应,都是以物业为基础来发展周边效应。所以要进入文化产业园区,第一;选择定向发展行业目标;第二:选择好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地段优势园区;第三:直接与园区物业沟通,产业园区针对园区规划,有招商引资规定内容,有规定商家入住的条列和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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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末屿依疚(2022-06-11 06:30:31)回复取消回复

    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北京文化产业园区都有哪些,如何才能入驻。急急急首先很开心看到如此专业的问题,针对当今政府着力打造推广文化创意产业的前提下,各省市都逐步发现与发展属于当地的文化产业规划;而我们北京是发展文化产业园区的有利之地,因为地处于文化之都。针对您的问题,“北京文化产业园区有哪些?”按照这个

  • 酒奴温人(2022-06-11 09:12:27)回复取消回复

    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